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與對策研究
任月 陳科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呼聲日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而我國現今農村養老保障仍存在著覆蓋面狹窄、保障水平低、管理體制差等諸多問題。重視并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于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盡快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減少社會沖突和矛盾,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是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要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老年保障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現今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卻呈現出明顯的“二元化”結構,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人為地把大量農村人口阻隔在農村,使得農村人口養老保障形勢更為嚴峻。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 (一)農村養老保障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一直限于“困難的人”、“ 光榮的人”和“富裕的人”,農村的大多數人由于種種原因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相關的調查顯示,占人口總數20%的城鎮居民,享受全國89%的社會保障,占人口8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到了社會11%的社會保障,在縣城以下集體單位的1 000多萬職工和2 000多萬城鎮個體經營者基本上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 (二)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挑戰 家庭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國無論是社會制度的變遷、家庭結構的變化還是生活方式的改變中都始終保持著傳統式家庭關系:父母有養育子女的責任,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責任,代代相傳。大量資料調查顯示,在我國需要生活上照料的老人95%以上住在家庭,他們主要靠配偶和子女照料。而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其所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子女的贍養壓力增大。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使獨生子女家庭成為我國農村主要的家庭構成模式,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來臨,80年代后的獨生子女,面臨著承擔四個老人的贍養義務,同時還有一至二個子女的負擔。(2)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給家庭贍養帶來了負面影響。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內地農村人口大量向經濟較發達的城鎮流動,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3)隨著農民觀念和家庭規模的變化,傳統的大家庭模式正在被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家庭養老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 (三)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較低 事實上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一直都是一項技術和管理水平要求都很高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存在著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對管理水平的要求也很嚴格,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做法就是管理、繳費和實施的使用三權分離,互相監督,這樣才能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使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過程更加順利,使基金的運營更加暢通;但就我國現行的農村保障基金的管理辦法卻是管理、繳費和實施使用三權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擠占、挪用、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農村養老保障的現行制度和法規與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協調 從現狀來看,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障的制度和法規與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并不協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為中心的正規保障。近幾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人均可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大量農村人口離開土地涌入城鎮的原因,使得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不斷弱化。根據中國國土資源公報,2002年全國可耕種的土地面積12 593萬公頃,666個縣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的國際警戒線以下,而且正以平均每年300萬~400萬畝的數度遞減。其次,新型的社區養老和商業養老保障模式僅僅在少數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和農村較富裕的家庭存在,很難推廣普及。與此同時,我國老齡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老年人比重達7.51%的農村老齡化壓力更加不言而喻。面對著農村老年群體的不斷擴大,老有所養的問題日益突出,已經不再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土地政策,發揮土地保障的實質性作用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十分不平衡的這一特殊國情,要全面建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就我國目前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來看,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當前,農民的養老保障最重要的確實就是確保農民的土地保障,土地保障也是農民最基本的保障,因此,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障政策來保護農民的土地資源——農民的“命根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正探索把土地作為一種社會保障來入股等一些新機制,如建立“純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純粹的農民(純農民)是指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可以為其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原則上所有的農民都有義務參加社會養老保障,同時其養老金制度必須適合他們的特點和需要,以土地生產出來的農產品換保障的方式建立純農民養老金制度是現實可行的。所謂“產品換保障”,是以產品換保障機構為中介,直接以指定農產品繳納保費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方法。指定農產品以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為主要對象,各地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實施產品換保障的農產品。產品換保障機構是在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機構基本功能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增添產品換保障功能改造而來的,其主要職能是促使農產品向貨幣的轉換,并將轉換后的貨幣作為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