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民工家庭社會資源與子女教育
高飛
論文摘要: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在其再生產理論中指出資本的本質是積累的勞動,而形成資本的勞動又是具體的和個別的。由此,他把資本主要區分為三種形態,即:經濟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因這三種資本基于共同的本質,所以彼此間還可以相互轉化。布迪厄認為社會資本即群體和社會網絡中的地位與關系。當一個人擁有某種持久性的關系網絡時,這個由相互熟知的人組成的關系網就意味著他實際或潛在所擁有的社會資源。
論文關鍵詞:社會資源 子女教育 農民工 經濟資本 家庭教育 社會資本 關系網絡 再生產理論
廣義上農民工泛指一切進城務工的農民,其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特定身份使他們的家庭資源也顯示出獨特性,對隨他們一起進城的學齡子女教育發揮著特殊影響。文中有關農民工的實證數據來源于筆者2006年對北京地區農民工家庭教育情況的一次調查,期間共向海淀、朝陽和豐臺三區的農民工家長發放問卷360份,回收345份,回收率為95.8%,有效問卷315份,占回收問卷的91.3%。本調查中男、女農民工家長分別為205人和110人,各占總有效樣本的65.1%和34.9%;其中年齡以31-35歲階段的家長人數最多,達145人,占總有效樣本的29:5%;籍貫以原籍河南者最多,達93人,占總有效樣本的54.6%;在京就讀的子女數以1人最多,達172人,占總有效樣本的54.6%。
不論是社會科學的經典理論,還是此次調查的實際數據都顯示:家長職業地位的高低、家庭制度化社會資本的擁有量以及社會關系網絡的規模,都是一個家庭社會資源現狀的重要反映,都深刻影響著后代的教育與發展。下文將主要論述這三方面與子女教育之間的關系。
一、農民工家長職業地位與子女教育
城市職業保護政策的存在,以及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現代工業社會就業經驗等原因導致他們只能進入次屬勞動力市場,承擔技術要求不高、收入低又缺少福利保障的工作,這決定了農民工職業地位整體上處于社會底層。
在調查中,農民工的職業可劃分為五種類型:個體經營者、雇工、農民、散工和無職業者。個體經營者指獨立自主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工,如商鋪的店主。雇工指比較長期地受雇于一定單位包括正式部門和非正式部門的農民工,這是農民工內部差異最大的一種類型。其中既包括收入較高的腦力勞動者,如衛生所的醫生;也包括收入一般或較低的體力勞動者,如公司的保安。農民實質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個體經營者,因其與土地的密切關系而單獨作為一類。農民指一些在城市郊區或附近農村承包土地,進行農業個體經營的外地農民。散工指不受雇于任何單位或個人,處于打零工或短工狀態的農民工,如從事廢品回收的農民工。無職業指在本次調查期間沒有任何工作的農民工。
調查發現,個體經營者和雇工是農民工的主體。在這些農民工家庭中,夫妻雙方均為個體經營者的樣本數最多,達77個。其余依次為:夫妻雙方均為雇工的家庭,75個;丈夫為雇工妻子無職業的家庭,52個;夫妻雙方均為農民的家庭,20個;丈夫為個體經營者妻子無職業的家庭,19個。這幾種主要類型的家庭占總有效樣本的77.1%。
根據美國學者布勞和鄧肯的研究,父親職業對子輩的教育有重要作用。父親的職業與子女教育獲得成正相關,父親的職業地位越高,其子女越有可能獲得好的教育,也越有機會獲得向上流動的機會。目前農民工大多從事的是技術含量較低的體力勞動或知識成分較低的商業活動,多為城市人不愿接觸的苦、臟、累、險的工作。而職業是非體力勞動的一般辦公室職員、初級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者或單位負責人的父母人數只占很小的比重。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只是作為一種謀生手段,除了在經濟上給下一代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在其他方面對孩子的幫助微乎其微。父母的底層職業地位使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也處于劣勢狀態。
二、家庭社會性制度資本與子女教育
(一)居留政策
