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中遇到問題與對策
佚名
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組建后,僅用半年多的時間就完成了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剝離收購1.4億元、200萬戶不良貸款的任務,使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下降了10%,為中國金融改革的深化創造了條件,已引起業內外人士的廣泛矚目。
然而,借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貸款在中國畢竟史無前例。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公司的“試驗田”作用,密切關注資產管理公司開拓性的處置實踐,了解其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及時跟進、完善配套的解決辦法與政策法規,不僅有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工作的順利推進,而且也會為仍留存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積累寶貴的經驗。
(一)當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中遇到的問題
1.地位微弱,手段不夠有力。作為受命于國家金融改革和國有脫困危難之機的國有獨資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國有資產的監管者和保全者。兩年來,各公司為完成自己的使命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效果卻不完全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過于微弱,處置手段不夠有力。按照國家現有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只是一個從事市場化處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于債務人來說,它們只是一個不受歡迎的債權人,地位還不及原商業銀行(因為從它們手里還有可能繼續得到資金支持)。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處置過程中有折扣的權力,但對那些長期拖欠銀行貸款卻毫發無損、嘗盡賴賬甜頭的債務人來說,小幅度的折扣根本不解渴,他們認為資產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就是國家對企業的“豁免”,或想方設法隱匿資產,或找出種種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對付賴賬企業,資產管理公司能夠使用的最嚴厲一招就是民事訴訟,而這對嚴重資不抵債、職工負擔比較重的國有、集體企業沒有任何威懾力。債務企業負責人公開以職工鬧事相要挾,聲稱希望資產管理公司將他們告上法庭,各資產管理公司對此都司空見慣。對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不提供真實資產的債務人,資產管理公司甚至沒有查閱賬目的權力,面對大批毫無信用的賴賬戶顯得力不從心。
2.債權資產轉讓定價困難,債權處置決策左右為難。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有三種存在形態:債權、物權和股權。對于物權資產的處置,可以評估值作為定價的,對于股權資產,可以企業對應凈資產價值作為定價依據,這兩類資產價值評估爭議不大,處置定價較容易;但對于不良債權的處置定價,目前還沒有成熟的辦法。各資產管理公司在實踐中探索了債權價值、償債能力評估等方式,但在實踐中均遇到了債務人配合不力,評估結果可靠性差,且耗資大、耗時長等實際問題,使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項目處置決策時十分為難:參考評估值,明知沒有債務人的配合結果很可能不實;不用評估結果,又沒有其他決策依據,無法杜絕道德風險的發生。
3.資產重組后沒有后續資金,重組績效難以完全實現。企業資產重組是一項周期長、跨度大、非常復雜的資產經營業務,需要有周密的計劃從資產優化組合、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富余職工的分流安置等多個方面逐步推進,有時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完成。資產管理公司選擇適合的目標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是提升不良資產價值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重組中只能運用股權、實物資產、債權對企業進行投資,而不能給企業帶來新的增量資金投入,使一些重組后很有潛力的企業,特別是型企業,不能迅速擴大生產規模,規模效益難以發揮,重組工作績效大打折扣,有時甚至會造成重組成果付之東流。
4.債轉股企業股權轉讓政策滯后,股權轉讓工作進展緩慢。債轉股是國家支持國有企業脫困的一項重要措施。大多數債轉股企業通過債轉股達到了減輕財務負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的目的。也有少數企業債轉股后經營仍無起色,凈資產持續虧損。但無論是債轉股后經營狀況好的企業還是差的企業,資產管理公司在存續期內完全靠企業自身回購退出股權都十分困難。按照目前的政策導向,隨著各資產管理公司可供處置的有效債權、物權資產的逐步減少,資產管理公司將部分債轉股企業股權向第三人轉讓將是必然的選擇。對債轉股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目前有關部門要求按照適用于所有國有股權轉讓的有關文件規定辦理,且不允許股權縮水。而國有股權轉讓有著嚴格的要求,如必須經財政部批準、轉讓對象須為國有控股企業等,這對于由不良債權轉變而來的債轉股企業股權來說難度很大,不少企業必須進行股權縮水轉讓才有可能引進戰略投資者,使企業煥發新的生機。
5.地方利益左右政府行為,維護穩定因素成了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的必要成本。由于的原因,國家對一些行業的國有在社會保障方面欠賬較多,還有的債權當時就是“信貸財政化”的產物,企業多年擔負的政策性虧損嚴重其正常經營活動,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交織在一起,形成了一筆糊涂賬,如供銷社系統和國營農場系統等。這些行業一直要求各級財政對歷史負責,給予一定的補償。代表國家財政履行職責的資產管理公司在追償債務時,不僅受到企業的抵制,且地方政府也很地站在企業一邊,如支持企業借破產逃債,借改制懸空債權等。維護社會穩定、防止企業職工鬧事成了這些企業應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擋箭牌。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這些企業債權時,即使集體所有制企業(如供銷社企業)也須參照《破產法》有關規定操作,安置職工費用被當作企業資產的必要扣除,商業化處置的宗旨成為空談。
6.資產質量差,市場容量小,處置損失大,決策者難下決心。國外商業銀行是按通行的五級分類標準來區分資產質量的,不良資產中的“損失類”資產一般由銀行自己用準備金消化,只有“可疑類”和“關注類”交由專門機構去處置,且國外不良資產大多是房地產貸款和有價證券抵押貸款,本身價值較高;而此次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按“一逾兩呆”標準剝離不良貸款的,由于是建國以來積淀多年的不良貸款,形成原因又很復雜,再加上剝離額度遠遠不足,使得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有1/3甚至一半屬于呆賬和事實呆賬貸款,且信用貸款占比極高,資產質量非常差。在社會信用惡化、通貨緊縮的市場環境下,加快資產處置速度與提高資產回收率形成了一對矛盾,即使是物權資產和股權資產,也經常是有價無市,市場接受的價格不及評估值的2/3,經營決策常常陷入兩難境地。
