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思考與對策
范欣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解決我國農民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后顧之憂,降低農村老齡人口晚年生活風險,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加快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分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策略。
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特殊內容,是指在國家政策引導下,農民自愿參加,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托,以農村人口為對象而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隨著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速度的加快,廣大農民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十七屆三中全會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高度重視,就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推進的措施。
1、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這兩類傳統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續弱化,放大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社會風險。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存在著許多問題。
1.1設置模式不合理,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意識不強
由于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并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個繳費檔次。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農民對社保政策關注不夠或尚存疑慮,對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選擇每月2元的最低檔次保費,不能真正發揮養老功能,養老保障的目的難以實現。保障水平偏低,無法達到“老有所養”的初衷。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其中“集體補助為輔”難以落實。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經濟逐步萎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導致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成為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保,而農民參保并沒有得到直接財政支持。因而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農村個人強制儲蓄型養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具有社會性和保障性。這也是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未能展開的重要原因。
1.3農民工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并不迫切
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 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在政府投人和資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況下,農民工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數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民不愿意逐年繳費參加社保,感覺不僅要“自己養自己”,還要“出錢養活龐大的農保機構與人員”,難以獲得他們的認同與支持。對農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補貼這種很多年以后才能領取的待遇,農民工更看重現實收人。
1.4城鄉一體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存在難點
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被征地農民。對這些必須納人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鎮保障水平,不利于促進農民向城鎮集中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的繳納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繳納的保費標準為城鎮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其中企業應負擔20%,這就基本排除了沒有集體企業或村集體經濟薄弱的失地農民進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可能。
1.5家庭養老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
愛老、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以土地保障為依托的養老模式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均耕地減少,農業人口在逐步減少,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傳統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礎正在逐漸動搖,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許多地方的被征地農民陷人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的尷尬境地。這中情況既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也會滋生一系列復雜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對策
2.1發揮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主要由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農村社會保險中的責任,建立以財政補貼為主導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2.2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
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城鄉統籌發展方向,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將享受到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參保模式:“基礎養老金十個人賬戶”。農民轉居后,便可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過渡。
2.3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很大,廣大農村地區更是千差萬別。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保險意識等方面的制約,應允分考慮目前農村勞動者繳費能力有限,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同一地區農民之間,其收人狀況和生活成本存在較大差距。這種差距應成為設定繳費基數和養老金標準的依據,既要真正發揮保障作用,又要根據各地的人均財力和農民人均年收人的實際水平,繳費基數和基本養老金的確定可本著低水平進人的原則,并隨著人均財力和農民人均年收人的增長“水漲船高”。
2.4健全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是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關鍵。然而,僅憑借存人銀行、購買國債、繳存財政專戶取得利息等手段,無法保證兌付要求。為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應建立較高層次的基金管理中心.組建一支懂金融、會運營的基金管理隊伍,通過統一規范的管理和運作,達到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增值要求,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干預基金的正常使用。要在國家金融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改進投資方式,拓展投資渠道,制定優惠政策,增加運營工具,調動各有關金融機構參與管理運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基金運營的收益率。
2.5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
在制度建設中,法律是最穩定、最具說服力和感召力的制度形式。它不僅具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效能,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幫助人們克服對風險的恐懼,增強人們對制度的信任程度。因此應大力加快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明確農民享有與城鎮職工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障的基本權利,也是建立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信任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工作。目前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結語
改革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真正實現農民老有所養,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客觀要求,是促進經濟發展、維護農民權益和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它給農民帶來福扯,體現了社會公平,對推進農村的全面改革,發展農村生產力,維護農村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