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簡析公立高校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法律基礎及實施途徑
劉愛華
論文摘要:論述了我國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闡述了學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分析了學生管理中高校和學生產生法律糾紛的主要領域并介紹了典型案例;提出了依法進行學生管理、構建和諧教育管理關系的實施途徑;總結了我校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實踐經驗。
論文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地位;實踐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依法治校觀念的不斷深入,高校學生管理變得日益復雜。維護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及其相關權利,構建和諧教育管理關系是高校自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衡量高校管理工作成敗得失的重要標尺。對公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審視和研究,有助于推動高等學校制度建設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保障學校、教師、學生等各方利益的實現。
一、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等學校是指政府舉辦并由公共財政經費維持的高等學校,也稱公辦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將其稱為“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以區別于從20世紀90年代起出現的由社會力量利用非公共財政經費舉辦的民辦高等學校。公立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的法律地位由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24條規定:“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從民法的角度對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予以定位,明確規定了高校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法人是否以營利為標準,將法人劃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并將非企業法人又進一步劃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高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高校雖然是被作為事業單位法人來定位的,但高校又實實在在地擁有并行使了法律授予的部分公共管理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它表明作為國家教育權重要組成部分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實施權,實際上由作為被授權人的高等學校行使。國家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并賦予其從事教育活動的行為,是國家教育職能的一種實現方式,而高等學校的辦學權力和權利,是國家教育權的轉移或委托。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高等學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
高等學校實質上具有三種角色:教育教學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集合體或者共同體組織。大學生也是多重角色的綜合體。因此,高等學校學生管理過程中高等學校和學生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學上的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和特別權力關系(行政法學上內部行政法律關系)。
二、學生管理中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主要包括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以及獎勵與處分等。其中學籍管理的事項包括:入學與注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與肄業等。
高等學校在學生管理中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以及由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各校制定的學生管理規定、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規章制度。
三、學生管理中法律糾紛的主要領域及典型案例
由于我國高等教育立法還處于探索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對高校管理權的內涵、界限、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還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不僅造成了高校管理權的誤讀和行使的隨意性,而且不利于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利。近年來,高校學生與學校發生的法律糾紛主要集中于畢業證書發放及學位授予、行政處分、學費及其他收費、損害賠償、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侵害等方面。
1.畢業證書發放、學位授予
學生因某種原因未能獲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而起訴學校,如具有里程碑意義的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1999年9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案等,上述司法實踐中,法院均將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來看待,即高校具有行政主體地位。上述案例中,田永“勝訴”,劉燕文因“超過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北京林業大學2009屆畢業生李某,因考試作弊而未被授予學士學位。在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被駁回后,李某將市教委告上法庭,并將北京林業大學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法院認為林大制定“考試作弊者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是合法的,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起訴。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李某起訴。
2.行政處分
學生因違紀受學校行政處分,學生對處理結果不服而申請司法救濟,如2004年4月王某訴廣西醫科大學案、2006年5月韓冰訴沈陽農業大學案等。上述案件中,王某在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時請“槍手”代考受學校退學處分,韓冰在學校組織的考試中作弊而受開除學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第4款中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該法并未賦予就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的權力。實踐中也同樣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王某訴廣西醫科大學案,廣西南寧市新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教育法規定,王某對學校作出的退學處分決定不服所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王某應向有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據此,駁回王某的起訴。
韓冰訴沈陽農業大學一案,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后,認為沈陽農業大學在處分程序和法律的適用上有錯誤,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開除決定。
3.學費及其他收費
王金龍訴成都理工大學案,再次將高校收費現象拉入人們的視野。2006年12月5日,王金龍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討要教育消費知情權為名將成都理工大學告上法庭,要求學校公示學費項目,履行其告知義務,以維護自己的教育消費知情權,區法院駁回了王金龍的訴訟請求。隨后王金龍上訴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再次發回成華區法院。2007年1月31日,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本案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之內,駁回王金龍的訴訟請求。 4.損害賠償
