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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宋代中外朝貢關系與朝貢制度

李云泉

在古代中外關系史上,以積貧積弱著稱的宋代,是一個特殊的歷史時段。一方面,在廣袤的北部邊疆,先有遼、夏與宋爭雄,后有金與宋為敵。期間,宋朝曾于“澶淵之盟”后向遼朝納銀輸絹,于“紹興和議”后向金國稱臣納貢,因而就宋與遼、金的關系而言,以往象征君臣主從關系的朝貢關系,已呈顛倒之勢。西夏與宋的關系雖不同于遼、金,受宋的冊封并頻繁遣使朝貢,但恰如司馬光所說:“所以遣使稱臣奉貢者,一則利于每歲所賜金帛二十余萬,二則利于入京販易,三則欲朝廷不為之備也。”[1](卷206)元人也認為,西夏“雖嘗受封冊于宋,宋亦稱有歲幣之賜、誓詔之答,要皆出于一時之言,其心未嘗有臣順之實也”[2](卷486)。另一方面,宋代特別是南宋時期,隨著中國經濟、政治重心的南移,海外貿易日益繁榮。除大批海外商人來華貿易外,許多國家遣使朝貢。據《宋會要輯稿·蕃夷》所載,宋代來華朝貢的國家有26個,朝貢次數為302次[3](P104),其中,除東亞的高麗外,交趾、占城、三佛齊、大食等東南亞和西亞國家來華朝貢頻繁。這一特殊的時代背景帶來了兩個直接后果:一是朝貢關系的特殊性,二是朝貢貿易經歷了由鼓勵到限制的變化。上述特征在朝貢制度方面皆有所反映。

一、朝貢關系的特殊性

所謂朝貢關系的特殊性,是指在夏夷長期對峙和宋朝一直“積弱”的格局下,宋朝特別是北宋統治者非常注重朝貢的政治、軍事意義,而置朝貢的經濟利益于不顧。所以不僅對朝貢國國王封官授爵,對貢物“估價酬值”,還回賜國王、王室成員及貢使大量貴重物品。即所謂“厚其委積而不計其貢輸,假之榮名而不責以煩縟”[2](卷485)。這種情況直到南宋時期,才逐漸有所改變。

朝貢的政治和軍事色彩,在高麗與宋朝的朝貢關系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自公元894年日本停止遣唐使的派遣,歷宋之世,中日之間一直沒有官方往來,東鄰之國中惟有高麗與宋朝保持朝貢關系。與此同時,高麗先后稱臣于遼、金,向其納貢。因受遼、金制肘,高麗與宋朝的朝貢關系并不順暢。宋太祖建隆三年(962),高麗大成王王昭遣廣評侍郎李興、副使李勵希、判官李彬來宋朝貢。次年,宋太祖降制高麗國王,賜命王昭為開府議同三司、檢校太師、玄菟州都督、充大義軍使、高麗國王[2](卷487)。淳化四年(994)始受制于遼的高麗,在受遼之冊封,奉其正朔的同時,仍不時向宋朝貢。大中祥符八年(1015),宋真宗“詔登州置館于海次”,以待高麗使者[2](卷487)。天圣八年(1030)高麗王派遣293人的龐大使團奉表來朝,“貢金器、銀刀劍、鞍勒馬、香油、人參、細布、銅器、黃、青鼠皮等物。明年二月辭歸,賜予有差,遣使護送至登州。其后絕不通中國者四十三年”[2](卷487)。至神宗年間(1067-1085),韓中朝貢關系再度活躍。對此,馬端臨評論說:“高麗之臣事中朝也,蓋欲慕華風而利歲賜耳。”[4](卷325)但對正在實施變法的宋朝決策者來說,高麗頻頻入貢,為“結之以謀契丹(遼)”提供了千載良機,于是厚遇來使,與夏國使同等對待[2](卷487)。高麗貢使旅途所居亭傳,皆修葺一新,且“皆名高麗亭”[5](卷2)。元豐二年(1079)神宗又下詔“立高麗交易法”[2](卷15)。此前,朝廷回賜使者,“須下有司估準貢物乃給”。而新立的“交易法”則認為估準貢物,“有傷事體”,因而規定“國王貢物不估直回賜,以絹萬匹永為定數”[1](卷302)。朝貢貿易的非經濟性特征于此可見一斑。元年間,朝中反對變法的保守勢力主張斷絕與高麗的朝貢關系,如蘇軾在元四年至八年間(1084-1088)先后撰寫《論高麗進奉狀》、《乞禁商旅過外國狀》、《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等公文,強調宋與高麗的朝貢關系“無絲發之利,而有五害”[6](“奏議”卷6、8、10)。但其主張未被朝廷采納。至腐敗透頂的徽宗朝,為達“聯麗抗遼”的政治目的,更加優待高麗來使,“升其使為國信,禮在夏國上,與遼人皆隸樞密院,改引伴、押伴官為接送館伴”[2](卷487),再次提高接待規格,而其他朝貢國從未享受如此殊榮。不過,此時遼政權已處覆亡之前夜,北宋苦心經營的“聯麗抗遼”的朝貢外交終成泡影。

