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央與地方關系互動看宋代基層社會演變
黃寬重
提 要:宋代建立后,為加強中央集權,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員出任地方親民官,并設置巡檢、土兵、縣尉、弓手等基層武力,將有財力的百姓納入吏職,使縣成為宋廷深入基層社會的基點?;兆跁r期,宋廷無力維護地方治安,使地方菁英、豪右與胥吏所形成的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力量。南宋時由于長期和戰等因素,使縣政推動更需倚賴地方勢力的協助。地方豪強與菁英—地方官員—基層武力與胥吏三股勢力,形成南宋以后中國基層社會的三個支柱,共同合作互相依存。宋代士人的角色更為重要,是南宋時代基層社會的主要力量。
關鍵詞:宋代 基層社會 基層武力 胥吏 鄉居士人 財政中央化 一 前言 唐宋變革或轉型的研究是中國唐宋斷代史之外,具有歷史意義而且較宏觀的重要課題。此一議題自內藤湖南提出以來,長期成為國際漢學界探索中國歷史的主要范疇之一,不僅有助于掌握朝代與朝代間的銜接轉變,以及長時期歷史的延續與變化,更是探討中國歷史變遷乃至近代化的熱門主題。學界對此一議題的研究范圍廣泛,包括人口、商業、土地、政治、社會流動、地域家族、婦女等方面,成果豐碩。 學界對于唐宋變革的討論,提出了多種說法,各有創見.在變革分期的研究上,學者都認為唐宋時期是中國歷史發展的重要階段,但對唐宋的哪一個時段是歷史轉型或定型期,仍有不同意見;以往多強調唐宋之際是歷史變革期,劉子健教授則提出南宋是轉型期的說法。①在議題的研究上,日本學界對社會、經濟領域,及其時空所造成的差異有比較深入的討論。歐美學者則從科舉社會流動及思想史的取徑人手,重視北宋、南宋菁英分子的差異.這些研究成果,都能超越朝代的斷限,作長期觀察,對歷史變遷的因素也提出看法,自有其貢獻。中國大陸與臺灣學界則在近年來才提出較集中的討論議題,成果尚待觀察。 —————————————— ① 劉子?。骸堵哉撃纤蔚闹匾浴?,《兩宋史研究匯編》,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87年,第79—85頁。近來美國也有不少學者在劉子健教授的論點上進一步加以梳分、論述或補充。 不過,目前的研究成果仍有若干不足之處。一是討論的問題仍過于集中,以某些專題、資料、地域作為觀察變化的基點或立論的基礎,提出某一個時段是歷史現象的轉變或定型期,并解釋變革的原因。二是討論側重闡述變革、轉型或消長的一面,忽視延續性及各種關系變化的過程,似有抽刀斷水之嫌,致使討論議題形式化。三是強調唐宋之間的變化,反而淡化唐與宋朝代內的轉變因素;其實,有些議題在朝代之間與朝代之內都可能有所變化,因此,若能同時觀察唐宋歷史本身的變化,也有助于厘清歷史長期的發展與演變。 宋代社會是以往宋史研究中較弱的領域。近年來在學界的努力下,對婦女、家族、宗教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不僅開展新的議題與視野,而且成果顯著.從最近幾篇相關研究回顧的論文,可以反映學界努力開拓宋代社會相關領域研究的新方向,①其中基層社會更是社會史研究的新焦點。不過,目前這一方面的研究仍多屬個案的探討,而且偏重于鄉村制度與區劃,以及個人與家族在社會中的角色,尚有許多廣泛的基層社會的議題,有待進一步開展、充實和完備。 本文以縣作為基層社會的討論范圍。學界對中國歷史上地方社會的研究取向各有側重點,其中“鄉村共同體”或“地域社會”的概念,是日本學界的重要視角,但這樣的研究視角似乎過于側重“社會的”及“空間的”,反而忽視國家權力及政局變化對地方社會的影響;而“地方”一詞又有與中央對立之意。個人先前研究地方軍與地方武力時,也發現這些武力多超越縣,而屬于路或府的層級,因此在本文中以“基層社會”作為整合結構與空間、政治與社會關系的一個場域。②基層社會指涉的內涵多因人口、活動空間和數據記載的詳略而有所不同,如以今天而言,基層社會可以指涉村里,明清的基層社會則可以是鄉鎮。宋代基層社會的范圍目前仍在討論階段,研究取向也不一致。③明朝以前,中國鄉鎮志一類的地方資料不多,除了個別地區,很難作為觀察基層社會的對象,而縣是中國歷代行政組織中設官任職、執行政策、維護治安、司法裁判和財稅征收的基本單位,縣衙所在的地區是官府行使公權力和統治力的基點,也是民眾和官府交涉、交流的場所,中央政治力與地方社會力接觸的界面。一般而言,被認為是中央集權的宋代,任職于縣的官員大概只有知縣、縣丞、主簿、縣尉,頂多再加上監商稅務一人,其他事務性的工作,則由胥吏擔任。④縣衙的官員不多,卻是執行公權力,象征王權統治力的中心。鄉里固然能真實體現基層社會的活動面貌,但在宋代是虛化的行政區劃,而且受到資料的限制,只能看到極少的個案或特殊時期的樣貌,并不具有普遍性。反之,從縣這一層級,尤其是縣衙所在的縣城,較能體現政治運作、人際關系、社會網絡乃至經濟、文化活動,也是資料上能較全面反映社會現象的部分。因此,本研究以縣作為觀察宋代基層社會的基點,應當較為明確且爭議較小。 —————————————— ① 參見吳雅婷:《回顧1980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第12卷,2002年,第65—93頁;刁培?。骸懂敶袊鴮W者關于宋朝職役制度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漢學研究通訊》2003年第3期,第15—26頁;李華瑞:《宋代婦女地位與宋代社會研究》,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第905—916頁;王錦萍:《20世紀60年代以來宋代民間信仰研究述評》(待刊)及郭恩秀:《八十年代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待刊)。 ② 關于共同體的研究,谷川道雄教授是先驅,而20世紀80年代起日本明清社會史研究者提出“地域社會”的視野則影響深遠,相關論著頗為豐富,可參見檀上寬:《明清鄉紳論》,劉俊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6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453—481頁;岸本美緒:《明清地域社會論的反思》,何淑宜譯,《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30期,第164—176頁;《“秩序問題”與明清江南社會》,《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32期,第50—58頁;常建華:《日本八十年代以來的明清地域社會研究述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72—83頁等。 ③ 吳雅婷在她的文章中,對基層社會一詞是采取以人為中心向外推衍的較為寬泛的認定。見氏著:《回顧1980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第12卷。 ④ 福州轄下各縣大約有一百至二百名胥吏,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臺北:允晨出版公司,1997年,第594頁。 地方武力與士人家族是筆者多年來研究的兩個專題。這兩個專題,分別以個案的方式討論政治與社會議題,看似各自獨立、缺乏關聯,其實二者既有很強的地緣性,彼此的關系也很密切。從地方武力的發展,固然可看到與中央的互動及對政局的影響,士人家族的發展目標也是入朝為官,不過他們均立基于地方,在基層活動更為頻繁,關系更為深厚。通過這兩個群體,由基層社會出發,從人群、組織與權力的角度,觀察中央與地方的互動關系,當能發掘到更富有歷史意義的議題。鑒于學界對于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多,因此,本文試圖從個人已有觀點出發,結合前人研究成果,以縣作為基點,考察從北宋到南宋基層社會的演變;而以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互動為視角,通過政治的實際操作,觀察地方官府與民間的組織與運作。在實際運作中,則注意人的角色、關系及其影響,也就是從政治力與社會力兩個角度作為切人點?;鶎由鐣沫h境是變動的,本文雖然希望從較宏觀的視角,去掌握基層社會在不同時期的角色與轉變,作為未來進一步探討唐宋基層社會的基礎,但并不是要將基層社會視為一個無差異的整體。同時,基層社會涉及鄉里組織、宗教社群活動、禮俗生活等許多層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先從兩個側面,分別由結構的角度觀察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展與變化,以及從空間的角度對以士人為中心的地方勢力興起的轉變,提出較概括性的觀察與討論,作為將來開展專題研究的基本論點;希望有助于了解中國近世基層社會繁衍、發展的樣貌。 討論宋代基層社會的問題,理當涵蓋整個中國。但在南宋時代,整個淮河以北地區已非趙宋政權的統轄區,而且史料明顯不足,不易進行比較與討論。因此本文討論南宋時,限于淮河以南地區,江浙一帶更是研究、觀察的重點。 二 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展及轉變 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唐末五代政局轉變頻繁、社會變動不居,是舊秩序解體、新制度待建立的時期,社會上出現許多新的事物與角色,到宋代才逐漸確定。