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富民與鄉村治理
刁培俊
[摘 要]依靠鄉村富民作為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參與鄉間基層社會的管理,是兩宋政府的統治理念之一。這一制度在實施中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尤其是在鄉村稅收、治安管理等方面較為顯著。但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消極影響。居鄉富民不但有“豪橫”和“長者”兩種社會形象。更多地則為自己的生存狀態考慮;二者兼有,應是最為普遍的社會常態。 [關鍵詞]宋代富民;社會形象;鄉村治理;社會作用;社會影響
中唐以降,伴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革,貧富之間的社會、經濟流動日趨頻繁,許多人可以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成為土地和財產的主人。迄于兩宋。因“不抑兼并”國策的推行,民戶貧富分化也在呈現加速之勢。富民階層以其豐富的人際網絡和社會資源,在鄉村事務中較為活躍,逐漸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群體,社會影響漸趨顯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橫鄉里和濟貧扶弱兩方面的考察,較少對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多個面相進行深入探討,也未見對國家相關制度理念的發掘。筆者注意到上述問題,試圖從社會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結合有宋一代的社會發展變化狀況,作進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鄉村富民,按其社會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幾類社會群體構成:以官戶(形勢戶)身份居鄉者(富且貴者);以士人的身份居鄉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現在鄉村者;當然還有許多純粹是鄉間土地主、財主(富未必貴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鄉者)。他們均有機會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頭目,或說可以成為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1]。貧士與貧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圍之內。 在宋代基層社會中,按照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可以將鄉村精英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可視之為國家權力的“神經末梢”);另一類是不為政府認定而為民戶所認同的鄉村精英。而按照其執行的職責,又可將之分為征稅派役的鄉村精英與管理鄉村社會治安的精英兩大類。無論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富民都是在鄉村中擁有一定社會聲望和影響力的社會群體,國家借助他們豐富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資源,由他們協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稅派役,維持基層社會秩序,以起到社會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歷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戶治理鄉村,借以穩定鄉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從多個方面管理鄉村。譬如,北朝的黨里鄰,“三長皆是豪門多丁為之”[2](《常景傳》);唐代“里胥者,皆鄉縣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擔鄉役者,政府規定一般須是鄉間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領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鄉里、鄉役和保甲三種制度,是國家用以加強鄉村控制的主要方式。雖然這三種制度前后錯綜復雜,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現象,但是從國家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頭目都要求由鄉間富足(或兼多丁)的鄉村民戶承擔,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替國家承擔著鄉村治理和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戶(第四、五等主戶和廣大的客戶),則只能充當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謂職責就是被用于驅使。至于廣大客戶,一般是沒有承擔職役資格的。 關于充當鄉役的富民,我們先檢視兩宋各個時段的政府規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詔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盵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詔廢里正,戶長一役主督賦稅,以第二等戶充役。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推行募役制時,應募戶長役者,規定須是第四等以上的鄉村民戶“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擔[5](《轉對論役法札子》);元豐八年(1085年),經過一番反復,重行募役時,仍規定戶長以第四等以上民戶應募[4](元豐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寧前的制度,以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戶長。此后,但凡以戶長催稅,大致沿用了這一規定。關于耆長、壯丁,據《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載,耆長“以第一、第二等戶差”,壯丁從屬于耆長“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三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這說明,宋初以來,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耆長,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戶輪差壯丁。熙寧年間推行的募役法中,關于充募耆長的戶等規定,也可從元豐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詔恢復耆壯之法中找到根據,即耆長允許募第三等以下民戶充應[4](元豐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復更為差役制,耆長、壯丁的應役戶等則一如熙寧前舊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變。保甲制被混同于鄉役制后,宋政府對于充擔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甲頭、承帖人等鄉役的民戶,也均有具體規定。