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情況研究
辛欣
論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當前審查起訴階段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主要內容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了當前退補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進一步提出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論文關鍵詞 退回補充偵查 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
退回補充偵查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重要程序,對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證據,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補充偵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不足也逐漸暴露出來,嚴重影響了退補工作的效率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文通過對近年來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調研,分析了退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探討原因,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問題
(一)主要內容 當前檢察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部門)進一步補充偵查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針對犯罪構成要件調查不清,導致退回補充偵查。如詐騙類的犯罪中,缺乏證明嫌疑人有無主觀故意的證據;職務犯罪案件中對于主體身份的確認模糊,給案件定性造成困難;二是據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罪輕罪重定的證據不足,或未予提供,需要進一步補強。如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自首、是否構成累犯等量刑有影響的證據提取不全面,不利于檢察機關正確做出量刑建議。三是取得證據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形式要件不完備。如卷宗中未說明證據來源、證據復印件沒有提供人的簽章、辨認筆錄等敘事筆錄格式、內容不規范等。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退回補充偵查案件數量增加 近年來,在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缺陷,導致案件退補率呈上升趨勢。補充偵查程序作為偵查活動的延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和充實證據,提高和保障公訴案件質量。但如果案件補充偵查率偏高,就會導致積案增多,增加訴訟成本,影響辦案效果。 2.退回補充偵查的質量普遍不高 主要表現為:一是補查內容不全面。對于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等例行工作,偵查機關(部門)基本可以保證補充到案,但是對于查找證人、補充書證物證等新的偵查要求,往往是無終而果。二是補查證據不到位。如言詞證據缺乏細節描述,關鍵性問題沒有深入查證等。三是補查局限于補充偵查提綱。檢察機關出具的補充偵查提綱是偵查機關(部門)開展補偵工作的引導,但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部門)的補偵工作卻局限于補偵提綱上列舉的事項,而對于此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則不再繼續深入調查,導致案件退補重報后,檢察機關往往要做出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二、原因分析
(一)“退補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1.偵查機關(部門)對證據的收集、固定不到位,是導致案件退回退補的直接原因 證據是司法機關在辦理各類刑事案件過程中調查、收集的與案件有關、能夠幫助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一切事實,是定罪的依據和關鍵。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卷宗中,反映出看重和依賴直接證據、言辭證據的取得和使用,忽視間接證據和其他類型證據的收集和鑒別等問題。這就導致在缺乏直接證據,而各種間接證據又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時,不能排除其它可能性,使案件達不到起訴標準。此外,偵查機關(部門)和檢察機關對于證據收集、應用、甄別的要求不一致。有些偵查人員將批準逮捕的證據要求等同為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要求,將批準逮捕視為一種“起訴認可”,不再注重對案件證據的充實、核實和固定,僅對以往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進行重復制作后即將案件交由公訴部門審查起訴,難以保證指控犯罪和庭審活動的需要,勢必造成退補。 2.刑事案件的多發態勢導致應對新型犯罪案件的能力不足是案件退補的潛在原因 各種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如詐騙類犯罪中詐騙手段不斷變化,且隱蔽性越來越強;職務犯罪涉及領域越來越廣,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加強等,都給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增加了難度。