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王園園
論文摘要 手機銀行作為銀行業的一個創新產品在我國已經產生了十年有余,但是有關手機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卻遲遲沒有得到完善。本文通過分析手機銀行的定義和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找出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建議,以期對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貢獻一份力量。
論文關鍵詞 手機銀行 監管 法律制度
伴隨著電子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和服務方式也在發生著變化和改革,手機銀行作為一種融合電子貨幣與移動通訊的新興金融服務應運而生。手機銀行可以使人們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處理多種金融業務,極大地豐富了銀行服務的內涵,使銀行能以便利、高效的方式為客戶提供傳統和創新的服務。目前工商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都開展了手機銀行業務,手機銀行已經成為我國銀行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手機銀行的定義
手機銀行突飛猛進的發展讓理論界措手不及,以至于在手機銀行有關的研究中出現了不少盲點。手機銀行的定義就是眾多研究盲點之一。在眾多的研究中,筆者沒有發現有關手機銀行含義的系統研究資料,不同的學者對手機銀行的理解往往并不相同。有的學者認為銀行是手機銀行業務的主導方,手機銀行是一種金融業務,手機只是一種手段。有的學者在承認銀行主導地位的同時,強調銀行與移動運營商要加強合作才能開展手機銀行業務。還有學者對手機銀行是否為一種銀行服務不置可否,認為手機銀行業務需要多方的參與,并不存在唯一的主導者。由此可見,由于手機銀行實現技術更新換代迅速、參與方眾多、產業鏈結構復雜等原因,關于手機銀行定義的認識存在分歧,未能統一。筆者結合中國銀監會對于手機銀行的闡釋:“利用移動電話和無線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對手機銀行做出如下定義:手機銀行,是利用移動電話和無線網絡辦理包括賬戶查詢、轉賬匯款、代繳費、理財投資等多種非現金金融業務的服務系統,是電子銀行業務的一種。
二、我國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及缺陷分析
手機銀行的出現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是事物皆具兩面性。由于手機銀行運行的開放性、對信息支持系統的高度依賴性、交易的虛擬性等因素,其運行使傳統銀行業面臨的風險更加復雜并帶來了新的風險。從微觀經濟角度來看,這些風險的存在直接影響著銀行客戶的經濟安全、銀行自身的正常運行秩序;從宏觀經濟角度來看,則可能威脅一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經濟社會的穩定。因此,手機銀行的平穩運行需要一套完善的、具備前瞻性和發展性的法律制度來保證。 (一)我國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 作為電子銀行領域的新鮮事物,手機銀行在我國起步晚、但發展速度快,以至于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完善并沒有跟上手機銀行的發展步伐,表現出滯后的傾向。具體來講,目前我國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電子合同進行了規定,承認電子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第二,部門規章方面,《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首次將手機銀行納入到電子銀行監管范疇之中,全面規定了銀行開辦手機銀行業務的條件、程序、風險管理等方面;《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行為進行規范。第三,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方面,《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電子支付進行了規定;《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對電子銀行安全評估作了規定;此外,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制定了手機銀行業務的內部規則,這些規則也是手機銀行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缺乏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歷來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在手機銀行業務的運行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表現更甚。手機銀行密碼安全、個人信息資料安全、網絡黑客侵襲等問題時時困擾消費者;銀行強加霸王條款、不斷變換名目收取各種費用等行為更是層出不窮。目前有關手機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中,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隱私權和索賠權等權利沒有明確的規定,手機銀行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分配也沒有體現,這樣的立法缺位會導致消費者缺乏維權救濟途徑和依據,責任認定難以實現。 4.缺少信息披露制度 從目前我國手機銀行的信息披露情況看,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相對滯后,真實性無保障等問題,特別是對風險信息的披露極其匱乏,僅僅是披露一些基本的信息。雖然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規范,但手機銀行信息披露涉及的問題極為復雜,單靠一部《辦法》并不足以應對手機銀行的高風險性,所以我國應該盡快完善手機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三、我國手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手機銀行監管法律體系 手機銀行的正常運行要求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規范。針對前文中提到的手機銀行監管法律法規缺失和不完善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積極地修訂傳統的法律法規,增加手機銀行監管方面的內容,使其適應手機銀行業務的發展要求;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制定配套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手機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內容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手機銀行監管部門協調機制 針對手機銀行監管部門權責安排缺乏系統性的問題,必須建立手機銀行監管協調機制來最大限度地保證手機銀行安全有序發展。具體而言,可以建立一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信息產業部等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并與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做到不同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和系統互通互聯,及時發現并處理網絡違法行為,防范手機銀行運行風險,為手機銀行的健康運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者是企業生存的基礎,沒有消費者的需要,手機銀行的發展無從談起。消費者保護原則是國際手機銀行立法的重要原則,就我國手機銀行關于消費者保護問題而言,應當明確規定手機銀行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首先,明確手機銀行消費者的權利,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等;其次,明確規定銀行的義務,包括銀行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義務,以及普及金融知識的職責;再次,明確手機銀行政府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包括依法進行檢查監督,對手機銀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通報和披露;最后,依法確定手機和通訊設備提供商、網絡運營商及其他相關主體在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責任承擔。 (四)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手機銀行的無紙化操作和非柜臺式的交易方式決定了手機銀行的信息披露對于社會公眾的重要意義。從我國手機銀行發展現狀和趨勢而言,首先,應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銀行在完善內部披露制度的同時,還應該加強各銀行向監管當局、競爭對手以及社會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其次應保證銀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銀行應以適當的方式、易于理解的語言向客戶說明和公開各種手機銀行業務品種的交易規則、操作規程、雙方權利義務,使客戶真正能夠清晰明了手機銀行的業務;最后,完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重大虛假信息披露的銀行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處罰力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保證信息披露制度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