北宋滅亡后,偏安江南一隅的南宋朝廷在強敵金國的威脅下,抱殘守缺,因不再對“結高麗以抗金”抱有幻想,對韓中朝貢關系的態度遂經歷由冷漠到敵視的轉變。而造成這一轉變的根本原因在于:南宋朝廷對向金奉貢稱臣的高麗的戒備和恐懼之心越來越重,以致于視其貢使為金國間諜。紹興六年(1136),“高麗持牒官金稚圭至明州,賜金帛遣之,懼其為金間也”。是以高麗使臣被拒之門外。紹興三十二年(1168)孝宗即位時,也以同樣原因拒絕高麗遣使朝賀之請[2](卷487)。在此,朝貢的政治、軍事意義,以另一極端的形式表現出來。另外,在與西域諸國的朝貢關系中,宋朝也隱約透露出以之牽制西夏的政治意圖。

可悲的是,對于一再遭受屈辱的北宋統治者而言,發展中外朝貢關系,還有其羞于啟齒的另一層政治意蘊所在,用馬端臨的話說,叫做“柔遠人以飾太平”[4](卷325)。每次戰爭失利之后,北宋統治者往往四處遣使,廣招海外國家前來朝貢以粉飾太平。宋太宗曾發動兩次旨在收復燕云十六州的大規模北征,皆以慘敗告終。第二次北征結束不久,宋太宗便派遣8名宦官攜詔書、金帛等前往海外國家,邀其朝貢。北宋與遼朝訂立“澶淵之盟”后,真宗與大臣演起“天書屢降”的鬧劇,試圖借神力洗刷恥辱,樹立天朝的尊嚴。這樣,招徠海外國家前來朝貢,成為該出鬧劇的重要一幕。在接下來的一系列祭拜、封禪儀式上,果然有不少外國貢使的身影。大中祥符元年(1008),為慶祝所謂的天書降臨,宋真宗于泰山行封禪之禮,大食、三佛齊、占城等國貢使攜帶貢物參加了這一儀式。4年后,宋廷又在汾陰行后土禮,應邀參加的有交趾、蒲端、三麻蘭、勿巡、蒲婆等國貢使[7]。此后,神宗朝、徽宗朝皆曾鼓勵海外國家前來朝貢。但在江河日下的形勢下,此舉徒具“壯朝廷之威靈,聳外夷之觀聽”[8]的外表,卻以巨額的賞賜作為代價。

二、朝貢貿易的變化

據統計,宋代來華朝貢較多的國家和地區有:高麗41次,交趾45次,占城56次,三佛齊33次,大食40次,于闐34次,龜茲21次[9](P583)587)。與宋保持朝貢關系的海外國家還有注輦、蒲端、婆、渤尼、真臘、拂等。所貢之物包括國王貢物、王室成員貢物、貢使及隨行人員貢物等幾部分,主要是本國土特產,如高麗貢金銀器、娟、布、馬、刀劍、人參、硫磺;交趾、占城、三佛齊等東南亞國家貢象牙、犀角、玳瑁、珍珠、馴象以及各種香料、香木;大食貢玻璃器、水晶、織錦、香料;于闐、龜茲貢駱駝、馬、玉器、乳香等。宋朝對貢物采用“估價酬值”的辦法,貢物估值后,回賜金、銀、錢、絲織品等以償其值,如紹興二年(1132),“占城國王遣使貢沉香、犀、象、玳瑁等,答以綾、錦、銀、絹”[2](卷119)。回賜通常高于貢物價值,如乾興元年(1022),交州所進貢物估價為1682貫,皇帝下詔回賜2000貫。再如天圣六年(1023),交州所進香藥估價3600貫,朝廷則回賜4000貫[10](蕃夷四)。