對于復雜犯罪,新型犯罪,偵查人員和公訴人有時缺少實踐操作上的經驗,從而造成對犯罪定性的關鍵證據和證明標準的把握上的認定不一致,并導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二)退補質量不高狀況的原因分析 1.法律文書不規范,影響補充偵查質量 一方面,公訴部門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制作不夠細化,對要求補充偵查的內容表述不具體、目的不明,導致偵查人員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領會補充偵查的事項和要點,從而影響補充偵查的質量。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部門)對補充偵查報告的內容闡述過于籠統概括,對于檢察機關要求補充查找而未能歸案的證據經常以“工作說明”的形式予以回復“無法聯系”或“無法查找”,但對于查找的方法、途徑等沒有具體記述,造成公訴人不知悉是否窮盡了偵查方法,常導致二次退補。 2.法律監督不到位,制約無力 補充偵查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但是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怠于補充偵查缺少有效的制度和行為約束,退查尚處于監督的真空地帶。加之偵查機關(部門)往往以案件偵破作為對考核的標準,對于補充偵查的質量和結果缺乏細化的規范,在承辦案件繁多、取證時間緊張的壓力下,更難以調動偵查人員補偵工作的積極性與責任感,使得其對于退查不重視,不積極。 3.缺少統一證據規則的指導,且偵訴部門缺乏溝通了解 由于沒有缺少統一證據規則,偵訴雙方常在案件的證據鏈是否存在缺陷,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是否足以影響定對罪量刑等問題上產生爭議,對于補偵的內容,偵查機關(部門)不理解偵查的重點或者偵查的方向,而公訴部門通常只是通過退查提綱對補充偵查工作做出要求,“文來文往”,而缺少與偵訴承辦人的言語交流,造成證據收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案件屢查不清,久拖未決。
四、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方法及對策
(一)合理行使自行補充偵查權,嚴格控制退補案件數量 退回補充偵查并非唯一查證事實,彌補證據的辦法。公訴人員在審查案件過程中,不應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機關補查,而應本著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原則,對那些案件事實基本清楚,需退查的內容比較簡單,有關當事人容易查找,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并能在較短時間、不影響審限期的案件進行自行補充偵查,以便迅速辦結案件。
(二)規范退補偵查提綱的制作,加強對補偵工作的引導 補充偵查提綱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闡明認定本案犯罪事實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何種事實,尚不能證明何種事實,或在證明某事實上存在的證據缺陷;對于事實方面的補偵,應詳細列明補查事項及所需達到的目的,尤其是要細化補查細節,如訊問嫌疑人,應一一列舉訊問內容,通過訊問達到證明或明確何種事實的目的。 對于程序方面的補偵,應明確具體的補偵要求,如對筆跡進行鑒定、對物品進行作價鑒定、對嫌疑人進行辨認等,同時應說明進行該程序的必要性。明確補充偵查的方向,充分考慮補偵過程出現的狀況及結果,對于不同的情況作出進一步補偵引導,避免考慮不充分而進行二次退補。總之,補充偵查提供應做到全面、充分、透徹,補查事項具體,目的明確,使偵查人員迅速理解補偵意圖,有的放矢進行補充偵查,提高補偵質量,減少屢查不清的情況。 (三)發揮監督職能,保障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實際效果 一是建立退查案件的跟蹤監督機制。案件退查后,公訴人要加強與偵查人員聯系,詢問案件退查進度,適時進行證據規則的指導,對于補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偵查人員共同協商,探討補查方案和方法。二是公訴人要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擱置不辦或者補查不力的行為應當進行口頭糾正或督促;當發現退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于未按補偵要求進行的補查,有權要求偵查機關(部門)說明不予補偵的理由和補偵的具體過程。三是對于類案屢退不改或同一類證據的缺陷問題在不同案件中多次出現的現象,應及時地制發《檢察建議》等法律文書,強化偵查機關(部門)的證據意識。 (四)加強偵訴部門的溝通聯系,提高案件移送及補偵質量 一方面,加強內部人員交流和業務培訓,如采取座談、統一授課、疑難復雜案件邀請偵查人員庭審觀摩等形式,使偵查人員了解審查起訴工作的辦案思路、證明標準,也使公訴人了解偵查取證的全過程,對證據的取得有直接的感性認識,以便能夠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看待同一證據,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另一方面,公訴部門要定期對一段時期內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及案件起訴質量等進行分析匯總,并通過簡報、情況反映等形式及時向偵查機關(部門)進行通報,以解決在補偵取證過程中遇到的難題,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個案和類案進行重點分析研究,指出偵查機關(部門)辦案中應注意的事項,降低退補率,保證補偵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