不過,這種轉變,并不像政治上改朝換代一樣,變化迅速而且明顯,而是需要一個醞釀與改變的過程,顯示在政治環境改變之后,仍需要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來重新調整和建構社會組織,塑造社會秩序。 唐宋的基層社會中,基層武力和胥吏的發展與轉變便是值得注意的現象。宋朝建立以后,縣是國家直接實行權力的基點,不僅縣一級的親民官多由士人出身的朝廷命官擔任,更借著武裝力量改變的方式,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力,而且透過征差一定資產以上的民戶,在各官府專職供役的方式,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巡檢、土兵與縣尉、弓手,是兩種職權與角色相似的基層武力,①它們與由職役與衙吏構成的胥吏,正是彰顯趙宋王朝中央深入基層的重要力量,也是觀察唐宋的基層社會與政治運作變化的線索。在宋代,這兩種強化中央集權的武力以及胥吏,卻隨著時代的推移,有著不同的演變歷程,最后反而提供了社會力發展的空間,使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出現新的變化。 —————————————— ① 曾我部靜雄:《宋代の巡檢、縣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昭和49年(1974),第248頁。 (一)巡檢與土兵 巡檢作為官稱,大體始于唐代中葉,主要是置于鹽池產地、交通要道和軍隊等地方;唐朝也曾出現巡檢使一詞。①到五代,巡檢是一種使職、差遣,而不是職官,位低職重,其設置不論在地域或結構的層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時規模,職能也比唐代擴大。巡檢職能的改變,體現了唐末五代中央與地方權力角逐的現象;當藩鎮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權的同時,中央政府則透過差遣的辦法,又將一部分用人權力收歸中央。② 宋代巡檢與其所屬的土兵是中央集權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設置更為普遍與復雜。經過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戰、招納,藩鎮割據局面消除,中央威權逐步加強,五代時期巡檢使擔負監督地方軍鎮勢力的職能逐漸消失;反之,募兵御邊與維護境內治安,成為巡檢新的職責。宋初為防御遼、夏進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鎮之勢重現,朝廷任命一批熟識邊防事務的將領,充任巡檢,率兵守邊,這些人“位不高,則朝廷易制,久不易,則邊事盡知”。③既能發揮御邊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權中央。此外,為了加強維護宋境內的社會秩序,鎮壓反叛,宋廷則于遠離城邑的多盜之區,設巡檢、置寨兵,以強化治安缺口,穩固政權。到了宋與遼、夏關系趨于穩定之后,擔任戍邊重責的巡檢,不僅數量減少、轄區縮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趨勢。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區的巡檢,不論轄區或地位都有明顯的縮小與下降。反之,由于境內經濟活動蓬勃,而宋廷為了增加財政稅收,實施茶、鹽專賣制度,導致境內外的茶、鹽走私活動頻繁,甚至武裝護衛,不僅威脅地方治安,更影響政府的財政收入。如虔、汀兩地的走私者,活動區域遼闊,“往往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斗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④這種現象自仁宗以來即已出現,并引起朝廷重視。宋廷為鎮壓私販武力,開始在縣中增設巡檢,并提升其地位。⑤仁宗在詔書中即說:“國家設巡檢、縣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盜也?!雹薮撕?,巡檢與縣尉共同成為宋朝維護基層社會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檢在維護地方治安的任務上所負的責任,更為繁重?;旧?,縣尉負責縣城及草市的治安,屬于民防性質;巡檢則負責維持鄉村治安,對付大股寇盜,“不得與聞州縣事”,⑦駐所也偏設于地形險要之處,軍防性質較強。巡檢的任用資格雖多,但仍以武職官員為主,任期稍長,其中武學生及武舉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檢的重要資歷。⑧而縣尉一般是由文官擔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 ① 學界以往認為巡檢是五代時期才出現差遣的職務,見黃清連:《圓仁與唐代巡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頁。但近年的研究則顯示唐代中葉起已有巡檢使一詞,見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 ② 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 ③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華書局,第974頁。 ④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96,嘉祐七年二月辛巳條,第4739頁。 ⑤ 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 ⑥ 《宋會要·職官》57之36,慶歷三年五月。 ⑦ 《九朝編年備要》卷1,乾德三年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0頁。 ⑧ 方震華:《文武糾結的困境——宋代的武舉與武學》,《臺大歷史學報》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頁。 巡檢統屬的成員性質上屬于軍人,早期包括禁軍、廂軍、鄉兵和土兵,后來則以招募當地的土兵為主。巡檢早期的職責是監督境內的地方軍及邊境防御外患,軍事性質很強,因此,以統轄正規軍的禁軍為主力是勢所必然的;但隨著境內治安任務的加重,禁軍的適任性也面臨考驗。禁軍由于多是外地人,實行輪戍制,對駐扎地區內的山川地理、人情風俗均不嫻熟,對付地區性的變亂不容易發揮弭亂之效,有時反而成為地方肇禍之源。因此,輪調式的禁軍能否勝任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任務,頗引起爭議。蘇轍就曾說:“國家設捕盜之吏,有巡檢、有縣尉,然較其所獲,縣尉常密,巡檢常疏,非巡檢則愚,縣尉則智,蓋弓手鄉戶之人,與屯駐客軍異耳?!雹亠@示部分朝臣對外來的軍隊能否有效維護本地治安,有許多疑慮。為了改善此一現象,元豐年間,宋廷曾令以土軍替代,但到了元祐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親戚鄉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議以其半復差禁軍。但隨后朝臣亦認為“禁軍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諳習彼處道理”,建議仍依元豐法,一律招土兵代之.從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極少數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為土兵,維護地方治安。②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陳敏因組織家丁討捕走私、保衛鄉土有功,被任命為巡檢。后來,在福建地區成立的地方軍——左翼軍,就是以他的家丁及當地的土兵為基礎。③從上述巡檢職能及所轄成員的變化,顯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邊御敵及貫徹中央統治力(禁軍)為重,轉為以維護境內地方治安(土兵)為重。 (二)縣尉與弓手 縣尉及其所領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維護基層治安,象征中央集權的武裝力量。弓手一詞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縣尉詔》中首次出現,成為宋代具有民政意義的基層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強化中央權威的措施之一。趙匡胤在推行杯酒釋兵權等一連串收兵權的做法之后,接受趙普的建議,復置縣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領導弓手,來逐捕盜賊、維護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原來屬于私人武力的鎮將之權責,并將鎮將原來統轄的武裝力量弓手,納入朝廷行政體系之中,歸中央掌握??h尉的復置和弓手隸屬的改變,與其他軍政措施同時推動、環環相扣,都是宋廷強化中央權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職役負擔中擁有武器裝備,代表朝廷執行公權力的武裝力量。