熙寧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時,朝廷規定充任小保長須是主戶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長須是主戶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須是主戶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這時,由于以鄉間中下民戶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等缺乏參加訓練的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須用富民承擔。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強調,“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內通選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應”[6](食貨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軒雜著·論役法狀》引述紹興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稱他們要求輪派差役,“欲不拘甲分,總以一鄉物力次第選差,非第一等[戶]不得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為保長”。 早在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為甲頭之役者,政府強調須是以鄉村“有物力”[6](食貨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戶方可充任。南宋時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貨六五之八五)的情況。然而,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員的奏章,以“甲內稅高者為[甲]頭催理”[6](食貨六五之九二)賦稅。“稅高”之家,當然是指較為富有的鄉村主戶。 總之,大致而言,兩宋政府一直貫徹著以鄉村中較富裕(一般為三等以上主戶)的民戶充任里正等重要鄉役的制度,并憑借他們實現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鄉役戶的社會交際網絡、社會流動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經驗的積累,有利于他日的舉業和仕業[7](P441),也構成為其社會資源的一部分。 居鄉的士人、形勢戶,有時他們并非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算不上協助政府管理廣土眾民的、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但在基層社會中,他們同樣起著鄉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讀書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費用,是很可觀的一筆開支,沒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民戶,是很難加入到科舉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舉的發展,相當可觀。社會上讀書的人越來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闕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為數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闕、丁憂、致仕的官員仍會有很多可能生活在鄉間。雖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為貧士[8]但從總體上看,這個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人比較富有,或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在鄉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由于各種因素居鄉的形勢戶,因其所擁有的財富以及其他政治、社會資源,一般也比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規定,所謂形勢戶,“謂現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長]、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9]。“非貧[戶]、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勢戶。他們也往往參與鄉村治理,起著社會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類鄉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現的,他們同樣對鄉村治理影響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為德興汪氏種德堂作記》中的這則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們在鄉間的經營和社會影響: 迨宋興百年,無不安土樂生。于是,豪杰始相與出耕而各長雄其地,以力田課僮仆,以詩書訓子弟,以孝謹保墳墓,以信義服鄉間,室廬相望為聞家,子孫取高科登顯仕者,無世無之。 再如,為了延續家族的興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個兒子分別“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學”[10](P394)。自南宋初延續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陽鄭氏家族,其族規中雖然有著“子孫勿習吏胥”的條款,但卻又強調“立家之道,不可過剛,不可過柔,須適厥中”,要求凡是“子弟當隨掌門戶者,輪去州邑,練達世故,庶無懵暗不諳事機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縣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門道。上述兩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養同縣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們參與到國家權威的范疇之中。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損失;另一方面,他們也有著借以發展家族的理念。換言之,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腦與鄉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證。他們對于地方、對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鄉的官戶、形勢戶,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們的各種社會行為,或成為民戶心目中的“豪橫”,或被目為“長者”。富民豪橫鄉里的情況,史例頗多。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載: 浮梁縣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輸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輒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及臨涇胡順之為縣令,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順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順之使手力繼之,又白不能;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耶?!?