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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河北災荒防治及成效述論

池子華 劉玉梅

摘 要:民國時期河北災荒較前更為嚴重,無年不災、多災并發,危害面廣是這一時期災況的基本特征。在諸多自然災害中,以水、旱、蝗三災為主,其中,又以水災危害最大。面對災荒,各屆政府都采取相應措施救災,但由于重視程度不同,防治成效存在很大差異。另外,政局動蕩、戰亂不斷、經濟凋敝、民力衰竭等客觀因素也嚴重制約了防治效果。

關鍵詞:災荒 救災措施 防治成效

河北災荒史的研究始于20世紀20年代,1927年12月《科學》雜志發表竺可楨的《直隸地理的環境和水災》一文,開河北災荒研究之先河。1934年,《河北月刊》第1卷第12期,第2卷第5、6、8、9、10期連載石玉璞、林榮的《河北水利史概要》,對河北的河流、水利等狀況作了概要性介紹。此后,雖有相關文章發表,但大多是從自然科學的角度出發進行的考察研究。進入8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史研究的興起,災荒史研究逐漸受到重視,并相繼出版了一批綜合性、專門性的論著。河北災荒史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績,研究內容涉及災情概述、災荒的成因、社會危害及防治等方面。其中,關于災荒防治方面的論文有:池子華、李紅英的《晚清直隸災荒及減災措施的探討》(《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張水良的《華北抗日根據地的生產救災斗爭》(《歷史教學》1982年第12期),李金錚的《晉察冀邊區1939年的救災渡荒工作》(《抗日戰爭研究》1994年第4期),郭貴儒、陳東生的《建國初期河北省救災度荒工作述論》(《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02年第25卷第2期)等。本文擬對民國時期河北災荒防治及成效進行一些分析,不妥之處,請方家指正。

一、災荒概述

民國時期河北是全國重災省份之一。大災相連、小災不斷,是這段時期災況的真實寫照。為了對38年間河北災情有個直觀認識,筆者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整理、統計,列表如下:

民國時期河北歷年受災縣數統計表

災別|水災——|旱災——|蝗災——|總災——

年份|受災縣數|受災縣數|受災縣數|受災縣數

1912|36州縣|——|——|38

1913|15|——|——|15

1914|13|——|6|19

1915|5|——|9|14

1916|——|——|5|5

1917|105|——|1|105

1918|5|——|2|7

1919|3|——|2|5

1920|——|103|4|103

1921|10|1|1|12

1922|40余|——|3|44

1923|5|——|2|46

1924|74|2|——|74

1925|25|——|1|26

1926|27|1|——|30

1927|1|——|——|8

1928|21|45|26|92

1929|83|30|90余|117

1930|70余|6|38|96

1931|23|5|82|95

1932|45|——|23|73

1933|30|幾遍全省|85|——

1934|43|40余|26|80

1935|62|34|——|80

1936|3|6|——|9

1937|11|——|——|11

1938|16|——|——|16

1939|104|——|——|104

1940|——|——|2|2

1941|——|——|——|——

1942|4|5|——|9

1943|30余|67|——|67

1944|4|——|23|27

1945|3|——|——|7

1946|17|——|——|17

1947|——|56|——|60

1948|——|13|——|——

1949|44|——|60|——

資料來源:李文海等:《近代中國災荒紀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夏明方:《民國時期自然災害與鄉村社會》,中華書局出版2000年版,第371頁—383頁附錄(1912—1948)年間各省區歷年受災縣數統計;《申報》(1912—1949);河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河北省志·大事記》,河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李文海等:《近代中國災荒紀年續編》,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張長榮:《河北的蝗蟲》,河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1年版;《中國方志叢書·華北地方》中各地方縣志;河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河北市縣概況》,1987年版。說明:總災:包括水、旱、蝗、風、雹、地震等各種自然災害的受災縣數,一縣一年遭受幾種自然災害的按一縣次計算。

通過此表,可以看出河北災情的如下特點:

1、無年不災,多災并發。38年中,除1941年沒有災情記載外,幾乎無年不災,且許多年份多災并發,有的是不同地區遭受不同的災害,有的地區則是春季遭旱、蝗災,夏季遭水災。如1929年河北災情幾遍全省,水、旱、蝗災多災并發。6月,河北旱象已成,蝗蝻迭起,發生蝗蟲者至90余縣,持續時間長達4個月之久(6—9月),旱蝗之后,繼以大水,南部各縣以旱蝗為重,東北各縣以水災為重,7—8月,河北數次暴雨,山洪暴發,各河均告泛濫,如永定河、大清河、滹沱河、南北運河、潴龍河、子牙河、灤河、減河、唐河、箭桿河及黃河等[1] 。

