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的特點及社會中介評價機制比較
李國倉 米紅
[摘 要]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是衡量高等教育成敗的關鍵。科學的質量評價體系應包括多元的評價主體、評價目標、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等。本文以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為切入點,對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中日兩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中的現狀及扮演角色進行了比較分析,指出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我國高等教育領域面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
[關鍵詞]高等教育質量; 社會中介; 評價機制
[中圖分類號]G64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0717(2007)04003604The Comparis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er
Education's Quality Evaluation and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Social Agency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LI Guocang,MI Ho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ducation,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China)Abstract:The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s the key to evaluate the higher education's achievements. A scientific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must involve the multi-evaluation body, evaluation target, evaluation method, evaluation criterion and so on. The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social agency in the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It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social agency faces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and offers some resolving tactics.
Key words: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social agency; evaluation mechanism
一、 自評為主的日本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日本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從總體上看,先是遵循美國型的自我評價路線,后來從國立大學開始逐步依照英國型的第三方評價路線,即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發展。早在1991年7月日本文部科學省就在《大學設置基準》中明確規定:“為了提高教育和研究水平,實現大學的辦學目的和社會使命,大學必須就學校教育、研究狀況實行自我檢查和自我評價。為了開展自我檢查和自我評價,大學應制定相應的評價項目,建立必要的評價機制。”[1]以此為契機,實施自我評價,建立自我評價制度,成立指導實施自我評價的組織機構,成為當時日本各所大學評價改革方面的重要內容。自從以法律條文形式規定了大學具有自我檢查、評價的義務后,日本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開始步入以自我檢查、自我評價為主的評價模式。這種評價模式,充分發揮了各所大學的評價管理權利,使其可以根據本校的教育目的、理念以及學生和社會需求,根據大學自我檢查和自我評價的宗旨,設立適當評價項目,制定符合本校的評價標準,建立形式不一的評價制度。從1991~1997年,“80%的日本高等教育機構(所有國立、公立和私立大學)都實施了自我評價,有的學校還實施了2輪或3輪自我評價”[2]。
因此,日本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盡管不是事先設立由文部科學省統一領導的大學評價機構,而是由大學根據各自的方法進行自我檢查與評價,但日本大學在自我評價過程中已形成一套相對穩定的自我評價模式。據日本總務廳行政監察局對大學行政現狀的調查結果表明,日本大學自我檢查和評價的程序一般為:首先收集和分析有關大學實態的基礎性信息;其次在判斷信息準確率的基礎上,對收集和分析工作做檢查和評價;最后,按照事前的設定目標和基準,有效地判斷檢查結果,積極尋找改善途徑并做出評價。所以,日本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采用了在大學審議會和大學基準協會指導下的高校內部自我檢查、自我評價模式,賦予各高校以充分的評價自主權。各所大學的自我評價目標、主體、方法都帶有自身的特色,有的大學每年都要設立特定的專題進行評價,有的大學一年同時設立好幾個專題進行評價,雖然采取形式不一,但基本宗旨都是為了對學校的教育水平、科學研究水平、人員素質和辦學條件做出評價,從而提高高等教育質量。
二、我國行政主導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制度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它是在教育領域內在需求和外在因素制約下,由政府部門組織、管理下產生的結果。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影響,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產生伊始就帶有濃厚的行政導向和長官意圖,含有較多經驗主義因素,主要表現為:行政導向、長官意圖在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目標的確定、評價方案的制訂乃至實施過程中都有至關重要的影響;評價方案是行政運作的結果;缺乏有力的科學研究支持;評價只體現對現存人事、招生就業乃至教學等制度規則的維護;在價值方向上只突出政府自身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對科研成果的排斥或輕視;評價標準整齊劃一,難以兼顧到高等院校的具體情況和社會其它方面的利益;有些項目帶有明顯的形式主義色彩等。這種體系明顯不利于把評價工作真正納入到高等教育質量評價中去。與同時期的日本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相反,這一時期我國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將各類高等教育機構置于被動的受評地位,各類高等教育機構根本無權似乎也沒有必要對自己的教育質量做出獨立自主的系統評價,高等教育質量評價只是政府的份內工作,這極大地制約了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的科學構建。