戶籍制度指以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核心的限制農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規定以及配套的具體措施。自從戶籍制度建立以來,農民在城市中的居留、就業和生活就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和約束。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對包括戶籍制度在內的一系列體制進行了調整和改革,有關限制農民進城的政策也逐漸松動。目前,農民雖然可以在城市“暫住”,但仍然沒有在城市定居的權利。
這一制度的實施為進城農民在城市居住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偏差,損害了一些農民工的利益。一些執法人員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利用暫住證向農民工收取額外的費用;而對沒有辦理暫住證,甚至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的農民工則隨意罰款,甚至惡意懲罰。農民工因為證件不全而被強制收容或遣送的事件時有發生。這對農民工個人及整個家庭都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如果農民工子女在成長期感受最深的是社會的不公和當地人對他們的歧視,而不是都市的先進與文明時,就很容易產生一種角色上的沖突,認同上的危機,嚴重的還可能引發反社會行為。農民工子女的心靈因而受到巨大的壓力和經常性的傷害。他們一方面會逐漸積累起對當地人和當地文化的不滿乃至仇視,另一方面又為自身的不利處境和父輩的無能為力感到失望和無奈。
但值得欣喜的是,隨著2003年《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方法》的開始施行,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正式發布,國家正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的戶籍問題,農民工的居留權利得到了更多制度上的確保。
(二)社會保障制度
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職業處于城市職業體系中的最底層,待遇少,條件差,同時缺乏相關的福利保障。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只負責城市非農業人口的就業安置。我國早在50年代就對國家機關、城市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救濟和補助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細致的規定,建立起了完整的城市社會福利制度。雖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福利保障制度也開始向社會化方向轉軌,但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狀況依然沒有改變。
目前我國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多與單位掛鉤,實質上也就是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的程度是與戶口狀態緊密相連的,正式單位對醫療和養老提供了主要的保障安全網,而社會化程度很低。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農民工而言,他們大多沒有單位可掛靠,即使在正式部門就業,單位也多把他們歸入“臨時工”一類,極少被單位的保障體系覆蓋。同時加上農民工經濟收入低、社保觀念淡薄等原因,導致他們很少能參加各類社會保障。
(三)子女教育政策法規
我國農村地區傳統上采取“三級辦學,兩級管理”的分級管理模式。這樣的義務教育財政體制給流動人口的子女帶來了尷尬的局面:一方面,他們享受不到流出地政府的財政補貼;另一方面,他們又沒有資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優待。在這個教育財政體制的影響下,適齡學童和少年的入學條件就非常明確,必須要有本地戶口,如果沒有本地戶口,就必須交一筆數目可觀的“寄讀費”或“借讀費”。此外,義務教育階段,我國還實行“就近入學”原則。
同一地區,如果不屬于“地段”上的學生,想要進該學校,必須交納一筆很貴的費用。這些條件,對在城里打工的農民來講,確實是巨大的經濟壓力。