北宋初期,對朝貢貿易不加限制,賞賜無度,各國貢使紛至沓來。龐大的貢使隊伍中,不乏借朝貢之名來華貿易的商人,他們在牟取商業利潤的同時,還常常獲得宋廷優厚的賞賜。史載“二圣(宋太祖、宋太宗)以來,四夷朝貢曾無虛歲”[10](蕃夷七)。這種好大喜功的做法自真宗統治末年起,逐漸有所改變。大中祥符九年(1016),在市舶貿易興盛的廣州,當地官員率先提出朝貢貿易的改革方案,得到真宗批準。據《宋會要輯稿·蕃夷》記載,是年七月,“秘書少監知廣州陳世卿言:-海外蕃國貢方物至廣州者,自今犀、象、珠貝、香、異寶聽赍持赴闕,其余輦載重物,望令悉納州帑估值聞奏,非貢舉物悉收稅算,每國使、副、判官各一人,其防援官大食、注輦、三佛齊、婆等國勿過二十人;占城、丹流眉、渤尼、古邏、摩迦等國勿過十人,并來往給券、料。廣州蕃客有冒代者,罪之。緣賜與所得貿市雜物,則免稅算,自(其?)余私物不在此例。從之。”[10](蕃夷七)。這條材料表明,宋朝政府已開始通過限制進京貢使人數、嚴禁蕃商假冒貢使以及削減貢物數量等措施,控制朝貢貿易的規模。而且,除進京所攜貢物估值回賜外,其余部分作為商品,納入市舶管理制度予以征稅,不僅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也有利于市舶貿易的良性發展。

至南宋時期,統治者在嚴酷的社會現實面前,為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和巨額軍費開支,更加注重發展海外貿易。隨著時間的推移,市舶貿易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而重名不重實的朝貢貿易則降到次要地位。講究實際的南宋統治者不僅沒有像北宋朝廷那樣招徠海外國家朝貢,而且一再采用削減乃至拒收貢物,以及限制貢使進京等做法,進一步壓縮朝貢貿易規模,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建炎三年(1129),大食國“遣使奉寶玉珠貝入貢”,高宗謂侍臣曰:“大觀、宣和間,茶馬之政廢,故武備不修,致金人亂華,危亡不絕如線。今復捐數十萬緡以易無用之珠玉,曷若惜財以養戰士?”遂令官員拒其貢物不納[2](卷490)。同年十一月,鑒于四夷朝貢者日眾,而“祖宗以來別無止絕之文”的實情,高宗制訂了更為嚴厲的限貢措施,“敕海舶擅載外國入貢者,徒二年,財物沒官”[11](卷78)。紹興元年(1131)十一月,當廣西經略司奏報安南欲奉表朝貢以賀新皇登極時,得到的答復卻是,/詔入貢物以十分為率,止受一分,就界首交割”[10](蕃夷四)。后經廣西經略司上奏并征得禮部同意,貢物照例全收。但此后有所選擇地接受貢物,已是南宋朝廷的慣用做法。例如,乾道三年(1167),只收受占城貢物的10%。淳熙四年(1177)安南朝貢時,在貢使的要求下,收其貢物的30%。幾年后,安南再次入貢,收受貢物的比例又降為10%[7]。與此同時,南宋朝廷屢屢頒詔給貢使入境的地方政府,令貢使免赴京城,就地移交貢物,進行交易。有時干脆關閉朝貢大門。紹興三十二年(1162)孝宗登極伊始,即頒布詔令:“比年以來,累有外國入貢,太上皇帝沖謙弗受,況朕涼菲,又何以堪、自今諸國有欲朝貢者,令所在州軍以理諭遣,毋得以聞”[2](卷119)。凡此種種,皆表明南宋朝廷為形勢所迫,擯棄了以往借朝貢以粉飾太平的政治外表,使維持朝貢關系所造成的經濟負擔有所減輕。南宋后期,朝貢貿易因受冷落而轉入蕭條。 三、朝貢制度的發展

