土地資源與權力網絡 ——民國時期的華北村莊
張佩國
【 正 文】
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實際上是農業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向現代的轉型,農村社會的現代化是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主體。華北農村社會的研究對于理解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具有相當典型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筆者試圖擇取民國時期華北農村土地資源配置這一層面,分析國家權力與村莊社區的互動關系,以求能從一個側面反映該時期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的軌跡。
一
本文重在研究民國時期華北農村在土地資源配置層面上的社會變遷過程,并探討國家權力與鄉村社會的權力互動關系。為此,特確定如下幾項分析前提: 第一,地域社會的界限。區域社會史研究首先要確定地域的界限。其一特定區域,總有其特定的自然、社會生態條件。氣候、地形、水利等因素的相近性,可以構成某一區域的自然生態特征,并成為社會歷史變動的載體。本文雖不著意于分析華北農村所面臨的自然生態環境,但將其作為確立這一區域界限的首要標準,卻是研究的先決條件。據此,將黃河下游地區(包括山東、河北全部,河南、山西東部,安徽、江蘇北部)作為一個特定的華北地區,似應成立。這一地區的氣候、地形、河流等自然生態條件,決定了該地區的農作習慣、組織設施等經濟地理特征。土壤由河淤地和風移黃土組成,年降雨量在500毫米左右,夏季炎熱,旱澇交加,冬季嚴寒多風。這一地區的自然災害較嚴重,歷史上有文獻可考的黃河決堤共達1593次。夏季七、八月間,時有澇災,并滋生蝗蟲。1935年,山東省30個縣市遭水災,面積達3.25萬平方公里,災民數達350萬人,估計財產損失達2.5億元(注:據《申報年鑒》(1935年),第72頁。)。因降雨量極不平衡,隨洪澇而來的即是旱災。所以該地區農業生產條件相當惡劣。 貧瘠的黃土地載負著高密度的人口。據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的調查,當時河北省農業人口人均耕地4.21畝,山東3.70畝(注: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1937年),第28頁。)。黃宗智教授認為,這一地區低產多災的旱作農業體制的惡劣自然環境,與助長高密度人口的國家體制相交接,造成該地區農民生活的極度貧困化,是本地區社會政治結構形成中的主要生態因素。(注: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60頁。) 在自然、社會生態分析中,華北村民的聚居方式也不容忽視。鄉民多選擇在高地建屋,以避洪澇,且村民常是毗鄰而居,住得比較集中。這種聚落的形式與華北地區防洪和自衛的需要密切相關。在自然村落的組織結構中,華北村落的街坊地緣關系與宗族血緣關系并重,迥異于江南農村。因此,封閉內向型的村落組織結構反映了華北農村的又一重要社會生態特征。 第二,時間跨度。華北村落雖有其對自然生態的強烈依賴性和社區生態的嚴重內向性,但國家權力對村莊的影響和滲透也不容忽視。不同的政權,有著不同的治國理念、運作體制和政策設計,對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影響也各不相同。1949年前后,兩種政權對鄉村改造的思想相去甚遠。選擇民國時期華北農村的社會變遷,著力于歷史分析的共時性層面,是本文歷史時間跨度上長時段和短時段研究相結合的敘述與分析方法。 第三,分析視角的選擇。本文不從總體上揭示民國時期華北農村的社會變遷,而是圍繞土地資源的分配這一中心,就國家權力與華北農村社會的互動關系網絡進行歷史社會學的分析。村落內部的社會變遷,也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其中國家權力對村莊共同體的滲透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注:[美]埃弗里特·M·羅吉斯、拉伯爾·J·伯德格:《鄉村社會變遷》,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頁。)