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非政府環保組織:作用及局限
佚名
很多中國的政府官員和老百姓都認為環保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然而在行政權責下移的過程中,環保的任務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由于地方政府本質上受利益所驅,所以在經濟發展面前,環保則占了下風。因此,政府越來越傾向于請非政府組織來承擔環保工作。本文就是探索中國的環保組織是否有能力有效開展環保工作。
行政權責的下移
地方政府越來越多地擔負起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責任,而中央政府只起一個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環境工作領域,中央政府仍掌握著制定法律的權力,并由地方政府來執行法律。中央政府最主要的環保部門就是“國家環保總局”(SEPA),這個機構負責起草國家的環境政策規章。最近該局被提升為部級單位,表明國家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另外,國家領導人不斷公開表示對環境問題的擔憂,并表示希望繼續為環保組織提供經濟支持,這都顯示了國家對環保問題的重視。
實施手段
國家環保總局能夠采取幾種措施來確保環境政策的實施。1989年出臺的“環境保護法”中列有刑事犯罪的制裁措施,行政處罰則包括提高稅收、停止生產、罰款及公開批評等措施。地方的環保局也通過強制停產或禁止亂丟廢料等措施來協助環保總局實施政策規章。這些措施表面上能夠幫助政府環保部門有效保護環境,但是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環保總局的人員裁減使得該部門開展環保教育工作的能力減弱。地方政府由于既要執行環保措施又要增加經濟產量而面臨兩難的挑戰。增加就業能夠帶來即時并且明顯的利益,這常常勝過環保所帶來的長期利益。盡管高層領導人對環保工作表示決心,但是中央政府還沒有制定出能幫助環保總局和地方官員推進環保工作的有效措施。
環保與公民社會
關于中國公民社會的性質和存在,人們仍然在不斷討論。討論的焦點與西方概念中的公民社會不同,很少關注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對抗,而是集中在公民社會的社會、經濟等方面。在環保領域,政府通常鼓勵獨立運作的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揭露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但是究竟這些組織能對環境政策有多大影響仍值得探討。中國的環保組織分為幾類:真正的非政府組織是指那些除了在政府注冊而不對政府有任何依賴的組織。然而由于政府有拒絕注冊的權力,這使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受到阻礙。環境組織還面臨著缺乏合格人才、缺少準確信息、避免政治敏感和吸取資助等困難。政府性質的非政府組織(GONGOs)建立在現有的政治體制之內,顯得更“光明正大”,通常由政府組織成立,來協助支持政府的項目或政策。比起傳統非政府組織來,他們對于獲取資金和信息的擔憂要小得多,然而他們批評政府的能力卻受到限制,且不能輕易拒絕政府分派的任務。還有一些非政府性質的環保組織是在大學內部注冊的,通常他們和政府沒有直接的聯系,其項目是由教授或研究生執行,質量更高。他們有學校做保護傘,擁有人才,其資金來源于海內外各種機構。
中國非政府環保組織發揮的作用?
中國政府認識到它無法控制人民在社會、經濟和政治等方方面面的生活,所以它把公民社會看作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紐帶。政府相信它可以控制非政府組織為己所用,同時也可以避免非政府組織帶來麻煩或挑戰政府的統治。政府意識到非政府組織的工作的幾個好處: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對于環境事務有很強的責任感;從國際組織吸收資金;能夠解決環境惡化的重要問題;最后,這些與環境有關的事務通常在政治之上對政府沒有挑戰。中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緊密關系使得在中國的非政府組織項目于西方不同。在中國,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盡管近年來有很多關于非政府組織項目的介紹,但是那種把非府組織看成是“反政府組織”的看法仍然存在。有些非政府組織的雇員表示擔心西方對中國非政府組織期望過高,這表明西方對中國的公民社會仍存在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