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新刑訴法語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制的完善
廖顯東 楊林
論文摘要 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以11個條文的形式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該特別程序中西并蓄,體現了鮮明的恢復性司法理念,彰顯了寬容、救贖、慎刑恤罰等諸多良法價值。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特殊群體的犯罪,在定罪量刑及犯罪預防等方面都有別于成年人犯罪,如何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尤其是司法機關的重大課題。本文立足檢察工作實際,對檢察機關如何充分行使檢察職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作探析,以期對構建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體系有所裨益。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 突出問題 執法理念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努力探索和拓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如引入“親情會見”、“圓桌審判”、“污點限制公開”、“社會觀護體系”、輕刑化理念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雖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于立法疏漏、各地工作開展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組織領導乏力、專業化建設滯后、辦案機制不配套和幫教預防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執法觀念相對滯后,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未檢工作的需要 在本次刑訴法修改前,我國沒有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有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散見于多部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成體系。導致有的辦案人員還未完全摒棄“報應”刑罰觀,抱殘守舊,不注重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二)偏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忽視犯罪預防效果 有的地方機械執法,未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去考慮問題,僅滿足于結案需要,不關注犯罪預防,或只注重個案預防,忽略一般預防。此種工作方式,沒能深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加之,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地方不嚴格執行分案處理制度,造成未成年犯與成年犯“交叉感染”。 (三)逮捕措施適用不規范,甚至出現異化 根據現代訴訟理念,逮捕措施應當具有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雙重功能,但在實際運作中,“逮捕”存在功能泛化甚至異化現象,使得逮捕具備懲罰教育、刑罰預支、證據發現等額外功能,且我國刑事基本法對未成年人在捕與不捕的標準上沒能與成年人作嚴格的區別對待。由于長期被羈押,給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四)“犯罪標簽”效應,使未成年人帶著“傷痕”回歸社會 由于存在前科記錄,多數未成年人在服刑完畢后,難以真正回歸社會,上學難、就業難普遍存在。未成年人大多因年少無知、一時沖動才誤入歧途,但前科記錄往往讓他們一生都背負著沉重的精神枷鎖,違背了法律的初衷。雖近年來有的地方開展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試點工作,但也僅限于局部,未能大面積鋪開。本次刑訴法的修改,給有過前科的未成年人看到了新生的曙光,掃除了他們的“回歸路障”。 (五)留守兒童和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突出,成為“老、大、難”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農村中的青壯年到城市務工,留下未成年子女由祖輩照管,而此種隔代教育又有諸多不盡人意之處,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教,部分留守兒童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農村中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到城市務工,與之相伴的犯罪問題也令人頭痛不已。尤其是輕罪外來未成年人,由于無固定工作、收入、居所,不具備有效的幫教、監護條件,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逮捕措施被大量適用。由于路途遙遠或無法聯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來等原因,導致訊問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規定形同虛設,等等。 (六)預防矯治措施不健全,工作銜接不暢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需要檢察機關與其他專業司法力量的積極參與,更需要家庭、學校、社區、社會組織、黨政機關等多方齊抓共管才能取得實效。目前,由于缺乏頂層設計,多個地方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預防工作制度。加之,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不應局限于辦案期間,還應延伸到未成年人以后的學習、生活中,但部分地方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和矯正措施不健全,部門之間未形成合力,工作銜接度不夠。
二、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執法理念的建議
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需樹立科學、正確的司法價值觀,引領未檢工作的發展和壯大。 (一)更新執法觀念,不折不扣落實立法目的 新形勢下,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更新執法觀念,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貫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始終,切實履行監督職責,落實立法目的。一要樹立“輕刑化”理念,認真踐行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思想。二要樹立“理性”思維,該類案件的處理需符合立法精神、符合黨和國家有關政策精神、符合地方社會發展大局,在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理性執法。三要樹立“創新”意識,積極探索符合檢察規律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辦案制度,不斷推進辦案精細化、保護全程化、幫教社會化、預防多樣化。 (二)堅持慎捕、慎訴的工作理念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堅持分案處理的前提下,需綜合犯罪事實、情節及幫教條件等因素,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標準,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可訴可不訴的堅決不訴,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筆者認為,可從四個方面考慮:一是嚴格把握逮捕必要性證明標準。無論是新刑訴法還是刑訴規則,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對未成年人適用逮捕,因此需準確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條件,落實對未成年人進行訊問的規定,把訊問當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絕佳時機,綜合評估其人身危險性,做到慎捕。二是健全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檢察機關可通過羈押必要性評估、聽取辦案機關意見、調查核實身體健康狀況等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經審查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三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建立與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部門、律師事務所的聯系制度,設立法律援助人才庫,統一為需要法律幫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認真聽取律師對于無罪、罪輕或者無批捕、起訴必要的意見。四是健全社會調查制度,通過訴前的社會調查,實地走訪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依法慎重作出起訴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 (三)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強化責任心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特殊群體的犯罪,定罪量刑、幫教感化均有別于成年人,檢察機關需進一步強化辦案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不僅要挑選經驗豐富、具有一定生活閱歷、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多方面知識的人從事未檢工作;也需要吸收、培養綜合素質高、了解時尚潮流、熟悉網絡社交、能與未成年人順利溝通的年輕干部進來i,通過加大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知識的學習培訓力度,不斷提高隊伍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更要注重提高辦案人員的責任心,執法過程中要有“如履薄冰”之感,力爭將每一起案件辦成鐵案。
三、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對策