1933年,河北水旱蝗等災多災并發,旱災幾遍全境,而尤以蝗災水災為最重。全省85縣大蝗成災,被害農作物面積達2452487畝,損失1249909銀元。蝗災之外,夏秋之季,大雨連綿,南運、北運、永定、大清、滹沱、子牙、薊運各河并各支流,決口多者達六、七十處,水災達22縣[2] 。

1935年,河北省諸災并發,自春徂夏,旱魃肆虐,風暴為災,入夏后,大部分地區均轉旱為澇,黃河、永定河、北運河、滹沱河等相繼潰決,全省被水旱風雹災者共計80余縣,災民128萬余人[3] 。

2、以水、旱、蝗三災為主。38年間,共發生水災年份33年次,旱災18年次,蝗災22年次。遭受水災的縣份累計達到913個,遭旱災縣份498個,蝗災409個。這一結果表明,水災的危害程度遠遠超過了旱災和蝗災,成為對河北危害最大的災種。它打破了傳統的“南澇北旱”的說法,成為民國時期河北農業災害的一個特點。

3、災害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波及范圍越來越廣。民國時期雖然時間短暫,僅38年,但災害的發展同以往相比,呈現出愈演愈烈的態勢。民國38年間,河北共發生特大災害年和大災害年19個年份,平均每2年發生一次,其中特大災害年13個年份,平均每3年發生一次,這與晚清直隸平均每2.4年發生一次大災害,每6.4年發生一次特大自然災害相比 ,災害的發生頻率顯然越來越高。另外,遭災范圍之廣亦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38年間,河北共計約有1640多個縣份遭受一種或幾種自然災害的侵襲,平均每年43個縣份遭災,也就是說,河北每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縣份在遭受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災害的嚴重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由災荒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眾所周知的:一是農村經濟的遭劫造成社會總體經濟的下滑,國民經濟深受影響。二是糧價的飛漲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三是大量的災民涌向城市,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四是土匪的涌現嚴重危害著社會的安定。面對災荒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任何政府都不可能視而不見,都會采取各種措施進行救濟,但是由于各屆政府的重視程度不同和受經濟政治等客觀條件限制,災荒的救治效果往往會大相徑庭。這從河北災荒防治中可以窺見豹斑。

二、災荒的防治

民國時期雖時間短暫,但政權更迭頻繁,不同政權下的荒政有所不同。以下就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的荒政分別加以論述。

(一)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7)的荒政

所謂荒政,是指統治階級為防止或挽救自然災害和救助災荒以穩定其政權而采取的政策、辦法等措施。北洋政府統治早期,對荒政并不重視,而是把主要精力、財力放在爭權奪利、鞏固自身統治上。但頻繁的災荒降臨,尤其是1920年華北五省大旱災以后,大批災民涌向城市或其他非災區,不僅給社會造成極度混亂,而且對中央政府形成巨大壓力。北洋政府迫于形勢,相繼設置了一些機構,并采取相應措施減災、救災。

1.機構的設置 主要是防災和救災機構的設置。北洋政府設置的防災機構是全國防災委員會。1921年5月13日制定《全國防災委員會章程》,規定此機構附設于內務部,以討論受災原因,籌設防災方法,消彌各省區災歉之發生為宗旨[5] 。主要的救災機構是籌議賑災臨時委員會和內務部下附設的賑務處。籌議賑災臨時委員會成立于1920年,1920年9月14日,國務院公布《籌議賑災臨時委員會章程》規定由內務、財政、農商、交通四部合組該決策機關,以專司籌議臨時救災及善后各事宜。1921年10月29日,為統一賑務行政起見,北洋政府又以教令形式頒布《賑務處暫行條例》,規定由賑務處綜理各災區賑濟及善后事宜。至此,北洋政權下的防災、救災機構形式上已經具備。