20世紀90年代以后,作為“計劃經濟體制最后一個堡壘”的高等教育事業,受到市場經濟多元利益主體的沖擊。人事制度改革、大學招生制度演變、大眾化快速推進、大學畢業生就業機制變化、高等教育由社會的邊緣地帶走向中心地帶,諸多因素形成的合力推動著社會各個階層、不同利益群體對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的關注。高等教育質量評價機制開始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單一性操作行為向多元的評價主體、目標、指標、方法演變。政府評價開始通過各種途徑激發各個高校開展自我檢查、自我評價的潛能,評價開始向多緯度、多元化方向轉變,注重把政府的專家評價和院校的自我評價有機結合起來,院校也開始把最終的評價結果視為一種可能為自身帶來發展機會的指標,從而主動自覺地參與到高等教育評價中。評價思想上的這種轉變,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的發展。
三、 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中日兩國的不同地位
日本以自我檢查、自我評價為主要特征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高等教育的辦學質量,但是隨著實踐發展,這種以高等學校為單一主體的評價模式也逐漸暴露出許多不足之處。
首先,這種評價機制的主體和客體都是大學自身,致使大學在制定評價目標、方法,分析評價過程中收集到的數據,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無法保證評價結果客觀公正;其次,受評價主體身份限制,評價的最終結果缺乏實際效力,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最后,各所大學的自我評價往往過于簡單形式化,帶有很強的任務性。針對這種現象,日本政府和社會在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引入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即由第三方就大學的自我評價進行再評價,或者由第三方對大學直接實施評價。日本國立大學實施行政法人化改革后,更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由獨立于政府和大學的社會中介評價機構——大學評價和學位授予委員會,負責對高校的評價結果進行再檢查和評價,或者直接對高校進行教學質量評價,由其做出的最后質量評價鑒定將通知各獨立法人和審議會,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社會評價機制的介入,彌補了單獨由各個高等教育機構進行自我評價的不足,不僅為評價結果的客觀性提供了保障機制,同時由于評價結果好壞將最終影響到各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規模、專業設置、資金來源等方方面面,因而也極大地提高了高校自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科學性、客觀性、權威性,已在日本高等教育評價體系中逐漸確立,并開始由邊緣地帶向核心地帶移動。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理論、組織機構、方法體系等,正在向著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它在推動日本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向著科學化方向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巨大作用。
從總體上看,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中的作用日益突顯,但仍處于萌芽或者是邊緣化狀態。目前,中國高校基本上還是政府投資,政府辦學,存在明顯的政府壟斷性。在高等教育質量評價方面,計劃經濟的“烙印”十分明顯。現行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基本上還是由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門到高校的自我封閉系統,與外界沒有交流。社會對高等教育質量的評價只是自發、自在的某種“氛圍”,根本談不上對高校質量發生實際作用。 由此,高校質量評價便產生這樣一種現象: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周期性的不間斷評估,加強了對高校的控制和管理,而社會甚至包括高等教育界的業內人士對前者所做出的“高校質量”評價卻存在很大爭議,原因在于中國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存在高校與社會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兩者的對話往往對不上“口徑”,中間缺乏一個協調二者關系的中介機制即社會中介評價機制。開放是當今社會發展包括高等教育發展的顯著特征, 也是知識經濟時代高校由社會邊緣走向社會中心的必然趨勢,社會對高校密切關注的目光和日益廣泛的評價,形成一股對高校質量“欲施以監控的力量”,之所以稱其為“欲施以監控”,是因為現行高校質量監控體系本質上還是政府辦學、政府評價,社會第三方既沒有參與評價的完善組織機構和評價程序,也沒有法律上的保證。如: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1990年)只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是國家對高等學校實施監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卻絲毫沒有給社會中介評價機制一個法律地位,由此可見我國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狀況。實際上,市場經濟的開放性使社會各界都可以向高等教育提出自己的目標和需要,民間性質的評價機構將會越來越多地參與到高等教育質量評價中來,而且,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評價目標(包括同一評價主體的不同評價目標和不同評價主體的多重評價目標的矩陣)已成為社會現實,作為社會利益代表群體的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日益突顯也是無可避免的現實。因此,在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中,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將會作為一支重要的力量,從評價機制的虛無狀態或者是邊緣狀態走向評價的中心,成為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的一個重要主體。