最高檢于2012年10月29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未檢工作的總體發展思路作出了安排,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原則。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則完善了刑事訴訟的配套工作機制,細化了程序。為提高可操作性,應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開辟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綠色通道”。 (一)完善合適成年人制度 合適成年人制度于2004年在上海開始試點,該制度解決了部分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兒童、外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不愿到場的問題。通過合適成年人充當代理家長、行使監護權,弱化未成年人的緊張和抵觸情緒,在訊問、審判中保障其訴訟權利,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同時進行親情感化,促使他們悔罪伏法。新刑訴法及刑訴規則均對該制度進行了明確,但范圍較窄,換言之,合適成年人不應局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親屬及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對于那些生活閱歷豐富、責任心強、具有相當的文化知識、品格端正、樂于奉獻的成年公民,如:機關干部、老師、律師等都可吸收進來,通過健全管理機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穩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在無合適成年人的情況下,由政府等有關部門以“國家親權”方式介入,行使“國家監護權”。如依托各級團組織建立“青少年事務局”或“兒童福利局”代行監護權。
(三)規范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在審查起訴中,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但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人身危險性、悔罪表現以及公共利益,暫時不對其提起公訴,通過設定一段考驗期,責令在該期限內履行設定義務,待考驗期滿后,再根據其表現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該制度是起訴自由裁量權的人性化表現,有利于未成年人積極悔改、把握命運。刑訴法對該制度進行了立法設計,刑訴規則進行了程序細化,規范了適用條件、法律后果、制裁措施、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等等。因此適用該措施:主體必須是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有悔罪表現,獲得被害人諒解;所犯罪行為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型,這幾類也正是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未成年人犯罪類型;罪責條件是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適用無異議,且有有效的幫教、監管措施;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檢察機關監督考察;應事先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不僅是對司法實踐中有益經驗的立法總結,更是挽救未成年人的重大舉措。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其適用需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監督制約原則。第二,可結合社會調查制度,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作全面了解,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提供參考。第三,創新工作方式,可通過公開聽證的形式,對典型案件、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進行審查監督,開展評議,增強司法的透明度。做出決定后,邀請評議人員參與對未成年人進行綜合考察。第四,將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納入社區矯正范圍之內,刑訴規則第498條為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設置了酌定義務,如:完成戒癮治療、提供公益勞動、接受相關教育以及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等,將他們納入社區矯正,有利于保證幫教、矯治實效。 (四)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記錄封存又稱前科消滅、刑罰失效,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所采用,收效顯著。該制度的產生是基于前科制度對前科攜帶者所帶來的巨大負面影響,其背離了法的正義性價值,放大了刑法的懲罰功能,過早地給未成年人貼上了犯罪的“標簽”,是阻礙他們健康回歸社會的“元兇”之一。新刑訴法及時糾偏,規定了未成年人的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銜接了刑修(八)“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的規定,成為本次刑訴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封存犯罪記錄的目的,就是要掃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陰霾”和“回歸路障”,給他們創造平等、健康的成長環境,使得他們在入學、考試、就業等方面與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實現“無痕回歸”。適用條件是: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法律后果:無前科報告義務、不構成累犯。為避免該制度形同虛設,刑訴規則設置了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規范,明確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封存作為一個新生制度,為保證該制度的良性運作,充分發揮其保護性功能,第一,依靠黨委政府,聯合公安、人事、教育、勞動、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與檔案、戶籍等工作制度的銜接,不得在戶籍、人事、學生等各種書面和電子檔案中載明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第二,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設置的前科效應加以清理和整合,形成結構協調、邏輯嚴密的科學體系。第三,刑訴規則指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要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此處的“不起訴”是否僅僅是附條件不起訴、是否包含法定和相對不起訴,刑訴規則未明確;同時對于無逮捕必要不批捕的犯罪記錄是否也要納入封存范圍,也未明確,有待解決。筆者認為,將上述犯罪記錄納入封存范圍,是符合立法精神和該制度的價值追求的。第四,應賦予未成年人相應的救濟權利。如對司法機關不按規定封存的,可申請復議、復核;對他人和相關單位擅意披露的行為,可控告或提起侵權之訴。同時,檢察機關還需履行監督職責,依法監督有關部門落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免除和犯罪記錄封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健全齊抓共管的犯罪預防和矯治教育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黨政群團齊抓共管,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工作體系,改變“零敲碎打”的局面:第一,健全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加強對文化市場、娛樂場所、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打造“綠色無污染”的活動場所,如少年閱覽室、綠色網吧;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聯合調研,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特點、應對措施,統一執法標準;積極發揮檢察建議權,彌補社會管理漏洞。第二,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效工作機制。不斷深化“檢校共育共建”活動;聯合公安、法院、司法、教育、學校、團委等以多渠道、多路徑的方式對留守兒童、在校生、閑散未成年人開展經常性、專門性的法制教育、關愛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為他們筑牢“防火墻”;通過QQ、微博、新浪show等形式,定期與他們進行在線交流,釋法答疑。第三,建立全方位的服務管理機制。落實對刑釋解教人員、吸毒人員、外來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人員、精神病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的救助、服務和管理,采取文化教育、技能培訓、推薦就業復學、解決低保、定期慰問等方式,提高他們對社會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第四,建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愛心幫扶機制,解決他們的生活和學習困難,幫助他們消除青春期煩惱,避免他們因父母被判刑而對社會產生仇恨走上犯罪道路。如:北京市太陽村 。第五,健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幫教機制。加強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社工管理、學校、社區、愛心企業等方面的聯系配合,整合社會力量,完善社區矯正,實現對不批捕、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無縫銜接和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第六,寬嚴有度,對于社會危害大、犯罪情節惡劣的未成年人,堅決打擊,通過運用法律的威懾力遏制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上升勢頭,鞏固預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