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現代農村金融的運作方式——兼與傳統高利貸比較
佚名
【提要】本文以民國時期的長江中下游鄉村為具體考察對象,探析運作方式在該地的運用,并與傳統高利貸進行了比較,分別指出兩者在借貸對象、借貸手續、信用方式、借貸用途、借貸利率、借貸期限與償還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認為當時現代金融運作方式的實行已取得了顯著進步,這無疑加快了鄉村借貸關系現代化的進程。
【摘 要 題】近代史研究
【關 鍵 詞】長江中下游鄉村/現代農貸/運作方式
【 正 文】 在中國鄉村金融史上,民國時期是一個承前啟后、新舊更替的重要階段,最大的變化就是現代農村金融的產生。與私人、店鋪借貸、典當業借貸等傳統高利貸形式不同,現代農村金融運作主要是指專業農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政府銀行的農貸,此外還有與此相關的其他形式的借貸,如農民借貸所的借貸、農業倉庫的借貸、合作金庫借貸以及合作社借貸等。迄今,相關的研究成果還很少。筆者擬以現代農村金融比較發達的長江中下游地區為中心,對民國時期現代農村金融的歷程、運作方式、績效與不足等問題做一深入系統的探討,以豐富近代中國農村經濟史研究的內容。本文主要討論現代農村金融的運作方式,包括借貸對象、借貸手續、信用方式、借貸用途、借貸期限與償還、借貸利率等問題,同時注意與傳統高利貸進行比較,以發現二者的異同。 借貸對象 傳統高利貸者的貸款是直接貸款,一般無須中間轉手,而現代農業金融組織的貸放大多為間接轉貸。 銀行與農民之間就主要屬于間接借貸關系,它往往先貸給農民貸款所、合作金庫、農業倉庫以及合作社等,再由這些組織或直接或間接轉貸農民。我們可以從銀行的放款條例證明這一點。如1928年江蘇省農民銀行放款章程規定:“農民所組織之合作社乃其主要之放款對象?!保ㄗⅲ黑w宗煦:《江蘇省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臺北成文出版社、美國中文資料中心1977年版,第46203頁。)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以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及農民個人為放款對象,對合作社尤為重視”(注:國民黨黨史委員會:《革命》第八十四輯,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1977年版,第529頁。)。上海商業銀行農業貸款部也規定,以農業生產、運銷、信用以及兼營合作社和農業倉庫為貸款對象(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03頁。)。1940年,中國、、農民、中央信托局和農本局的農貸辦法規定:“農貸對象以農民團體或個人及農業改進機關所經營之事業為范圍?!保ㄗⅲ耗暇┲袊诙n案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二編,財政經濟八,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事實與規定基本吻合。如江蘇省農民銀行,1936年的調查表明,“該行歷年放款中合作放款恒居于首要之地位”,雖也曾貸款于未加入合作社的小農。但數量極少,到1934年已基本停止(注:趙宗煦:《江蘇省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46203~46205頁。)。中國農工銀行杭州分行也是如此,據1929~1933年的放款統計,合作社放款占92%強(注:實業部勞動年鑒編輯委員會:《民國二十二年中國勞動年鑒》第三編,1933年版,第57頁。)。 