廣州外國語學院一女生,違反學校禁止在學生宿舍點蠟燭的規定,熄燈后躺在床上用蠟燭照明看書,因蠟燭燃到蚊帳引起大火,將睡在其上鋪的同學燒成重傷,學校支付了十多萬元醫療費。但受害學生家長認為,學校應對這起事故負管理不善的責任,遂向法院起訴致害學生和學校,要求兩被告賠償其損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1997年7月認定,學校沒有侵權責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5.名譽權、隱私權
行政處分常導致名譽權、隱私權侵害爭議的發生。在上述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傷害,提出了“在校報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恢復名譽”;1999年11月,湖南外語外貿學院的6名男女學生因先后兩次在女生宿舍同床過夜被學校開除,隨后學生以“學校在公眾場合宣揚此事侵害了隱私權”將學校告上法庭。一審勝訴,二審裁定“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而敗訴。此案雖發生在民辦高校,但也引起了公立高校界的廣泛關注。
四、高校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實施途徑
從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高校管理權在行使過程對大學生合法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一是高校在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暫停學業、不授予畢業證、學位證等問題上侵犯大學生受教育權。二是學生訴學校違法或者不當給予行政處分。例如學生有作弊行為,不分情節輕重與否,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學校對于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有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的權力,但是這類處分不應當改變學生身份。三是學生訴學校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以及財產權益。例如學校擅自將學生違紀的情況張榜公布、在宿舍安全檢查中非法搜查學生財產等等。由此可見,必須對權力進行制約,以劃定高校管理權的合理界限,以保持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的同時,在權利的充分實現和權力的高效運行之間求得平衡。
1.提高高校師生的法制意識
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識是其嚴格依法辦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職權的過程中,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法定權利,避免對學生的侵權。高校通過舉辦法制講座特別是教育法制講座、敦促鼓勵管理者自學等方式,培養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觀念、公正精神、權利意識、法治理念等,從而自覺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最佳條件。
同時,高校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過程中應旗幟鮮明地要求學生承擔法律義務。高校學生作為公民、行政相對人、民事主體有廣泛的義務。作為公民有學習、守法、國防、納稅和節約等義務;作為行政相對人,有接受高校管理的義務,有身份、婚姻、檔案事實、健康狀況、緊急情況、重大疫情、重大火警的報告義務,有參加考試考查的義務,有接受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義務;作為民事主體,有繳費義務、相鄰權人義務、財產共有人義務,有知識產權人義務、勤工儉學者義務、助學貸款人義務和給付義務等。
2.完善各類管理規章制度
學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方面必須遵循法治統一原則,所有規章制度不得與憲法和相關法律相抵觸;另一方面必須貫徹平等和公正原則,確保學生應有的法律權利和學生正當的利益。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有學校的專門機構(可建立類似企業的法務部門)對其進行法律沖突檢查,并由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才能夠體現規章制定的民主基礎,并保證規章的合法性。對涉及全校整體性的規章制度,如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還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嚴格履行正常的管理程序
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因為沒有正當程序,不僅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從而也就談不上對人的公正。
高校管理程序是保證學校管理權正確、有效行使,抑制高校管理專橫與恣意的極其重要手段。為了克服管理工作中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防止管理方法簡單粗暴,規范和約束管理行為,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應嚴格履行正常的管理程序,如聽證程序、公示程序、回避程序、申訴程序、復議程序等等。
五、實踐探索
我校經過多年的努力,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面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嚴格按各種規章制度執行,履行合理的管理程序。雖然大多數學生都為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本著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在發生重要或者和學生切身利益有密切相關的事情時,學校都會告知學生家長。
1.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處分等文件的修訂
學籍管理規定及學生處分文件和學生密切相關。經過多年的實踐,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我校于2009年對學籍管理規定及學生處分文件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南通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南通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試行)》。在文件制定前學校廣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見,并由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教職工代表和家長代表大會通過。文件制定后及時向學生公布,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規范學生處分的處理流程
為了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生紀律處分要有法可依,學生處分的流程也要合情、合理、合法。當學生違記時,教師要及時取證,事后要找學生談話,了解事情經過,并讓學生寫好情況說明,寫清楚事情經過。學生所在學院對照學籍管理規定、學生紀律處分等相關規定,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學生的處分等級,并報學校審核。學校審核之后,確定學生的處分類型,并給學生書面的處分情況送達書。學生如對處分結果有疑義,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將及時開會討論,并給學生書面答復;學生對處分結果沒有疑義,簽字確認。經學生確認后學校發處分文件。
3.規范畢業資格審核、學位資格審核流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我校一般在學生畢業前兩個月進行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審核工作。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審核,關系到每位學生的畢業就業,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各學院及相關工作人員都嚴格按照相關文件進行審核操作。對具有畢業資格或者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報教務處。對肄業、結業和未獲得學位的學生,學院出具相應的書面告知書,告知學生肄業、結業、未獲得學位的原因,并在學生離校前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回執由學院保存。學生在領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時,也必須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回執由學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