2.政策、措施的制定 首先是救災經費的籌集問題。財政為辦事之母,為籌措經費以保證政策的貫徹執行,1920年9月,北洋政府規定:賑款除由中央撥款外,還由各省、縣籌集及有關方面募捐,募捐事宜由各省軍民長官及現職官吏、省議會議員、各縣地方紳商及各省地方同鄉官商、慈善團體等分別負責,并將所募款項,匯交各該處銀行、商號存放,同時規定,募集除現錢外,糧食、衣件亦分別收集[6] 。另外,北洋政府還采用發行公債的辦法來籌款。1920年11月,政府頒布《賑災公債條例》,決定發行公債400萬元,年利率7厘,每年上半年5月31日和下半年11月30日各付息一次[7] 。由此可見,北洋政府的籌款方式是多樣化的。為保證賑款的有效利用,1920年9月29日,內部擬訂《辦賑懲獎暫行條例》,其中規定:經辦人員,如侵蝕賑款,情弊訊實,即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情節最輕者亦須處一等有期徒刑,不在減輕[8] 。10月11日,賑災條例公布,加侵賑款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一條[9] 。

北洋政府時期的荒政主要以治標為主,治標的主要方式為急賑、工賑、平糶、蠲緩、借貸等傳統方式。第一急賑: 1917年直隸水災,天津督軍曹錕預備大鍋三十口,每日蒸作饅首,警察處長亦預備大鍋八口,合計每日蒸饅首二萬斤,散給被水災民[10] 。1920年華北五省旱災后,北京政府命內務、財政兩部會同各該省長迅籌款項,趕辦急賑,8月26日,保定、大名、津海道所屬各縣亢旱成災,災情為40年來所未見,北京政府令撥款銀20000元救濟[11] 。10月7日,又飭財政部迅籌40萬,辦京畿災民粥廠,棲流所及棉衣[12] 。1922年7月,徐水大雨,田禾淹沒無算,縣府呈請急賑,準提撥縣倉谷款3000元,旋奉發帑150元,散放急賑[13] 。第二工賑:1918年春,省屬捐款若干,以工代賑,將劉公堤全行修復完好[14] 。1921年2月26日,北京政府交通部在石家莊設滄石工程處,以工代賑,招募災民開工筑路[15] 。第三平糶:1920年旱災,曹錕在天津省署邀請順直省議會議長等討論賑濟災民事宜,會議議決:創辦直隸義賑會,以便統籌全省救濟事宜,除募款放賑外,并設一直隸平糶總局。曹特籌款二百萬元,以百萬舉辦急賑,以百萬辦理平糶,平糶專令各縣士紳出頭接洽,一防胥吏舞弊,一防奸商居奇[16] 。第四蠲緩:1917年京直淫雨為災,為救濟災民,政府蠲緩租稅、發帑、撫恤等[17] 。1920年威縣大旱,“威屬災情十分者蠲免十分之七,九分者蠲免十分之六,七分者蠲免十分之二,其蠲剩銀兩照例緩至民國十年秋后啟征,分作三年或兩年,帶征應征九年差徭比照田賦蠲緩數目,亦分別蠲緩[18] 。” 1924年柏鄉縣大水成災,政府發款賑濟,并查被災村莊,分別減免地丁銀[19] 。第五借貸:善后救濟工作至關重要,為了使災民在災后能及時恢復生產,省長曹銳又擬在糶賑外,設一因利局,貸借債款與災民,充耕種費,以濟糶賑之窮。具體辦法系由直隸省銀行發行二百萬銀元之銅券,分令各縣設立分局,由各縣知事監督辦理[20] 。

總之,北洋政府的救災工作從災時急賑到災后幫助災民恢復重建,從機構、制度上雖漸趨完備,但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中央政府重視不夠,地方官吏乘災舞弊,再加上財政困難、戰爭頻起,很多政策措施難以實行。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9)的荒政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荒政同北洋政府時期相比,無論在重視程度、防災救災措施以及救災款的籌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進步和提高。

南京政府的主要救災機構是1929年初成立的賑災委員會,它直接隸屬于行政院,主要辦理各災區賑災事宜。1930年1月,改為賑務委員會,各被災省份成立相應組織——賑務處,由省政府、省黨部和民眾團體共同組成。此外,針對某些遭災省份的具體情況,還相應建立一些地方性、臨時性的救災機構,以具體負責該區的救災工作。

