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論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時期勞動合同的期限
鄭孝華
【摘 要】大陸法系民法時期,勞動合同民法化、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既解放了勞動力,又滿足了資本主義發(fā)展對勞動力的需求,有力地促進了自由競爭市場經濟機制的形成與發(fā)展,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大陸法系民法時期;勞動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化
在羅馬法時代,租賃關系分為物的租賃、承攬租賃和雇傭租賃;勞動給付關系被置于租賃關系之中,勞動力雇傭被作為財產關系來調整①,雇傭關系的兩方主體是被作為完全平等的主體來對待的。
1 大陸法系民法時期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1.1 勞動合同“民法化”1.1.1勞動合同的民法屬性大陸法系國家進入工業(yè)社會后,隨著公民獨立法律人格的普遍獲得,人人均被認為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主體,遵循契約自由原則訂立雇傭契約,雇傭契約被列入私法范疇,歸由民法調整。在1804年的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拿破侖法典》中,雇傭關系被當作民事契約的一種。雇傭關系被認為是兩個獨立人格之間就勞動和報酬之間的財產交換關系,這種交換關系受合同自由原則的規(guī)范,當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約自由。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0年實施)第 611條至第 630 條規(guī)定了勞動關系的調整;奧地利的勞動契約法制基礎為其民法第1151條至1164條;瑞士債法的修正則更為超前,開創(chuàng)了在民事法典中正式以“勞動契約”取代“雇傭契約”之先河,使具有濃厚社會連帶色彩的勞動契約正式成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之后陸陸續(xù)續(xù)地,意大利、丹麥、西班牙、加拿大、智利、阿根廷、日本等國家,也將勞動合同列為各自民法典的內容。
1.1.2 勞動合同的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發(fā)端于羅馬法,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而產生和發(fā)展起來,是資產階級自由、平等、財產安全等傳統思想和法律思想的產物。契約自由是指締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締結合同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和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立論依據是“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維護者,契約既然依當事人自由意思之合致而訂立,其內容之妥當性亦可因此而受到保障”②。
契約自由是民法的靈魂,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成為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石。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將勞動合同納入民事合同范疇進行統一調整,因此,民法時期勞動合同也完全適用契約自由原則。《拿破侖法典》首次將契約自由作為資本主義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寫進了法典,標志著契約自由原則的正式確立,此外,該法典還在第 1101條、1156條、1158條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由于《法國民法典》極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發(fā)展,而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契約自由原則由此也被廣泛推廣。
1.1.3 勞動合同“民法化”
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為適應發(fā)展市場經濟的需要,大陸法系國家的勞動合同完全遵循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只由民法調整。所謂“勞動合同民法化”,就是指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而只屬于大陸法系民法調整。并由此本文“大陸法系民法時期”特指勞動關系屬于大陸法系民法調整的歷史時期。
1.2 大陸法系民法時期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1.2.1 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拿破侖法典》第1780條規(guī)定“人們僅得就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工作,負擔對他人提供勞務的義務”③,這個規(guī)定包括“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工作”兩個內涵,“一定的期限”是對封建人身依附——無期限的“終身制”的排除,是勞動制度的進步,它確立了全新的資本主義的有限的勞動期限制度;“一定的工作”是從勞動量角度規(guī)定勞動期限的,一定的工作完成之時就是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的期限。“一定的工作”實際上是“一定的期限”的另一種表現方式。依本條之規(guī)定,當時法國的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期限。
1.2.2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起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為了反對封建性生產方式中的人身依附,防止雇主對勞動者的終身奴役,其實質是用期限來限制個別企業(yè)對勞動力的占用時間和對勞動力的過度剝削;當社會經濟形態(tài)進入市場經濟之后,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已無存在基礎,資產階級關于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在私法領域表現為人們可以自由決定私人事務,于是,在勞動契約自由理念的引導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進了勞動力流動,實現了雇傭自由。實際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民法時期普遍使用的惟一的勞動合同形式,固定期限也就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
《拿破侖法典》是第一部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的民法典,近一個世紀之后,《德國民法典》才確認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后,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成為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時期勞動合同期限制度的傳統,固定期限成為大陸法系國家勞動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于是,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1.3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是民法化的必然要求民法時期,除身份行為、單獨行為外,“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期限”④是個民事法律傳統,它包含兩個層內涵:首先,除身份行為、單獨行為外,這個原則排除了不約定期限的合同;其次,這個期限毫無疑問是有限的期限,當然,可能是較長的期限,也可能是較短的期限,但是絕對不可能是以終身為期的期限。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符合民法合同期限原則。勞動合同做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其期限也必然是有固定期限的,因此固定期限化是民法的必然要求。
