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刑訴法修改對公安機關執法的要求與對策
黃琪
論文摘要 近年來,公安機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且已取得顯著成效。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證據制度等多個方面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為此,公安機關應主動適應,從執法理念的轉變、工作方式的改變、與刑訴法相銜接的立法、自身的監督檢查、與相關部門的協作等方面入手,更加強化執法的規范性,為新刑訴法的順利實施打下良好基礎。
論文關鍵詞 刑訴法修改 公安機關 執法
一、刑訴法修改對公安機關執法的規范性要求
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刑訴法的修改共涉及111條,絕大部分條款都和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直接相關,涉及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證據制度等多個方面。此次有著“小憲法”之稱的刑訴法的“大修”對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規范性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任務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訴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而刑事訴訟活動是國家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其訴訟過程與訴訟結果均與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體現了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博弈。將這一憲法原則在刑訴法中加以規定,明確了刑事訴訟的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雙向任務,既要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對于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公安機關來說,一直以來都將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作為刑事偵查的主要任務,在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雖然也強調程序和手段的正當合法性,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屢屢發生侵犯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或證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因此,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事訴訟的任務寫入刑訴法,要求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確保公民的合法權利免受侵害。 作為刑訴法的基本任務,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每一訴訟階段都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程序性要求。公安機關在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對于強制措施的適用、證據的收集、偵查手段的運用等等都會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問題,因此要求公安機關更加重視刑事執法的規范性。 (二)辯護制度改革的要求 刑訴法對于刑事辯護制度的修改涉及律師會見權、辯護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法律援助范圍、律師執業保障等問題,其中與公安機關執法密切相關的主要是律師會見權問題。 關于偵查階段律師的會見權,現行刑訴法已經作出過規定,而且國家六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規定》第11條也明確規定了安排律師會見的時間,但現行刑訴法施行的這些年來,由于羈押機構往往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設置各種障礙,包括拖延安排會見時間、非涉密案件也要求審批、禁止律師單獨會見、未對犯罪嫌疑人盡告知義務等等,律師普遍感覺“會見難”。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新修訂的刑訴法第37條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會見權,規定了羈押機構的及時安排會見義務,并取消了對會見的監督。 作為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與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問題存在非常密切的關聯,辯護律師能不能順利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會見,很多情況下取決于公安機關的態度。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盡可能地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顯然能夠減少偵查工作中的麻煩,因此當現行刑訴法對會見權問題規定得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往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任意限制甚至剝奪律師的會見權。刑訴法對律師會見權問題作出修改后,對公安機關的工作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公安機關不能僅從偵查權是否能順利行使的角度出發看待律師會見權,更應從刑訴法的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雙向任務和大局對待該問題,應嚴格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規范執法,確保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得以實現。 (三)強制措施完善和改革的要求 強制措施是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暫時性強制方法,是為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采取的臨時性措施。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強制措施既關系到刑事訴訟能否順利進行,又關系到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問題。我國現行刑訴法規定了五種不同的強制措施,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和適用條件,各種強制措施間也具有銜接性,但現行刑訴法在執行過程中也反映出強制措施存在的一些問題,包括強制措施功能異化、逮捕條件不明確、取保候審的規定彈性過大、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未區分、監視居住的適用性差、以拘傳名義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現象嚴重等。 此次刑訴法修改對強制措施制度進行了完善和改革,重點完善了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和程序,以及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規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場所,增加了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并明確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此次刑訴法修改還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作了嚴格限制,明確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
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于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為加強公安機關的內部制約,防止看守所外的違法行為,此次刑訴法修改要求在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并規定對訊問過程實行錄音錄像的制度。 作為拘傳、拘留措施的決定和執行機關,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執行機關,此次刑訴法對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與公安機關的執法工作密切相關,從總體上說對其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四)偵查程序和偵查監督改革與完善的要求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偵查居重要地位。一方面,偵查是起訴的前提和基礎。另一方面,偵查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偵查活動的開展以限制甚至剝奪有關公民的法定權利為代價,偵查權力的任何不當行使或者異化濫用,均可能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犯。因此,健全偵查程序,規范偵查行為,是刑訴法修改的重要任務。此次刑訴法修改,著重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和監督,防止濫用。 此次刑訴法針對偵查程序的改革與完善主要包括: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根據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嚴格規范適用范圍、適用主體和批準程序的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手段。 在這一系列偵查程序的改革與完善措施中,有關拘傳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規定和技術偵查手段的規定對公安機關規范性執法影響最為明顯,使得偵查程序中的人權保障問題體現得更為突出?,F行刑訴法將拘傳作為偵查程序中的強制措施加以規定,而且將拘傳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限定為12小時。由于司法實踐中無法保證重大、疑難案件的訊問時間,此次刑訴法修改將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間適當作了延長,同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問題作出規定。此外,為有效解決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的非正常死亡和刑訊逼供問題,要求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內進行,這將進一步減少偵查人員采取刑訊逼供的時空條件。并且對訊問過程的全程錄音錄像作出了規定。 技術偵查作為公安機關經常使用的偵查手段,因其一直沒有被納入到刑訴法中而飽受爭議,通過技術偵查所獲得的材料也不能直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為從制度上防止濫用技術偵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情況發生,此次刑訴法修改專門用一節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對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種類、期限等作出要求,這些規定有利于對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手段進行監督。 