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
趙琦
論文摘要 行政執法監督是檢察機關立足憲法和法律定位,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一項探索性工作,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本文試從行政執法監督的原則、監督的方式及監督程序入手,結合文成縣檢察院實際操作及典型案例,以期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論文關鍵詞 行政執法監督 原則 方式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原則
(一)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大原則,決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必須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檢察機關是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是檢察監督的應有之意,但能否對其合理性進行監督,則意見不一。可是,目前行政機關存在著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且日趨嚴重的現象,如果只進行合法性監督,并不能起到規范行政行為的效果。只有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才能讓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力更透明,更公開,更陽光。 (二)堅持重點監督為主、全面監督為輔的原則 由于行政行為種類多,行政權管理領域廣、自由裁量度大、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行使等特點,決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有重點地進行監督。因此,應結合社會關注的熱點事件,對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機關加以重點監督。例如,近幾年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從三鹿奶粉的三聚氫氨,到去年的染色饅頭,再到近期的塑化濟、地溝油事件等等,無不一牽動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神經,同時也在挑戰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威。對此,檢察機關應以食品安全案件為切入點,與工商局、衛生局等重點行政執法單位進行監督。通過以點帶面的形式,逐步形成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全面監督網模式。 (三)堅持事中監督的原則 有學者認為,鑒于行政執法權與檢察監督權之間的界限,檢察監督權不宜過多地參與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避免對行政執法效率的影響,但是,進行事中監督,并不意味著要參與行政執法活動。因為行政權的自由裁量度大,在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或之后對其進行的監督,只能是造成不良結果之后的糾正,不僅浪費行政資源,也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只是扮演著監督者的角色,并不是執法者,進行事中監督,能更及時地了解并掌握案件情況,并在無形中對執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權產生約束,避免一些執法者在行政執法活動時網開一面,“以罰代刑”,從而達到更好的監督效果。 (四)堅持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 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但畢竟不是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者,檢察機關不應侵犯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因此,即使是對行政執法活動時的行為進行監督,也應堅持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與行政執法單位協商,方可介入執法現場,以尊重行政機關的執法權。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以運用檢察建議書為主要形式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檢察建議發源于建國初期對一般監督的探索,是當時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形式。2009年11月17日,最高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以統一全國檢察機關推進檢察建議的步伐,加大行政檢察建議推行的力度。未來檢察建議功能的拓展、效果的延伸也以對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定位為前提。經過近幾年的實踐檢驗,檢察建議被證明是督促有關單位提起訴訟的有效方式。 文成縣珊溪水庫是溫州500多萬人的主要飲用水源地,被稱為溫州人民的“大水缸”。2009年2月,胡某以每年200余萬元的價格,從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承包到珊溪水庫為期8年的水庫養殖承包權。但合同簽訂后,胡某等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承包款,致使文成、泰順兩縣計劃用于水庫環境保護和污染整治工作2000萬資金無法到位,同時胡某等人亦未如期投放用于改善、凈化水質的魚苗,致庫區水質下降,下游500萬居民飲水安全受到影響。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作為行政職能部門也沒有及時履行管理職能,案件一直拖了10個月。文成縣檢察院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向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其沒有正確及時履行職能,并督促其行使職能。后經我院多次牽頭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胡某等人進行溝通,對水利、漁業兩個行政部門發檢察建議書,要求加強對珊溪水庫的行政管理,最終,承包方與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就此前有關爭議問題達成補充協議,并立即支付了承包款2000萬元,投放了48萬尾濾食性鰱魚苗,水庫水質得到保護。該案是一件成功運用檢察建議形式取得較好監督效果的典型案例。相比糾正違法通知書,行政機關更愿意接受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的形式,從心底里不排斥,更有利于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更有利于達到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共贏”的效果。
(二)運用督促起訴為輔的形式推進行政執法監督 開展民事督促起訴,保護國有資產是浙江省檢察機關民行部門的創新之舉。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省檢察機關從2003年開始依據憲法、法律的有關精神,積極探索民事督促起訴保護國有資產的嘗試,取得明顯成效。通過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抑制國有資產流失,成為各地檢察機關近年來關注和探索的重點工作。例如,近幾年,因房地產業火爆,隨之出現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時常發生非法侵占國有資產,惡意拖欠巨額國有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文成縣檢察院針對這類情況,有重點地開展國有土地出讓金問題調查。通過向國土資源局發出督促起訴書,成功追回國有土地出讓金高達5億元。針對特殊領域開展督促起訴,更好地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也更能體現檢察機關監督的多樣性和實效性。 (三)以構建協作平臺的方式規范行政執法監督 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有憲法上的依據,但缺乏行政法等具體部門法上的操作細則,因此,這給檢察機關在現實中的操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針對上述問題,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共享平臺。與縣工商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環保局等重點行政執法單位建立互動機制,如2011年3月,文成縣檢察院與工商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與協作制度的意見》,要求將行政執法情況及時反饋我院,對執法行為不規范、不合法的,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糾正,避免行政執法行為損害相對人權益。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與行政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及時掌握執法信息,討論疑難案件,爭議案件,并就相關機制問題深入商討,共同尋求解決辦法,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監督形式。三是建立便民申訴平臺。開通便民熱線,認真受理并核實行政相對人申訴。對不規范、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及時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予以糾正。
三、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
(一)監督程序的提起 一是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應建立監督信息共享平臺。通過行政機關通過上傳案件信息至共享平臺,以便檢察機關尋找監督案源,及時了解執法情況,由檢察機關填寫立案審批表、案件情況登記表等。二是行政相對人申訴,該種提起方式可按照抗訴案件的操作,填寫受理案件審查表、立案審批表、案件情況登記表等。三是行政機關提起監督程序。對于一些疑難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可邀請檢察院民行科或批捕科同志一同參與案件討論,把握案件方向。該種方式的操作也只需填寫立案審批表及案件情況登記表。 (三)監督程序的進行 當檢察機關決定對某一行政執法案件實施監督時,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發送調閱函,要求報送執法情況和案件有關材料→發送檢察建議書,要求加緊依法加加緊查辦案件或指出案件瑕疵之處,發現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發出糾正法通知書→認為必要時,可通知行政相對人,詢問、證實有關情況,聽取申辯意見→對于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可召開由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相對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偵查→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反饋執法結果→案件執法結果公開通報,并備案。 (三)監督程序的終結 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檢察機關填寫案件檔案表,并將監督案件的材料整理入卷歸檔,至此,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終結。
四、結語
目前,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實現仍然處于一種探索階段,各地的做法不一,急需建立一套統一完整的機制體系。但當務之急是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立法,特別是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給檢察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權正名,拓展檢察監督途徑,從而推動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