四、 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我國面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社會質量監控是高校質量監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就是社會質量監控的“晴雨表”。所以,建立和完善以社會中介為主的評價機制就變得至關重要。我國應該借鑒日本的經驗,改變以往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獨家評估機構和由此機構制定評價標準的做法。針對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我國所面臨的問題,應當制定相應措施去發展和完善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和民間評估機構的作用,從而由政府單一評價向社會多元評價轉變。
第一,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中國缺乏權威性,處于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的邊緣地帶。由于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在我國剛剛起步,缺乏相應法律法規給予地位上的肯定和約束,致使社會中介評價機制不能健康成長,無法充分發揮它在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中的應有作用,并及時反饋社會信息,其客觀性、公正性難以彰顯。因此,我國的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要重視對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制度和法規建設,從法律上增加其權威性。我國的教育評價從1985年開始,在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的有關法規中,雖已使用了社會評價(估)這一概念,但其含義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評價。所以,政府應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制度和法規,規范社會中介評價市場,以法律條文形式將社會中介評價機構設置合法化,使其法律地位明晰化,活動規范化,評價結果使用合理化,從而使其行為都有法可依,最終從根本上確立社會中介評價機構的權威性。
第二,我國的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存在多元標準,評價指標變動頻繁,不同社會中介評價機構對同一評價對象做出的評價結果相差懸殊。這種現象首先起源于社會中介評價機構的水平差異,其次在于不同的社會中介評價機構采用不同評價指標和方法且更改無常,這對于剛剛起步的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無疑是一個致命打擊,極易損害社會中介評價機構的權威,以致在初始階段就造成人們對社會中介評價機制的錯誤看法。因此,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穩定的社會中介評價指標體系。社會中介評價是一項實用性、操作性較強的工作。依據社會中介評價的基本特點、原則,結合中國高等教育具體特點,建立一套合理且相對穩定的評價指標體系,是社會中介評價工作真正得以落實的關鍵。因為,社會中介評價指標是社會中介評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依據,它直接指向學校辦學的各個方面,客觀上起著導向作用,所以,指標的選定一定要科學、合理。同時,從社會中介評價的特點來看,多元、多樣、開放、不斷更新變化是其基本特征,在保證評價高校教育質量核心指標穩定的同時,社會中介評價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的不斷變化發展,以及學校的實際情況適時對評價指標進行必要調整,盡可能客觀公正地反映各個高校的實際辦學水平和質量。
第三,我國的社會中介評價機構缺乏科學性,評價隊伍專業化程度低,嚴重影響了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科學性。目前,我國從事社會中介評價的專門機構還很少,并且專業評估人才極度缺乏。要使我國社會中介評價機制從虛無狀態或者是邊緣化狀態走向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的核心地帶,就必須建立一批規范的社會中介評價機構,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評價人才。從機構建設來看,國家應當加強對這類中介機構的法制法規建設,保證它的獨立性和合法性,確保評價結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學性和權威性,實現國家宏觀調控與管理。就社會中介機構本身而言,首先要正確認識自身地位,擺正位置;其次,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中介機構是建立在信譽基礎之上的,而信譽又是建立在專業性、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之上的,其中專業性是最基本的前提。因此,社會中介評價機構應通過各種渠道吸收專業化的評價人才,建設自己的專業化評價隊伍,確保評價結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總之,中日兩國在高等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上既存在相似的地方又有許多不同之處,我們應該在比較和借鑒中不斷反思和構建自己的評價體系,從而促進我國高等教育質量的快速提升。
[
[1]黃福濤.外國高等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78.
[2]大崎仁.大學改革1945~1999[M].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出版,199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