。而國家權力只有通過政府行政體制的運作方可對社會產生作用。對于農村社會而言,縣級行政權力的影響是較為直接的。清以前,國家行政系統的設置僅到縣級為止。縣以下完全依靠士紳階層來維持。科舉制度既廢,則不僅是教育制度的改變,而且也涉及到政府行政主體及相應的社會控制的變動。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中央政府的治國理念是以縣政建設為基礎,推進地方自治,實現訓政期向憲政期的過渡。縣以下的區、鄉建制均被視為自治團體。因此,研究縣級行政權力所達效力范圍內行政權力與鄉村社會變遷的互動關系是本文歷史社會學分析視角的支點。 權力不像一般人所誤解的,是一種單向性的強制行為。相反,權力的分配是建立在各種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文資源)占有過程中所產生的依賴關系基礎上的。因此,本文所涉及的縣級區域內權力的運作不是政府行政權力單向的靜態圖式,而是縣級區域內廣泛而多向的權力網絡。美國學者杜贊奇提出“權力的文化網絡”這一概念來構建他關于華北農村社會結構變遷的分析框架。他認為“文化網絡是由鄉村社會中多種組織體系以及塑造權力運作的各種規范構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場等方面形成的等級組織或巢狀組織類型”,是“地方社會中獲取權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網絡之中,各種政治因素相互競爭,領導體系得以形成”(注:[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頁。)。在權力的依賴性、權威的合法性上,杜氏“權力的文化網絡”概念無疑是有效的,但他的分析視野卻是放在地方社會各類組織結構中生發的權力關系上,并沒有觸及權力關系的本質,即資源的占有。我以為,民國時期華北農村依然處于典型的農耕社會,各種權力關系都是圍繞著土地分配這一中心而展開的。因此,以土地資源(包括地權及由此而衍生的土地收益)占有及分配為中心所展開的各種權力關系就不僅僅是文化學意義上的權力關系,更是社會學意義上的權力網絡。所以,本文選擇的分析視角,是歷史社會學的分析框架,意即在于此。
如前所述,華北村落在特定的自然、社會生態環境中形成一定的內向封閉性。村落之間的地理界限、人際關系分明,每個村落形成相對獨立的封閉性社區。在村落社區內,村民的各種經濟、社會關系均以土地資源的分配為中心,漸次展開。 1.土地資源的階層分布。較惡劣的自然環境與高密度的人口,在土地利用上已形成一對不易調和的矛盾。在這一矛盾格局中,各種因素交互作用,使人們對土地的占有極不平衡。據南京國民政府全國土地委員會的一項調查,在河北省(被調查)的18個縣中,大地主達242戶,每戶占有土地面積300到10000畝不等;山東4縣中地主49戶,每戶占有土地面積500到2000畝不等(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財政經濟”(七),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頁。)。可見當時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當然這尚不足以說明土地在不同階層民眾間的不平衡分配。國民政府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1933年曾對陜西、河南、江蘇、浙江、廣東、廣西等6省作過土地調查,對土地在各階層間的分配比例作過統計(注: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四冊,第114頁。),表列如右:
這一組數據說明各階層間土地占有的極不平衡。據黃宗智先生的研究,民國時期,“中國農村社會可以從兩種生產關系的角度來分析:租佃關系和雇傭關系。前者重點著眼于土地關系,因此區別為地主、自耕農和佃農及半自耕農。后者著眼于勞動關系,區別為雇傭他人勞動的地主、富農和與人傭工的雇農”(注: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65頁。)。那么,上表中貧農就并非都是完全無地的赤貧農戶,其中相當一部分少地,另外租種地主土地或為地主傭工。 從各階層的人口比例看,華北農村自耕農占有相當數量。根據南京國民政府在1934~1935年所做的全國土地調查,在河北、河南和山東三省,自耕農的百分比分別為71.35%、64.75%和74.73%,這些數字比當時全國的平均數47.6%高出許多(注: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1937年),第34頁。)。這對于華北村落共同體的組織結構有相當大的影響,是華北村莊內向封閉性的一個重要原因。自耕農的生產和消費基本上都集中在自己的村莊社區內,相比村內其他的社會階層,他們與外界的交往最少。受到這種經濟活動特點的限制,自耕農是村莊社區中最為內向的階層。黃宗智描述了河北順義縣沙井村的中農李廣志,他上集市從不與人交談,甚至從來沒有和相距30公尺的石門村的任何人交談過(注: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31頁。)。 土地資源分配的重要方面是土地收益在不同階層的分配。據1933年中央農業實驗所“農情報告”,在調查的浙江、江蘇、安徽、河北等9個省的3306家農戶中,無土地的占調查數14.8%的雇農,年平均總收入為55元;有土地5畝以下占全農戶27.7%的貧農,平均總收入全年為62元;有土地6~10畝者,占全農戶19.7%的中農,平均年收入為105元;有土地在11~25畝者,占全農戶18%,平均年收入160元;至于每年收入在300元以上,有土地超過26畝的富農,占全農戶的19.3%。與當時農民最低生活水平比較,當時農家負債數占農戶總數的50%以上。另據《東方雜志》第32卷第22號所載,1933年屬于北方區的晉、冀、魯、豫305個有報告之縣,負債農戶占57%(注:轉引自張靜如、卞杏英主編:《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中國社會之變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頁。)。可見當時農戶負擔相當沉重,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土地收益在各階層的分布極不平衡。 2.婚姻圈與人口流向。民國時期,華北村落的內向封閉性,并不意味著村落間的絕對分離。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是,為了維系土地的占有,便需要勞動力尤其男勞動力,婚姻即成為資源占有、人口延續的基本手段。由于鄉民的社會經濟活動范圍是有限的,婚姻關系的范圍也相當有限。據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程歗教授等人對山東省平原縣杠子李莊楊、李兩姓三戶婚姻關系的抽樣調查,這三戶三至四代有婚姻關系的32人之中,有5人因外出謀生分別在關外和天津結婚,1人嫁到離本村40里的高唐縣農村,其他26人的姻親關系,都是在距本村20里方圓的范圍之內,其中大部分則不出十里八鄉。從晚清到民國初年,該村居民們的人際交往范圍,一般不出縣界(注:程歗:《晚清鄉土意識》,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53頁。)。象在這樣一個世代熟悉的小社區內生活的人群,既有某種彼此協作扶持的必要,也存在著互相信任、忍讓和寬容的條件。街坊鄰里的關系,來源于對血緣和地緣關系的感受,要比八方雜處、競爭激烈的城市居民親密得多。 3.以宗族為中心的村莊組織結構。與南方村落家族相比,華北村落的宗族族田較少,大部分宗族甚至僅有占地很小的祖墳地。然而在村落共同體內以土地占有、利用、分配為中心的公共事務中,華北家族組織仍起著基礎性的主導作用。 一般的農戶要分成一個個的小家庭,經過分家析產,一個家道殷實的經營地主也會淪為勉強維持生計的自耕農或半自耕農。聚族而居的大家庭,主要是占地數百畝以上的大地主。在兄弟分家之后,為了避免訴訟和其他糾紛,往往將所有土地記于同一祖先名下,這樣兄弟們可以免交契稅和過割登記費。這種名義上以共同占有土地為基礎的“大家庭”——“戶”就成為一個納稅單位。保甲戶口編查冊中有這樣的記載:同宗的4家人登記為1戶(注:[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頁。)。 在與全體村民相關的公共事務中,最重要的參與單位是由同一宗族組成的支或門,宗族的血緣關系重于街坊的地緣關系。在土地買賣中,宗族的影響最為明顯。