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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明代皇位繼承中的監國

徐衛東

明代的皇位繼承遵循嚴格的嫡長繼承制,表現出強烈的傳嫡傳長色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保有某些特別的做法來推動嫡長繼承制的順利實施。這些做法包括:廢除宰相制;母后不垂簾;外戚不掌政;不預養宗室;元子不封王;太子監國。這些做法都與明代君主專制制度的高度發展相輔相成,與以往各代大為不同,充分表現了明代皇位傳承的獨特性。[1]其中,尤以監國制度最為典型。明代監國是一種怎樣的制度,對明代政治有何影響?監國有多大的權力?監國與居守、留守又有何區別?明代監國的變遷與皇位繼承有什么樣的關系?這些都是明代政治史中值得探究的問題。[2]本文擬從明朝監國制度的變遷來觀察明朝皇位傳承制度,以期推動有關問題的深入研究。

在討論明朝監國之前,有必要簡要回顧明代以前有關監國的史實和觀念。 監國制度的淵源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周武王伐商之后,以其三個弟弟鎮守東方,監視紂王子武庚和殷遺民,史稱“三監”。[3]但那時是王室派遣親信到諸侯國監視,與后來出現的太子監國還不太一樣。后世的監國多指君王出行、太子留守都城這種做法。如果太子從君王出行,則叫撫軍,也是一種做法。顯然,太子監國充當的是一種暫時性的代理角色。從歷史上的監國或類似監國的種種史實來看,監國多是一種權宜之計,非太平之世所應為。這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教育下的那些士人而言,尤其是如此。兩宋曾各有一次太子監國,均遭到一些士大夫的竭力反對。如王十朋就認為:“大抵太子之職在于問安視膳而已。至于撫軍監國,皆非得已事也。”[4]楊萬里更是鮮明提出:“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惟其無二王,故合萬姓百官而宗一人。今圣主在上,而復有監國,無乃近于二王乎?于此使萬姓百官宗一人乎,宗二人乎?自古及今未有天下之心宗父子二人而不危者。”[5]可見,太子監國實際上是對君主權力的部分分割,哪怕這只是臨時性的,在維護君主專制權力的人看來也是非正常的,帶有危險性的。 然而,在明朝創立者朱元璋的眼中,監國撫軍恰恰是太子的本職所在。他立世子朱標為皇太子時,就宣稱:

爾生王宮,為首嗣,天意所屬,茲正位東宮。其敬天惟謹,且撫軍監國,爾之職也。六師兆民,宜以仁信恩威,懷服其心,用永固于邦家。[6]

其時,文臣獻上的賀表中多有“撫軍監國”的字眼,這與宋代人的觀念大不相同。[7]在這里,“撫軍監國”帶有軍政和行政的雙重意義,說明了皇太子作為皇位繼承人在軍政和行政上的法定權力。這是一種定制,皇太子參與政事成為對皇帝所掌握的皇權的正式分割,而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8] 在元代,太子可以充當中書令。明太祖廢止了這一做法。這似乎影響到人們對明初太子地位的看法。而且,由于靖難之變,有關懿文皇太子朱標一系的史料湮沒無聞。人們遂不明明初太子監國之本始,而《明史紀事本末》所列“太子監國”則以明仁宗為紀。茲檢索史料,獲得一二史實以證洪武年間太子朱標預政之事實。一般認為,朱標得以預政遲至洪武十年,[9]而《明太祖實錄》所記在洪武五年,其間又小有變更,如十年十二月李善長等大臣得以更為參決可否,更使人對太子預政之充分與否產生懷疑。其實,太子預政誠如朱元璋在《立世子標為皇太子冊文》中所言,它是一種法定職權,故在得立之初太子就已進入權力中心了。《廬江郡何氏家記》記何真降使通明云:

(洪武元年)圣駕幸陳州,東宮監國。進貢物于文華殿,進秦鷯于千座前。秦呼:皇帝萬歲,皇后齊年,太子千秋。東宮喜嘆。左丞相李善長贊曰:可見何真誠心,貢來鳥亦祝圣壽。東宮慰致。次日,宴中書堂,丞相善長主焉。隨后官三百余員宴于左右司,郎中胡惟庸主焉。圣駕回,方朝于大殿。[10]

這是洪武元年的情況。一般史料僅言劉基和李善長居守,[11]而此書明言“東宮監國”。此書作者何崇祖為何真之子,故本書可信度較高。朱元璋在洪武元年選任東宮府僚時就曾說過:“蓋軍旅未息,朕若有事于外,必太子監國。”[12]可作此書記載的一個注解。可以看出,皇太子朱標是從洪武元年開始監國的。 又寥道南《魏觀傳》:

洪武初,建大本堂,命觀侍皇太子說書,及授秦晉諸王經。觀有詩記之。詩曰:翠葆威蕤九鳳旗,東華遙望立多時。都堂啟事貂禪集,率衛輪班虎豹馳。月繞珠簾升講席,花迎金輅肅朝儀。六王炳炳前星后,珠緯聯輝上玉墀。二年十月甲戌,天降膏露于乾清宮禁林。[13]

據文意,詩作于二年十月之前。其中“都堂啟事”一聯表明了東宮問政時的情況。聯系到上引元年監國之事,可以肯定,朱標問政當始自元年。并不是遲至五年或十年。這是因為“撫軍監國”本是太子的職分所在。還可以找到一條記載證明這個推斷不誤,即:

聶鉉,字器之,江西清江人。洪武庚戌舉于鄉,辛亥二月壬申會試,中式。是時車駕將幸臨濠。癸酉即親策于廷。甲戌臚傳進士名午門外,鉉在三甲,即日謝恩,趨東宮聽注。寫職名為九耦,進而分拈之,鉉得廣宗縣縣丞。[14]

據談遷《國榷》,辛亥是洪武四年,這年二月壬申會試,甲戌太祖如中都,壬午還宮。則甲戌臚傳這天太祖出巡,因此聶鉉往東宮聽注。依照太祖慣例,太子此次亦當監國。這也可證明東宮問政之事當早于洪武五年或十年。 關于東宮啟事的一般情形見于劉崧所記:

洪武六年秋,予承乏副北平憲。迨九年閏九月,幸及一考,以十一月赴覲。明年正月至京,則朝廷更制,內外官率九年為任。……是月十有一日,予赍所書事跡,赴考功監投進。監在奉天門之西南上,其導之進者,則殿廷儀禮司正也。越三日,吏部尚書王敏,于大本堂啟云:“北平按察司副使劉崧,以考滿至京,未經注代,俾往復任。今宣諭在邇,宜令聽候者。”東宮可之。[15]

吏部尚書王敏考察官吏需于大本堂啟東宮,與魏觀所詠“都堂啟事”同,則大本堂不僅是太子諸王讀書之地,而且是太子理政之地。此次啟事在十年正月,比一般所記十年六月也要早些。檢《明太祖實錄》,十三年前太子預政之令諭有以下幾道:

(洪武五年十二月辛巳)命省府臺臣,今后百司所奏之事,皆啟皇太子知之。 (六年九月)乙卯,命諸司今后常事啟皇太子,重事乃許奏聞。 (十年六月)丙寅,命群臣自今大小政事皆先啟皇太子處分,然后奏聞。 (十年十二月)丙午,上諭太師韓國公李善長等曰:……前者令皇太子躬聽朝臣啟事,欲其練習國政,恐聽覽之際,處置或有未當,自今諸司政事啟于東宮者,卿等二三大臣更為參決可否,然后奏聞。[16]

從上面所引史料來看,太子朱標對常事有處分權,問政早于五年十月。而太祖仍接二連三令諭啟事東宮,并不表明其間政令的曲折,比如收回太子的啟事權等,而是表現了太祖推行東宮啟事的決心與急迫。有烏斯道《清節先生傳》記桂彥良與太子定議疑獄事云:

復召先生(桂彥良)諭曰:“曩在文華堂教有成效,今省府臺有疑獄,累歲不決。汝讀書明理,可與東宮定議,仍命諸生各斷以己意,參酌之。”于是悉皆判決,奏上。越數月,有旨:事皆決于東宮。……八年,先生與秦府紀善林溫見上,問汝居何官,對曰:“太子正字。”上曰:“非也,帝者師也。”又謂溫曰:“汝王者師也。二人不可不自重。”[17]

據文意,此在洪武八年之前。“事皆決于東宮”之旨,指疑獄耶?抑或指常事耶?然先已令桂氏與東宮定議疑獄事,則不當重復言,似此者亦同于《實錄》中所記各諭,為授政太子之意。“事皆決于東宮”,表明太子問政即使不是掌握著最高政治權力,也與此相差不遠。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太子朱標巡撫陜西,太祖“擇文武諸臣扈太子行”。[18]其聲勢可由洪武二十六年鶴慶侯張翼的供詞里略見一斑:

至九月初九日,各處公侯都到陜西朝東宮殿下,方得與涼國公相見,又不曾得說話。涼國公當使寧夏衛徐指揮到翼下處,趕開家人伴當,密說:“藍大人上覆老官人,前日著姐夫來說的話,如今殿下領著京城軍馬并各處公侯盡數在這里,且不敢商量,著老大人是必不要走了消息。如今他要請旨調軍,到昆侖山那里才有商量的話。”不期有旨取回,不曾得去。[19]

一般認為,太子撫陜的任務是勘察關中形勢以備定都之用。但他居然“領著京城軍馬并各處公侯盡數在這里”,可見并不是一般性的勘察之行,恐怕別有一種深意。這種情形大概是太子撫軍的一種實踐,也是太祖鍛煉繼承人的措施之一。 洪武二十五年,朱標病逝。太祖在《謚皇太子標冊文》里寫道:

爾皇太子標居儲位者二十有五年,分理庶政,裨贊弘多,今焉永逝,特遵古典,從公議,賜爾謚曰“懿文”。[20]

而方孝儒《懿文皇太子挽詩十章》亦有句云:

監國裨皇政,憂勞二十年。(其三)[21]

在這些詩文里,朱標的地位是突出的,他“分理庶政”,亦即“監國”,其時間跨度包括了他居儲位的整個時間,并不是若斷若續的幾個間隔時間。這種情況正好說明了太祖設計的“監國”制度實已成為一種定制。作為一種定制,得以為成祖承襲下來,命仁宗監國。但是,由于靖難之變對皇權正統體系的改變,懿文監國的事跡不太顯露,而有明一代監國者,遂以仁宗為有名。 懿文而后,又有建文帝朱允炆。建文為皇太孫時,其事亦當同于乃父,有權“分理庶政”。他曾經參決刑獄和改定《大明律》。[22]下面一件事也足以說明皇太孫的影響力。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初七,涼國公藍玉勾結景川侯曹震謀反。曹的母親勸他不要參加,如果不允,她就到皇太孫那里說去,揭發這起陰謀。[23]值得注意的是,皇太孫此前曾經出過京城,似乎也同于當年朱標撫軍。據記載,洪武二十六年正月,藍玉從四川回京,經過武昌,曾朝見皇孫殿下。[24]藍玉先期回京,皇太孫于二月初七到京。當日,藍玉次男藍太平和同千戶張忠出金川門迎接皇太孫。[25]皇太孫在外期間,曾派周南奏缺官頭目,張璵問候皇帝安否,[26]艾春催取鑾駕,[27]這些都表明了皇太孫處分政事的常規性及其與皇帝的緊密聯系。有意思的是,代府百戶王恒跟隨皇太孫出去辦差,因“十分生受”而央求陶指揮有好差使給他,以便撈點油水。[28]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皇太孫公心問事、嚴于御下的理政風格。

洪武間太子、皇太孫預政的事例為永樂、洪熙年間東宮啟事提供了藍本。史稱:

國朝定制,中外政務有成式者,啟皇太子施行,大事悉奏請。時太宗皇帝欲天下皆歸心于帝(仁宗),凡有寬貸悉付帝行之,帝亦孜孜惟仁之施。[29] 仁宗皇帝嗣位,冊上(宣宗)為皇太子,中外啟事悉歸裁決。[30]

所謂“國朝定制”者,當指東宮啟事之傳統,若皇帝出巡,則太子監國。實際上,監國的含義已經與啟事相融合,其時間雖有間隔,然概以監國言此制。方孝儒之言懿文皇太子“監國裨皇政,憂勞二十年”,《明史紀事本末》專立“太子監國”章以述仁宗為太子時事,均是此意。 仁宗監國,根據《太宗實錄》記載,共有六次,七年二月、十一年二月、十五年三月、二十年三月、二十一年七月和二十二年四月。[31]按照慣例,太子問政處分常事,若大事則奏請皇帝而行。如永樂七年太子監國例即是:

七年(己丑,一四零九)春正月,敕皇太子監國,惟文武除拜、四裔朝貢、邊境調發,上請行在,余常務不必啟聞。[32]

一直到十四年,太子行使著較大的權力。但由于漢、趙二王密謀奪嫡,時時饞毀太子,使成祖對太子起了猜忌之心,打擊輔導太子之官僚,從而也縮小了監國的權力。[33]這在十五年制定的“東宮留守事”中明確反映出來。第一,所有傳令旨行事者皆具實奏聞,這與以前常事不必奏聞是不同的;第二,大小文武官員俱從行在吏兵二部奏請銓選,這就取消了東宮可以決定常選的權力;第三,對犯過皇親、官員也作了相應處置,縮小了東宮問事的范圍。[34]此后東宮問政之權力準此,與七年時大不相同。這與仁宗當時的艱難處境有關。但到成祖晚年,由于他多病,太子處置事權又有所擴大。《明史紀事本末》稱:

先是,上以疾多不視朝,中外事悉啟太子處分。[35]

《太宗實錄》亦云:

晚有疾,鮮御外朝政事,悉付皇太子決之。至軍國重務必自決,左右或勸上少自逸者,曰:“祖宗付畀之重,一息不絕,其敢怠!”[36]

這時,似乎又恢復了永樂初年的制度,但皇帝仍牢牢抓住軍政重大事務的決策權。 永樂時又有親王、皇長孫居守例。成祖即位以后,以北平為北京,留世子居守。永樂二年,冊太子諸王,以第三子趙王往守北京,“詔有司,政務皆啟王后行”。[37]唐文鳳有《奉賦禎祥詩序》云:

恭惟賢王欽奉皇上敕命留守北京,翊贊圣謀,敷施仁德,四年于茲,上有以宣朝廷之恩,下有以安邦域之大。[38]

又《進<軌范錄>疏》言趙王掌“軍國機務”,“深恩域中”。[39]唐為趙王府官,溢美之詞難免,然趙王留守北京時握有一定的權力是無疑的。 永樂八年,成祖北征,以皇長孫留守北京。夏原吉等進留守北京事宜有:(一)常務具啟皇長孫,若軍機及王府要務一啟皇太子處分,一奏行在所。(二)行在文官除補五品以上者,行在吏部移咨南京吏部,啟皇太子選補,六品以下及常例者方聽皇長孫;行在武官啟皇長孫施行。自余非常選者,啟皇太子斟酌行之。(三)普通官民有犯,聽皇長孫;皇親有犯啟皇太子待報施行,若事干謀逆、罪重者可即時拘執再啟皇太子,候車駕回京奏請諸處分;王府官有犯,除干逆者可先行收問外,皆啟皇太子待報收問。(四)行在議擬囚人應死者監候,啟皇太子待報施行,余應啟皇長孫裁決。[40]從中可以看出,盡管皇長孫可對犯有重罪和事干謀逆者“即時拘執”和“先行收問”,也可對一些常務裁決,但事稍涉重大,則其處置權仍在皇帝和皇太子手中。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趙王和皇長孫都沒有被稱為“監國”,而是“留守”。顯然,“留守”的權力色彩要淡于“監國”。但“監國”可以被稱為“留守”或“居守”。這使得人們有時將它們混淆。[41]若仔細辨別,還是可以體會其間差別的。明初又有重臣留守之例,如太祖時馮勝留守北京(開封)就是一例。重臣、宗室諸王乃至皇長孫可以居守重地,但職權不會太大;而皇太子則可于兩京監國,可以處理常務性的政事,職權明顯要大得多。關于仁宗監國,甚至有史家評道:“名為儲位,實則長君;名為監國,實則御宇。故人以仁宗之歷祚短,而予以仁宗之沛澤長也。”[42] 仁宗登基以后,即以太子往守南京。先是,大臣請命親王及重臣往守,這是有先例可循的。但仁宗不同意,堅持叫皇太子去南京,稱監國,或稱居守,仿仁宗故事。[43]不過,由于仁宗早逝,太子隨即北返,此次監國的時間不長。仁宣更替之際,政局動蕩的因素一觸即發,漢、趙二王蠢蠢欲動。明廷為防意外,封鎖仁宗死訊,迅速迎接宣宗北上即位。此時,太后又密令襄王監國,夏原吉輔佐。于是南北二京一時有兩位監國。楊士奇記載:

仁宗賓天,夏忠靖公受顧命。時宣宗為皇太子,監國南京,中外洶洶,有漢庶人之憂。太后以公東宮舊輔,凡軍國事悉命公裁處。公密謀急迎駕還京。駕將至,群臣出迎,太后密命公留佐襄王監國。上見輔臣,首問公安在。蹇少師等莫能對,上不悅。駕至京,召公慰之曰:“近見太后諭所以留卿之意,朕方知之。”[44]

襄王朱瞻墡為仁宗嫡子,有賢名,故在仁宣乃至英景時代都是一個引人注目的宗室人物。這次監國處于秘密狀態,為時不長,其權力想必不大,且影響有限。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明廷首次以宗藩監國。

后來,襄王又曾居守北京。宣德元年八月,宣宗平漢,命鄭、襄二王居守。駙馬都尉袁容等奏留守事宜云:

在京每日啟事止用啟本。各處所奏機密重事啟知,遣人馳奏。如強盜、反獄等事不可緩者,即時啟知施行;及修治軍器之屬,急用諸物,公同會計,具啟支給,仍用具奏。其余事務應行者,即具啟施行。可緩者,以奏本付科,俟車駕回奏請。[45]

此次居守有“廣平侯袁容武安侯鄭亨都督張昇山云尚書黃淮黃福李友直協同贊輔”,[46]故有“公同會計”語。又言“可緩者,以奏本付科,俟車駕回奏請”,則鄭、襄二王居守權力有限,比不上太子監國。 宣德三年,宣宗巡邊,亦留重臣居守北京。此次似乎不包括鄭、襄二王。《宣宗實錄》記:

(三年八月癸卯)敕駙馬都尉廣平侯袁容少師隆平侯張信行在兵部尚書張本禮部尚書兼華蓋殿大學士張瑛戶部尚書郭敦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等居守北京,大小事須同計議,措置得宜,不可怠忽,忽遇警急機務,審議停當即行,仍遣人馳奏。[47]

這里的特點是“大小事須同計議”,居守團體中似乎不存在一個堅實的皇室權威了。此次“留守事宜”就是按照這個精神制定的:

(三年八月甲辰)行在禮部以車駕將巡邊,奏定留守事宜。一、在京及在外諸司凡重事遣人馳奏,常事奏本送各科,候車駕回,類奏。一、各王府所進表箋,禮部以送司禮監,赍來之人即遣還。一、祭祀,有司預期具奏,待報行禮。遠夷人來貢馬,送御馬監,方物送北京會同館,俟車駕回類奏,光祿寺供饋使臣如例。一、法司所系輕重罪囚,俟車駕回具奏。一、扈從文職官給腳力馬一匹,扈從官吏等行糧騾驢草料,支給如例。[48]

這次居守事宜最突出的特點在于一切事務仍以皇帝為中心,除重事馳奏皇帝處分外,其余基本上處在延緩狀態,等待皇帝返京后處理。從中可以看出,居守團體中根本沒有一個哪怕僅僅是形式上的中心,因而對政事幾乎沒有任何處置權。 正統十四年,英宗北征。“上命郕王祁鈺居守,駙馬都尉焦敬輔之。”“禮部奏居守事宜,合如宣德五年(疑為三年之誤)欽定事例。”此次郕王居守所依之例類同于宣德三年之例,根本沒有處置權,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擺設,如“事宜”規定:“在京在外,凡有緊關重事,差人赍本赴行在奏請,其余常事奏本該科編收,候車駕回日通類奏請發落。”[49]這使得北京的中央機構處于僵滯狀態。最后,土木之變發生,明廷驚惶不已,因為沒有人能填補英宗被俘之后導致的權力真空。郕王朱祁鈺的居守身份不僅沒有太子監國那樣的法定權力,甚至連王朝早期宗藩居守重地時那樣少許的權力也喪失殆盡,根本無法主持國家政務。 在這種情形下,皇太后孫氏的一紙敕書授予了郕王朱祁鈺主持政事的合法性:

(十四年八月)乙丑皇太后敕郕王祁鈺:邇者虜寇犯邊,皇帝率六軍親征,已嘗敕爾朝百官,今尚未班師,國家庶務不可久曠,特命爾暫總百官,理其事。爾尚夙夜秪勤,以率中外,毋怠其政,毋忽其眾,欽哉。又敕文武群臣:凡合行大小事務悉啟王,聽令而行,毋致違怠。[50]

可以看出,英宗北征前授予郕王的居守身份僅僅是一種“朝百官”的政治擺設,沒有實際聽事權,不能“總百官”,不能躬理國家庶務。正是皇太后的敕書使得郕王獲得了問政的權力,其“監國”之稱亦由此起。劉定之記載:

十八日,皇太后召百官入集闕下,命郕王權總萬機,于午門南面見百官,始啟事奉令施行,眾皆謂行且即真矣。數日內外洶洶不自保。已而,皇太后詔天下,立皇子見深為皇太子。……明旦,移郕王坐入奉天門左受朝,由此即真之議益急。……二十九日,皇太后命郕王早正大位,以安天下。[51]