有人曾提出銀行應簡化營業層級,直接貸與農民,免除中間操縱(注:國綱:《投資農村》,《東方雜志》第32卷第5號,1935年3月;周杰人:《行憲后的蘇農展望》,《江蘇省農民銀行二十周年紀念刊》,1948年版,第21頁。),但正如吳承禧所言,銀行“必以農民分散,貸款沒有保障而裹足不前,所以,現在的農村投資,大都是通過合作社而實現的”(注:吳承禧:《中國銀行業的農業金融》,《雜志》第6卷第3期,1935年9月。)。林禮明形容銀行為“合作事業的保姆”(注:《江蘇省農民銀行二十周年紀念刊》,第24頁。 ),是非常恰當的。 合作金庫也是以合作社為主要農貸對象的。1936年12月實業部頒布的《合作金庫規程》就規定:“合作金庫以調劑合作事業資金為宗旨”,各級合作金庫的放款對象除了下一級金庫外,就是各級合作社聯合社和各地信用合作社(注:《革命文獻》第八十四輯,第620~621頁。)。農民貸款所發放的借貸對象有的為農民,有的為合作社。如浙江吳興縣農民借貸所,據1931年度的貸款統計,借貸對象全部為合作社(注:《民國二十一年中國勞動年鑒》第三編,1932年版,第58~59頁。)。農民借貸居絕大多數的情況比較少見。 與農民借貸關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是合作社。合作社可直接貸與農民,但它本身也是一個中介組織,其資金主要不是來自內部,而是銀行、農民貸款所以及合作金庫等機構的貸款。所以,合作社的身份具有兩重性,即相對于銀行是債務人,相對于社員或其他農民又是債權人。 傳統高利貸的貸款對象成分,地主、富農一般僅為百分之幾,絕大多數是貧農、雇農和中農等貧苦農民(注:李金錚:《民國時期長江中下游鄉村借貸之研究》,復旦大學博士后出站報告2001年,第21~28頁。)。與此相比,在現代農貸中,地主、富農的比例明顯增加。 據1932年江蘇省農民銀行指導的信用合作社貸款統計,借戶74.1%為中農、貧農,26.9%為地主、富農(注:駱耕漠:《信用合作事業與中國農民金融》,《中國農村》第1卷第2期,1934年11月。)。又據1935年江蘇省無錫東亭、吳江鈕匯、句容寨里3個農業倉庫的調查,押戶共計219戶,其中地主商人、大農、中農、小農、佃農分別為19戶、24戶、61戶、94戶、21戶(注:楊捷之:《中國農業倉庫之興起及其評價》續,《中國經濟》第3卷第10期,1935年10月。)。上面兩個統計說明,新式借貸的對象雖仍以中小農居多,但地主、富農也占到一定比例。其原因如后所述,現代農貸的貸款利率比高利貸低得多,貸得越多得利越大,地主、富農往往把持基層政權,將現代農貸轉貸農民。從貸款的實際數額而言,地主、富農的貸款額明顯高于普通農民,如上舉無錫、吳江、句容3個農倉,經營30畝以上的押戶占總押戶的18.6%,卻占押款的51.6%,其中50畝以上者僅為押戶的9.3%,卻占押款的32.6%(注:據楊捷之《中國農業倉庫之興起及其評價》續,《中國經濟》第3卷第10期,1935年10月。)。這一統計表明,中小農抵押戶數雖多,貸款數額卻少,大部押款是為地富所得的。 借貸手續 傳統高利貸借貸手續比較簡單,有的為口頭信用借貸,無須字據契約;有的為契約借貸,由當事人雙方和中保人畫押即可。與此相比,現代農村金融組織由于比較正規,借貸手續遠比民間借貸復雜。僅以合作社貸款為例做一說明: 就銀行對合作社的貸款而言,以20世紀30年代江蘇省農民銀行為例,它對合作社的貸款程序分為三步:第一步,先由借款合作社填具借款申請書、社員職員名單、社務業務進行狀況表、借款用途表、保證人抵押品調查表,而后連同該社章程及登記證等,送至該行審核。如非初次借款,除社章及登記證不必檢送外,其余各種表格仍須照填。第二步,該行接到申請書后,派員調查申請合作社的社員職員情況、社務業務情況以及抵押品、借貸用途等狀況。如認為可以放款時,就將放款核準書另附借據寄交借款申請合作社。該社將借據等填具后,送交該行審查,如無訛誤,即予貸放款項。第三步,合作社將款項轉貸給社員后,須在一星期內據實填具借貸用途報告書,以便覆核貸款。(注:趙宗煦:《江蘇省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46257~46260頁。) 上述銀行等機構向合作社的貸款手續,反過來說,也就是合作社向銀行等機構的借款手續。那么,社員向合作社申請借款的手續是如何辦理的呢?