南京政府在荒政上的重大成就主要體現在它積極的防災舉措上,具體體現在:(1) 注意防災工程建設,主要指水文站的設置。1935年,華北水利委員會以各河汛期將至,為防危險,特沿各河岸設水文站。設站地點,在宛平縣設站蘆溝橋,防汛永定河;在永清縣設站雙營鎮,防汛永定河;在通縣設站縣城內,防汛北運河與溫榆河;在獻縣設站張家橋,防汛滹沱河與子牙河;定縣設站防汛新唐河、老唐河;青縣設站馬廠,防汛南運河;新樂縣設站防汛沙河[21] 。水文站的設置,使國民政府的防災工作大大向前邁進了一步。(2)注重水利事業的發展,包括水利部門的建立和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國民政府在1927年成立時,水利行政組織比較混亂,防洪是交通部的責任,為發電目的的水利工程則是全國建設委員會的責任,如此分散的責任分配制,不利于水利事業的發展,所以,1933年全國經濟委員會成立后,政府就著手在三個等級統一水利行政:全國經濟委員會為中央級水利行政機構,省建設廳指揮各省水利工作,縣政府負責各縣水利工作,省、縣政府受全國經濟委員會指導。此外,在四個重要區域,各設一水利委員會,即華北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淮河水利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受全國經濟委員會監督領導,具體負責防洪的治標、治本工作[22] 。水利工程設施作為人類抵御水、旱災害的盾牌,受到國民政府的重視。在河北,國民政府以治理海河、永定河、滹沱河為中心,在上游以防止水土流失為主,在中游建水庫調節流量,防洪和蓄水灌溉兩用,下游則裁灣疏浚,增加排泄和便于通航。較大的工程有海河的建閘裁灣、疏浚和修堤工程,永定河的堵口培修舊堤、裁灣和建閘工程,滹沱河的灌溉工程等[23] 。1931年,設工程局,專司海河河底的挖沙工作[24] 。1933年,國民政府興辦滹沱河灌溉工程,在平山縣黃壁莊筑堰引水,灌溉靈壽、正定、行唐、新樂、獲鹿等縣耕地38萬畝[25] 。1935年,滹沱河仁壽渠筑成,費款40萬,是為冀省唯一巨工程[26] 。另外,在河北的掘井灌溉工程也取得了很大成就。(3)救災經費的籌措。1930年10月,南京政府公布《救災準備金法》,規定:中央政府每年由經常預算收入總額內支出1%為救災準備金,省政府每年由經常預算收入總額內支出2%為省救災準備金,在遇到非常災害為市縣所不能救恤時,以省救災準備金補助,不足時再以中央救災準備金補助。同時,財政部還酌征煙酒、奢侈品為水災附加稅,以增加救災經費[27] 。(4)注重積谷備荒。積谷備荒作為有效的防災方式歷來受到當政者的重視。但在北洋時期,由于軍閥混戰,污吏侵蝕,倉政廢弛。南京政府時期,開始重新恢復倉儲制度,經多年籌備,到1931年,各省開始有了積谷之舉,其種類有國立儲備倉,省立儲備倉,縣倉,區倉,鄉倉等。其經費來源:縣倉、鄉倉按規定派收、募捐外,還以舊有倉儲資產,公團存款,縣行政部分罰款,鄉社公款等籌集之[28] 。

南京政府在積極防災的同時,對救災工作也很重視。1939年,冀日軍決堤放水,被淹區域達1/3,國民政府特派專員攜款20萬元,前往該處,從事流離災民之賑濟[29] 。至1940年5月份,中央救濟冀省水災,先后撥賑款共270萬元[30] 。1947年,河北發生水旱蟲災,先后共得賑款47億元[31] 。賑款雖然不能消除災荒,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地的災情。

災后能否及時恢復生產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為了扶助災民在災后能夠及時恢復生產,國民政府于急賑、工賑之外,又增辦農賑。起初是在受災省份設一農賑局,再設一農賑委員會監督襄助。農賑局根據各縣災況,在每縣或數縣設一農賑辦事處,設縣農賑委員會監督襄助,后來將農賑實際工作委托給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代辦。農賑的目的在于積極幫助災民復興災后農業,主要工作是接濟農事資金,指導農業方法,推行農村合作。一切設施由農賑處計劃辦理。農賑處為節約現金和便利災農起見,大多以賒放糧食、農具、耕牛、種籽、肥料等為主[32] 。

總之,南京政府時期的荒政在防災、救災及災后重建等方面都有了很大進步,在一些方面甚至有創造性的發展,如建水文站進行災害預測,注意引進西方先進技術進行水利建設,通過法律形式規定救災準備金的籌集等。

三、成效分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屆政府都采取了一定措施救荒,但災荒并沒因此而得到有效控制。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政局動蕩、戰亂不斷、經濟落后、民力衰竭等客觀因素制約了荒政效果。

