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詔令的傳布為中心
高柯立
粉壁,是指經過粉刷、可供書寫的墻壁。有關騷人墨客在粉壁上寫詩作畫的記載屢見于史籍當中,粉壁成了他們個人藝術創作的所在;另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朝廷和官府也很早就利用粉壁來錄寫、公布詔敕政令,粉壁被當作傳布告示的一種載體。本文的重點在于后一方面。 本文主要考察宋代官府運用粉壁來公布詔敕政令的情形,希望自此入手,探討宋代社會官府和民間溝通聯系的途徑和實際狀況。
粉壁古已有之,它被官府用來發布政令、傳遞信息,在漢代就已經出現。漢代詔令即曾錄寫于鄉亭墻壁(也即粉壁),或錄寫于木板再懸掛其上。漢簡中有將官府教令“扁書鄉亭市里顯見處令民知之”或“各明白大扁書市里官所寺舍門亭燧堠中,令吏卒民盡訟知之”的記載,據考證“扁書”義同“板書”、“版書”,就是題署文書于木板之上。[1]鄉亭市里以至官所寺舍等人群集中之處作為公布詔令的場所,往往立有粉壁,或供懸掛,或直接錄寫。[2] 唐代官司經常要將各個部門的格式條令書于廳事之壁。《唐會要》卷三九載文明元年(684)四月十四日敕云:“律令格式,為政之本。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于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3]這種廳事之壁也是粉壁之一種,起到了傳布朝廷律令的作用。據唐封演《封氏聞見記》云:
朝廷百司諸廳皆有壁記,敘官秩創制及遷授始末,原其作意,蓋欲著前政履歷而發將來健羨焉。故為廳記之體,貴其說事詳雅,不為茍飾。而近時作記多措浮詞,褒美人才,抑揚門閥,殊失記事之本意。韋氏《兩京記》云:“郎官盛寫壁記以紀當廳前后遷除出入,浸以成俗。”然則壁之有記豈當是國朝以來始自臺省,遂流郡邑耳。[4]
據此,至封演之時(唐代中期),百司和郡縣之廳壁記的內容主要是“敘官秩創制及遷授始末”。宋代文獻中也保存了大量的郡縣廳壁記。這些“廳壁記”所面對的主要是官員,而非民眾,與本文中心無涉,故不予詳論。 唐代詔敕向民眾傳達,也要選擇人群集中的處所來錄寫公布。[5]《唐大詔令集》卷十所載《咸通八年(867)痊復救恤百姓僧尼敕》指出:“此敕到,仰所在州縣寫錄敕,牓于州縣門并坊市村閭要路。”[6]同書卷八六載《咸通七年大赦》說“赦書到后,各委本道全寫錄,于縣門牓示。”據同書卷一一四所載《牓示<廣濟方>敕》中說:“宜命郡縣長官就《廣濟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件錄,當村坊要路牓示。”則前兩者所謂“牓示”,當是在木板上錄寫,而懸掛于州縣門和坊市村閭要路,這與漢代的做法相似。除了木板錄寫,在敦煌和吐魯番的出土文書中,還保存了數件唐代后期和五代時期的節度使和僧都統發布的榜文,其中S.8516B上有“使 帖牓衙門”。[7]陳子昂的奏疏中說:“陛下布德澤,下明詔,將示天下百姓,必待刺史縣令為陛下謹宣之,……不得其人,但委棄有司而掛墻壁爾。”[8]王建詩《原上新居》十三首之九中說:“門前粉壁上,書著縣官名”。[9]比較上述材料可知,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是在特定場所中的粉壁上公布的。 《五代會要》卷二四所載長興二年(931)五月一道敕文,是戒飭內外臣僚不可接受請托、妄薦公人,其文末云:“兼敕到后,但是州府并于鋪驛及顯要處粉壁具錄敕命曉諭,常令申舉,永使聞知。”雖然這道敕文是針對某些官員的,但為使民眾也聞知其情,要在州府的“鋪驛及顯要處”通過粉壁來“具錄敕命”。晉高祖天福二年(937)二月針對社會動亂期間逃入山林或者結眾聚事的民眾,發布一道召民復業的詔敕,其末云:
委逐處長吏遍下管內,令于山谷、道口、津渡如法粉壁曉諭,仍不時差人四向專切招攜,如是不能悛改、尚務結集者,委逐處差兵掩殺。[10]
結合以上兩則材料,可以看到五代時期朝廷官府在州縣的驛鋪、津渡以至山谷、道口設立粉壁,以頒布詔敕。
