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與市場管理的法律關系研究
劉婧
內容摘要: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從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是法律經濟,也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管理 法律關系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一)理論基礎
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于: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二)側重點
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并非沒有缺陷,政府干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干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干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注重對政府干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于確立政府干預,宏觀調控法側重于規范政府干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三)調整方式
由于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宏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準,具有可選性,如通過體現法律規范特點的一些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明確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信息,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到鼓勵,哪些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限制等。
(四)調整對象和范圍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市場管理法以市場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從其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法以宏觀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調控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包括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體系結構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計劃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無論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體系結構來看,宏觀調控法的調整范圍都要比市場管理法的調整范圍寬泛。
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進和維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所以,在一定層面上,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可以反映出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是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基礎。競爭首先是市場的競爭,沒有市場,宏觀經濟調控就沒有了對象和基礎,就失去了運作的機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觀調控不立足于市場,則是一種盲目的、形而上學的調控,就會失去立足的根基。只有在市場調節無法起作用的領域,才有必要實施宏觀調控,凡是市場可以競爭的,就沒必要進行宏觀調控。此外,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因為市場競爭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基本途徑。
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國家通過對市場運行進行調控,可以克服市場波動和大起大落,保證經濟運行穩定,而市場主體也只有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才能進行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還對市場競爭范圍及競爭目標進行調控,規定在哪些范圍可以競爭,哪些范圍不允許市場競爭,哪些競爭是無所謂的、無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勵的。此外,由于市場主體是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體,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部分市場主體競爭的不自由,而這些問題是市場競爭自身無法解決的,宏觀調控的實施可以有效緩解這些問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于微觀自治領域,而宏觀調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筆者認為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市場管理法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宏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系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實現最優化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宏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反壟斷法在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被奉為“經濟憲法”,是同其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密切相關的。在我國,反壟斷法已經出臺并且得以實施,這里,筆者結合上文就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簡單談一談自己的認識,具體從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兩方面談起。作為市場管理法的核心內容,反壟斷法的宗旨在于保護和鼓勵競爭,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建立競爭性的市場環境。而我國當前市場競爭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市場發育不全面。我國的市場經濟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各類要素市場有的尚未建立起來,有的剛起步,有的還未開放,市場發育不全面,導致了市場競爭機制在這些領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市場競爭不充分。在已經形成的市場中,市場競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競爭還是不充分。但對于尚未放開的市場來說,市場競爭對想進入這一市場的市場主體來說則是一種理想。目前,我國許多行業仍然處于行政壟斷的陰影下,在這些行業中,市場是存在的,但競爭是缺位的,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也不符合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政方針。
“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宏觀調控作為一種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受市場競爭的制約,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的,第一性的;宏觀調控是輔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場競爭的,就不能進行宏觀調控,調控內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國宏觀調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市場競爭是不充分的,須在促進和維系現有市場競爭的基礎上,繼續放開和建立各類要素市場,在這些市場中形成競爭,而反壟斷法則能很好地實現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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