(二)對策性建議
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著10000多億的不良資產,它們曾是全國人民的血汗錢。血不能白流,學費不能白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這些資產并通過此次不良資產處置積累一整套適合國情的不良資產處置,不僅是資產管理公司而且更是各主管理部門須高度重視的。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審時度勢的慎重決策,要想確保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須由資產管理公司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為此,我們建議:
1.強化資產管理公司的地位,不斷完善并逐步形成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體系。國務院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解決了一些資產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問題,但隨著資產處置業務的深入開展,下列法律問題的解決已成為當務之急。一是通過立法明確資產管理公司行政和企業雙重職能的法律地位;二是賦予資產管理公司司法調查權,以利于其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三是明確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債權、擔保權的訴訟時效不受現行法律規定的兩年期限限制,資產管理公司存續期內均有權對債權、擔保權進行法律追償,避免為中斷訴訟時效消耗大量的人、財、物力;四是突破(擔保法)規定的抵押物抵債必須經法院裁定的限制,明確債務人不按期償還債務時,資產管理公司有權直接處置抵押物,以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資產處置效率。
2.在強化資產處置的透明度、加強監督的基礎上,明確對一些不具備評估條件的債權資產處置可不進行評估。對既有一定的償債能力又愿意進行債務重組或債權轉讓的債務企業進行償債能力評估咨詢或價值,不僅能為債權處置提供最低價格依據(采用假設清算法),還有可能通過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公司獲得許多有用的信息,達到厘清債務人資產及或有資產狀況,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債權人、債務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債權人保全資產、減少損失極為有益。然而,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絕大部分是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很多并不具備償債能力評估或價值分析的條件,如有的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已不存在,有的企業根本沒有近期的報表等財務資料,有的企業根本沒有與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對應的資產,有的企業根本不配合中介公司的債權價值評估行為等等。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對確實不具備評估或價值分析條件的債權,可在強化資產處置的透明度、加強監督管理的基礎上,不必經過評估即可進行公開處置。這樣做可防止將評估工作流于形式,為國家節約大量的中介機構評估費用。
3.盡快出臺支持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并賦予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職能和一定的融資職能,為提升不良資產價值,最大限度回收減少資產處置損失創造條件。國外不良資產處置的經驗和我國兩年來的實踐證明,不良資產處置的效果與資本市場的容量和結構密切相關。由于我國大部分落后地區資本市場容量較小,因此,結合當地產業結構調整的計劃,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早已引起業內外的重視。各大資產管理公司都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探索引進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在資產證券化方面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這就為有關部門針對各公司實際操作中遇到的難題與困惑,出臺相關的支持政策創造了絕好的條件,建議有關部門抓緊時機,盡快出臺針對不良資產引進外資方面的配套政策。為使重組績效能夠順利實現,建議賦予資產管理公司對重組企業的投資權,并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對投資于重組后企業的戰略投資進行融資,為不良資產的價值提升創造條件。
4.考慮債轉股的特殊性,放寬政策要求,單獨制定專門的辦法,以推動債轉股工作的順利開展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產品無關國計民生的債轉股企業的股權,退出未必需要國有企業承接;對連年虧損、凈資產不斷虧損的債轉股企業,允許其股權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實際評估值和規定的處置程序,通過拍賣、招標或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縮水轉讓。縮水損失記人資產公司的資產處置損失。
5.有關部門應該支持資產管理公司借助力量來完成公司的資產處置任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息嚴重不對稱,是當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最大障礙。再加上人員少、專業人才缺乏的現實,決定了我國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借助一切社會力量,方可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務。如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既熟悉企業情況,又懂得法規,借助他們的力量,實行有償服務,可以幫助債權人盡可能多地獲取企業經營、資產狀況的真實信息。再如企業重組,目前主要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進行,協商的也是僅限于股權的設置。而事實上一個企業的重組要涉及到組織結構、管理架構、運行機制、資產資本內部結構以及董事會素質等若干,要使重組企業能夠持續經營、健康,必須首先解決好這些問題。從國際經驗看,解決這些問題依靠企業或股東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此外,把社會中介機構作為實現各種處置方式的主體,對債務人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調查,甚至將債權交由社會中介機構全風險代理處置,效果也會是事半功倍。目前資產管理公司在代理業務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國家規定的代理費用較低,一些處置難度大的項目,社會中介機構不愿意承接。我們認為,針對我國不良資產沉淀時間長、成因復雜的特點,有關部門應該在中介機構的費用標準上放寬條件,允許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為目標,根據成本效益原則,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中介機構的代理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