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視角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建思考
祝健
摘要:“三農”發展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是現階段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心所在,而加快農村金融改革,完善農村金融體系,顯著增強其為“三農”服務的功能,又是中國新一輪金融改革的關鍵。文章概述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歷史進程及其特征,并對其所凸顯的“機構路徑”依賴進行反思,得出基于“功能”視角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建的大體框架。
關鍵詞:“三農”發展;金融服務;“功能”視角;體系構建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特征 中國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是伴隨著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經歷了1951-1957年的創建階段,1958-1978年的動蕩階段,1979-1983年的恢復調整階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階段。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舉措很多,主要圍繞著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調整、完善以及非正規金融組織的清理整頓,注重的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形態,忽視農戶、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對金融資源多層次、多元化的需求和農村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走的是一條典型的“機構路徑”。該改革路徑有兩個重要特征:農村金融體系的每一次變動,都是圍繞著金融機構的合、分、起、落等調整來進行;金融機構的調整基本上屬于一種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行為,這與中國農村經濟制度自下而上、誘發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結果是,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的界定和職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難以真正體現農戶的意愿和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并提高農村金融自身的經營效率。 “機構路徑”的改革思路,其實是長期以來在理論上指導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金融機構觀”的產物。金融機構觀的分析隱含一個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體系的內部金融機構與組織結構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標就是要找到這一結構,并幫助所有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 二、對農村金融體系演變“機構路徑”的反思 金融機構改革的舉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問題卻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這是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依賴“機構路徑”的問題所在。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經過多年的調整和完善雖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單一的國家銀行系統逐步發展為以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組成的主導型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這一體系及其中的金融機構是否有效地發揮了為“三農”服務的金融功能?中國農村金融“機構路徑”改革的實踐表明,不基于農村經濟發展現實以及由此決定的對農村金融的需求來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而僅僅從機構調整入手人為架構金融體系是難以達到經濟﹑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的。 第一,忽視了金融功能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村金融產生于農村經濟的土壤,農村經濟發展及農村經濟主體的金融需求決定農村金融的服務功能,農村經濟決定農村金融;反之,農村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但是,從現行農村金融體系的服務功能來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這種聯動關系遠沒有建立。農業發展銀行日益成為單純收購糧棉油的政策性銀行;農業銀行撤離農村區域,逐步脫離農村金融體系;作為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一社難支“三農”。為何農村金融機構越改革、越調整,農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難以滿足?問題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門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視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三農”發展,沒有功能健全的農村金融支持體系是難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質決定了金融體系的功能主要有3種:投融資功能、金融服務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資功能是金融業最基本的功能。隨著經濟貨幣化、信用化的進一步發展,金融體系的支付結算等服務功能、動員儲蓄﹑資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風險管理功能和經營監管功能越來越重要。根據金融功能觀,執行農村金融服務功能的載體可以是各種金融機構,一項金融業務可以是幾種功能的組合體,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產品來實現。 第三,忽視了競爭機制的培育對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關鍵作用。有效運轉的農村金融體系離不開農村金融競爭機制的培育。農村金融競爭機制的完善,不僅需要規范發展現有的金融機構,而且還要注重培育新的農村金融競爭主體,使不同所有制性質的金融機構之間適度競爭,共同發展。但長期以來,基于“金融機構觀”的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忽視了金融競爭機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和以競爭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無法促進農村金融同業的良性競爭;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使資不抵債、虧損嚴重的金融機構無法退出,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無法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使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成為可能。 第四,忽視了金融創新對農村金融體系完善的促進作用。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服務范圍狹小,而且品種少、結構單一,根本無法滿足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力度不足,沒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金融創新缺乏內在動力。另一方面,忽視金融法律、監管、信用擔保、信息、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設,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 第五,忽視了政府扶持對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重要作用。實際上,中國農村金融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存在,導致農村金融市場失靈的現象比其他市場更為嚴重,完全依靠市場機制無法培育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農村金融體系,因此,政府的適當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國,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干預完全采取第一種路徑,由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政府直接經營農村金融。步入市場經濟軌道后的相當一段時期,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專門的中央銀行,政府被迫放棄第一種路徑,但同時仍然沒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徑,政府介入要么陷于嚴重缺失狀態,要么干預過度。鑒于中國農村金融發展的現實,政府應將政策著重于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從邏輯上說,基礎設施建設是農村金融體系的起點,是構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從內容上看,農村金融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法律體系、稅收優惠體系、監管體系、信用擔保體系、資金支持體系、信息和技術支持體系、人才儲備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