宋廷將弓手改隸縣尉之后,依各縣戶口的多少,編列固定員額,來處理地方治安事務,控制基層社會。宋廷在《置縣尉詔》中,說明每縣添差弓手的人數,視各縣戶口數多寡而定,從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實際情況卻視地區、戶口及境內治安狀況而異。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規定弓手的人數,即較建隆三年有明顯的增加。徽宗大觀、政和年間為強化境內治安,各縣均再增弓手,大縣達百余人,小縣亦有六十人左右。④南宋時期江淮防衛重鎮的江陰,設有兩名縣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員編制遠遠超過初創時的數量。⑤擔任弓手之人是當地百姓,依資產、戶口多寡作為職役的標準。應役的弓手屬五等戶之中的第三等,與一般的力役有別。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錢,但縣府常無法支給,為了生計,迫使弓手做出諸多違法事務。⑥ ———————————————— ① 蘇轍:《欒城集》卷35《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762頁。 ② 參見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 ③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頁;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2年,第60—6l頁,參見佐竹靖彥:《宋代福建地區的土豪型物資流通和庶民型物資流通》,《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0—235頁。 ④ 參見黃寬重:《唐宋基層武力與基層社會的轉變——以弓手為中心的觀察》,《歷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頁;日野開三郎:《五代鎮將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論著選譯》第5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72—104頁;陳振:《宋史研究中官制引起的幾個問題》,《宋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185—187頁。 ⑤ 袁燮:《絮齋集》卷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6頁下。 ⑥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第76、100—101頁。 弓手在兩宋三百多年的歷史中,隨著宋境內治安及宋與遼、夏、金和戰形勢的轉變,在役期、員額編制、器械配備與職務負擔上有許多變化,也在維護地方治安與抗敵平亂上貢獻力量。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進犯淮南東路的招信軍時,縣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讓高宗君臣得以從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權。①淳熙年間,負責敉平茶商賴文政之亂的辛棄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組織訓練當地的鄉兵、弓手,對付茶商,發揮因地制宜的戰力,最后敉平亂事。②而蘄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時,共同擔負抗敵守城的任務。③ 從中央政府統治權力的發展看來,唐末到兩宋,中央對基層社會的掌控有相當明顯的變化。宋朝的巡檢、縣尉及其所屬土兵、弓手,是構成宋代維護社會治安、鞏固政權的基礎,也是中央權威深入基層,削弱原有地方勢力的重要舉措。巡檢、縣尉是此一政治結構的主干,土兵與弓手則是基層實際執行者。這是宋太祖在建國后,為落實強干弱枝政策,加強中央的統治力,將巡檢、縣尉納入縣一級的軍政體系,作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結果。此一舉措,和任命通判及監當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漸建立的官員任期、輪調制度一樣,均具有強化中央權威的政治作用,而這些作為與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實,也體現了宋朝是一個強化皇權的王朝。這種中央集權的現象,在政治運作制度化以及精干親民官任職的時期,特別明顯;在這個時候,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既是地方州縣長官執行公權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統治力深入基層的象征。 然而從徽宗時起,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逐漸增強?;兆谥衅谝院螅纬瘍韧舛嗍?,朝廷無力顧及地方事務;地方治安的維護不僅由地方人士擔任,連維持這批武力的費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④讓地方勢力在當地的社會影響力逐漸擴大。其后宋金爆發戰爭,方臘又掀起事變,內外交迫,朝廷無力維護基層社會的秩序,這些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與自發性的民間自衛武力,參與勤王與維護鄉里安全的任務;他們甚至取代部分正規軍的角色,填補了政府統治力的空白,使社會力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⑤靖康之亂以后,大江南北由民間凝聚形成各種抗御女真的武裝力量,以及紹興以后,宋廷在嶺南、湖南、淮南地區所組織建立的各種地方軍與地方武力,如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南飛虎軍、茶商軍、兩淮山水寨等發展的過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區基層武力與民間自衛武力參與的痕跡。⑥ 總之,宋廷是藉由基層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但隨著內外局勢的演變,在實際執行上,反而使地方勢力的角色與分量有逐漸加重的趨勢。在兩宋之際,內亂外患頻仍,基層武力和自發性的民間自衛團體護衛鄉里安全,在基層社會發揮實質影響力,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權后,彈性地調整強干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軍.可見宋廷本欲利用基層武力,將統治力量深入基層社會,卻由于政局的發展與時空環境的轉變,讓地方社會的力量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 ① 葉夢得:《石林燕語》卷8,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20頁。 ② 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第120—121頁。 ③ 趙與*[上“容”下“衣”]:《辛巳泣蘄錄》,筆記小說大觀第17編,臺北:新興書局,第9頁下—42頁下。 ④ 彭龜年:《止堂集》卷11《上漕司論州縣應副軍糧支除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頁;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82頁。 ⑤ 黃寬重:《地方武力與國家認同:以兩宋之際洛陽地區的地方勢力為例》,《十一十三世紀中國文化的碰撞與融合暨赤峰第三屆中國古代北方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4年7月24—29日),第95—106頁。 ⑥ 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 (三)親民官與胥吏 由職役的民戶及胥吏承擔縣級事務,是宋朝推動中央集權所形成的一項特色。先秦出現的鄉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隨著鄉官制的破壞,鄉里逐漸虛級化,到宋朝正式確立。刑名錢谷成為縣政要事,縣衙統攬基層事務,面對民眾,承擔繁雜的業務。一方面,宋廷為強化中央權威,應對社會現況的變化,不斷修訂頒布各項法條、規章、命令等文件,頒布到基層,作為執行規范,發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級政府恪遵規程,照章辦事。