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宋代榷鹽制度對商品經濟發展的影響
張錦鵬
摘 要:鹽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禁榷商品,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種商品需求缺乏彈性,供給容易形成壟斷。通過對宋代榷鹽制度的研究,我們發現,一方面,在市場化還十分不發達的社會經濟中,國家對全部鹽產品進行收購,并利用行政力量建立起一個巨大的官營營銷網絡。從而降低了鹽產品商品交易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銷售量的擴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產品的商品化;另一方面,這種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場運行的經營機制,既排斥了商人及其自由競爭,又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存在著效率低,抑制市場發育的弊端,其結果抑制了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禁榷制度;榷鹽;商品化;經濟效率
長期以來,人們對禁榷制度多加批評,認為國家對重要商品的壟斷專營排斥競爭,限制商人活動,抑制商品經濟發展。然而,我們看到,在實施禁榷制度最廣泛的宋代社會,恰恰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繁榮時期,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禁榷制度與商品經濟的關系。由于榷鹽制度是禁榷制度的核心內容,而且宋代榷鹽制度在不斷變革,可以說宋代榷鹽制度集中了中國古代禁榷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具有代表性,因而,本文擬以宋代榷鹽制度為視覺,透視禁榷制度與商品經濟的關系。
一、鹽成為主要禁榷商品的原因
為什么鹽長期以來成為政府壟斷專營的商品?這是由鹽的商品特性所決定的:
1.消費需求大,需求彈性小。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消費品。“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①,對鹽的消費需求量大且穩定,缺乏適宜的替代品,所以鹽屬于需求缺乏彈性的商品。商品缺乏彈性意味著商品需求變動受商品價格影響較小,較高的壟斷價格對商品的需求不會產生明顯的負影響,有顯而易見的預期經營利潤。
2.供給容易形成壟斷。鹽是一種礦產品,蘊藏在地下、內陸鹽湖和海洋里,其供給受到資源儲藏的地域限制,具有自然壟斷性,并需要一定的開采加工技術條件,國家容易對其供給地區和生產活動進行控制,對其進行壟斷經營的成本小,收益大。
3.產品差異化小。鹽主要用于日常飲食調味品和工業原料,無論是生活性消費還是生產性消費,人們對鹽產品的要求是純正無雜質,幾乎沒有產品差異化方面的要求,因而人們對鹽的選擇無偏好,有利于對鹽實行壟斷經營。
任何制度的實施都是有成本的,由于鹽在產品供給方面本身具有自然壟斷的特性和產品無差異特性,使政府對鹽進行壟斷經營的制度成本低;同時.由于鹽的消費需求彈性小和消費無偏好的特性,保證了政府實行壟斷經營的預期收益的可獲得性。因而,長期以來,鹽成為重要的禁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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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子·海王》。
二、禁榷的環節與鹽的商品化過程
宋朝鹽的生產銷售曾經實行過四種運營方式:“民制—官收—官運—官銷”、“民制—官收—官運—商銷”、“民制—官收—商運—商銷”和“民制—商收—商運—商銷”。在前三種運營方式中,生產、運輸、銷售主體都可能發生變化,但唯有收購主體不變,一直是由政府收購;第四種運營方式表面上看政府已不介入任何產銷環節,實則不然,商人要獲得鹽的運銷權必需到指定地點買鈔引,憑鈔引到鹽產地支鹽,生產者也不能隨意將鹽出售給無鈔引的商人。這就是禁榷的核心所在:“榷”是架設在生產者、商人和消費者之間的一座橋,生產者生產出的產品要轉移到消費者手中,需要通過這座橋,商人要經營這類商品,也需要經過這座橋,才能得到商品。建造這座橋的是政府,政府作為這座橋的專有權持有人,要求生產者將所有的商品銷售給政府,同時,政府又通過自己的分銷渠道或利用商人的力量,將這些商品銷售給消費者,從中獲取專賣帶來的高額利潤。
對重要商品在流通環節進行壟斷專營的榷鹽制度,規定所有手工業者生產的鹽產品必須全部交售給國家,不得擅自私存銷售,國家法律也有對販賣私鹽者有嚴厲的懲罰。在這種制度下,生產出來的鹽產品,都由國家全部收購,生產者不必關心和承擔產品的市場風險,也不必支付銷售過程中的各種支出,對于生產者來說,免除了尋找市場、進行交易的各種支出,節約了交易費用。可見,正是因為政府全部收購所生產出來的鹽.使鹽完成了從產品向商品的第一步轉化,客觀上對鹽的商品化起到了促進作用。