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關防》中所載: 貴宦之子孫……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已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社會現實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且寓教誨之意》、《貢士奸污》、《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以及《豪橫》類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許多都是居鄉富民所為不法之事的記錄。其中,《為惡貫盈》條所載“鄱陽之駱省乙者,以漁獵善良致富,武斷行于一方,脅人財,騙人錢,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訟,巧于鬻獄。小民思其羅織,吞氣飲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鄉戶目為“長者”的史例,也頗為豐富。例如,劉摯(忠肅集·贈刑部侍郎孫公墓表)所記,孫成象之子孫雋居鄉時,“輕財樂施,教子有方,里人以為長者”。再如,胡銓《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長者墓志銘》載,易啼“鄉人有斗者,踵門求直,聞君言羞縮輟訟”;洪咨夔《平齋文集·羅迪功墓志銘》記載羅介圭事跡云:“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彼麄冇械碾m非官方備案的鄉村治理頭目,其實即使在暗中,他們仍是鄉村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其社會效用有時也遠遠超過鄉村管理頭目。譬如,前揭鄉民爭訟者會主動找他們平決詞訟,社會救濟、橋道、水渠等公益事業的興建,教書育人,解讀官方文件,向廣大不識字的民戶傳達國家的題壁公告、賦稅征收條款及狀紙的書寫和案件判決結果,等等。這些連接于地方政府和廣大民眾的事務,依賴這些人的活動,方可達到官民相接的目的。總之,他們在鄉間的威望很高,影響力很大,在鄉村治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作用顯著。 此外,鄉間富民當還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種社會形象——充當國家和社會間的緩沖劑。就宋代而言,國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極少數的富民治理廣大的貧苦民戶。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兩大系統的劃分[12],則這些鄉間富民,一方面他們代表著“公”(國家)的系統的功能,為征收國稅和社會穩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也往往代表著“私”(社會)系統的利益,為了地方與鄉村民眾的生活和生存,與官方做著這樣或那樣的融通的事情,甚至會或明或暗的與國家抗衡,化解國家和基層社會間的矛盾與沖突,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緩沖劑。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很難區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些富民更多的會從自身的利益著想:對自家有利的事情,或爭或搶,極力為之;對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較少的時候,他們則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據袁采《袁氏世范·處己·官有科敷之弊》載,在應付州縣官員的各種錢物需求時,“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歷之中,恣為欺弊”,是其更多為一已之利考慮的表現。柳立言在討論家族問題時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運,但更關心本家的前途[7](P438)。這當然也是出于對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當國家賦役不太沉重時,富民大多樂意承擔鄉役?;鶎庸簟白允扯k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無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八矫币廴说某霈F,就是很好的說明;詭名挾戶一直是兩宋社會中不可根除的頑疾,也是最好的例證[14](紹興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認定的精英,他們同樣還是鄉村中實際的富有群體。在宋代,雖然貧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卻有露富憂懼一出于逃避賦役負擔的考慮。而無論如何,他們之所以愿意成為帶有一些官氣的公吏,主要還是出于能夠借此與官方接觸,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源,采取各種有利的手段,轉嫁或是逃避過多的賦役負擔。在這些問題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間的實況往往有很大差異?,F存史料,在《明公書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層混亂的文獻之中,多有記載鄉間富民“豪橫”的一面,而在墓志銘、神道碑、行狀等史料中,則多有記載其作為“長者”扶貧濟困的一面。這些史料本身所顯現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為學者所發覺,近來柳立言[7](P435]、邢鐵(河北大學2001年宋代經濟史研討會上的發言)兩位學者均有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聚族而居的鄉民,地緣性和血緣性緊密結合,強調睦鄰友好。富民充當官方的精英與否,都不會對貧乏不能自存者過分壓榨和侵奪。在完稅納糧過程中,如果貧乏者實在無力繳納,而充當催稅鄉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納時,則往往是向較為富有的中等民戶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務。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似乎還有更多的鄉間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隨著外界事物的發展,不斷調整變換自己的 社會角色。換言之,鄉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個比較中性的社會形象一一這樣的人占大多數。這一社會形象,似乎是結合上述兩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應更接近于社會生活中的常態。 要之,由富民治理鄉村,其對國家的助益和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確實是很明顯的一一賦稅賴以征收,國家財政得以在困窘中運行不輟;兩宋基層社會也相對穩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中消極影響也不少。諸如詭名挾戶,轉嫁賦役負擔;霸占良田,欺凌貧弱;違法犯禁,殺人害物,破壞國家法制;封山占水,強取豪奪,破壞國家經濟秩序;武斷鄉曲,擾亂社會,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鄉村中常常是以“長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有些時候隱藏起作為“豪橫”的許多行為。換言之,富民治理鄉村的社會作用和消極影響是同時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