官員在處理政務時,不僅自主權受到限制,而且面對大量檔案文書,難以切實掌握。另一方面,由于宋朝內外多事歲用浩繁,為了擴大財源,不斷增加各項賦稅名目與稅則,加強稽征并攤派夫役與職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繼承等財產轉移的活動蓬勃,其中關于程序、公證及法律訴訟等,均涉及人民權益與官民關系。這些復雜多變的事務都須透過縣衙轉呈、運作、執行,難怪宋人就認為“當今作吏之難,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縣是也?!雹?實際上宋代的縣衙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員,是少數決策性官員與大量執行事務的胥吏。宋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有為數龐大的胥吏,根據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祐年間胥吏總數約在四十四萬左右,南宋時期所轄十六路的胥吏總數當在二三十萬人。這些胥吏主要從鄉村上戶和坊郭戶中招募或輪差而來:州縣役差募不一,鄉役多屬差役。②他們人數眾多,各有專司,在各地的名稱也不相同。如臺州縣役人吏有前后押司、錄事、前行、后行、貼司、書手、手力、斗子、庫子、掐子、攔頭、所由、雜職等;③鄉役人則包括里正、戶長、耆長、壯丁、保正、保長、承帖人、催稅甲頭等。④各縣的監獄管理人員則有門子、獄子、杖直、押獄、節級以及替囚犯治病的醫人。⑤福州轄下各縣大約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員額的胥吏,實際應不止此數。⑥在縣衙服務的吏職,主要是承擔國家二稅及各項雜稅的征收、治安及法律文書等業務,是縣衙行政事務的實際操持者、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物??h役或鄉役的吏員,多無俸祿,也沒有出職為官的機會。⑦ 到南宋,胥吏已成為基層政治運作的要角??h衙的吏職不論是募或役,多長期任職于一個地區或機構,也用各種方式薦引自己的親戚子弟人役承繼其業務,有世襲化的趨向。⑧加上社會變遷,人口增加,江南農工商業發達,基層事務人員專業化與職業化的需求增強,逐漸使定期輪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像鄉書手最遲到北宋末期,就因須經常來往縣衙,胥吏的屬性大增,至南宋已明顯成為專職的胥吏了。這些胥吏處在法令規章繁多、業務專業化的南宋,可以憑借其熟悉公文簿書、精通法令的專業知識和了解基層社會復雜生態,處理繁瑣的地方事務,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關鍵。⑨由于環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們成為不究細務或缺乏行政經驗的官員所倚仗的重要助手。⑩ ———————————————— ① 《宋會要·職官》48之49。 ②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第80—81頁。 ③ 《嘉定赤城志》卷17,宋元方志叢刊《臺州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9頁。 ④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⑤ 參見戴建國:《宋代的獄政制度》,《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4—280頁。 ⑥ 參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第594頁。 ⑦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⑧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⑨ 參見張谷源:《宋代鄉書手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第5章,第132—134頁;黃繁光:《南宋中晚期役法實況——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考察中心》,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44—247頁。 ⑩ 參見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21—724頁。 宋代官員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層社會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過科舉考試,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進入官僚體系,并任之為親民官;擔任州縣親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經歷。但宋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防范官員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擔任路、州、縣的親民官,需要回避本貫、寄居地、回避祖產和妻家田產所在地、回避親屬等,并遵守定期輪調的種種規定。避籍、避親制度形成于仁宗朝,到南宋已趨完備,執行也相當確實,只有在父母年老或為優待元老重臣等較特殊的情況下,官員才可以與近地、守鄉邦。這些制度的設計,雖未必能達到“官無徇私之嫌,士無不平之嘆”的目的,不同朝代執行的寬嚴也有別,但總體而言,對澄清宋朝的吏治發揮了一些積極的作用。① 這些回避及輪調的規定,卻對地方行政產生了不少負面作用。如輪調制度的實施,會形成“郡縣之臣,率二歲而易,甚者數月或僅暖席而去”,②“或未能盡識吏人之面,知職業之所主,已舍去矣”③的現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語言障礙,溝通不易的情況,均使官員對他們所任職的地方以及所擔任的職務多所隔閡,曾鞏就對這個現象有很深刻的分析。④以致除極少數強敏干練的官員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⑤之外,大多數縣政事務都要委諸胥吏。葉適就說:“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驟而問之,不若吏之素也;蹔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官舉而歸之吏,則朝廷之綱目,其在吏也何疑?!雹拚f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條規章,對地方民情風俗的了解比較徹底,使得官員在處理具體事務時,需要多倚仗他們。而且縣政龐雜,縣令實無法親自處理這么繁瑣的事務,許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辦理。 宋政權南渡后,基層事務專業化的屬性加強,胥吏在政務運作中的分量更重。葉適指出其緣由說:“渡江之后,文字散逸,舊法往例,盡用省記,輕重予奪,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驕橫者,三省、樞密院、吏部七司、戶、刑,若他曹、外路從而效視,又其常情耳?!雹哌@就給予胥吏操控基層事務的空間,形成“吏強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規定縣令的職責巨細靡遺,甚至需親自定時為監獄牢門開鎖,⑧但實際情況卻與規定相違。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長官親臨,今也令多憚煩,率令獄吏自行審問,但視成款僉署,便為一定,甚至有獄囚不得一見知縣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賄賂,視多寡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⑨真德秀也指出:“訪聞諸縣,聞有輕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寫成草子,令其依樣供寫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錢。”⑩以致舒璘有“官員迭更, ———————————————— ① 參見張邦煒:《宋代避親籍制度述評》,《宋代婚姻家族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0—375頁。 ② 陳舜俞:《都官集》卷3《經制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9—20頁。張綱在《乞久任札子》中也說有的官員到任未滿一年,或二三個月就離職的情形,見《華陽集》卷1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3頁。 ③ 司馬光:《傳家集》卷25《論財利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頁。 ④ 曾鞏:《曾鞏集》卷14《送江任序》,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20—221頁。 ⑤ 黃淮、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217《劉行簡乞令縣丞兼治獄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851頁。 ⑥ 葉適:《葉適集·水心別集》卷15《上殿札子》,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834—835頁。 ⑦ 葉適:《水心別集》卷14《吏胥》,第808頁。 ⑧ 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75《刑獄雜事》,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第537頁。 ⑨ 胡太初:《晝廉緒論》《治獄篇》,收入《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影印百川學??荆?1頁下—12頁上。 ⑩ 直德秀:《西山政訓》《清獄犴》,從書集成初編本,第7頁。 未必皆賢,賢者尚不能盡察,萬一非賢,吏輩誅求,上下勢散,內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賄不行”①的評論。這些意見顯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屬負面,且是吏治敗壞之源。而且這種評價,從宋人的言論到今人論著中都不斷出現。不論這樣的評價是否公允,卻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員回避、輪調制及基層業務的繁重等現象,其中更說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層社會具有實質的影響力。 胥吏在基層社會的地位,和他們在地方社會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關系。胥吏操持縣政的做法對基層吏治的傷害及其負面影響,固然常為人所詬病,也遭到官員的鄙視。他們一方面與官戶同屬形勢戶,卻也是官員刻剝資取的對象。袁采就說:“惟作縣之人不自檢已,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來,送饋給托,置造器用,儲蓄囊篋,及其它百色之須,取給于手分、鄉司……其弊百端,不可悉舉?!雹谡f明胥吏是官員剝取地方資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與官員均沾利益的共同體。但他們同時是當地社會的成員,與地方權勢之家有著盤根錯節、公私兼具的關系,是當地社會的主流力量之一。這種現象均使得胥吏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不過,從長遠政治發展來看,當基層武力與行政事務都由當地人士擔任,便出現權力轉移的可能性.在宋代縣一級的行政區中,基層政治運作是由維護治安的弓手和土兵,以及執行的胥吏和擔任職役的民戶,共同操作實際業務。他們介于官民之間,角色是雙重的:一方面要奉行朝廷的命令,聽從地方長官的指揮,在鄉里執行公權力,以伸展中央統治權的身份,現身于基層社會。但另一方面,這些人均來自地方。他們本身就是當地社會的一分子,在地方上也有一定的身份,是地方上具有實質影響力的群體;有時則會為維護自身或地方利益,與其他的權勢之家相結,共同對官府施壓,影響地方施政,被朝廷視為敗壞吏治,甚或是阻斷中央統治力深入基層社會的一股力量。
二 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展及轉變
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唐末五代政局轉變頻繁、社會變動不居,是舊秩序解體、新制度待建立的時期,社會上出現許多新的事物與角色,到宋代才逐漸確定。不過,這種轉變,并不像政治上改朝換代一樣,變化迅速而且明顯,而是需要一個醞釀與改變的過程,顯示在政治環境改變之后,仍需要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來重新調整和建構社會組織,塑造社會秩序。
唐宋的基層社會中,基層武力和胥吏的發展與轉變便是值得注意的現象。宋朝建立以后,縣是國家直接實行權力的基點,不僅縣一級的親民官多由士人出身的朝廷命官擔任,更借著武裝力量改變的方式,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力,而且透過征差一定資產以上的民戶,在各官府專職供役的方式,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巡檢、土兵與縣尉、弓手,是兩種職權與角色相似的基層武力,①它們與由職役與衙吏構成的胥吏,正是彰顯趙宋王朝中央深入基層的重要力量,也是觀察唐宋的基層社會與政治運作變化的線索。在宋代,這兩種強化中央集權的武力以及胥吏,卻隨著時代的推移,有著不同的演變歷程,最后反而提供了社會力發展的空間,使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出現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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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曾我部靜雄:《宋代の巡檢、縣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昭和49年(1974),第248頁。
(一)巡檢與土兵
巡檢作為官稱,大體始于唐代中葉,主要是置于鹽池產地、交通要道和軍隊等地方;唐朝也曾出現巡檢使一詞。①到五代,巡檢是一種使職、差遣,而不是職官,位低職重,其設置不論在地域或結構的層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時規模,職能也比唐代擴大。巡檢職能的改變,體現了唐末五代中央與地方權力角逐的現象;當藩鎮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權的同時,中央政府則透過差遣的辦法,又將一部分用人權力收歸中央。②
宋代巡檢與其所屬的土兵是中央集權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設置更為普遍與復雜。經過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戰、招納,藩鎮割據局面消除,中央威權逐步加強,五代時期巡檢使擔負監督地方軍鎮勢力的職能逐漸消失;反之,募兵御邊與維護境內治安,成為巡檢新的職責。宋初為防御遼、夏進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鎮之勢重現,朝廷任命一批熟識邊防事務的將領,充任巡檢,率兵守邊,這些人“位不高,則朝廷易制,久不易,則邊事盡知”。③既能發揮御邊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權中央。此外,為了加強維護宋境內的社會秩序,鎮壓反叛,宋廷則于遠離城邑的多盜之區,設巡檢、置寨兵,以強化治安缺口,穩固政權。到了宋與遼、夏關系趨于穩定之后,擔任戍邊重責的巡檢,不僅數量減少、轄區縮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趨勢。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區的巡檢,不論轄區或地位都有明顯的縮小與下降。反之,由于境內經濟活動蓬勃,而宋廷為了增加財政稅收,實施茶、鹽專賣制度,導致境內外的茶、鹽走私活動頻繁,甚至武裝護衛,不僅威脅地方治安,更影響政府的財政收入。如虔、汀兩地的走私者,活動區域遼闊,“往往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斗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雹苓@種現象自仁宗以來即已出現,并引起朝廷重視。宋廷為鎮壓私販武力,開始在縣中增設巡檢,并提升其地位。⑤仁宗在詔書中即說:“國家設巡檢、縣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盜也。”⑥此后,巡檢與縣尉共同成為宋朝維護基層社會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檢在維護地方治安的任務上所負的責任,更為繁重。基本上,縣尉負責縣城及草市的治安,屬于民防性質;巡檢則負責維持鄉村治安,對付大股寇盜,“不得與聞州縣事”,⑦駐所也偏設于地形險要之處,軍防性質較強。巡檢的任用資格雖多,但仍以武職官員為主,任期稍長,其中武學生及武舉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檢的重要資歷。⑧而縣尉一般是由文官擔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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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學界以往認為巡檢是五代時期才出現差遣的職務,見黃清連:《圓仁與唐代巡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頁。但近年的研究則顯示唐代中葉起已有巡檢使一詞,見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