如前所述,宋代各蕃國所進貢物,主要是本國土特產,宋廷對貢物的種類名目,以及貢使的來華路線,即所謂的“貢道”,并無明確規定。各國貢使憑歷代相沿的習慣和經驗,根據地理之遠近、交通便利與否選擇登陸或進入地點。宋中葉以前,高麗貢使主要在登州登岸,后改由明州出入。交趾貢使由廣南西路的如洪鎮入境。其他東南亞國家多從廣州、泉州登岸。西域貢使抵秦州轄境后,由當地政府派人護送至京。阿拉伯國家在北宋時期由陸海兩路來華,南宋時期則多由海路。

各國貢使在京期間,須履行一系列繁瑣的朝貢禮儀。據《宋史》記載,其內容包括呈遞本國表章,移交貢物,應詔覲見皇帝,參加慶典活動和宴會,代表本國國王接受宋廷封賞和官方文書等。有些國家的貢使還將本國習俗傳入,并被宋朝納入朝貢禮儀,如注輦、三佛齊貢使在覲見宋帝時,“以真珠、龍腦、金蓮花等登陛跪散之,謂之撒殿”[2](卷119)。

朝貢具有貿易和政治雙重功能,宋朝政府除在貿易方面對貢物“估價酬值”外,還常對朝貢國國王、貢使進行額外賞賜,亦稱“給賜”、“加賜”等。在政治上則對朝貢國國王、貢使予以冊封。仁宗(1023-1032)以前,“遠國使人貢,賜以間金涂銀帶”。天圣六年(1028),三佛齊國王遣使朝貢時,“特以渾金帶賜之”[2](卷489)。紹興七年(1137),三佛齊國王遣使“進貢南珠、象齒、龍涎、珊瑚、琉璃、香藥。詔補保順慕化大將軍、三佛齊國王,給賜鞍馬、衣帶、銀器。賜使人宴于懷遠驛”[2](卷119)。接受宋朝封號的朝貢國國王除高麗、三佛齊國王外,還有交趾、占城、真臘、注輦、于闐等國的國王,其他則賜以詔書、冠帶、金、銀等。但因宋朝國勢衰微,對上述國家的冊封并不具君臣主從關系的真實內涵。此外,宋朝還授予各國貢使諸如“歸德將軍”、“懷化將軍”、“寧遠將軍”、“郎將”等虛銜[2](卷487-491)。

海外國家遣使來華朝貢,一般都要向宋廷呈遞象征君臣主從關系的表章,稱“奉表”或“上表”。元豐至紹圣年間(1078-1098),北宋政府加強了對朝貢事務的管理,規定貢使必須攜帶表章,方許進京,還對有些國家的貢期、回賜等作了限制。北宋初期,西域貢使、商人借宋朝政府招徠朝貢之機,不論有無表章,紛紛涌入京城。元豐初,宋朝頒詔于闐,“惟赍表及方物馬驢乃聽以詣闕,乳香無用不許貢”[2](卷490)。又令“西南五姓蕃,五年許一貢”。元二年(1087),“詔立回賜于闐國信分物法。歲遣貢使雖多,止一加賜。又命于闐國使以表章至,則間歲聽一入貢,余令于熙、秦州貿易”[2](卷119)。紹圣年間,知秦州游師雄上書朝廷:“于闐、大食、拂等國貢舉,般次踵至,有司憚于供賚,抑留邊方,限二歲一進。外夷慕義,萬里而至,此非所以來遠人也。”[2](卷490)他的建議被哲宗采納。此后至宣德年間,對由陸路來華朝貢的阿拉伯國家的朝貢次數略有放寬。至于從海路來華朝貢的東南亞國家,因其朝貢規模遠在市舶貿易之下,并受市舶貿易的制約,所以遲至南宋紹興年間,才對個別國家的貢期有所限制,如許令安南三年一貢[7]。北宋時期,偶有朝貢國不按貢期遣使來朝,宋皇也會作出“懷柔遠人”的姿態,下詔特許。

