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道德實踐及其經營績效優化
王月紅 白建武
內容摘要:企業的道德實踐在經營績效優化中具有雙重性:具有凝聚、效率、約束、輻射和信譽等功能,能夠促使經營績效優化;又因自身具有層次性、互動性,產品具有公共物品性的特點,阻礙以上功能的發揮,致使道德實踐陷入困境。本文認為,走出這一困境有賴于合理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道德實踐 道德缺失 經營績效 制度安排
經濟利益是企業最基本的目標,也是企業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動力,這決定了企業的利己本性。但是,任何企業不是純粹的經濟機器,而是存在于社會之中并且必須依靠社會環境才能生存,這又決定了企業的公益本性。所以,道德責任與經濟利益一樣是企業必須正視和面對的,而且企業的長遠發展依賴于二者的相輔相成。佩因認為,社會衡量一個公司取得成功的全新標準正在形成,這一標準整合了道德和財務兩個維度。在道德和財務中,道德是財務業績的基石。羅賓斯也認為,足夠的證據表明,一個公司的道德行為并沒有明顯降低其長期經濟績效,公司的道德行為與經濟效益之間存在著一種正相關關系。因此,企業經營績效的優化不單取決于利潤最大化的追求,還取決于主體的道德實踐。
企業道德實踐在其經營績效優化中的作用
道德實踐是行為主體在一定的道德意識支配下,自覺選擇和實踐而產生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作為人類實踐方式的一種特殊形式,道德實踐一方面通過輿論和教育,在主體的心理和意識中,形成善惡觀念、情感和意向,由此促使主體主動地去實現一定的目標;另一方面,又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規章制度,約束主體的行為并調試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企業經營行為是一種人類行為,也可以從道德角度對其進行評價。如果經營活動的所有參與者中任何一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或忽視行為的道德性,企業將難以為繼。企業的道德實踐在其經營績效優化中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凝聚、激勵功能。任何企業都具有組織內部人際關系的情感性傾向這一共同的特點。因此,企業組織可以借助道德情感的紐帶來維系和凝聚其員工。另外,企業經濟效益的取得歸根到底取決于企業員工生產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如果可以自由選擇,人顯然更愿意在道德氛圍好的企業里工作。因此要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除了要滿足員工的物質與精神方面的需要外,還需要通過企業的道德實踐來施與影響。
效率功能。首先,誠實、守信等道德準則具有積極的信息功能,可以減少企業經營中排除各種無效、虛假信息進而獲得有效信息的成本。其次,降低運營成本。一些職能部門可以證明,企業能夠因道德實踐活動而獲得撥款和獎勵,從而促成運營成本的降低和營業收入的增加。再次,由于道德約束較法律約束而言,靈活性較大,因而同一行為規范以道德戒律形式構成的約束就比以法律形式構成的約束給個人創新造成的人為限制更少,這為企業管理者和員工的經營創新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約束功能。道德實踐是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的作用使企業形成一種道德自覺。由于是自主選擇,所以這種自覺一旦確立,它就比法規約束的效果更顯著,作用時間更長久,作用范圍也更廣泛。
輻射與信譽功能。企業的道德實踐通過社會活動作用于社會,可以使企業在公眾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形象,這種形象是企業取信于公眾的重要資源,可以使公眾對本企業產品、品牌具有長久的忠誠度,從而提升企業的形象和影響力。
阻礙企業道德實踐發揮作用的內部因素
企業的道德實踐在其經營績效優化中的必要性及其作用是勿庸置疑的,然而在現實中,諸如只顧經濟效益、在經營活動中不守信用、不踐成約、虛假宣傳,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種種企業道德缺失癥,使道德實踐的困境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固然有企業經營惟利是圖等因素,但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考察,把道德實踐看作是道德市場上的行為,人們互相交換其產品——良好的道德環境,那么可以發現,由于道德實踐及其產品的特點使得人們對其供求達不到均衡也是導致困境產生的原因。
(一)道德實踐的層次性
從廣義道德實踐的層次性來看,現實中的道德實踐是有層次的:第一,極端利己實踐,其特征為損人利己;第二,一般利己實踐,其特征為專心利己,但不損人;第三,一般利他實踐,其特征為在維護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謀求正當的個人利益;第四,純粹利他實踐,其特征是專門利人,毫不利己。第一層次的實踐其實是一種敗德實踐,其產品為惡劣的道德環境,在市場上,作為組織的企業對其需求為零,但是,從供給的方面來考慮,不排除某些企業鋌而走險,損人利己,致使一定的供給量作為損害良好道德環境因素的形式存在。第二層次的實踐,企業組織以不損壞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為底線,一心謀求個體的經營績效,雖然在主觀上它所做的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但客觀上它努力的結果也有利于他人和社會。目前來講,這一層次的道德實踐供給量較大。第三層次的道德實踐,主觀上為他人謀利益,客觀上也有利于自己。在市場上,由于這種實踐生產的道德環境比較優良,對優化企業經營績效很有益,因此,企業組織對其需求量比較大,從供給方面考慮,相對于前兩種實踐而言,這種實踐的成本較大,因此,其供給量相對較少。第四層次的道德實踐是最高實踐,但對于企業組織來講,經濟利益是其最基本的追求,這種毫不利己的實踐是不可能有供給的。總之,無論哪一層次的道德實踐都有供求均衡的問題,若供求不均衡,道德實踐就會陷入困境。