② 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
③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華書局,第974頁。
④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96,嘉祐七年二月辛巳條,第4739頁。
⑤ 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
⑥ 《宋會要·職官》57之36,慶歷三年五月。
⑦ 《九朝編年備要》卷1,乾德三年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0頁。
⑧ 方震華:《文武糾結的困境——宋代的武舉與武學》,《臺大歷史學報》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頁。
巡檢統屬的成員性質上屬于軍人,早期包括禁軍、廂軍、鄉兵和土兵,后來則以招募當地的土兵為主。巡檢早期的職責是監督境內的地方軍及邊境防御外患,軍事性質很強,因此,以統轄正規軍的禁軍為主力是勢所必然的;但隨著境內治安任務的加重,禁軍的適任性也面臨考驗。禁軍由于多是外地人,實行輪戍制,對駐扎地區內的山川地理、人情風俗均不嫻熟,對付地區性的變亂不容易發揮弭亂之效,有時反而成為地方肇禍之源。因此,輪調式的禁軍能否勝任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任務,頗引起爭議。蘇轍就曾說:“國家設捕盜之吏,有巡檢、有縣尉,然較其所獲,縣尉常密,巡檢常疏,非巡檢則愚,縣尉則智,蓋弓手鄉戶之人,與屯駐客軍異耳?!雹亠@示部分朝臣對外來的軍隊能否有效維護本地治安,有許多疑慮。為了改善此一現象,元豐年間,宋廷曾令以土軍替代,但到了元祐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親戚鄉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議以其半復差禁軍。但隨后朝臣亦認為“禁軍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諳習彼處道理”,建議仍依元豐法,一律招土兵代之.從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極少數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為土兵,維護地方治安。②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陳敏因組織家丁討捕走私、保衛鄉土有功,被任命為巡檢。后來,在福建地區成立的地方軍——左翼軍,就是以他的家丁及當地的土兵為基礎。③從上述巡檢職能及所轄成員的變化,顯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邊御敵及貫徹中央統治力(禁軍)為重,轉為以維護境內地方治安(土兵)為重。
(二)縣尉與弓手
縣尉及其所領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維護基層治安,象征中央集權的武裝力量。弓手一詞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縣尉詔》中首次出現,成為宋代具有民政意義的基層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強化中央權威的措施之一。趙匡胤在推行杯酒釋兵權等一連串收兵權的做法之后,接受趙普的建議,復置縣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領導弓手,來逐捕盜賊、維護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原來屬于私人武力的鎮將之權責,并將鎮將原來統轄的武裝力量弓手,納入朝廷行政體系之中,歸中央掌握。縣尉的復置和弓手隸屬的改變,與其他軍政措施同時推動、環環相扣,都是宋廷強化中央權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職役負擔中擁有武器裝備,代表朝廷執行公權力的武裝力量。宋廷將弓手改隸縣尉之后,依各縣戶口的多少,編列固定員額,來處理地方治安事務,控制基層社會。宋廷在《置縣尉詔》中,說明每縣添差弓手的人數,視各縣戶口數多寡而定,從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實際情況卻視地區、戶口及境內治安狀況而異。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規定弓手的人數,即較建隆三年有明顯的增加?;兆诖笥^、政和年間為強化境內治安,各縣均再增弓手,大縣達百余人,小縣亦有六十人左右。④南宋時期江淮防衛重鎮的江陰,設有兩名縣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員編制遠遠超過初創時的數量。⑤擔任弓手之人是當地百姓,依資產、戶口多寡作為職役的標準。應役的弓手屬五等戶之中的第三等,與一般的力役有別。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錢,但縣府常無法支給,為了生計,迫使弓手做出諸多違法事務。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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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蘇轍:《欒城集》卷35《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762頁。
② 參見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
③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頁;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2年,第60—6l頁,參見佐竹靖彥:《宋代福建地區的土豪型物資流通和庶民型物資流通》,《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0—235頁。
④ 參見黃寬重:《唐宋基層武力與基層社會的轉變——以弓手為中心的觀察》,《歷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頁;日野開三郎:《五代鎮將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論著選譯》第5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72—104頁;陳振:《宋史研究中官制引起的幾個問題》,《宋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185—187頁。
⑤ 袁燮:《絮齋集》卷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6頁下。
⑥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第76、100—101頁。
弓手在兩宋三百多年的歷史中,隨著宋境內治安及宋與遼、夏、金和戰形勢的轉變,在役期、員額編制、器械配備與職務負擔上有許多變化,也在維護地方治安與抗敵平亂上貢獻力量。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進犯淮南東路的招信軍時,縣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讓高宗君臣得以從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權。①淳熙年間,負責敉平茶商賴文政之亂的辛棄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組織訓練當地的鄉兵、弓手,對付茶商,發揮因地制宜的戰力,最后敉平亂事。②而蘄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時,共同擔負抗敵守城的任務。③