三、官營營銷網絡與鹽的商品化
在宋朝實行官運官銷的時期,政府組建了相應的鹽營銷機構,負責鹽的運輸銷售。具體情況如下:
宋代主管財政經濟的最高管理機構稱為三司,三司有專門管理鹽茶等禁榷商品的部門,負責全國鹽茶等商品的計劃管理,各路食鹽的支取額和銷售課額由三司審核確定。三司下面在不同的產鹽區,設置不同名稱的掌管銷售的管理機構,直接負責所轄地區的食鹽銷售。如成立于熙寧八年(1075年)的“提舉賣解鹽司”,也稱“提舉出賣解鹽司”,負責解鹽的銷售;又如廣東、廣西兩路合并的“提舉廣南路鹽事司”,“就梧州置司,專管兩路賣鹽”①。所謂賣鹽,主要是負責各下銷鹽機構請鹽的批發和轉支。
各路銷鹽機構由漕司負責,各路漕司獲得支鹽憑證后,到指定地點支取食鹽轉運到自己所屬鹽倉,并將其銷售給所屬各州軍縣,“漕司悉貯于海倉,令劍、建、汀、邵上四州取而鬻之,以供歲用”②。
路級以下的州郡,通常不設專職賣鹽機構,由通判廳兼理。州下之縣,則多由縣丞或主薄負責其事③。也就是說,各州縣行政官員自行置場設局,進行銷售。
食鹽官營營銷網絡可描述為:
食鹽官營營銷網絡
提單賣解鹽司
三司—提單鹽事司—各路漕司—各州、軍—各
……
縣、鎮
專設經營管理機構由當地官吏兼營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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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十三之四十三。
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三。
③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1頁。
從中央到地方,從鹽產地到銷售地,建立了一個完善的食鹽營銷網絡,其中漕司以上的銷鹽機構是獨立設置的專營部門,州縣以下的銷售機構是地方行政機構兼職。各州縣的官員一般在州、縣城內和人口密集的鎮上置鋪出售。乾道年間,南劍、邵武州軍,“只于州縣市井置都鹽坊賣鹽,不許于鄉村創置。每州軍通不得過二坊,現不得過一場坊。”①湖州歸安縣“賣茶鹽場,在施諸鎮”②。地方官吏為了節約經營成本,一般不是天天售鹽,而是規定一個售賣食鹽的日期。“建安縣泄賣鹽貨,每月以九日鬻大上供鹽,二十一日鬻小上供鹽”③。
州縣行政機構承擔食鹽的最終銷售環節,充分利用行政資源,做到了運用較低的經營成本就將食鹽的營銷網絡遍布全國各地。在各地官員售鹽課額和與此相結合的賞罰制度的配合下,食鹽源源不斷地由產鹽區運到各銷售地,分銷到廣大百姓手中。雖然宋代民營商業資本有較大的增長,商人的經濟實力不斷壯大,但是如此龐大,遍及每一角落的營銷網絡的建立,民營商業資本是難以達到的。因此,禁榷制度在產品轉化為商品的這一運銷環節,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進作用。
當然,也要看到,官府壟斷商品批發環節并延伸到運輸、銷售環節的流通形式,雖然利用了具有網絡化的行政系統來運銷商品,節約經營成本,但是也存在相當的弊病。對于官府從事食鹽運銷的各環節的人員來說,他們只是完成工作任務,而非在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這些官員都普遍存在著缺乏工作熱情和責任心的現象,由此出現運營效率低下,積壓損耗嚴重等問題。
為了解決榷鹽中存在的問題,政府逐漸放松了對食鹽銷售環節的嚴格控制,允許商人參與專賣商品的經營,其中鈔鹽法就是利用商人銷售食鹽的一種運作方式。鈔鹽法是官府控制禁榷商品批發環節,以保證國家壟斷利潤不流失的一種經營方式,同時也是政府利用行政力量,以買鈔引的形式特許商人經營,規范商人的經營以符合國家壟斷利潤的運營制度。政和三年(1113年)政府制定了對通商地區的食鹽銷售管理十六條措施,對商人的支鹽地點、購買價格、包裝運輸、銷售期限、銷售地點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鹽囊)官制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并如茶籠節法,仍禁再用。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場者管秤盤囊封,納于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以一拆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并批銷號薄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改指者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于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④