宋以前的粉壁作為詔敕政令的物質載體,體現出明顯的空間意義,即分布于不同的場所。宋代的粉壁也不例外。 據《作邑自箴》卷一云:“通知條法,大字楷書,榜要鬧處曉告民庶,鄉村粉壁如法謄寫。”鄉村立有粉壁可以確證,但要鬧處出榜是否立有粉壁則仍需進一步論證。《黃氏日抄》卷四十一《上淵圣皇帝》云:
自崇寧迄宣和,寛恤之詔歲一舉之,宣之通衢而人不聽,掛之墻壁而人不視,以其文具而實不至故也……[11]
又王庭珪《盧溪文集》卷二十七《與宣諭劉御史書》云:
至今提刑司出榜放,轉運司出榜催。兩司爭為空文,俱掛墻壁。以此罔百姓可也,朝廷可欺乎?至于比年以來,御書寬恤及平反刑獄等詔,則雖墻壁亦未嘗掛。頃傳大斾壓境之始,紛然勞民,造亭宇粉壁,榜其上。視其后,乃紹興三年三月書。其滅裂文具,雖兒戲尚不如此。[12]
又《晝簾緒論·臨民篇第二》云:
愛民之要尤先于使民逺罪。夫民之麗刑,豈皆頑而好犯哉?愚蒙無知,故抵冒而不自覺,(令)[今]宜以其條律之大者榜之墻壁,明白戒曉,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為趨避。[13]
據這三條材料可知,朝廷的平反詔書、寬恤指揮、監司以至縣令的文告皆于墻壁上公布,亭宇粉壁就是為發布榜文而創設的。至于榜文的形制則因時因地而異,或錄寫于木板,或直接謄寫于粉壁上,如《作邑自箴》所言,或者錄于紙上,如前引出土文書,到宋代,監司和州開始用鏤版的文告了,[14]但它們都需要有粉壁的依托。實際上要鬧處出榜也要懸掛或張貼于粉壁上,出榜之地就是粉壁之所。宋代公布朝廷官府詔敕政令手段的豐富也使得“粉壁”的含義有泛化的傾向,所謂“粉壁曉示”實際上是泛指在特定場所公布詔敕政令。文獻中常見“揭牓通衢”,近乎套語,而不及粉壁,這反映了官府對詔敕政令公布場所的重視,而粉壁的社會意義也正在于這些場所的聯系作用。 宋代的粉壁是繼承前代而來的,分布于在州縣衙署門、治所城門、市曹、通衢、驛鋪、津渡、邸店以至鄉村村落中。它們的共同特點在于它們都是人們公共生活的場所,人群集中或往來頻繁,便于傳播信息,也是官民發生接觸的關節點。對這些場所的考察是把握粉壁傳布朝廷官府詔敕政令功能的關鍵。 州縣衙署門被視為朝廷官府出令之所,帶有濃厚的政治象征意義。官府的諸多榜文通常首先在衙署門的粉壁上予以公布。 州縣門(或稱譙門[15])一般指衙署門,是發布朝廷詔敕以及一州一縣帶有全局性的政令之所在。據《慶元條法事類》,皇帝的手詔“事應民間通知者”要“牓監司州縣門首”。[16]此外,監司下發給州縣、州下發給縣的政令公文需要公布的也多在州縣門公布。《名公書判清明集》[17]卷一一《人品門》“公吏”類收入一組江東提刑蔡杭(久軒)[18]的判詞,是對屬縣的犯法胥吏的判決,最后申明要“榜本縣”。另一篇劉克莊所作《南康軍前都吏樊銓冒受朝廷爵命等事》是對南康軍胥吏的判決,其文末云“仍榜本軍”。這里榜本軍、榜本縣應該都是在州縣門(譙門)張貼曉示的。[19] 州縣門前一般立有手詔亭(或稱宣詔亭)和頒春亭。[20]手詔亭用來公布朝廷的詔敕指揮,《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八載:“(紹興二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朔,大理評事鞏衍面對,乞令監司督責守令修葺手詔亭宇,每遇寬恤指揮,專一揭示,使民通知。從之。”頒春亭是州縣頒布勸農詔敕政令之所。《寶慶四明志》卷三:“宣詔亭:奉國門外之左,亭之右又有曉示亭;頒春亭:奉國門外之右,亭之左又有曉示亭。”[21]據此,宣詔、頒春二亭外,還設有曉示亭來公布官府政令。在亭宇宣布詔敕政令的功能實際上是通過其中的粉壁來實現的,亭宇只不過是一種“門面”而已。 除了州縣門之外,其它衙署的門闕也是發布官府政令之所。《淳熙三山志》卷三十九所載《戒船戶》文,其后說道:“其碑立于左院前碑亭及南臺臨津館門外。”[22]此處所謂左院應指州司理左右院的左院,負責推勘獄訟之事。立碑和發布榜文形式有別,與立碑相較,在粉壁上公布榜文顯然更加便利。有時以碑刻的形式來公布“牓”文,乃求長久的效果,[23]這反而說明那些需實時公布的榜文是在粉壁上張貼的。 與衙署門相比,一般城門所面對的人群更多更復雜。福州治所子城南有虎節門,官府的戒諭文就在此發布,《淳熙三山志》中有所記載,如《戒山頭齋會》“其碑立于虎節門下”,《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節門下”。