從中央政府統治權力的發展看來,唐末到兩宋,中央對基層社會的掌控有相當明顯的變化。宋朝的巡檢、縣尉及其所屬土兵、弓手,是構成宋代維護社會治安、鞏固政權的基礎,也是中央權威深入基層,削弱原有地方勢力的重要舉措。巡檢、縣尉是此一政治結構的主干,土兵與弓手則是基層實際執行者。這是宋太祖在建國后,為落實強干弱枝政策,加強中央的統治力,將巡檢、縣尉納入縣一級的軍政體系,作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結果。此一舉措,和任命通判及監當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漸建立的官員任期、輪調制度一樣,均具有強化中央權威的政治作用,而這些作為與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實,也體現了宋朝是一個強化皇權的王朝。這種中央集權的現象,在政治運作制度化以及精干親民官任職的時期,特別明顯;在這個時候,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既是地方州縣長官執行公權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統治力深入基層的象征。
然而從徽宗時起,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逐漸增強?;兆谥衅谝院?,宋朝內外多事,朝廷無力顧及地方事務;地方治安的維護不僅由地方人士擔任,連維持這批武力的費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④讓地方勢力在當地的社會影響力逐漸擴大。其后宋金爆發戰爭,方臘又掀起事變,內外交迫,朝廷無力維護基層社會的秩序,這些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與自發性的民間自衛武力,參與勤王與維護鄉里安全的任務;他們甚至取代部分正規軍的角色,填補了政府統治力的空白,使社會力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⑤靖康之亂以后,大江南北由民間凝聚形成各種抗御女真的武裝力量,以及紹興以后,宋廷在嶺南、湖南、淮南地區所組織建立的各種地方軍與地方武力,如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南飛虎軍、茶商軍、兩淮山水寨等發展的過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區基層武力與民間自衛武力參與的痕跡。⑥
總之,宋廷是藉由基層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但隨著內外局勢的演變,在實際執行上,反而使地方勢力的角色與分量有逐漸加重的趨勢。在兩宋之際,內亂外患頻仍,基層武力和自發性的民間自衛團體護衛鄉里安全,在基層社會發揮實質影響力,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權后,彈性地調整強干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軍.可見宋廷本欲利用基層武力,將統治力量深入基層社會,卻由于政局的發展與時空環境的轉變,讓地方社會的力量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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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葉夢得:《石林燕語》卷8,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20頁。
② 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第120—121頁。
③ 趙與*[上“容”下“衣”]:《辛巳泣蘄錄》,筆記小說大觀第17編,臺北:新興書局,第9頁下—42頁下。
④ 彭龜年:《止堂集》卷11《上漕司論州縣應副軍糧支除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頁;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82頁。
⑤ 黃寬重:《地方武力與國家認同:以兩宋之際洛陽地區的地方勢力為例》,《十一十三世紀中國文化的碰撞與融合暨赤峰第三屆中國古代北方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4年7月24—29日),第95—106頁。
⑥ 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
(三)親民官與胥吏
由職役的民戶及胥吏承擔縣級事務,是宋朝推動中央集權所形成的一項特色。先秦出現的鄉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隨著鄉官制的破壞,鄉里逐漸虛級化,到宋朝正式確立。刑名錢谷成為縣政要事,縣衙統攬基層事務,面對民眾,承擔繁雜的業務。一方面,宋廷為強化中央權威,應對社會現況的變化,不斷修訂頒布各項法條、規章、命令等文件,頒布到基層,作為執行規范,發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級政府恪遵規程,照章辦事。官員在處理政務時,不僅自主權受到限制,而且面對大量檔案文書,難以切實掌握。另一方面,由于宋朝內外多事歲用浩繁,為了擴大財源,不斷增加各項賦稅名目與稅則,加強稽征并攤派夫役與職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繼承等財產轉移的活動蓬勃,其中關于程序、公證及法律訴訟等,均涉及人民權益與官民關系。這些復雜多變的事務都須透過縣衙轉呈、運作、執行,難怪宋人就認為“當今作吏之難,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縣是也。”①
實際上宋代的縣衙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員,是少數決策性官員與大量執行事務的胥吏。宋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有為數龐大的胥吏,根據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祐年間胥吏總數約在四十四萬左右,南宋時期所轄十六路的胥吏總數當在二三十萬人。這些胥吏主要從鄉村上戶和坊郭戶中招募或輪差而來:州縣役差募不一,鄉役多屬差役。②他們人數眾多,各有專司,在各地的名稱也不相同。如臺州縣役人吏有前后押司、錄事、前行、后行、貼司、書手、手力、斗子、庫子、掐子、攔頭、所由、雜職等;③鄉役人則包括里正、戶長、耆長、壯丁、保正、保長、承帖人、催稅甲頭等。④各縣的監獄管理人員則有門子、獄子、杖直、押獄、節級以及替囚犯治病的醫人。⑤福州轄下各縣大約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員額的胥吏,實際應不止此數。⑥在縣衙服務的吏職,主要是承擔國家二稅及各項雜稅的征收、治安及法律文書等業務,是縣衙行政事務的實際操持者、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物??h役或鄉役的吏員,多無俸祿,也沒有出職為官的機會。⑦
到南宋,胥吏已成為基層政治運作的要角??h衙的吏職不論是募或役,多長期任職于一個地區或機構,也用各種方式薦引自己的親戚子弟人役承繼其業務,有世襲化的趨向。⑧加上社會變遷,人口增加,江南農工商業發達,基層事務人員專業化與職業化的需求增強,逐漸使定期輪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像鄉書手最遲到北宋末期,就因須經常來往縣衙,胥吏的屬性大增,至南宋已明顯成為專職的胥吏了。這些胥吏處在法令規章繁多、業務專業化的南宋,可以憑借其熟悉公文簿書、精通法令的專業知識和了解基層社會復雜生態,處理繁瑣的地方事務,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關鍵。⑨由于環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們成為不究細務或缺乏行政經驗的官員所倚仗的重要助手。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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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職官》48之49。
②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第80—81頁。
③ 《嘉定赤城志》卷17,宋元方志叢刊《臺州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9頁。
④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⑤ 參見戴建國:《宋代的獄政制度》,《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4—280頁。
⑥ 參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第594頁。