但在國家的重視之下,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正日益得到改善和解決,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國家正逐步確立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同時鼓勵社會辦學的方針,以多種形式滿足農民工家庭和子女教育的需要。雖然農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外部環境在不斷改善,但如何向農民工子女提供特殊的、規范的教育服務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家庭社會關系網絡與子女教育
社會關系網絡既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又是農民工在城市生活工作的主要資源。格蘭諾維特指出,經濟生活深深地“嵌入”社會網絡之中,人們可通過社會網絡來獲取信息、影響其他的社會資源。社會網絡實際起到了一種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一)原有社會關系的延續
社會學家波特首先開始注意社會資本概念在移民研究中的重要意義。他認為移民過程中的每個環節諸如決定是否移民,向何處遷移,以及在遷居地定居下來后如何適應當地的生活等都與移民的社會網絡有密切關系。 中國農村社會以血緣關系和“血緣的空間投影”地緣關系為基礎的初級關系已有幾千年的歷史。這是中國農民最為熟悉也最善于利用的一種社會關系。正是這種初級的社會聯系把人們按照差序的格局和關系的距離粘合在一起,逐步形成農民工在城市社會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對農民工來說,進入一個陌生的城市之后,原有的社會關系既為他們提供了物質上的支持,又滿足了他們精神上的需要。在問卷中對“如果您或您的家庭遇到困難,您會找誰幫忙”一題中有244人,即77.4%的農民工選擇“找在北京的親戚或老鄉幫忙”;而選擇“找自己所在轄區的負責人”、“向社會援助機構求助”和“找當地人中的朋友”的比例分別僅為:12.4%、5.4%和4.8%。原有的社會關系網絡為農民工提供了強大的精神支柱和社會后盾,能非常有效地減少他們的失范行為和心理問題。
(二)新型社會關系的建立
雖然和同質群體的交往是農民工社會網絡關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但加強同質群體間的溝通并非他們在城市中所要實現的最終目標。他們更希望以此為基礎獲得更多的和異質群體交流的機會,突破原有社會關系的限制,擴大自己社會網絡的范圍,以謀求更多的社會資本。
農民工雖然不斷努力創設新型的社會關系網絡,但其道路卻異常艱難,許多市民都回避與農民工有更深入的接觸。正如戴維·波普諾所言主導群體不愿與人分享自己已經掌握的社會權力。調查數據也反映了這一問題。在對“您對北京人的印象”的回答中,有120個農民工家長認為北京人對外地人歧視或冷漠,比例達38.1%,認為對北京人不了解的比例也達28.2%,而僅有33.7%的農民工認為北京人很熱情。問卷中詢問農民工在北京關系最好的朋友是否為當地人時,只有15.6%的人做出肯定的回答。當進一步問到朋友的職業時,數據顯示農民工的朋友職業地位也多與他們類似,以個體經營者和雇工為主。不管是否北京人,大多是基于工作關系而認識的伙伴,處于整個職業體系的中下層。
原有社會關系作用的減退和新型社會關系建立的艱難,造成農民工家庭社會網絡的匱乏。他們的社會關系網絡,不僅規模小、層次低,而且多是出于經濟方面的考慮,在文化和教育方面的比例較低,這嚴重制約了農民工子女接受更高層次教育和獲得更大發展的可能性。當他們在子女教育出現問題和困難之際,或者茫然無措,或者只能把希望寄托于學校和教師身上。對“如果您在教育孩子方面出現了疑問,您會怎么辦”(多選)的回答就反映了這樣的問題。其比例從高到低依次為:夫妻共同商量(35人、11.1%)、與校方及老師商量(231人、73.3%)、與親朋好友商量(55人、17.5%)、不知道該如何解決(152人、48.3%)、參考書刊(20人、6.3%)和咨詢教育專家(16人、5.1%),而最后兩個選項比例非常之低。
四、結論與對策
(一)結論
總之,社會資本的擁有量在一個家庭的生存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個家庭擁有的社會網絡越廣泛,社會關系類型越多樣,也就越有可能從中汲取各類知識和信息,從而積累更多的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
家庭的社會資源可通過再生產為子女所繼承。社會資源作為一種鑲嵌在關系網絡中的集體擁有的資源,隨著數量的增加往往能發揮比個人資源更重要的直接影響,當累積到一定程度時,父母的社會資本則會轉化為下一代人的先賦資源。社會學家林南指出社會資本在個人積累資本的初始階段有重要的影響,先賦的資本差異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著個人將來的資本累積量。社會關系廣泛的家庭能在無形中為子女提供豐富的信息。一個出身名門的人,往往能夠迅速地將他結識的各種人轉變成持久的社會資本,因為人們都愿意和他們保持來往,這些人的社會交往活動的生產效率會非常高。高層的社會地位和豐富的社會關系能形成良性循環,不斷提高整個家庭的社會資源質量,進而為子女教育和成長提供更為有效的幫助。