[24]觀《太平圣惠方》也是以立碑的形式來榜“虎節門內”,[25]結合上述立碑諸條,可以明了城門附近的粉壁是官府公布榜文的重要場所。 從《清明集》卷十《兄弟能相推遜特示褒賞》條和朱熹的《知南康軍榜文》[26]可以看到,市曹也是公布州縣政令的重要場所。上述《清明集》對胥吏的判決多是在“本縣”公布的,而在其《戶婚門》、《人倫門》中的不少判詞,多是在“市曹”加以公布的。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州縣門和市曹之間存在一種區別,對胥吏的懲戒(如慢令、贓污等)可以視為官府內部秩序的調整,而《戶婚門》和《人倫門》中的判決包含著對風俗的教化,要“榜市曹,以示勸戒”,是官府對民間的規范,顯然市曹更為接近民眾的生活。[27]在《清明集》的《人品門》“公吏”類所收對胥吏的判文也有榜于“縣市”的,如《去把握縣權之吏》,此判“仍榜縣市”,當與“士民連日列狀”有關,也是吳勢卿(雨巖)對下屬知縣的公開支持。朱熹就任南康軍時,曾就下屬都昌、建昌兩縣發生的兄弟爭財案件作了一次判決,這篇判文最后“出榜市曹并星子縣門、都昌、建昌縣市張掛,曉示人戶知委。”[28]《開慶四明續志》卷八《榜》條所載取消砂岸稅場的告示除了要在“有砂岸縣分及翁山諸坊、慈溪縣酒務張掛曉示”之外,還要“備榜府前、市曹”。除了州縣門、府衙門,此處的“有砂岸縣分”和“翁山諸坊、慈溪縣酒務”等都是與榜文內容直接相關的處所,但官府的榜文還是要在市曹加以公布。這兩則材料反映出市曹在教化風俗和傳布政令上的重要性。 市曹是城中的人群集中之“點”,那么通衢就是人群往來的縱橫之“線”。在通衢公布榜文也是官府傳達政令的重要手段。[29]《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七十三載:“(紹興二十六年六月丁丑)右正言凌哲乞下諸路州縣,將去年十月以后所降寛恤指揮并臣僚論列得旨章疏,如約束受納催科、推排差役之類,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使民通知。從之。”對此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不可泥于字面,它實際上與“榜之粉壁,揭之通衢”是同義的,此為古代漢語中所謂“互文”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就是將錄有詔敕之榜文揭于通衢的粉壁之上。 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除了在州縣治所之地的各處粉壁頒布外,還走出城門向縣和鄉村傳布。在州和縣之間,驛鋪既是傳遞文書的環節,其本身也構成了張貼朝廷官府詔敕的重要所在。如前所述,利用驛鋪的粉壁來頒布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在五代時期就已經出現。宋代驛和鋪已經分化,在接待往來賓客和傳遞文書上有所分工。館驛設置較少,多在交通要道,遞鋪設置較廣,遍布館驛所不及之處。[30]前述《淳熙三山志》所載《戒船戶》的榜文,其碑要立于南臺臨津館門外,據同書卷五地理類五驛鋪條,南臺臨津館為福州以南的驛館之一。驛館外可以立碑公布官府榜文,其粉壁之上當然可以公布詔敕政令。《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31]
雖然這條手詔強調的是保甲法覺察防弊的功能,但還是從中可以了解到修飾粉壁成為鄉村保丁的勞役負擔。又據《作邑自箴》卷第七《牓耆壯》條指出鄉村耆長必須“里堠粉壁及牓示常切照管,不得稍有損壞”。《清明集》卷一四《懲惡門·霸渡》中收入《霸渡》和《曉示過船榜文仍移文鄰郡》兩判,從中可以看到在津渡所在當設有發榜之粉壁。在上述交通在線的要點設立粉壁可以通過往來的人群來傳布詔敕政令。 在衙署門、市曹和驛鋪等要鬧場所設立粉壁來張貼、錄寫榜文,主要是利用其人員集中、流動的特點來傳播信息,而在鄉村設立粉壁則是將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直接在鄉村中公布。