郕王居守時手無寸權,而一膺監國,則引起眾議紛紛,皆在于監國乃皇太子之職權,帶有皇位繼承人的色彩,因此群臣有以其“即真”者,有憂正統之亂者。然郕王最終由居守而監國,而登上帝位,監國是其最重要的一步。從郕王事例中可以看出居守與監國的明顯差異。然自此而后,明廷少有親王居守者,故居守、監國可以混而稱之。當然,監國所帶有的皇位繼承人色彩還是保留下來了。如,正德年間寧王欲奪皇位,即以受皇太后監國旨意為號召;而明清鼎革之際,凡欲建立政權以延王朝命脈的朱明宗室幾乎無一例外地首先打出監國的旗號,有的由此登基稱帝。如此種種,無非以示正統之所在。從中可見監國在明朝皇位繼承中所占有的重要性。在明朝前期,監國多具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但到后期就越來越多地僅僅成為了一種權力繼承的象征。即使在大明王朝大勢已去的情況下,這一象征還不斷地被茍延殘喘的明宗室當成了救命稻草搬上歷史舞臺。

嘉靖十八年二月,明世宗南幸承天,“命皇太子監國,以宣城伯衛錞為留守使,大學士顧鼎臣等協守。”[52]當年四月世宗回駕,五月內閣進《居守敕稿》,六月世宗命東宮啟事如永樂初年,試圖恢復明初太子監國之傳統。[53]十九年八月,世宗因“好神仙”,“思習修攝術”,明確表示要太子監國,一二年后自己再親政如初。這一諭旨出乎大臣們的想像,“舉朝愕不敢言”。太仆卿楊最憤起而諫,指斥世宗怠于政事,迷于玄修,拒絕奉行太子監國的諭旨。雖然楊最受杖而死,但他的舉動反映了當時群臣的心聲,因而“監國之議亦罷”。[54]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中,太子監國不可能有什么影響,何況世宗的皇太子(莊敬太子)那時才年僅四五歲呢。發生于不久之后的一個事例說明了明朝的君主專制制度其時已發展到爛熟的程度,難以容忍太子監國對皇權的分割。嘉靖十九年十二月,世宗生病還未痊愈,羅洪先、唐順之和趙時春三人疏請來歲元日太子出御文華殿,受文武百官朝賀。世宗大怒,說:“朕方疾后未全平復,遂欲儲貳臨朝,是以君父為不能起者。羅洪先等狂悖浮躁,姑從寬,俱黜為民。”[55]昔日唐宣宗有“若立太子,則朕便為閑人”之慮,宋太宗則有“人心遽屬太子,置朕于何地”之嘆,[56]明世宗的怒言與他們多有近似之處,從中可以看出君主與儲君之間的緊張關系。在這樣的背景下,太子監國,亦即所謂的“國朝定制”,也就沒有多少實施空間了。 崇禎末年,王朝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左都御史李邦華等請皇太子撫軍南京,而給事中光時亨斥責諸臣奉太子往南“將欲為唐肅宗靈武故事”。群臣意見紛紜,思宗也計無所出,只有坐等王朝覆滅而已。[57]

綜上所述,可以從明朝監國制度的變遷來觀察明代皇位傳承制度的獨特性。監國,又稱留守、居守,但實際上其間存在著區別。在朱元璋立國之初,就已經確立了皇帝出巡、太子監國的制度。當時還有重臣留守的習慣,如馮勝留守北京汴梁。這兩者之間的輕重顯然不可同日而語。明初太子素有處分政事的傳統,從懿文太子到宣宗為太子時,都有這種習慣。這一點在永樂中后期有所變化。仁宗數次監國,其權力趨于縮小,這與成祖集權、漢趙二王饞毀有關。在永樂年間,又有趙王和皇太孫居守北京的事例,但他們的權力遠遠比不上太子監國的權力。 很顯然,監國帶有皇位繼承人的色彩,而這一點,由于下面兩個例子加強了。一是洪熙、宣德年間襄王居守,一是正統年間郕王監國。襄王是宣宗的嫡子,且曾監國、居守,故在宣德至天順年間一直是皇位繼承之際的焦點。[58]郕王則由監國走上了皇位。因此,在正德年間,寧王造反,就聲稱奉太后旨令監國;而明清鼎革之際,南明的幾個政權幾乎都是先稱監國而后登基的(其中魯王沒有稱帝),由此可見監國在明代歷史上所表現出來的繼承觀念。 明代的監國有懿文太子、建文帝、仁宗、宣宗、襄鄭二王、景帝和莊敬太子幾人,其權力趨于縮小。前四人權力較大,到襄王時,就幾乎沒有權力了,只是一個象征而已。襄王的監國甚至有一次是秘密的狀態,景帝居守時也沒有絲毫權力,只是在特殊的條件下才得以監國。這顯然與他們的藩王身份有關。在正常情況下,對嚴格遵守嫡長繼承制的明王朝來說,藩王很難染指皇權,故在藩王居守時不會授其以實際權力。后來世宗曾試圖恢復永樂年間東宮啟事的傳統,但莊敬年幼,根本不能實行,而且,世宗多有忌諱之處,很難想象太子分權之事。可以想見,明代監國制度實際上反映了明王朝的繼承觀念,并隨著明王朝的歷史發展而發生變化。