滿鐵調查表明,按照慣例,若有人出賣土地,同族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在河北欒城縣的寺北柴村,同族先買權得到嚴格的執行,如果有人在未通知同族之人或以同樣的價格將土地售于族外之人,該宗族有權宣布此買賣無效(注:[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頁。)。 以宗族組織為中心,華北村落社區內尚有各種載負經濟、宗教、公共管理、地方自衛等等職能的組織進行活動。所有這些職能活動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愿性的,村民可根據自己的偏好來選擇,如村民間幫工、搭套、錢會之類的經濟互助活動,宗族偏好是選擇的心理導向;另一類則屬于強制性的,通常關系到村落共同體的整體利益,村民只有參加的義務,沒有選擇的余地,如保衛團、看青會即屬此類,此外還包括全村性的宗教活動,如集體求雨,修建村廟、家祠,舉辦廟會等。喬啟明通過對1924年~1925年華北村莊的調查發現:“華北每一農村的居民多在一二百以上,其最基本的組織為家庭,有血緣關系的家庭結合為族,每族設一祠堂。祠堂除供祭祖之用外,尚有其他功用。”(注:喬啟明:《中國農村經濟學》,第427頁。)村莊內的公共事務大都是在家祠中進行的。宗族有時甚至直接承擔村落共同體的行政事務,甚或家族組織與村級政權合而為一。如北平宛平縣的成府村,任何人做保長以前,必須先管一年程姓家族內的添丁會,為程姓住戶登記生兒育女,領程姓祠堂津貼,受其管轄(注:張靜如、劉志強:《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國社會之變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頁。)。
土地收益在村落內的分配是地租,而在村落與國家權力間的分配則是征稅。 晚清時期,清政府除地方行政官員外,用以深入農村的統治結構的下層網絡是一個虛弱的、有缺陷的系統。當中央政權自身變得無能為力時,中國的縣級政府極度腐敗并高度依賴地方士紳去完成征稅任務(注:參閱[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頁。)。在地方政府—士紳—村民的權力關系網絡中,士紳在完成國家權力對村落共同體的社會控制職能方面,起著不可小視的作用。清末民初,因科舉廢、軍閥興,士紳階層面臨斷層的危險,地方豪杰、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就紛紛登場,參與地方性公共事務,以填補權力鏈條斷裂所產生的權力真空(注:參見賀耀夫:《民國時期的紳權與鄉村社會控制》,(香港)《二十一世紀》(雙月刊)1994年12月號。)。 清末新政時,地方自治的浪潮興起,就反映了政府系統修補、完善權力控制體系的嘗試,而建立新式學校和警察制度是政府推行現代化的兩個主要項目。但政府因困于資源和制度手段的匱乏,不得不將這些現代化項目所需的經費轉移到村莊的層級上。民國時期,戰爭頻仍,地方政權的軍事化程度日益提高,上述趨勢就得以延續并有所加劇。村落共同體成為民國地方政府動員鄉村社會資源的基本制度手段。 政府極力進行縣級政府與地方社會權力關系的調整,除對縣級行政機構進行調整外,還加強了縣級以下政權的組織建構。民國初年,縣以下只設一級組織,其名稱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規定,凡府、廳、州、縣治所在的城廂地區,稱城;人口聚居滿5萬以上的村莊、屯集稱集;人口不滿5萬的村莊、屯集稱鄉。有些省則自行規定了基層制度,如山西的區、村兩級制,縣以下設區,置區公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區以下設村,村為自治單位,設村民會議、村公所、息訟會和監察委員會,分掌議會、行政、司法、監察事宜(注: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369頁。)。這一制度實為后來全國在縣以下設區的開始。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關于縣以下各級機構設置的規定朝令夕改,法律、法規繁多,此不贅述,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在縣級區域內,縣—區—村三級權力體制已成穩固化的趨勢。