詔敕政令的傳布在此已經到達終端了,馬上就可以轉化為民眾的實際行動。朝廷的手詔、寬恤指揮、大赦德音等由監司而州縣而印榜下達到鄉村,[32]州縣的勸諭文字也有下達到鄉村的,朱熹知南康軍的到任榜文“別給印榜,每縣各一百道,委巡尉分下鄉村張掛,不得隱匿。”[33]《作邑自箴》卷六記載知縣的勸諭文要“鎮市中并外鎮步逐鄉村店舍多處各張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縣,給與令廣也。”對于廣大的鄉村而言,鄉村粉壁最為近民,在其上所錄寫公布的詔敕政令,或者是要使皇帝的“德澤廣被”,或者是對民眾的教化,更多的當是切近而具有實際內容的“條禁”。如劉隨在《上仁宗乞禁夜聚曉散及造儀仗祀神》所言涉及到“閭閻之中”,故請求將禁夜聚曉散和造儀仗祀神二事“散下諸道,令鄉村要路粉壁書寫,重新曉諭,使民知禁,不陷刑章。”[34] 蘇軾在其《與朱鄂州書》論說當時的生子不舉之風時,建議說:
凖律,故殺子孫,徒二年。此長吏所得按舉。愿公明以告諸邑令佐,使召諸保正,告以法律,諭以禍福,約以必行,使歸轉以相語,仍錄條粉壁曉示,且立賞召人告官,……[35]
據此州縣的諭告通過保正等職役人員向下傳達,最后在鄉村粉壁加以錄寫曉示。 至于邸店的粉壁,雖不在官府直接管理的范圍之內,也是張貼、錄寫官府榜文的所在。據《作邑自箴》卷六,知縣的勸諭文是要“鎮市中并外鎮步逐鄉村店舍多處各張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縣,給與令廣也”,店舍粉壁應當就是“張”掛知縣的勸諭文之所。 民戶私家門戶的粉壁,不大可能用來公布朝廷的詔敕,偶爾一見的多是官府對某個民戶的處罰。《清明集》中有些判文要“榜地頭”,就是要在民戶私家的粉壁上張榜。[36]這種方式在元代也得到運用。《元史·刑法志》載有“諸造謀以已賣田宅,誣買主占奪脅取錢物者,計贓論罪,仍紅泥粉壁書過于門。”[37]又有“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后犯未應遷徙者,于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38]《元典章》中對鄉村中的情形描寫更具體:
若有不務本業,游手好閑,不遵父母兄長教令,兇徒惡黨之人,先從社長丁寧教訓,如是不改,籍記姓名,候提點官到日,對社眾審問是實,于門首大字粉壁書寫“不務本業,游惰兇惡”等名稱。如本人知恥改過,從社長保明申官,毀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著夫役,替民應當,候能自新,方許除籍。[39]
可見官府或者村社對民戶的判決可以在民戶私家的粉壁上來公示。 官府通過上述諸場所中的粉壁,使得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在城市、鄉村以及交通路線上向社會的各個階層傳布。
粉壁聯系上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傳布詔敕政令上,但對此還可作進一步分析。官府在衙署門、城門、市曹、驛鋪等要鬧之所設立粉壁,一方面是傳布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另一方面,從某種角度來說又反映了官府控制輿論的努力。建炎四年九月岢嵐軍“狂人王師昊”“揭牓通衢,喧突關門。”高宗將之付越州治罪。王師昊得罪的原因當然不是其“所言略無可采”,而在于他使群眾受到“鼓惑”。高宗也明白說:“至于狂惑誕眾,不免略須禁止。”朝廷官府努力將民眾上言論事限制在“鼓、檢院”這一條途徑上,乃是要限制民眾言論的隨意擴散。[40] 不同階層的人們通過不同場所的粉壁獲悉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這是粉壁社會功能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官府還可以通過民戶私家的粉壁來掌握民戶的有關信息。 朱熹在《與趙帥書(子直)》中詳細討論了民戶生子附籍、立保請米的措施,對官府的安排批評道:“近日倉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榜編排甲戸,置立粉壁,處處紛然,而實無一文一粒及于生子之家。”