2.1 人本思想基礎
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破除封建身份桎梏、充分尊重人的平等和自由、人權天賦的思想奠定了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理念和原則,在法律上的表現是賦予人民更多的自主權,即在私人領域,人們可以自由決定私人事務。啟蒙思想家關于人格獨立、自由、平等、權利為民法時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奠定了人本思想基礎。
2.2 政治制度基礎
在上升時期的資產階級的政治制度能反封建專制,主張人的平等,承認公民對自由、財產和生存的天然權利,主張國家的職責就是保護公民的天然權利。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普遍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為勞動契約自由的廣泛存在提供了深厚的政治土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這塊沃土上“結出”的碩果。
2.3 經濟制度基礎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主張自由竟爭、自由放任,反對國家干預私人經濟活動,認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國家的職責是充當“守夜人”。資產階級主張
國家立法和決策以自由主義為指導方針,并以不干涉主義和自由競爭為經濟原則,讓市場機制發(fā)揮調節(jié)資源的作用。自由放任的經濟模式與契約自由互為表里,市場經濟成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制度基礎。
2.4 法律制度基礎
大陸法系民法時期,資產階級的立法者們在私法中把契約自由主張發(fā)揮到了淋漓盡致:首先,一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這種合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隨意干涉,尤其是基于當事人合意的契約,具有天然抗拒法律適應的能力,在這里,法律的規(guī)定只做當事人合意的補充;其次,保障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實現是法律的神圣職責;第三,在法律實踐中,如在契約解釋時,法庭須以充分還原和實現當事人的真實合意為己任,而不必拘泥于文字。如此契約自由的法律環(huán)境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礎。
3 大陸法系民法時期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盡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形式,但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惟一的勞動合同期限形式,由此決定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有重要的價值。
3.1 勞動合同的有限期限真正實現了勞動者對勞動力的所有權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期限的自由,勞動者就沒有自由流動權,勞動合同與封建賣身契也就沒有任何實質的區(qū)別。可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力所有權實現的外在形式,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期限的選擇權力是其勞動力所有權的保障。
3.2 擁有勞動力獨立產權的勞動者是其作為合格市場主體的前提條件資本、勞動和土地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要素,市場經濟需要人人參與、自由競爭,不能缺失勞動者這個市場主體。而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的勞動者,必須是對自己的勞動力擁有完全產權的勞動鄭孝華:論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時期勞動合同的期限者。
3.3 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化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勞動者獲得決定自己勞動期限長短的權力,能激發(fā)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自由雇用原則可增強雇員的流動性、保持勞動力市場的活力,促進勞動力市場規(guī)模有效增長,有利于推動生產力的發(fā)展。
民法時期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化,使勞動者擁有對自己的身體和智力的控制權,可以向資方提供勞動力;而雇主擁有貨幣資本的所有權,能夠給勞動者提供工資,這樣,通過勞動力市場,勞資雙方提供了可交換的對價:工資是勞動力的價格。在這里,所達成的勞動合同,包括期限在內,在形式上能滿足民法對于合同自由的原則:合同的雙方地位平等,以市場均衡價格為基準確定勞動力價格,沒有超經濟強制。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既解放了勞動力,又滿足了資本主義發(fā)展對勞動力的需求,有力地促進了自由競爭市場經濟機制的形成與發(fā)展,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4 大陸法系民法時期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對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合同期限制度啟示4.1 必須加強勞動合同期限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契合研究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在民法框架內,大陸法系國家的勞動合同一度以固定期限為惟一形式,這是發(fā)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但是,國內對大陸法系勞動合同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忽略了大陸法系民法時期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這一重要的階段,因而也就不明白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場經濟必然要求的原理。
4.2 必須正確理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合同期限制度的性質通過對立法依據和法律實施效果的研究,可以發(fā)現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破除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它是勞動制度市場化改革的產物。因此,我國《勞動法》具有三個本質特征:其首要宗旨是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體制,并非是其宣稱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所建立的勞動制度相當于大陸法系民法時期的勞動制度;其勞動合同具有民法屬性。這就是我國《勞動法》以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一般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例外形式的勞動合同期限制度的根本原因,也因此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固定期限化成為一種必然的現象。
我國《勞動法》實際上是按照“自然演進”的邏輯,“拿來”了大陸法系民法時期的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惟一形式的勞動制度,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就立法理念和效果來說,與大陸法系勞動法作為私法公法化結果不同,我國《勞動法》雖然名為“勞動法”,而其性質卻屬于民法,即“公法私法化”。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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