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成本核算與環境會計體系
未知
在會計學領域討論環境問題的歷史還不長。自80年代起環境會計(亦稱綠色會計)作為一個新的會計分支而興起并逐漸擴大影響。進入90年代以後,一些國際組織積極推動環境管理、環境會計及環境審計方面的研究,制訂和發布有關規則或標準。伴隨著國家、區域或國際的有關法令和法規的建立、頒布與實施,環境會計在歐美發達國家的理論建設上有了初步框架,在會計審計實務中也有所進展。本文主要針對發展中國家建立環境會計體系的若干基礎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環境問題與環境會計
(一)環境問題與環境會計在環境與社會經濟領域,有再次重要的國際會計具有里程碑性質:一次是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與環境會議,另一次是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這兩次由世界各國元首或政府首腦叁加的會議之重要性在於,人們開始認真思考環境與經濟增長之間以及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相互關系,環境問題成為政府議事日程中的重要專案之一,各國在解決環境問題上開始協調行動。
在近30年中,環境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各階段都有若干主要標志:第一階段,1968年羅馬俱樂部發表著名的《增長的極限》一書;1972年聯合國舉行人類環境會議。第二階段,1987年被確定為歐洲環境年;聯合國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第三階段,1992年聯合國舉行環境與發展大會;英國政府發布著名的《綠色經濟計畫》。第四階段,英國頒布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環境管理制度的國家標準文件BS77 50,歐共體頒布第一部有關環境管理和環境審計制度的國際性標準文件EMAS;國際標準組織開始起草全球性環境管理和環境審計的標準檔ISO1400系列。由上所述可見,國際上對環境與經濟、環境與社會之關系問題的關注,正在日趨具體化和標準化。
在環境會計領域,首先進入實務的是環境資訊披露(環境報告),即披露公司各種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信息。在80年代中期,首先提出的披露方式是在公司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分析與問題討論”部分,以後成為年度報告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并最終成為獨立的年度環境報告。最近幾年中,聯合國關於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對跨國公司的環境資訊披露問題作了連續的追蹤調查和分析,并將其作為每屆會議的主要議題之一。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秘書處每年發布的國際會計與報告專題年度評論,在19 96年就是以環境會計作為主題。
以斯堪的那維亞(北歐)航空集團公司(SAS Group,由瑞典、挪威、丹麥三個國家的若干航空公司組成,均為上市公司)為例看,1995年SAS單獨編制并發布其第一份年度環境報告,該報告涵蓋其航空運輸業的機場、機上貿易業務的相關環境資訊(旅館業務的環境資訊另外處理),與公司的年度報告同時發布。這份年度環境報告的內容非常詳細,主要包括:(1)SAS的環境戰略;(2)SAS在飛行,機上服務,地面服務的各種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環境平衡表,分為投入與產出兩方);(3)總裁就環境事項的年度總結;(4)董事會就環境事項的年度總結;(5)分別各種業務的環境資訊;(6)對大氣影響的專題分析;(7)公司環境管理實務;(8)為減少對環境的不良影響而進行的新技術開發工作;(9)各種有關的知識欄目;(10)公司環境管理機構及通訊聯系,等等。
我們知道,公司向資訊使用者提供其年度報告,其中與財務會計有關的內容均需經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報告)。由此,對於公司發布的環境資訊(特別是與財務會計有關的環境資訊),就順理成章地提出了環境會計法規及環境審計問題。
(二)環境會計與相關法規 當環境資訊披露(環境報告)發展到一定程度後,除了引伸出環境審計問題以外,也引伸出了對公司在環境治理、保護、預防、管理等方面費用支出的會計處理(包括確認、計量等)問題。環境會計問題較之環境報告要涉及到更多的方面,如環境會計物件、環境會計基本原則、環境成本計量等,并且最終會落實到是否需要專門訂立環境會計準則。可以說,環境會計問題是目前會計介面對著的最大的挑戰之一。其困難之處在於,既要適應不斷增加、變化和完善著的環境法規(國際的、國家的、地方的),還要建立和健全有關的會計標準,同時還與環境核測和計量技術有關。
二、環境成本之界定及計量