區一級行政組織成為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滲透的關鍵環節。根據國民政府的設想,區級政府不僅要統計人口、丈量土地、征收賦稅,而且要承擔起地方社會現代化建設的領導職能,如興辦教育、推進地方自治、發展經濟。但在實際的權力運作過程中,征收賦稅成了區級行政組織的主要職能。這一職能又是通過區政府對地方豪紳的權力委托而得以完成的。以征稅為核心內容的縣—區—村體制比較集中地反映了國家權力與華北鄉村社會的互動關系。 民國時期,經區政府和村落權力精英征收的財稅來源主要有田賦及田賦附加稅、攤派、雜捐三種。1928年以后,田賦和田賦附加歸省政府支配,作為補償,省政府允許各縣在原來附加之上再為附加,收入歸縣政府開支。附加稅無不超過正稅。1933年河北省田賦附加種數達48種,平均超過正稅的一倍;河南省達42種之多,有的縣超過正稅的比率甚至近10倍(注: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四冊,第115頁。)。在上繳田賦的過程中,農村中的權勢精英還利用各種手段將負擔轉嫁到一般農民身上。馮華德調查了河北省某縣某村100名有地農民的田畝數,發現該村上報的地畝數與自存地畝冊所記相差較大。村長、村副分別實有地為116畝、89.68畝,但卻上報為50畝,而有些農民上報地畝數卻大于實有數。顯然,村長及少數豪紳是將田賦負擔轉移到其他農民頭上(注: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58頁。)。 攤款是縣、區政府收入的另一主要來源。攤款在清代一般是為了應付地方性的財政需要,如興辦公共工程,才向百姓攤款并派工。民國以來,攤款成了地方軍閥及各級地方權力機構搜刮鄉村財富的重要手段。這一現象在華北農村極為盛行。據對河南省農村的調查,區公所“最繁重的工作,莫如派款。當縣府奉令派款時,便召集各區區長,按地域的大小,田畝的多寡,議定各區應派的額數,區長下鄉便召集保長,再按各保的地畝派定額數,于是保長逐戶向農民攤派”(注:國民政府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河南省農村調查》,第73頁。)。尤其是軍閥混戰時期應付兵差的攤派數額巨大,1930年河南戰區各縣的兵差合計達1074萬元,每畝平均攤到5元,幾近全省平均每畝田賦及附加稅的30倍(注:鄭起東:《近代華北的攤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因攤款不屬于國家財政體制內征稅,大多是臨時性的,所以也成了各級地方官吏及鄉村權力精英中飽私囊的絕好機會。據報告,河北省邢臺縣山川區40個村鎮,到1933年年中已交納的治安費用已是預算額的數倍,超過部分為區政府和民團所揮霍(注: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73頁。)。兵差成為攤款的主要項目,最終還是由貧苦農民負擔。王寅生描述了河北清苑縣薛莊村的情況,“清苑薛莊全村租地耕種的人家共有20家,這20家所租種的地,其中最多只有3畝地是屬于薛莊村人所有,其余的地主統不在本村。這20家租地耕種的人家中間,明確地知道他不代替他底地主負擔兵差的只有一家。”“大多數不住在農村的地主,他們所應攤的兵差都由他們底佃農代出。……一般住在村里的中小地主們,他們的兵差大半由自己負擔。但是實際上他們底這部分負擔也常常用提高租額的方法轉移到佃農身上去的。”(注: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73頁。) 除田賦與攤派外,民國時期的苛捐雜稅繁多,各地雜捐的名目不一,從屠宰捐、花捐、煙捐到大糞捐,無所不有,是地方政府財稅的重要來源。由于每一種捐的數額不大,縣政府通常不設專門征收機構,而是采取包征制,由本地紳商承包征收。“(山東)菏澤縣所行招商包稅制度,全國各地均如此,弊端極大!類如某項捐稅,應征比額每年300元,初由縣府代征足此額;翌年省方派員督令招商承包,結果標額投至3000元,較原額增加10倍,包商之過分勒索可知。”(注:(鄒平)《鄉村建設》4卷9期,1934年10月,第13頁。)能夠承包征收雜捐者,必定是地方上有權勢的豪強,必然和支配鄉村社會的權力精英、基層官吏緊密結合在一起。 強征硬派,村民怨聲載道,而區級政府的行政任務必須完成,保甲長兩面受氣,進退維谷。有些品行端正的鄉長、保甲長不愿承擔這項苦差,如河北省昌黎縣犁灣河鄉鄉長王筱候曾為避苦差而逃往關外。