[41]其所立粉壁當是用來錄寫“編排甲戶”的結果,官府就是通過這些標著甲戶的粉壁來獲取其措施的施行效果。《錢塘遺事》卷五《推排田畝》條記載:“理宗朝嘗欲舉行推排之令,廷紳有言而未行也,賈似道當國卒行之。……又有作《沁園春》題于道間者:道過江南,泥墻粉壁,右具在前,述某州某縣,某鄉某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42]據此,在行推排之令時,民戶要在泥墻粉壁上具述其相關信息。利用民戶私家粉壁來錄寫戶貫內容的方式在元代也存在。宋末元初之人劉塤在其《講究堤備湖冦事宜狀》中建議說:“至如船居之戶規避差發,則宜印烙其船,及依土居粉壁例,置立粉版,開寫戶貫人口,官為置籍,時常點視,非止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盜不至窩藏,此又一舉而兩利也。”[43]此處粉版“開寫戶貫人口”,則所謂“土居粉壁例”當是在民戶的粉壁上開寫其戶貫人口,兩者的目的都在于“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盜不至窩藏”。[44] 雖然粉壁是由官府控制,用來傳布詔敕政令,但是民眾并不是單純被動地接受。《清明集》卷一二所收《為惡貫盈》、卷一四所收《說史路岐人仵常掛榜縣門》皆屬此類。前者述鄱陽人駱省乙“擅寫知府都大右司御位姓名,及當司姓名,標揭通衢,勒令民戶出錢。……按律:諸詐為官私文書以取財物者,準盜論。”后者述說史人仵常“輒大張榜文,掛于縣外,與本縣約束,并行曉示,肆無忌憚,自合懲斷。”駱省乙被斷以詐為官文書勒索財物之罪,而其詐為官文書只有在通衢之粉壁上公布后才有效。官府在通衢粉壁上張布榜文來征發賦役,粉壁實為官府所控制的一種空間資源,只不過被駱省乙盜用了。仵常之被逐,不僅在于他“言偽而辯,鼓惑眾聽”,是“執左道以亂政之人”,還在于與官府張貼榜文之舉唱對臺戲,被抓住了把柄。通過在粉壁上張貼文字,民眾的某些成員侵削或對抗官府的權威,必然受到官府的抑制。 粉壁在現實中有時還被民眾用來積極尋求“發言權”。《黃氏日抄》中載有一份《逐婺源注疏人出界榜》云:
昨日出迎詔書,見文昌橋上帖婺源廟注疏印榜,此必有師巫廟祝之徒來此騙脅吾民,帖三廂官徧在城內外揭毀其榜,搜逐其人,限一日取肅靜狀申,外四縣帖請一體行。若客店停著者杖一百,或本州島有為之地道、干緣行疏者徒斷移徙。榜示州前,仰吾民各自敬畏天地、孝養父母、遵守國法,世界道理不過如此,若舍此不顧,反信邪費財、奉事泥塊,必罰無恕。[45]
顯然,“婺源注疏人”被逐源自張貼于文昌橋上的印榜被知州發現。于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倫理信仰的領域內,官府和民間傳教者在各處粉壁上可謂是針鋒相對:“師巫廟祝”到處張貼注疏印榜來宣揚自己的信仰,官府則揭毀其榜、搜逐其人,同時“榜示州前”。 張貼匿名榜也是民眾用來反映自己對官府施政的批評意見的方式。在《清明集》載翁甫(浩堂)所作《匿名榜連粘曉諭》中,匿名榜是“此邦士友”懷著“欲相警戒成就之美意”而寫的,被官府的衙探所獲,責“知縣通關節,納苞苴事”。雖然翁甫對此匿名榜寬容地接受了,但“所可恨者,不札以指陳,乃匿名而標貼,則恐非古人忠厚意耳”,仍然透漏了他對匿名榜不以為然的態度。[46]同時也存在地方豪橫以匿名榜來要挾官員的情形,如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曹州民趙諫在京師因為意圖請托新任通判李及被拒,遂懷恨張貼匿名榜,誣告李及非毀朝政。后來趙諫因其一貫“兇狡無賴,恐喝取財,交結權右,長吏多與抗禮,率干預郡政”而被斬。[47]匿名榜當然要在人群集中、往來頻繁之所來張貼,則前述諸處粉壁自然是張榜者的首選。 顯然,上述民眾對粉壁的利用更具滲透性,除了官府所據有的粉壁外,他們還在橋梁等場所張貼文字,這些場所的粉壁也是民眾注意力所及之地。從官府的角度來看,民眾在這些場所中的粉壁上所反映的也是一種民意,能夠被官府獲悉。 民戶戶貫的有關信息是官府主動通過粉壁來獲取的;粉壁上所反映的民意可以被官府獲悉,盡管官府一般是較為被動地來接受,并加以抑制和規范。