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張毅 郭宇涵 劉菲
摘要:2010年初河北省開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本文以對河北省鹿泉棗強地區的調查為基礎,分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之前政策相比較具有的優勢,分析制度存在的缺陷,為今后新農保的普及提供一些依據。
關鍵詞:新農保 養老保險 農村
0 引言
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解決老年人生活保障問題的重要措施,在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國務院于2009年發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建立新農保試點,并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農民的全覆蓋。本文依托于對鹿泉、棗強地區的調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過程進行梳理,立足于新、老農保的對比,分析新農保的優勢,對新農保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 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所具有的優點
1.1 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強化政府責任 老農保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在絕大部分地區,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實行的是個人的完全積累模式,本質上是農民的一個長期積累。這是老農保難以取得成功的一個主要原因。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改變了養老金完全由個人賬戶累計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55元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其余50%有地方財政承擔。另外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這一特點,使之與老農保相比,更具社會性、福利性,對農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保參保率低的問題。截至6月底18個新農保試點縣(市)平均參保率達到91.4%,有82.3萬名60周歲以上農村老人領取了養老金。而在2008年,這一參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調整機制 老農保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取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額。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引入了待遇調整機制,會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動,適時地對基礎養老金和繳費檔次設置:國家會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也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此外,政府會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待遇調整機制的建立,能夠更好的增加農民參保的熱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國經濟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隨之而來的,居民收入、物價水平也在不斷的增長。假如不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會的需要。就如老農保每月2元~20元的繳費標準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銜接性 老農保很少考慮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養老保險的開展。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之初,既考慮了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此外也考慮了老農保與新農保的銜接問題。
1.4 強化基金管理與監督 老農保的基金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原處長就因挪用農村養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農?;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同時,基金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再從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強調了社會保障、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2 新農保推進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2.1 新農保的保障水平較低 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整體較低,農民的可支配收入較少,所以農民的繳費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棗強地區,選擇100元繳費標準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選擇的1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后,每個月可以領取約65元的養老金。按照最高檔5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后,每個月可以領取約105元的養老金。而據河北統計局的統計,2008年我省農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為3125.55元,即每月約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養老金都很難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區的農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遠高于65元的養老金??梢娦罗r保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農保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體企業都已關停,加之農村整體經濟實力較弱,在絕大部分地區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在調查過程中,僅有發展集體企業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極少數幾個村子對農民進行了新農保進行了補貼。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我們大力發展工業,發展集體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有財力實現“以工反農”,促進城鄉社會保障事業的協調發展。
2.3 保富不保貧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實際上主要吸納了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農民,而對于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特別是對那些既沒有經濟能力的又需贍養老人的一部分困難群體吸納不進來,他們享受不到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應當考慮由財政為這一部分困難群體提供一些額外的補貼,使其有機會享受的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
2.4 半強迫性質 2009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是很多農民產生了反感,同時也使得一部分無子女贍養的老人領不到養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級壓任務、定指標的情況,各級干部為逐政績,在考核中爭佳績,對農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參保。
2.5 一縣一策,不利整合 新農保中央發布了指導意見,但由縣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政策,組織實施。雖實現了因地制宜,對當地農民有一定利處。但導致新農保在各地政策不盡相同,存在一些差異,這就為以后制度的銜接和統籌層次的調高贈加了難度。例如鹿泉和棗強地區,新農保的補繳情況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進行了補繳,棗強地區僅2000余人選擇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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