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勞動教養制度改革走向研究
赤艷
論文摘要 產生于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教養制度需要用徹底的變革來回應目前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社會的變遷是勞動教養制度變革的邏輯起點,在堅持法治化、人道性、教育矯治原則和文化性原則下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進行設計,將其定位為一種司法性強制教育矯治措施,實現適用對象的法定化、適用程序的司法化和執行模式的教育矯治化。
論文關鍵詞 勞動教養 教育矯治 司法化
唐慧事件、任建宇事件經媒體曝光后,勞動教養制度改革及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問題再一次成為輿論焦點。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于2013年1月7日召開,會議明確今年政法工作重點推進“四項改革”,其中包括勞教制度改革。勞動教養報人大批準后停止使用是對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的正面回應,也是我國違法犯罪治理理念變化的直接結果。但游走于犯罪邊緣的違法行為如何得到有效的控制這一問題并不因為勞動教養制度的停用而消失。既然存在問題,那么就需要解決,由此衍生出路徑選擇問題——是使用現有的制度資源,還是設計一個全新的制度來滿足社會的這種需求?本文認為通過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實現教育制矯治制度的法治化是相對理性和現實的選擇。
一、勞動教養制度變革的基礎
縱觀勞動教養制度產生、發展變化的歷史,可以發現法律制度的變革是基于歷史和現實條件設計的結果。對勞動教養制度而言,這其中還蘊涵著更深一層的意義,它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進程和社會觀念的變革。從社會結構角度進行分析,我國正由傳統的一元政治社會向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立的二元社會結構轉變。一元社會結構的特點是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完全重合,社會高度政治化,法律以國家本位為其取向,強調社會控制,至于這種控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社會和個體的進步則不在其優先考慮的范疇。二元社會結構的特點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立,社會群體、個人的權利要求得到法律的優先承認和保護。法律制度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它維護和反映某一時期的社會結構。勞動教養制度可以視為一個標本,它的出現、發展、變革深刻地反映了這種社會結構變化。或者說特定的社會背景孕育了這樣一個制度,而社會結構的變化也決定了這一制度的最終命運。 從法律文化角度分析,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為倫理主義型法律文化,根植于自然經濟土壤的宗法社會組織,宗教倫理觀念“禮”滲透于國家法律之中,從最初神祗本位到家族本位再到國家本位,從國家本位到國家——家族本位,再到國家——社會本位。但是由于社會轉型使得原有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整體的嬗變,而這一嬗變的核心正是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我國“集體本位”的法律觀隨著生產社會化水平的提高和現代化的進程,逐漸向雙向本位靠攏,個人的權利也逐漸受到法律的重視和保護,并且不得以犧牲個體權利為代價實現犯罪控制。可以說,在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的關系上,勞動教養體現出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國家——社會本位”,更注重的社會利益的保護,強調有效地懲罰和預防違法犯罪,忽視個體權利的保障。在法律價值觀發生變化的背景下,勞動教養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等問題逐漸浮出水面,尤其是近幾年通過媒體曝光的一些個案更是將勞動教養制度置于一個尷尬的境地。“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停止使用勞動教養制度可以被視為對這一觀點最佳的注腳。
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設計的原則
為了避免“換湯不換藥”或“新瓶裝舊酒”,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絕對不能將原有的勞動教養制度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制度設計必須體現以下幾個原則: (一)法治化原則 勞動教養制度作為一個標本折射出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背景下,法治化是制度設計中首先要堅守的基本原則,也是必須達到的最低目標。所謂法治化并非通過立法實現制度形式意義的合法化,而是以法治的要求審視制度的正當性問題。制度設計必須要遵循法定原則、必要性原則和成比例性原則,這也是公法領域的“黃金條款”。 (二)人道性原則 人道性是指教育矯治制度的確立與適用應當立足于人性,與人的本性相符合,可歸結為以下幾點:要關心和改善教養人員的物質生活以滿足其生物性需要;要尊重教養人員的人格以滿足其社會性需求,教養人員作為人同樣擁有人格的尊嚴,對于教養人員的任何非人對待都是不人道的;要在管理教育過程中注重改善教養人員的人格以實現實現其作為人的價值,這也是一種特殊的人道要求,是人道要求的最高層次。 (三)教育矯治原則 要確定教育矯治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是懲戒或排害,而是救助與保護。教育矯治的目的可以通過建立特殊的管理關系和設施內安排的各種處遇措施來實現。這就要求尊重教養人員的人格、保障其基本權益,盡量消除限制自由狀態下對人格產生的消極性影響,使被教育矯治者盡早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教育矯治的核心理念是教育、矯治和康復。教育矯治模式包括治療康復和再社會化兩種。 (四)文化性原則 勞動教養制度的重構應符合我國的法律文化類型,特別應該反映出社會轉型時期我國法律文化的變遷和“法統”的兼容性。這就要求在制度設計過程中既要有創新又要有繼承,它是一個文化整合的過程。繼承要求符合我國國情,正確對待傳統法律文化中優秀的成分并將其在法律制度中體現、傳承下來;創新要求符合時代精神,在“法統”兼容性特點之下吸收借鑒它國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并與我國的法律文化有機統一融合為一體。