以江蘇無錫縣信用合作社為例,據1936年調查,先由各社員依照需要數目,擬定借額,說明用途,向合作社提出申請,合作社接到社員申請書后,即召開理事會,審查借款用途與數目是否符合,決定準駁,然后匯合總數,向江蘇省農民銀行申借。借入后,由各社員邀同其他二人,作為保證,訂立借約,領取款項(注:王亮豐等:《無錫縣合作社調查報告》,《農行月刊》第3卷第8期,1936年8月。)。如果屬于抵押借貸,還需要社員連同抵押品一并送交理事會審查。合作社理事會在審核社員借款時,特別注意社員的信用度,有的還專門成立了信用評定委員會,對社員信用度評出等級,理事會據此決定社員借款的信用方式,信用度越高,越有可能獲得個人信用貸款,反之就需要擔保人或抵押品。 信用方式 傳統高利貸的信用方式,個人信用和保證信用的借貸比例較大,抵押信用借貸比例較小。1934年長江中下游六省農民借貸的統計表明,前者占信用方式的53.7%。(注:據《農情報告》1934年11月第2年第11期計算。) 現代農村金融的信用方式,則明顯以抵押借貸居多。據1934年江蘇合作社社員借款的統計,信用借款僅占10%,動產、不動產、農產抵押借款分別占10%、55%、20%(注:鄭厚博:《中國合作運動研究》,農村經濟月刊社1936年版,第228頁。)。1929~1933年中國農工銀行杭州分行的合作社放款也表明,信用放款占19.2%,抵押放款占80.8%(注:據《革命文獻》第八十四輯第524~525頁計算。)。海寧縣農民銀行1933年的放款,也是抵押放款較多,占65.7%(注:樓荃:《海寧縣農民銀行設施之概要》,《浙江省建設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可見,現代農貸更注重避免貸款的風險性,這也是現代金融的共同特征。 信用放款是憑借信用或另覓妥保的貸款,毋庸細述,茲重點介紹抵押借貸方式。 在傳統高利貸的抵押借貸中,以土地抵押最為盛行。在這一點上,現代農貸與高利貸沒有什么區別。據20世紀30年代的統計,江蘇吳江縣震澤鎮江豐農工銀行的抵押貸款,以地契抵押最多,占放款總額的70~80%(注:趙宗煦:《江蘇省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46272~46273頁。)。江蘇省農民銀行向合作社發放青苗貸款,也大都以地契為抵押(注:《革命文獻》第八十四輯,第604頁;趙宗煦:《江蘇省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46195頁。)。 至于現代農貸的動產押款,種類甚廣,與高利貸也無多大差別。據1934年6月的統計,合作社向江蘇省農民銀行可以農產、絲綢、農具、衣飾等抵押借款,其中農產品以米、谷最多,其他為豆、麥、豆餅、棉花等(注:江蘇省農民銀行總行:《江蘇省農民銀行辦理農業倉庫及合作事業概況》,1933年版,第44~45頁。)。中國農民銀行南昌農民抵押貸款所,牲畜、農具、家具、農作物、銅錫器皿等均可質押貸款(注:張啟元等:《舊南昌市的金融業》,《南昌文史資料》第6輯,1989年,第54頁。)。南昌縣合作社的動產抵押放款,主要為布質衣服、金屬飾物、農產品和農具耕牛(注:孫兆乾:《江西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45301頁。)。上海商業銀行江寧縣湖熟鎮農民抵押貸款所,曾辦理衣類、金銀、銅錫器皿、耕牛、農產品等抵押業務(注:許治華:《民國時期的江寧金融業》,《江寧春秋》第6輯,1987年,第55頁。)。綜合以上動產抵押資料,農產品抵押貸款多為原價的60~70%之間,其他抵押品多在40%~50%左右。 借貸用途 傳統高利貸主要用于生活消費。據1929~1933年長江中下游六省的統計,農民借貸用于非生產者占負債戶的81.1%,占負債額的77%(注:據[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農業經濟論》第222~223頁計算,日本東京改造社昭和17年(1942)版。)?,F代農貸與傳統借貸迥然不同,它特別強調借貸用于生產經營。 以銀行而言,在20世紀30年代,如浙江余姚縣農民銀行、海寧縣農民銀行和諸暨縣農民借貸所,都規定以生產經營作為農貸用途(注:《革命文獻》第八十四輯,第526頁。)。