而大部分基層官吏則利用各種非合法的手段在征稅過程中為自己攫取額外的利益。朱德新的研究表明,河南、河北一些地方的鄉、保甲長借攤派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侵蝕團款(地方自衛武裝費用),私賣鄉保公所的槍支彈藥后侵吞公款,利用兼任田房買賣監證人的職務進行貪污,實收虛支與拖延上報預算,虛報工程造價,將非法開支混在合法開支中攤派,層層加碼,竊取余額,偽造賬簿,巧立名目,各種手法無所不用其極(注:朱德新:《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保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141頁。)。 從征稅的資源分配模式可以看出,民國時期地方政府動員鄉村資源的過程中,國家權力與村落共同體連結的權力主體——區、鄉、保長業已土豪劣紳化,這與清季已有很大不同。清季以前,鄉村權力精英主要由科舉產生的士紳組成,他們在官方政治文化上認同皇權,并受到科舉的由上而下的制度性制約,雖無自下而上的社會制約,也不致惡性膨脹。但民國時期的軍閥政權依賴鄉村士紳動員鄉村資源的同時,就已擴大了鄉村精英的權力資源,卻又缺乏吸納其向上的制度性渠道。南京國民政府在所謂訓政時期試圖以地方自治、保甲制來限制土豪劣紳的權力膨脹,以使地方行政權力步入實現現代化的官僚制軌道,反而在制度框架內為土豪劣紳濫用權力、魚肉鄉里提供了權力委托的依據。 在以征稅為核心的權力網絡中,地處封閉村落共同體的華北農民,日常所面臨的就是土豪劣紳式的村莊精英的權力壓迫,包括大量自耕農在內的貧民階層與村莊權力精英的矛盾達到了十分尖銳的程度,而對于國家上層權力的運作則表現出驚人的麻木。一位遠道而來的客人回到河南南陽農村后,農民們圍上來打聽的事大致有:北邊的收成、糧食、土匪情況怎么樣?宣統帝住過的宮殿后來何樣?誰人現在此居住,現有無大總統等(注:朱德新:《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保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頁。)。鄉民們只知道殺人償命、納糧交稅,“誰做皇帝總要老百姓活命”,實際上被排斥在國家權力體制之外。他們對鄉村權力運作的認同是在體制外政治文化層面上發揮作用的。這是一種低層次的、缺乏整合的權力合法性。當鄉村精英濫用權力,再加各種天災人禍使鄉民們不能維護最低的生活水準時,矛盾便趨于表面化,甚至演變為武裝沖突。 國家權力向華北村落的滲透及鄉民在政治文化上的回應,反映了國家行政權力與鄉村社區的雙向權力關系達到了相當緊張的程度。抗日戰爭開始后,共產黨在華北的根據地政權對村莊社會資源進行的重新制度安排中,將鄉村精英作為斗爭的主要目標。在山東根據地內的莒南和萊蕪縣,共產黨將土豪、腐敗列為第一位斗爭目標,而減租減息則被列為第四位(注:[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頁。)。 國民黨政權在華北農村的最后失敗,便說明在國家政權為推動現代化而進行的政治動員過程中,制度性安排應與鄉村社會變遷的內發性結構相協調,并將民眾納入資源分配與權力運作網絡的制度性框架內。事實上,1949年以前,上層各級政府除征稅外,其職能一直沒有滲透到村落社區中去(注:費正清:《劍僑中華民國史》(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頁。)。梁漱溟在本世紀30年代就已指出南京國民政府地方制度創新的這一根本弊端,并呼吁在鄉村社區內“重新一新組織構造,開出一新治道”(注:《梁漱溟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69頁。)。拋開他付諸實踐的鄉村建設運動的各種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制約不談,單就這一認識本身,不能不說已觸及到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的深層結構。而本文的基本結論正是,土地制度變遷和分配方式的轉型是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最關鍵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