三、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的設計
(一)法律地位問題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的定位問題一直有不同的觀點。例如:準司法化模式主張其定位為帶有強制性教育性質的行政措施,這種模式雖然承繼了勞動教養制度的行政高效性,但是未觸及深層次的制度實質合理性問題。司法化模式則主張將此制度納入刑事法治的軌道,將其保安處分化。從世界各國保安處分的立法規制來看,無論是采取一元制立法模式,還是采取二元制立法模式,保安處分都是作為刑罰的補充或替代被納入刑事制裁的范疇。保安處分的適用對象主要指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精神病人、有癮癖者和某些傳染病人,這與目前我國現行勞教制度適用的對象有很大不同。本文認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可定性為司法措施或司法性強制教育矯治措施。這種措施游離于法律制裁體系之外,可將其作為一種預防措施納入違法犯罪的預防體系之中。 (二)調整對象問題 “勞動教養是個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裝”是對勞動教養適用對象混亂狀態的形象表述。建議對目前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制度的適用對象進行梳理基礎,再依據處分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要對調整對象做出明確規定。該剔除的剔除,比如上訪人員,該收納的收納,并且明確法定的標準。建議對以下幾類對象適用:一是嚴重違法,危害社會治安,屢教不改又尚未構成犯罪的。這類人被形容為“大法不犯、小錯不斷、難死公安、氣死法院”。對此類對象必須設置違法行為次數、類型等限制性條款;二是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但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也就是現在《刑法》規定的政府收容教養對象。也行為已構成嚴重犯罪,但是沒有達到相應法定責任年齡的少年,主要指目前的未成年收容教養人員。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16歲只對特別嚴重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罰處罰的,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體現出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是一定要對何為“必要時”做出明確的規定且決定要由法院作出;三是因癮癖而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存在實施更嚴重違法犯罪危險的。癮癖包括服用含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建議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權同樣交給法院,執行則統一交給司法行政機關;四是賣淫嫖娼者。建議取消公安的收容教育,但對賣淫嫖娼行為也要區別對待,不能全部一罰了事。如我國臺灣地區刑法規定了強制治療處分,規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風病而隱瞞、與他人進行猥褻行為或奸淫,以致傳染給他人的,可以判令其進入特定處所強制治療。 (三)適用程序問題 2011年11月8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關于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試點期限為一年。對此做法有觀點認為:全國性立法難以破冰,通過地方試點積累實證經驗以修補法案,兼打消反對者的顧慮,也算是務實的穩妥改革之道。但是問題的焦點在于作為勞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納入法治的軌道,又破除勞教“自偵自審自判自執”的弊端。若僅僅將“勞教”換成“違法行為教育矯治”這一新鮮的名詞,而在程序設計上仍沿襲以往,則將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舊酒,注定難以得到公眾的支持。因此,對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而言,司法化是一條不可突破的底線,將教育矯治的決定權交給人民法院,不僅是必須的也是可行的。較之行政程序而言,司法程序在制度設計方面更為合理、嚴密和公平,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但是在控制和處理違法犯罪方面,司法程序則遠不及行政程序那樣高速快捷有效。那么,在我國治安形勢依舊十分嚴峻、犯罪率日益攀升、司法資源十分有限的背景下,強化權利保障是否不利于打擊違法犯罪,或者影響打擊的效果,導致社會秩序出現失控,影響社會治安和穩定?事實上,在“單向本位”向“雙向本位”模式演變的法律觀影響下,追求在法定程序下統一實現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的雙重目的,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法律制度發展和完善的共同目標。如果還單方面強調犯罪控制而忽視人權保障,勢必會對國家的政治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四)執行模式問題 勞動教養與刑罰執行模式趨同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二勞改”即是對這種狀況非常形象的描述,因此教育矯治制度在執行模式設計上要注意體現制度的特色和核心價值,避免再次陷入“二勞改”的窠臼。首先,執行應體現教育和矯治的立法意圖,以促使教養人員回歸社會為根本目的;其次要創新管理模式,從“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的經驗模式向分類分級的專業化模式轉變。這要求處遇不再僅考慮行為人的管束與控制,而是更多關注行為人權利的實現和重新社會化。重視處遇標準設計的科學性以及處遇過程中評估方法和手段的科學性。積極探索嘗試新的處遇模式,教育矯治機構要小型化、社會化,盡可能避免“監獄化”對教養人員產生的負面影響;最后要創新教育方式,改變過去勞教執行過程中教育事實上所處的附加尷尬地位。應當確立現代教育矯治觀念,革新教育體制,優化教育資源。要以手段創新為突破口,增強教育矯治工作的個別化、科學化和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