盡管政府限定了支鹽地點、支鹽數量以及銷售地區,但是,食鹽的運輸、銷售等環節已經允許商人經營,在運輸、零售環節上打破了壟斷,商人之間的競爭和最終銷售環節的自主經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官府完全壟斷經營所帶來種種弊端。商人在獲利動機驅使下,相互競爭,想方設法在規定銷售區域內推銷其商品,擴大了禁榷產品轉化為商品韻能力。這種政府在保持其市場壟斷特權的前提下部分引人競爭機制和民間資本,對擴大鹽的銷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榷鹽制度對經濟效率的抑制
在宋代社會,由于交易費用高、民間商業資本規模不大等因素的限制,產品轉化為商品的自主能力有限,政府對所有生產出來的產品進行收購和利用行政網絡營銷鹽的榷鹽制度客觀上對鹽產品商品化起到推動作用。但也要看到,榷鹽制度實質上是國家壟斷的貿易制度,是以行政配置資源代替市場配置資源,價格、利潤、競爭等經濟杠桿對鹽業經營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調節作用,對生產、流通、消費等各環節都產生不同程度消極影響,不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福利的增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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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七之四十三。
②《吳興志》卷八《公廨》。
③《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二之三十。
④《宋史》一八二《食貨下四》。
1.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場經營,使禁榷產品的生產經營存在著嚴重的效率抑制。
這種效率抑制表現為:(1)官府對從事禁榷產品生產的生產者規定每年的生產定額,雖然能夠保證禁榷商品的既定供給目標,但與在利潤刺激下主動形成的供給能力相比,則會少得多。因為生產者增加產量的經濟收益并不明顯,所以生產者往往就以完成任務為目標,不愿意更多地增加投入擴大再生產。因此,禁榷制度下的實際供給低于潛在的供給能力。
(2)政府作為經營主體所形成的所有者缺位,致使經營人員權責軟約束,經營效率低,資源浪費嚴重。榷鹽制度從產權關系上來看,是對鹽產品的國營壟斷經營,資產全部屬于國家,其資產收益和經營風險也由國家承擔。而國家的經營活動是由專職和兼職的行政官員來完成.這些行政官員為國家效勞獲得俸祿,但不能在經營中取得剩余索取權,因而經營中是否獲利和虧損與自己沒有直接的關系。這種產權安排,造成所有者處于缺位狀態,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也只能從政績表彰、職位提拔或相應的行政處分來實施(而這種激勵和懲罰方式又存在著很大的主觀性),缺乏內化的利潤增長動機激勵和風險壓力。因此,各級行政官員在鹽的經營中,或為完成或超額完成政府規定的定額,不顧實際市場需求和經濟利益強制生產和銷售,或尋求各種無法完成任務的理由,推脫逃避責任。如在收購環節上,產鹽區的地方官員為了超額完成指標,不斷向“亭戶”、“畦戶”、“井戶”增加鹽“課額”,收購更多的鹽,以致于很多產鹽區有大量積鹽。“解州鹽池見管鹽貨萬數浩瀚,可得十年支遣”①,太平興國四、五年間,知利豐監劉式奏稱:“臣前在潭州,見茶積成山,或不能泄;歲久則皆焚棄。今利豐積鹽復多,有司無術以御之,但坐守視之耳!”②雍熙四年,“潮州上言,有鹽64余萬石……徒勞倉蓋復,僅同無用之物,又納三萬三千石,所支不過數百石。”③
可見食鹽積貯不是偶爾之現象,而是普遍于各大鹽產區的現象。據郭正忠先生的考證,宋各大鹽產區的積鹽占總產量的15%~67%④。又如,在運輸環節中,綱運人員以完成任務為目標,而非以將貨物運到銷售地出售獲利,只要在運輸中出現道路阻礙,便有充足的理由停止運輸或延遲運輸時間,往往給生產者和消費者造成嚴重的損害。明道二年(1033年),“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以致于“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同一時期產鹽區“淮南所積一千五百方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⑤。
2.損害消費者福利。
在鹽的銷售中,政府為了從中獲取更多利潤,對經營機構和地方官員規定了指令性銷售指標,并且根據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地方官員的業績。在物質和精神激勵下,一些地方官員不顧廣大民眾的現實經濟需要和經濟利益,強迫百姓購買,對食鹽進行銷售抑配:“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⑥在廣南,則按主客戶每月配鹽:“瓊州、昌化、萬安、朱崖軍民戶鄉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買鹽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戶、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日月為限,歲終買足。”⑦