[1] 在朱元璋苦心積慮制定的《祖訓》中包含了很多這樣的內容,例如:“今我朝罷丞相……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后子孫做皇帝時,并不許設立丞相”,一舉廢除宰相制,鏟除了歷代奸臣層出不窮的制度性土壤(《皇明祖訓·祖訓首章》);“凡皇后,止許內治宮中諸等婦女人,宮門外一應事務,毋得干預”,確立了母后不干政的原則(《皇明祖訓·內令》);“凡外戚,不許掌國政,止許以禮待之,不可失親親之道”,限制了外戚染指權力的可能性(祖訓錄·箴戒);“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隱含了嚴格的立嫡原則,決定了預養宗室、元子封王等權宜做法是行不通的(《皇明祖訓·法律》)。這些規定對明王朝的政治構架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 [2]就筆者所見,研究明代監國者有朱鴻《明永樂朝皇太子首度監國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12,民73—6。 [3]有關西周監國制度的探討很多,可參見:耿鐵華《西周監國制度考》,《研究生論文選集(中國歷史分冊一)》,江蘇古籍出版社,1984年;劉運興《三監考》,《人文雜志》,1985年第6期;任偉《從“應監”諸器銘文看西周的監國制度》,《社會科學輯刊》,2002年第5期。 [4]王十朋《除太子詹事上殿札子三首》,《梅溪集奏議》卷3,四庫全書本。 [5]楊萬里《上皇太子書》,《誠齋集》卷62,四庫全書本。 [6]朱元璋《立世子標為皇太子冊文》,錢伯城等主編《全明文(第一冊)》,卷18頁31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7]如高啟《封建親王賀東宮箋》云:“監國撫軍,久系兆民之望;建邦作輔,大頒同姓之封。”見程敏政《明文衡》卷5,四庫全書本。 [8]北魏曾經以太子監國來推動嫡長子繼承制的確立,也表現出一種定制的形式,這與明代制度的背景是有所不同的。北魏有兩次太子監國,第一次是明元帝以太子燾監國,促進了北魏繼承制度由兄終弟及向父子相承的轉變,第二次是太子燾即位為太武帝,他根據先例,以太子晃監國,結果隨著時間的推移,皇帝與監國之間的權力之爭不可避免,釀成“正平事變”。參見李憑《北魏明元帝以太子燾監國考》,《文史》第38輯;李憑《北魏平城時代》,第二章“太子監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正平事變”的發生從某種程度上印證了傳統臣僚們對監國制度負面效應的擔心。 [9]《明史》卷115頁3549;王崇武《奉天靖難記注》卷一,臺灣國風出版社,民國六十四年。 [10]何崇祖《廬江郡何氏家記》,玄覽堂叢書續集本。 [11]如《明史》卷127頁3770“李善長”傳云:“帝幸汴梁,善長留守,一切聽便宜行事”;卷128頁3780“劉基”傳云:“帝幸汴梁,基與左丞相善長居守”。不過,《劉基傳》在記載劉基與李善長居守后有一段文字恰恰表明了東宮問政的事實:“基謂宋、元寬縱失天下,今宜肅綱紀。令御史彈劾無所避,宿衛宦侍有過者,皆啟皇太子置之法,人憚其嚴。” [12]《明史》卷115頁3548。 [13]焦竑《獻征錄》,卷83頁4,上海書店影印本。 [14]《獻征錄》卷22頁57。 [15]黃瑜《雙槐歲鈔》,卷2,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 [16]《太祖實錄》洪武五年十二月辛巳條、洪武六年九月乙卯條、洪武十年六月丙寅條、洪武十年十二月丙午條,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 [17]烏斯道《春草齋集(文集)》,卷2頁5-6,四庫全書本。 [18]《明史》卷115頁3550。 [19]《逆臣錄》卷1頁18,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逆臣錄》雖然在整體上來說是捏造藍玉等人的謀反罪名,但在某些細節上還是具有真實性的。本文正是從這一意義上來利用此書。 [20]《全明文(一)》卷27頁548。 [21]《遜志齋集》卷24頁31,四庫全書本。 [22]《明史》卷4頁59。 [23]《逆臣錄》卷1頁14,喜奴供詞。 [24]《逆臣錄》卷5頁261-262,姜昺供詞和汪禮供詞。 [25]《逆臣錄》卷1頁2,藍太平供詞。 [26]《逆臣錄》卷5頁265,周南供詞和張璵供詞。 [27]《逆臣錄》卷5頁287,艾春供詞。 [28]《逆臣錄》卷5頁287,王恒供詞。 [29]《仁宗實錄》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卷之一上”。 [30]《宣宗實錄》洪熙元年六月上,“卷之一”。 [31]《太宗實錄》永樂七年二月甲戌朔條、永樂十一年二月甲子條、永樂十五年三月丁亥朔條、永樂二十年春三月丁丑條、永樂二十一年秋七月辛丑條和永樂二十二年夏四月戊寅、乙卯、丙辰、丁卯、己巳諸條。 [32]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26頁390,中華書局,1977年。《太宗實錄》永樂七年正月丙子條詳列“留守事宜”,可供參考。 [33]《明史》卷118頁3617、3620。 [34]《太宗實錄》永樂十五年三月丁亥朔條。 [35]《明史紀事本末》卷26。 [36]《太宗實錄》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壬午條。 [37]《明史》卷118頁3620。 [38]《梧岡集》卷1,四庫全書本。 [39]《梧岡集》卷10。 [40]《太宗實錄》永樂八年二月庚子條。 [41]如沈德符將永樂初趙王留守北京事稱作“趙王監國”,見《萬歷野獲編》卷4頁107,中華書局,1959年。正德年間,武宗南征,楊廷和上《論居守疏》,將明初皇太子監國、皇長孫留守和藩王居守混而稱之。楊文收入《明經世文編》卷121,中華書局,1987年。 [42]《明史紀事本末》卷26頁398。 [43]《宣宗實錄》洪熙元年六月上,“卷之一”。 [44]萬表《皇明經濟文錄》,卷2頁12-13,中國文獻珍本叢書本。楊士奇親歷仁宣承繼,所言當確。召宣宗北上敕即是楊士奇所撰,見《明史》卷148頁4134。《宣宗實錄》卷一、《明史》卷149頁4153均言夏原吉捧遺詔往迎宣宗,似誤。又《明史》卷119頁3626云:“仁宗崩,皇后命(鄭王瞻埈)與襄王監國,以待宣宗。” [45]《宣宗實錄》宣德元年八月庚午條。 [46]《宣宗實錄》宣德元年八月己巳條。 [47]《宣宗實錄》宣德三年八月癸卯條。 [48]《宣宗實錄》宣德三年八月甲辰條。 [49]《英宗實錄》正統十四年秋七月癸巳條。 [50]《英宗實錄》正統十四年八月乙丑條。 [51]劉定之《否泰錄》,收入鄧士龍輯《國朝典故》,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 [52]佚名《世宗實錄》二,見《國朝典故》卷36頁710。 [53]佚名《世宗實錄》二,見《國朝典故》卷36頁712;談遷《國榷》,卷57頁3579,中華書局,1958年。 [54]《明史》卷17頁230,卷120頁3646-3647,卷209頁5516。 [55]佚名《世宗實錄》二,見《國朝典故》卷36頁713;又見《明史》卷200頁5301。 [56]于慎行《讀史漫錄》,卷9頁324,齊魯書社,1996年。于慎行論道:“今人主臨御日,諱言儲貳,自古然矣。”這是針對萬歷年間國本之爭而發的。于氏從君主忌諱太子分權這個角度來評論國本之爭,表明當時人們的觀念對傳統的回歸。 [57]《明史》卷24頁334;黃云眉《明史考證》,頁253-254、1057,中華書局,1979年,1984年。 [58]明朝皇位繼承之際有三次牽涉到襄王,這與襄王的特殊經歷、身份有關,在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明朝皇位繼承觀念的特別之處。宣宗駕崩時,太子年幼,“宮中訛言將召立襄王”(《明史》卷113頁3512-3513)。土木之變時,“英宗北狩,諸王中,瞻墡最長且賢,眾望頗屬。太后命取襄國金符入宮,不果召。”(《明史》卷119頁3629)奪門之變中,石亨等人“為飛語謂于少保及王文矯取金牌敕符迎襄世子”(佚名《石亨傳》,《獻征錄》卷10頁22);亦有一說為迎立襄王。李贄《續藏書》云:石亨等“迎太上復辟,甫御殿,而執(于)謙與大學士王文下獄,謂謙、文與中貴人舒良、王誠、張永等謀迎立襄王為帝,坐以謀反律,凌遲處死。然實無顯跡可據。”(中華書局,1959年,卷15頁310)孟森《明清史講義》頁150云:“及帝復辟,石亨等誣于謙、王文,以迎立襄王為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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