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的農村合作社放款章程也規定,借貸必須用于購買種子、肥料、農業原料、畜種、飼料,購置或修理農具,修造農貸于房屋修建,制造、運銷和囤積農產品,償還因從事生產所欠之舊債(注:《革命文獻》第八十四輯,第531頁。)。在20世紀40年代,四聯總處1940~1942年關于四行局的農貸方針,也始終以增加農業生產、興修水利、農業推廣、農村副業、農產運銷等為農貸主要用途(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二編,財政經濟八,第47頁。)。中國農民銀行與浙江省合作事業管理處訂立的1947年度農貸計劃,包括農業生產、農田水利、農業推廣、農村副業、土地金融貸款等,具體類別達35種(注:《浙江省三十六年度農貸計劃要點》,《浙江經濟》第2卷第2期,1947年2月。)。 與上述銀行對合作社的放款規定一致,合作社對于社員的貸款也強調必須用于生產及其他正當用途。在20世紀30年代,如江蘇省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放款以貸于社員正當用途為限”(注:《革命文獻》第八十四輯,第512頁。)。吳縣府巷信用合作社的規定更為具體,社員請求本社放款,必須符合以下用途:“1.購置種子、肥料。2.購買農具、車輛、船只。3.修蓋房屋,掘河筑堤,灌溉排水。4.經營副業及贖置田地。5.其他生產上必須之用途”(注:《革命文獻》第八十六輯,第141頁。)。 農貸是否真正用于生產用途了呢? 貸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費的情況較為少見,而且此類狀況多發生在一地剛開始進行新式農貸之時,農民多利用低利借貸償還舊的高利貸,與借高利貸還高利貸有質的差別,借高利貸還高利貸的結果仍舊是陷于高利貸剝削,以低利借款償還舊債則對擺脫高利貸剝削,解燃眉之急能起到一定作用。 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情況最為普遍。如中國農工銀行杭州分行1931~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用于生產經營者達90%(注:據《民國二十二年中國勞動年鑒》第三編第59頁計算。)。中國農民銀行1935~1936年的合作社貸款,用于生產經營者達92.8%(注:據蕭覺非《一年來中國農民銀行之合作事業》計算,《農友》第5卷第1卷,1937年1月。)。1933年10月安徽省合作貸款的統計表明,用于購置牲畜、農具、種子、肥料、開墾土地、贖地、修圩等生產用途者占86.6%(注:《民國二十二年中國勞動年鑒》第三編,第141頁。)。江蘇省農民銀行1936年的業務報告也顯示,丹陽、溧水、阜寧三縣合作社的放款,用于購置肥料、種子、牲畜、農具、飼料、墾殖等生產用途者達96.6%(注:據[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農業經濟論》第342~343頁計算。)。又據四聯總處1946年9月對各類農貸及投資結余的統計,長江中下游各省的農貸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農田水利、農業推廣、農產運銷和農村副業等(注:壽進文:《論當前的農貸》,《新中華》第5卷第6期,1947年3月。)。中國農民銀行1947年辦理安徽淮汛重災區的貸款,用于種子、農具、肥料、牲畜者占貸放總額的99.9%(注:戴維德:《皖省淮汛重災區貸款的效果》,《中農月刊》第8卷第8期,1947年8月。)。臺灣學者賴建成認為,合作社社員的貸款91%以上用于非生產用途(注:賴建成:《近代中國合作經濟運動——社會經濟史的》,臺北正中書局1980年版,第122頁。)。根據筆者的考證,賴氏的這一推論顯屬誤斷。 正由于現代農貸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所以對于農民補充生產資料,增加家庭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