禁榷的鹽價高于商人經銷的價格,其原因在于通商條件下,商人之間在食鹽銷售中有一定的競爭,競爭形成的市場價格與當地購買力相適應,而壟斷價格則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往往高出消費者的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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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三之三十七。
②《公是集》卷五十一《先祖磨勘府君家傳》。
③《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三之二十二。
④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6頁。
⑤《宋史》卷一八二《食貨下四》。
⑥《宋史》一八一《食貨下三》。
⑦《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四之二十三。
此外,一些政府官員,利用手中職權,任意侵蝕國家利益。如在食鹽運輸中,從事運輸的官吏往往將部分優質食鹽私自扣留,進行私販,而將泥土雜質摻人其它食鹽中,以充填原來數額,以致食鹽苦惡,質量嚴重低劣。明道二年(1033年),參知政事王隨指出:“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而莫能止。”①可見,榷鹽制度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使消費者不得不支付高價購買質量低劣的食鹽。
3.排斥商人和自由競爭。
由于鹽是廣大百姓必需的日用消費品,也是絲織品生產中的輔助原料,稱為“蠶鹽”,其消費市場很大。鹽的流通環節完全由政府壟斷經營,排斥商人進入這一領域,佐市場消費需求有限的宋代社會,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商人的活動范圍和商人力量的壯大,更限制了自由競爭市場機制的形成。即便是引入商人參與運輸和銷售,政府也通過控制特許經營權來獲取鹽的批發利潤和限制商人的活動,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其配置資源、調節市場的作用。
總之,我們可以從榷鹽制度的運作過程看到,在禁榷制度下,國家壟斷禁榷商品的收購環節,所有生產出來的禁榷產品都被國家收購,推動了產品向商品的轉化;政府通過專設的銷售機構或各級行政管理系統,分銷產品,并通過強制抑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將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不可否認,這些措施對促進產品商品化、推動商品交易活躍是具有促進作用的。但是這一切經營活動,都不是市場機制自動配置的結果,而是政府行政操作的結果。是以資源配置扭曲,損害商品生產者、商品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表面看,商品購銷兩旺,交易活動十分活躍,而實際上,市場發育十分遲緩,價格機制、利潤機制并未在禁榷商品的經營中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因此,盡管在客觀上禁榷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促進產品商品化和交易發展的作用,但是仍然改變不了抑制商品經濟發展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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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八二《食貨下四》。
The Affection of Salt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to the Commercial Economical Development
Abstract
Salt was not free buying and selling commodity in ancient China. It was easy to form monopoly. Through research on salt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writer find that salt was sold by government. One side was favourable to expand selling quantity, another side was debaring free competition between trades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