1.民國時期政局動蕩、政權更迭頻繁是其主要特點之一,政權的不穩定性阻礙了政策措施貫徹執行的連續性。一屆政府的措施還沒來得及運行,已被新的政策所代替,所以,多空文,少行動成為這段時期特有的政治現象。另外、軍閥割據,各自為政也阻礙了措施的全面有效執行。

2.戰爭不斷是民國時期的又一顯著特點。 民國38年間,正是我國內憂外患交困之時,軍閥混戰、國共之爭、日本侵華等戰事一方面使災荒更加嚴重,另一方面嚴重影響了荒政成效。如1920年,華北五省大旱,直隸受災最重,百姓饑寒交迫,苦不堪言。不想7月14日爆發的直皖戰爭更是把他們推入死亡的深淵:成片莊稼被踐踏,田中遍挖戰壕而遭到徹底破壞,大軍過境,米面柴草和蔬菜均由各地供應,使人民僅有的一點糊口糧也被掠得精光[33] 。

1926年,從1月初開始,直、豫、陜一帶形成奉直“修好”對抗國民軍的交戰局面,京兆所屬二十余縣無不慘罹鋒鏑,成為戰場。攻守往來少者二三次,甚者至十余次。村無完村,城無完堡,雙方相持幾及半載,戰線前后方圓數百里,居民均食糧斷絕,餓死自殺所在皆是,其未死者,均以槐樹葉、山菜搗爛充饑[34] 。

日本入侵中國后,河北更是成為兵火交接之地。日本侵略者實行燒光、殺光、搶光三光政策,“鐵蹄所至頓成廢墟”。1943年1月4日《新華日報》中有這樣一段記載:“爰自九月十二日起,敵寇集中萬余兵力,在德石路南(宮)、棗南、故城、成武等地區,進行了兩個星期的殘酷清剿,無論牲畜、糧食、衣服、物資,甚至破銅爛鐵,均被掠奪一空,不能帶走者被放火焚燒。”

可見,戰爭是加重河北災荒的罪魁。一場戰爭就是一場浩劫,大片良田變為焦土,房屋化為廢墟,大批勞動力流亡或死于非命,人民被洗劫一空,農村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正如時論所評:“近年來軍閥構亂,匪患不除,以致人民元氣大喪,實為造成災荒的最大原因[35] 。”

戰事的接連不斷使得荒政難以實行。戰爭耗去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大部分經費,北洋軍閥和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每年軍費和債務費占去其財政支出的70%以上,地方政府的軍費支出亦占半數以上,龐大的軍費開支造成國家和地方當局減災能力的大大削弱。“舊直隸在民國十四年前,每年收支不敷,負債已達1680萬元,自十三年冬,軍費驟興,軍費由五六百萬增至一千余萬,財政更形窘迫[36] 。”由于經費不足,水利事業廢弛,政府的救災功能喪失殆盡。

另外、戰爭摧毀原有水利設施、中斷救災舉措、焚毀大片森林,使社會和自然條件更加惡劣,嚴重影響了救災效果。

3.經濟落后、民力衰竭。民國時期,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仍占主導地位,農民所用工具仍是傳統的犁、鋤等,落后的經濟基礎和耕作方式使百姓生活非常窮困,豐年僅得溫飽,稍遇天災人禍,就會受凍餓之苦。“任何一個國家,當其生產能力僅能維持人民生命時,那么,任何一個壞年成的物質不足都是致命的。”(馬爾薩斯)生活的貧困是人民的自救能力非常薄弱。政府的些許救濟只能是杯水車薪。