(二)道德實踐的互動性
從道德實踐的互動性來看,任何道德實踐都不單單是一個企業的行為,它同時也是企業組織全體的行為。每一個企業的道德實踐不僅影響其他企業,而且也受其他企業影響,企業的道德實踐不可能在單一的、靜止的狀態下進行,而是在雙向或多向的、運動的狀態下進行,每一企業都要面臨與其他企業進行博弈的問題。博弈論認為,企業總是尋找對自己最優的策略并由此形成一個均衡狀態。道德缺失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經濟學分析表明經濟活動主體是否選擇違約,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當違約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將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便會選擇違約,反之亦然。在道德環境好、市場監督機制健全的社會,違約成本高于收益。因此,博弈各方最終結果是誠實守信是最優的策略。而在道德環境不太好,市場監督機制不健全的社會里,道德缺失者可以獲得額外收益,違約收益高于成本,所以他的最優策略就是不講道德。當其他的市場主體發現道德缺失者可以獲得額外收益,而自己因為講道德卻受到了利益損失時,他們也會將不講道德作為最優策略。這樣,整個社會的道德度隨之降低,道德環境會惡化。 (三)道德實踐產品的公共物品性
在經濟學理論上,公共物品在消費上既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顯然,道德實踐的產品——良好的道德環境也具有這樣的特點,因而也是公共物品。道德實踐產品作為公共物品,就使它很難克服“搭便車”的行為。現實中,某企業總是處在與其他企業和社會的一定利益關系中,這就決定了企業在進行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時必然要進行利益權衡。盡管市場中的企業都對獲得諸如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互惠互利等良好的道德環境有著共同的需求,但他們不愿承擔為獲得這一公共物品而要付出的成本。因為他們知道,從這種公共產品中的得益在結果上是相等的,然而每個人投入的成本可以不同,成本收益比可以有差別,那么不付出或少付出成本就是現實的。因此,“除非在集團成員同意分擔實現集團目標所需的成本的情況下給予他們不同與共同或集團利益的獨立的激勵,或者除非強迫他們這么做,不然的話,如果一個大集團中的成員有理性地尋求使他們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們不會采取行動以增進他們的共同目標或集團目標”。這一因素致使道德實踐產品供給不足。即便某些企業一開始出于非利益因素考慮,愿意承擔生產道德實踐產品的成本,但是由于個別企業承擔成本的能力總是有限的,相對于龐大的對該公共物品的需求而言,這一由個別企業提供的供給量依然是嚴重不足的。
促進企業道德實踐在其經營績效中發揮作用的制度安排
道德實踐在功能上具有雙重性:作為一種特殊的實踐方式,它在企業經營績效優化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這種功能的發揮也往往因其本身的特點而受到阻礙。因此,創建一個良好的道德環境,單單依靠企業的道德實踐是不夠的。道德和法制是調適社會關系的兩種方式,在功能上二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滲透、相輔相成。
(一)確立合理的道德實踐目標
從根本上說,道德是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道德實踐的狀況最終要取決于社會經濟基礎的狀況,在一般情況下,經濟基礎水平越高,道德實踐的層次也越高。此外,道德實踐的發展總是在原有的、經過長久積淀而形成的、一定基礎上的漸進式發展,因此當前道德實踐的狀況必然受到既有基礎的制約。根據以上規律,我們在確立道德實踐的目標時,就不能不切實際地設計、規劃,并強求企業達到某種道德實踐的理想狀態。譬如,如果企業只是把“毫不利己、專門利人”這一最高層次的道德實踐作為唯一目標,忽視較低層次的道德實踐與現實經濟基礎狀況的相適性,那么勢必否定和壓抑企業正當的利益和要求,使道德實踐中的他律和自律產生背反。因此,既瞄準道德建設的最高目標,又注重確立與現實經濟基礎相適應、與企業現實情況相吻合的目標,才是明智的選擇。
(二)構建“義利雙收”的制度安排
傳統“重義輕利”道德觀念的形成與其說是個人行為選擇使然,還不如說是制度局限使然。其實,“義利雙收”并非不切實際的幻想,只要科學地設計制度安排可以實現這一目標。這種制度安排的關鍵在于道德實踐的收益。企業進行道德實踐的產品是公共物品,具有外部經濟性。因此,首先要在他們獲得的平均收益之外給予與其外溢收益相稱的額外補償,使得企業不再因為道德實踐的成本與收益不相稱而喪失積極性;其次,這種制度安排還要有鼓勵道德實踐的激勵機制。在補償外溢收益的基礎上再給予這些企業一定的獎勵,從而使道德實踐可以成為人們謀取現實利益的有效途徑。另外,這種制度安排還要能夠增加敗德實踐的成本。由于道德實踐的雙向互動性,如果某些企業,選擇敗德實踐,那么,他所獲得的收益就都是源于他人的成本付出。因此,完善的制度安排還要能夠對敗德行為嚴懲不貸,讓其負擔應有的成本,最終使敗德者因懼怕高昂的成本而消除敗德的動機。
(三)構建增強道德規范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傳統的道德建設往往單純地停留在價值觀念、行為規范的宣傳和教育上,不太注重將這種道德觀念付諸于實踐的制度安排。其實,要增強道德規范的可操作性,首先就可以將一些最基本的、大多數企業都能較容易做到的道德規范以法規的形式出現,這樣,一方面企業道德實踐狀況有了一個參照標準,從而可以較好地對照實施其道德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政府還可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發展逐次提高這一法規所規定的道德規范的層次,從而督促企業也隨之提高自己的道德實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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