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勞動合同終止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佚名
()2005年,某員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并于2008年7月再次簽訂勞動合同,至2011年7月合同期滿。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單位通知員工不續簽。那么,單位應支付多少補償金?
首先,該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期滿終止,不是提前解除(即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
其次,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以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界限來分析: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況,法律法規并未規定需要支付補償金,只是規定對于解除的情況支付補償金。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所以,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這段時間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單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此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經濟補償金,兩者的和。這兩個階段經濟補償金計算的依據不同。
注意:這里的合同解除,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是指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員工同意。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單位無須補償。而《勞動法》則不限定于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都需要支付補償金。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9月5日)
本條中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部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勞部發〔1995〕202號)
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1.1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來源:免費論文下載中心 文/姚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