(二)各屆政府對荒政重視程度的不同也直接影響了救災成效。

北洋政府無心荒政。政府及各地軍閥忙于爭權奪利,鞏固自身政權,對待災荒以應付、敷衍為主,以不引起社會大亂為幸事。至于底層百姓的死活,恐怕不是他們所關心的。表現在:(1)不重水利和災荒預防。一日本農學博士橫井時敏曾談到,“與農事至有關系之治水一事,未嘗設法,致水旱之災,無歲蔑有,尤政府所萬不能辭其咎者也。至于農作物之病蟲驅逐等事,更未嘗知其研究,一遇螟蝗等災,束手無策[37] 。” 不僅如此,“政府于國家要職專以位置私人,對于全國水利,漠不關懷,即謂全國水利局總裁,副總裁者,乃久委諸一毫無工程學識,以一官自榮之庸才[38] 。” (2)漠視民命,救災以敷衍塞責為主,北洋政府災前不知預防,災荒發生后,又不知救濟。1917年直隸水災,在津埠有災民約10余萬人,官廳收容的約4萬余人,還不到一半,至于廣大的農村地區,災民的狀況也就可想而知了[39] 。 1920年,華北五省大旱,災區之廣,災民之眾,災情之烈舉世震驚。而“中國當局對于三千萬人生死關頭之災荒,竟然漠然視之,并不努力救濟,但引虛文行事,而政府中人之奢侈逸樂,依然如故。由于政府的救災不力,許多災民因得不到救濟而凍餓而死,直隸順德府109300居民中,有31286人凍餓而死,擁有50萬人口的定州在是年冬季的3個星期內,每星期平均餓死110人,且有增加之勢[40] 。(3) 侵占挪用水利經費及賑款。為了打仗還債,水利經費本已一減再減,少得可憐。但就連這點有關民生的水利經費也難用于是處。“運河沿岸各縣治運畝捐,大多為各縣當局所挪用,既有少數解省之款,又被省府當局挪沖急用,以致治河工款,反告向隅[41] 。” 更可恨的是,政府竟剝取賑款以充軍費,全不顧災民之疾苦,在1920年旱災賑款中,日人借款500萬元定名用于賑濟一途,其中200萬竟不知下落[42] 。”(4) 地方官僚乘災舞弊,玩忽職守。災荒發生后,某些人利欲熏心,不顧災民死活,以權謀私,侵吞賑款。1920年大旱災后,邯鄲商會會長王琴堂乘災舞弊,盤剝黎民。束鹿縣知事亦借災圖利[43] 。直系首領曹錕亦侵吞賑款300余萬元[44] 。原本有限的賑款,經過大小官吏的層層剝皮,真正惠及百姓的已寥寥無幾。另外,一些官吏玩忽職守,也使賑災效果大打折扣。如邯鄲、成安、邢臺等各縣知事“辦理振務,仍以平常處理政務之敷衍手段出之,籍曰不舞弊,而因循玩忽,已誤事不少[45] ”。

面對如此政治,難怪時人發出如此感嘆:“彼蒼蒼者,制造災禍之天然機械也,軍閥官僚,制造災禍之巧匠也[46] 。”

南京國民政府對于荒政相對來說比較重視,不僅制定了較完備的防災、救災政策,而且較為注重災害預防,如建水文站進行災害預測,加強基礎水利建設,治理河流,修建水渠、水庫等。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效果并不如人意。

國民政府以戰事為第一要務,軍務費、債務費占了財政支出的絕大部分,1927年—1930年,每年財政赤字累計達47110萬元[47] 。 在這種財政狀況下,很難保證救災工作的實際成效。有時政府雖有心救治災荒,但大多因為經費不足而不了了之。“格于財政,一切治標治本之計劃,未見實行[48] 。”

吏治的腐敗也阻礙了荒政的有效執行。政局動蕩,各種腐敗現象層出不窮,變本加厲。乘災舞弊,侵吞救災物資,官民勾結,謀求私利。1935年,河北建設廳長親自對此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治河積弊變本加厲,駭人聽聞,除機關的侵吞工款,沿河居民的把持河工,以治河為終生職業,官民勾結,但愿年年決口,大家發財[49] 。在如此官僚體制下,荒政的成效也就可想而知了。

以上通過對各屆政府的荒政及其防治成效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政局動亂,戰事不斷,經濟困難,民力衰竭等客觀因素固然是制約荒政成效的基本因素,但各屆政府對荒政的態度如何,是積極防治,還是消極應付,是以人民為重,還是漠視民生,亦是影響荒政成效的重要因素。所以,要想很好的克服災荒,首先要重視災荒,關注民生。其次,要保持社會的穩定,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增強國家和人民的抗災能力。只有這樣,災荒才會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Review about Calamity of HeBei Provience and Its Relief Effectiveness in Republican Era

Abstract: The calamity of HeBei provience was more seriou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an era than its previous ages. there was calamity almost every year, sometimes more than one kind of calamity happened in a year and its harmed area was wider than before . The main kinds of calamity were flood, drought and plague of locusts. Among them the flood was even more critical. Facing the serious calamity, all governments took relief policy to control it, but the relief effectiveness was quite different owing to their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it. Besides, the turbulent political situation, the frequent war, the backward economy and the poverty of people also restrict the relief effectiveness.

Key words: Calamity Relief Policy Relief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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