農民工父母大都從事的是經濟收入少、社會地位低的底層職業,他們的工作和生活都缺乏一般市民所普遍享有的各種社會保障。因而他們的社交圈子也比較狹窄,主要在農民工群體內部進行交往,雖然他們也努力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但當地市民對他們普遍持一種冷漠甚至歧視態度。利普賽特和本迪克斯兩位社會學家在《工業社會的社會流動》中曾指出,如果一個人出身于工人家庭,他受的教育或職業勸告很少,那么在進入學校時他為自己將來制定的工作計劃是很模糊的,并且在離開學校時他很可能會選擇他能夠從事的第一份工作。這樣,貧窮、缺乏教育、缺少個人“聯系”、缺少計劃,以及無法探討全部可得的工作機會等這些屬于工人階級家庭的特征便會一代代地傳下去。農民工家長不僅因為自身工作的局限,很難為子女提供切實可行的職業勸告和生活指導;而且他們在城市中缺少朋友特別是高層次高素質者的交往狀況也使其無法為自己的子女提供豐富的社會背景和暢通的信息渠道。因此,農民工家長社會資源貧乏的狀況在其子女身上得到了繼承和體現,為后代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在無形中設置了障礙。
(二)對策
雖然農民工家庭社會資源面臨總體不利的境況,但是,如果能夠根據其社會資本不足的現狀進行有目的性地改善,則不僅有助于流動家庭整體社會地位的提高,而且將積極推動其子女的教育與成長,針對上述問題應主要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與生活指導。
早在十九世紀末英美一些國家的教育改革者就試圖通過社會文化生活的改善來改造城市中的貧民,提高弱勢人群的生活自立能力,從而縮小他們與“特權階層”之間的鴻溝。借鑒社區改良運動的做法,我們一方面要向流動人口提供必需的職業教育,以適應目前工業化和城市建設的時代要求,如可采用成人業余學校或專門職業訓練班的形式;另一方面還要加強農民工城市生活指導教育,幫助他們盡快適應新的居住工作環境,同時提供各種家庭教育方面的咨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教育子女中的疑難問題。
第二,改革二元戶籍制度給農民工以平等國民待遇
計劃經濟下產生的二元戶籍制度顯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中人口流動和城鎮化的趨勢。進行戶籍制度的改革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之道。戶籍制度的改革主要目標是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口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放寬戶口遷移限制,為城鄉人口特別是人才的流動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同時逐步剝離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賦予戶口的諸多不合理功能,對與戶籍制度相關的一系列體制進行調整,給農民工以平等的國民待遇。
第三,幫助農民工家庭盡快融入城市社會關系網絡
農民工越是很好地融入聚居區內的生活,越是能盡快地和自己周圍的環境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也就越有可能盡快地為自己和家庭聚積起各類資本。因此,政府和當地社區應關注農民工聚居地帶社會資本的培養,加強當地農民工之間的良性互動,一方面在社區內廣泛開展一些大家所喜聞樂見的,并和農民工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另一方面日常社區管理中也可吸納農民工加入,賦予他們以真正的主人身份;此外還要加強農民工社區之間以及與本地居民區的交流,促使農民工家庭社會關系網絡的豐富化。
第四,加強家校合作充分發揮學校教育主導作用
基于農民工家庭基于匱乏的狀況,學校的主導作用更需要重視和發揮。公立學校應適當減少他們的教育費用或視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助;打工子弟學校要加強自身的建設,與公立學校進行教學、師資交流。家校合作可以從這幾方面著手:(1)創辦愛心基金會、愛心超市之類的組織,向有困難的農民工家庭伸出援助之手;(2)開辦家長學校,切實提高農民工家長的素質;(3)建立學校和家長定期聯系制度、家長和子女定期聯系制度、轉學跟蹤調查制度等,共同幫助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