南宋時期,曾頒布一系列旨在限制、規范朝貢的法律條文,其中比較重要的除前述對擅載外國貢使來華的華人船主治罪以外,還有:“諸蕃蠻入貢托故不行,而押伴使臣保申不實者,徒二年”;“諸冒化外人入貢者,徒二年”;“諸管押、伴送蕃夷外國貢使計程,無故輒稽留一日,杖一百,一日加一等,至徒二年”等。違法者一經告發,朝廷視情節輕重,給予告發者10-300貫錢的獎賞[11](卷78)。

宋朝中央主管朝貢事務的機構主要有鴻臚寺、禮部主客司、客省、四方館等。鴻臚寺負責“四夷朝貢、宴勞、給賜、迎送之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奉舉之事。禮賓院,掌回鶻、吐蕃、黨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奉舉之事。……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2](卷165)。但據《文獻通考》記載,“宋初雖有九卿,皆以為命官之品秩,而無職事。元豐正名,始有職掌。”[4](卷55)故宋初朝貢事務的具體管理,“分隸國信所、都亭、懷遠驛、禮賓院”等外事接待機構,位列九卿之一的鴻臚寺“但掌祭祀、朝會”而已[4](卷56)。至元豐年間上述機構隸屬鴻臚寺后,鴻臚寺開始全面負責朝貢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主持對朝貢國的封冊、賞賜儀式和貢使的朝覲禮節;按等級、身份確定對四夷君長、貢使的接待規格;翻譯朝貢文書;驗收貢物;迎送、館餼、宴享貢使等。建炎三年(1129),鴻臚寺歸并于禮部[2](卷163)。

禮部屬官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2](卷163)。除禮賓事宜外,還負責記載、圖繪朝貢國的風俗民情。客省“掌國信使見辭宴賜,及四方進奉、四夷朝覲貢獻之儀,受其幣而賓禮之,掌其饔餼飲食,還則頒詔書,授以賜予”[2](卷166)。所謂國信使,政和二年(1112)以前主要指遼國使臣,自該年起宋朝升高麗使為國信使,隸于客省。此外,還有四方館使在貢使參加郊祭、大朝會時,負責安排其位次,引進司使掌“臣僚、蕃國進奉禮物之事”等[2](卷166)。

在地方,外國貢使入境的州縣,皆設館驛安置來使,當地軍政長官負責接待事宜。如元豐年間,貢使入境后“迓以兵官,餞以通判,使副詣府,其犒設令兵官主之”[2](卷119)。在設置市舶司的港口,市舶司官員參與具體接待事務。宋朝政府規定,貢使抵達后,州縣地方官員須“錄其國號、人數、姓名、年甲及所赍之物名數,申尚書禮部鴻臚寺”。貢使的行程安排及沿途的接待、供應等,也要記錄在案,一并上報。對初入貢者,應“詢問其國遠近、大小、強弱,與已入貢何國為比”,上奏朝廷[11](卷78)。然后,派押伴官護送貢使至京城。貢使往返沿途的供應由所經州縣負擔。

宋承唐制,在東南沿海城市穆斯林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蕃坊”,由蕃長具體管理。北宋前期,“招邀蕃商入貢”,是廣州蕃長的重要職責[5](卷2)。《宋史》卷490《大食國傳》載淳化四年(993)大食國王應廣州蕃長之招,遣使來華朝貢。其表文中有語云:“昨在本國,曾得廣州蕃長寄書招諭,令入京貢奉,盛贊皇帝圣德,布寬大之澤,詔下廣南,寵綏蕃商,阜通遠物。”

綜上所論,北宋前期因統治者注重朝貢的政治功能和象征意義,導致了中外朝貢關系的擴大和朝貢貿易的發展。此后歷南宋之世,統治者從實際需要出發,逐漸限制朝貢貿易的規模,朝貢的經濟因素有所增長。與此相適應,朝貢制度日益完善,從中央到地方皆有朝貢事務的組織管理機構,其相關制度多為后世所本。

[1]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

[2]脫脫,等.宋史[M].北京:中華書局,1977.

[3]李金明,廖大珂.中國古代海外貿易史[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5.

[4]馬端林.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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