⑦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⑧ 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⑨ 參見張谷源:《宋代鄉書手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第5章,第132—134頁;黃繁光:《南宋中晚期役法實況——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考察中心》,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44—247頁。
⑩ 參見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21—724頁。
宋代官員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層社會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過科舉考試,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進入官僚體系,并任之為親民官;擔任州縣親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經歷。但宋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防范官員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擔任路、州、縣的親民官,需要回避本貫、寄居地、回避祖產和妻家田產所在地、回避親屬等,并遵守定期輪調的種種規定。避籍、避親制度形成于仁宗朝,到南宋已趨完備,執行也相當確實,只有在父母年老或為優待元老重臣等較特殊的情況下,官員才可以與近地、守鄉邦。這些制度的設計,雖未必能達到“官無徇私之嫌,士無不平之嘆”的目的,不同朝代執行的寬嚴也有別,但總體而言,對澄清宋朝的吏治發揮了一些積極的作用。①
這些回避及輪調的規定,卻對地方行政產生了不少負面作用。如輪調制度的實施,會形成“郡縣之臣,率二歲而易,甚者數月或僅暖席而去”,②“或未能盡識吏人之面,知職業之所主,已舍去矣”③的現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語言障礙,溝通不易的情況,均使官員對他們所任職的地方以及所擔任的職務多所隔閡,曾鞏就對這個現象有很深刻的分析。④以致除極少數強敏干練的官員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⑤之外,大多數縣政事務都要委諸胥吏。葉適就說:“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驟而問之,不若吏之素也;蹔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官舉而歸之吏,則朝廷之綱目,其在吏也何疑?!雹拚f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條規章,對地方民情風俗的了解比較徹底,使得官員在處理具體事務時,需要多倚仗他們。而且縣政龐雜,縣令實無法親自處理這么繁瑣的事務,許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辦理。
宋政權南渡后,基層事務專業化的屬性加強,胥吏在政務運作中的分量更重。葉適指出其緣由說:“渡江之后,文字散逸,舊法往例,盡用省記,輕重予奪,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驕橫者,三省、樞密院、吏部七司、戶、刑,若他曹、外路從而效視,又其常情耳?!雹哌@就給予胥吏操控基層事務的空間,形成“吏強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規定縣令的職責巨細靡遺,甚至需親自定時為監獄牢門開鎖,⑧但實際情況卻與規定相違。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長官親臨,今也令多憚煩,率令獄吏自行審問,但視成款僉署,便為一定,甚至有獄囚不得一見知縣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賄賂,視多寡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⑨真德秀也指出:“訪聞諸縣,聞有輕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寫成草子,令其依樣供寫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錢?!雹庖灾率姝U有“官員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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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見張邦煒:《宋代避親籍制度述評》,《宋代婚姻家族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0—375頁。
② 陳舜俞:《都官集》卷3《經制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9—20頁。張綱在《乞久任札子》中也說有的官員到任未滿一年,或二三個月就離職的情形,見《華陽集》卷1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3頁。
③ 司馬光:《傳家集》卷25《論財利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頁。
④ 曾鞏:《曾鞏集》卷14《送江任序》,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20—221頁。
⑤ 黃淮、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217《劉行簡乞令縣丞兼治獄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851頁。
⑥ 葉適:《葉適集·水心別集》卷15《上殿札子》,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834—835頁。
⑦ 葉適:《水心別集》卷14《吏胥》,第808頁。
⑧ 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75《刑獄雜事》,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第537頁。
⑨ 胡太初:《晝廉緒論》《治獄篇》,收入《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影印百川學??荆?1頁下—12頁上。
⑩ 直德秀:《西山政訓》《清獄犴》,從書集成初編本,第7頁。
未必皆賢,賢者尚不能盡察,萬一非賢,吏輩誅求,上下勢散,內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賄不行”①的評論。這些意見顯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屬負面,且是吏治敗壞之源。而且這種評價,從宋人的言論到今人論著中都不斷出現。不論這樣的評價是否公允,卻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員回避、輪調制及基層業務的繁重等現象,其中更說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層社會具有實質的影響力。
胥吏在基層社會的地位,和他們在地方社會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關系。胥吏操持縣政的做法對基層吏治的傷害及其負面影響,固然常為人所詬病,也遭到官員的鄙視。他們一方面與官戶同屬形勢戶,卻也是官員刻剝資取的對象。袁采就說:“惟作縣之人不自檢已,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來,送饋給托,置造器用,儲蓄囊篋,及其它百色之須,取給于手分、鄉司……其弊百端,不可悉舉?!雹谡f明胥吏是官員剝取地方資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與官員均沾利益的共同體。但他們同時是當地社會的成員,與地方權勢之家有著盤根錯節、公私兼具的關系,是當地社會的主流力量之一。這種現象均使得胥吏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不過,從長遠政治發展來看,當基層武力與行政事務都由當地人士擔任,便出現權力轉移的可能性.在宋代縣一級的行政區中,基層政治運作是由維護治安的弓手和土兵,以及執行的胥吏和擔任職役的民戶,共同操作實際業務。他們介于官民之間,角色是雙重的:一方面要奉行朝廷的命令,聽從地方長官的指揮,在鄉里執行公權力,以伸展中央統治權的身份,現身于基層社會。但另一方面,這些人均來自地方。他們本身就是當地社會的一分子,在地方上也有一定的身份,是地方上具有實質影響力的群體;有時則會為維護自身或地方利益,與其他的權勢之家相結,共同對官府施壓,影響地方施政,被朝廷視為敗壞吏治,甚或是阻斷中央統治力深入基層社會的一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