此次刑訴法修改還完善了偵查監督的規定。為有效防止因司法腐敗導致的冤假錯案,新刑訴法用11條共15款規定了訴訟監督和制約,其中偵查監督又是訴訟監督的重點,實施偵查監督的主體既包括檢察機關,又包括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尤其是擴大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權的監督范圍,加強了監督力度,賦予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的調查權、處理權,包括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合法性的監督、審查批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等等。這一系列有關偵查監督的具體規定能夠督促公安機關在執法中規范執法行為。 (五)證據制度改革的要求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礎和靈魂,刑事訴訟中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審查判斷證據。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減少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證據的行為,此次刑訴法的修改重點對證據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其中與公安機關工作有關的內容重點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新修訂的刑訴法規定對于非法言詞證據適用絕對排除的原則;對于非法實物證據,適用相對排除,即附條件排除的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更加注重程序意識,強調手段的正當性、合法性。其次是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這意味著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會面對零口供案件,要求公安機關必須改變以前過度依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偵查辦案模式,大力提高偵查水平,強化偵查技術和能力。第三是規定了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保障,要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親屬采取有效的保護性措施。第四是增加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證的規定,要求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重視方法和手段的正當合法性,否則其向法庭提供的證言難以通過質證而被采信。
二、與刑訴法修改相適應的公安機關執法對策
(一)轉變執法理念,樹立證據、程序、權利意識 如前所述,此次刑訴法的修改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規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機關必須主動調整,以適應新刑訴法的實施,而首要的應該是轉變執法理念。在當前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要求每個公民樹立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尊重法律,自覺遵守法律,而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則理所應當成為遵紀守法的典范。作為執法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就是執行法律的規定,其所執行和遵守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程序的公正性直接影響著實體結果的正確性,而我國司法機關歷來有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因此對程序法的重視與嚴格遵守就顯得尤為重要。新修訂的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訴法的任務明確規定下來,就要求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行使偵查權,改變過去輕視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思想和做法,真正做到將犯罪嫌疑人作為“人”看待。而要做好這一點,就應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加強證據、程序和權利意識。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的執法人員還應正確認識此次刑訴法的修改,表面上看,很多規定約束了執法人員的手腳,可能使得今后辦理刑事案件的難度加大,而實際上,刑訴法的修改也是促使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更加規范的良好契機,能助推公安機關造就一支更加文明、規范的執法隊伍,這也是近年來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一個目標。
(二)增強本領,改變已經習慣的工作方式 有了良好的執法理念,還需要具備過硬的本領,才能更好地配合刑訴法的實施。新修訂的刑訴法在很多方面的修改和補充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非法證據規則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確立,要求辦案人員改變以往“由供到證”的辦案思路,將偵查的重點放在物證、書證等證據的收集而不是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尤其是面對“零口供”案件時,如何認定案件事實,是對偵查人員的一大考驗,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加強業務練兵和學習,不僅需要對證據知識和證據規則有比較深刻的理解和認識,而且還要能夠準確熟練地運用證據;除了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外,還要注意收集和運用證據的規范性。這不僅是正確懲罰犯罪的需要,也是自我保護的需要。此外,新刑訴法還對偵查監督、辯護律師的會見權等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些規定一定程度上為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增加了難度,但只要偵查人員能用正當、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能保證所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和證明案件事實,這些規定對公安機關來說就不成為問題了,而在有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情況下,偵查權的合法行使是可能而且是應當實現的。
(三)清理規范,與法律銜接 作為具體行使刑事案件偵查職能的部門,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注重對法律細化,對偵查活動提出具體的操作措施。在目前刑訴法作出重大修改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同樣需要將刑訴法中的有關規定和執法標準細化,對全國公安機關如何正確實施刑訴法提供新的、明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內容,使之與新的刑訴法相一致,相銜接,以規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工作,還要具體解決公安機關內部各辦案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作問題。如修訂的刑訴法規定在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訊問過程實行錄音錄像。如此一來,必然涉及到刑偵部門與看守所的配合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刑偵部門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羈押時,看守所以犯罪嫌疑人身體存在問題等理由拒絕接收,造成刑偵部門工作被動的情況。類似的情況在其他部門之間也容易出現,基于此,公安部在制定新的執法操作規范時,應注意協調和妥善處理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此外,各地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作出一些詳細規定,對自身的執法行為作出更為嚴格和細致的規范,以適應新刑訴法的實施要求。 (四)加強與法院、檢察院的溝通與協作 作為刑事案件主要的偵查機關,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與承擔法律監督和審查起訴職能的人民檢察院以及承擔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工作有密切關聯,公安機關的證據收集工作開展情況直接影響到案件能否順利起訴和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憲法中被定位于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受到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而且新修訂的刑訴法還強化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力度,擴大了監督的范圍,其主旨是更加規范偵查行為,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應經常、主動與檢察機關溝通,積極聽取檢察機關對偵查工作尤其是程序合法性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加以思考和改進。按照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偵查機關不與審判機關直接聯系,但由于偵查階段所收集的證據需要在法庭審判階段接受質證和認證,實際上兩部門之間也存在密切關聯。為使偵查階段所收集的證據能夠順利被人民法院采信,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目前新刑訴法加大對證據合法性審查力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應注意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與協作,主動安排偵查人員對相關案件的審理過程尤其是質證程序進行旁聽,隨時關注和了解審判機關對證據的態度和意見,只有這樣才不會使自身的工作陷入被動,也才能更好地推動公安機關的執法規范性建設。 (五)加強自身的監督檢查,嚴把案件質量關 除了外部力量的監督之外,公安機關的執法規范性建設工作還需要依靠自身的監督檢查予以推動。在這一點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或專職法制員的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制部門或法制員應承擔起刑事案件偵查程序正當合法性和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職責,發現問題立即制止和糾正,防止偵查過程中出現違法情況導致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合法權利遭受損害。為此,公安機關應注重隊伍建設和法制部門或法制員的人員配置,在強調公安隊伍整體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的同時,注意引進或調配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法制部門或擔任法制員,使其能夠從法律的角度把好案件質量關,為之后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順利開展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