對於環境成本,很難給予精確的定義(從國內外文獻資料看,討論環境成本時往往有其特定的立足點),可是在會計領域討論成本專案,又不能不給出較為明確的界定。這 首先從不同的視角對環境成本概念加以闡釋,進而討論其確認與計量。
(一)不同空間范圍的環境成本 不論怎樣界定環境成本的內容,從一個企業看,總是可以區分為內部環境成本和外部環境成本。這種區分是基於當期(會計期間)是否由本企業承擔可計量的環境成本。這 的“是否應當由本企業承擔”,并不是一個會計問題,而是一個法規問題。內部環境成本指應當由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包括那些由於環境方面因素而引致發生,并且已經明確是由本企業承受和支付的費用,比如排污費、環境破壞罰金或賠償費,環境治理或環境保護設備投資,等等。
內部環境成本與外部環境成本相比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對其已經可以作出貨幣計量(盡管并非一定合理和精確),從而才可能作為內部成本。外部環境成本是指那些由本企業經濟活動所引致但尚且不能精通計量,并由於各種原因而未由本企業承擔的不良環境後果。正是由於對這些不良環境後果尚未能作出貨幣計量,所以盡管已經被認識,卻不能追加於始作俑者,因而還不能稱之為會計意義上的“成本”。但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環境質量確實已經受到了影響甚至破壞,即事實上已經發生了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的“內部”、“外部”之分,并不是絕對的,對此可以從下述幾點理解:
第一,某些情況下內部和外部環境成本同時并存。譬如“排污費”是由於本企業向外部排放有害氣體、污水中廢棄物質而向環境管理機構交納的費用,由本企業負擔,因而屬於內部環境成本。但是外部環境成本亦同時存在:從數量上說,計算交納排污費是按照環境管理機構制定的標準,在實務中,這種標準往往偏低,不足以弭補環境污染引致的各種損失。從性質上說,即使全部排污費都用於治理環境,也存在污染和恢復之間的一段滯後期。在這段時間內,環境污染的破壞作用已經漫延開來并導致新的更大的環境成本。
第二,某些情況下內部環境成本會早于或晚于外部環境成本而發生。譬如,本企業考慮到某經濟事項對環境的潛在損害可能性而提取準備金,在會計處理中先發生了內部環境成本,而外部環境成本此時尚未發生。再譬如,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賠償金,往往由於法律程度而耽延一段時間,而會計處理總是要等到實際賠償時才作為內部環境成本,這時顯然已經晚于外部環境成本。
第三,從會計配比原則講,外部環境成本最終都應當轉為內部環境成本。但是在會計實務中,兩種環境成本之間既存在“轉化時間差”,還存在“轉化數量差”。而且象空氣污染導致酸雨以及生態破壞等引發的社會環境成本,幾乎不可能做到“會計配比”。因此,究竟外部環境成本在多長時間內和有多大比例可以轉化為內部環境成本,取決於環境法規的完善程度及環境會計標準的可操作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法規的建設與環境會計體系的建立具有同樣的重要意義。
(二)不同時間范圍的環境成本
著眼于對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與其實際發生的時間吻合性,可以將環境成本作三種類別劃分:過去環境成本,當期環境成本及未來環境成本。換句話說,在會計期間內作為環境成本而確認處理的有關費用支出專案,其所補償的可能是以前的環境損失,也可能是當期環境損失,還可能是預見到的將來環境損失。
1.對過去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指本會計期間內發生的環境性費用是基於清理以前造成的環境污染或補償以前造成的環境損失。當具有追溯效力的新環境法規或會計法規生效時,這種會計事項就會增多(有時也可能是法律訴訟的結果)。也就是說,企業以前的經濟活動在當時并未與環境法規不合,或者在當時的環境檢測水準下企業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不明顯,但是在今天的新條件下情況有了變化,企業不得不為過去的負面“產出”承擔後果。在會計處理中,這就引出了兩個問題。第一,會計盈虧是分期計算的,當期因為以前若干年的經濟活動之不良環境影響而增加了了環境性費用,事實上的結果是當期的和以前的會計盈虧都不完全符合實際,那麼怎樣評價企業的財務業績才為合理?第二,企業當期的經濟活動及產品都可能與以前年份有所不同,如產品已升級換代,甚至已轉產完全不相同的產品,這在實務中會有千差萬別種情況,那麼在實施會計配比原則時,當期的環境支出怎樣與以前的活動及產品相對應?可見,對過去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既引發了財務會計方面的經營業績計量甚至稅賦疑問,也引致了管理會計方面的業績考評疑問。
2.對當期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指本會計期間內發生的環境性費用是基於清理當期環境污染或補償當期環境損失。從一般意義上說,在會計實務中不會對此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