這和粉壁被官府用來傳布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構成了粉壁聯系上下作用的兩個方面,顯然占據主導地位的是傳達官府的意旨,反映民意則是受到抑制的一面。 盡管粉壁通過頒布詔敕政令將官府和民眾聯系起來,但宋代士大夫卻經常要批評州縣官府在粉壁上傳達朝廷官府詔敕政令只是“徒掛墻壁”,對粉壁曉示的效能持懷疑態度。這屬于官府運用粉壁的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與人事關系密切。下面試從兩個方面來作進一步分析。 一方面,官員的主觀態度始終是影響粉壁實際效能的重要因素。徽宗時李新上《乞州郡講習五禮新儀札子》言:“臣嘗謂吉兇二禮,士民所常用,今州郡將新儀指摘出榜、書寫墻壁,務為推行之跡,而茍簡滅裂、增損脫漏、誦讀不行,未越旬時,字畫漫滅不可復(攻)[考],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與新儀違戾,或僭或陋,實非民庶之過。臣欲乞諸州并許公庫鏤板,儀曹(局)[旬]以某禮行下屬縣,置籍抄録,[季行]檢示粉壁,及察民間所行之禮過與不及。”[48]李新所言“茍簡滅裂、增損脫漏、誦讀不行”,可以看作州縣官員在錄寫粉壁上的不盡職。但是,據《華陽集》[49]卷四十附錄《張公行狀》記載,張綱于秦檜死后官至參知政事,
初秦檜久擅政柄,以嚴刑峻法鉗天下之口,太上皇帝慨然總覽,盡去苛刻之政,自爾詔令之下無非寬恤民力。公建意以頒降重復、官吏奉行不虔,恐民庶不能通知,乃令有司看詳,取其切于利民者得八十余事,止標大意及降旨月日,其間繁文一切削去,奏乞鏤版宣布中外,仍令州縣揭諸粉壁。于是天下曉然皆知吾君之德意矣。
前者“增損”而使得“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與新儀違戾”,后者削去繁文使得“天下曉然皆知吾君之德意”,同是實際錄寫上的刪削卻導致了不同的效果,這反映了州縣官府在粉壁上有著充分的活動空間,關鍵在于州縣長官的運用之當否。 另一方面,在鄉村這一層次上,官府運用粉壁公布詔令、宣傳教化是和派員講諭結合在一起的。漢代朝廷官府的教令下傳到鄉村,需要文吏的宣講來傳布,[50]宋代官府也有類似之舉。前述蘇軾在《與朱鄂州書》指出縣邑令佐首先要對諸保正進行講諭,“使歸轉以相語”,然后是錄條粉壁曉示。縣邑令佐對保正的講諭,保正的“歸轉以相語”,是與粉壁曉示相關聯的重要環節。《朱子語類》卷八十四載:
《周禮》歲時屬民讀法,其當時所讀者不知云何,今若將孝弟忠信等事撰一文字,或半歲,或三月一次,或于城市,或于鄉村,聚民而讀之,就為解說,令其通曉,及所在立粉壁書寫,亦須有益。[51]
在朱熹看來講讀與粉壁書寫有著同等的意義。這也符合當時社會的實情,如熙寧年間呂惠卿所說:“夫田野山谷之氓,止知蠶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門、目不識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輸稅,而倍價募人代之輸者,其于文字目不能識,手不能書,豈能曉有司簿法之巧說,吏文之煩言,牓式狀之委曲苛細耶?”[52]顯然在廣大的鄉村,粉壁曉示的效能的發揮更離不開講諭人的溝通。
綜上所述,不同場所的粉壁傳布了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一定程度上也將民間的某些信息傳遞給官府以至中央朝廷,是官府與不同階層的人們聯系的重要媒介。通過諸處場所中的粉壁,朝廷官府統治的觸須向下延伸,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制度規定和道德規范就是沿著這些粉壁所連綴起來的“脈絡”貫徹下去,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統治“網絡”。而這些“網絡”的正常運行,仍然離不開地方官員和講諭人的努力,否則只能是“徒掛墻壁”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