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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贛閩邊地區土地租佃制度與農村社會經濟

溫 銳

【內容提要】在清末民初,贛閩邊地區農村的租佃制度與華北、蘇南、關中等地的租佃制度相比,具有租佃土地多、公田多、分成租多、土地流轉快等特點;該地區普遍的租佃制與邊區地處三邊商品流通、商品經濟發展、農業比較效益、農戶家庭經營的選擇和政府無暇顧及社區公共事業的現狀相聯系,與當時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村生產要素流通體制相適應,是農村社會的經濟選擇,對邊區農村社會經濟有重大的影響。

【關 鍵 詞】贛閩邊/租佃制/經濟選擇/農村社會

國內外史學界對中國租佃制度的傳統認識積淀深厚。贛閩邊地區包括江西的贛南和福建的閩西近30個縣的廣大地區,它地處贛閩兩省交界的丘陵山區,相對而言是較為貧窮的省際邊陲地區,同時又是閩贛粵三省人口與商貿流通的孔道,近代東南沿海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腹地;既是20世紀初期前近代傳統農村經濟較完整的模特,又是較貧困的地區從傳統農業經濟向近代商品經濟轉型的典型,是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經濟研究中另一類型。二三十年代毛澤東等革命家進行的大量調查和當地眾多的方志資料,為該地區農村社會經濟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貴史料;多年來我們在贛閩邊地區所做的大量社會調查,則為我對該地區農村社會經濟的研究獲得了更多的感性認識。本文疏理了清末民初贛閩邊地區農村廣泛存在的土地祖佃的特點,分析了地主與佃農的經濟選擇及其租佃制對農村社會經濟的影響。

贛閩邊地區是一個山多田少的地方。在贛南的尋烏、興國、寧都近10縣農村,人均在6.7擔(合官稱100市斤)谷田,(注:《贛西南的(綜合)工作報告》(1931年9月20日),見江西省檔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8頁。)“五六擔谷田占大多數”(注:《贛西南(特委)劉士奇(給中央的綜合)報告》(1930年10月7日),前揭《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352頁。)。在閩西地區1929年的分田中,“多至每人十擔,少至亦三四擔”,一些地方只“分二擔”,人均土地一般也應是5-7擔谷田。(注:《中共閩西特委第二次擴大會議關于土問題決議案》(1930年2月25日)。見中共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頁。另參見《中共閩西第二次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8—20日)《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302頁。)可見贛南閩西兩地區情況相差不大,人均耕地約在6擔谷田左右。然而,人均土地少的贛南閩西地區,地權占有卻很集中。毛澤東在尋烏的調查資料顯示,全部土地總數以100計,僅占總人口8%的租佃階級占有土地30%;公共土地占到40%,而占人口80—90%的農民只有土地30%。(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7、105頁。)雖然在興國縣的永豐區,個人地主占地達40%,富農30%,公共土地10%,三項合計高達80%,而中、貧農只有20%,(注:毛澤東:《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99頁。)與尋烏縣的土地占有情況相比較,地富階級土地占有的比率更高,但在興國、永豐、吉安、吉水等4縣連片地區,個人地主占土地21%,富農占地16%,地富二者合計為37%,公共土地占32%,三項合計也是70%左右,中、貧農也占30%,(注:《贛西南的(綜合)工作報告》(1931年9月20日),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459頁。)說明整個贛南地區土地占有情況與尋烏相近。在閩西農村,租佃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比率更高。據1927年的調查,地主、富農占有土地65%,公堂占有土地25%,兩項占到90%,而占人口90%的農民階級所占有的土地僅是10%。(注:《中共閩西黨第二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80頁。)1929年的調查,地主占地70%,公共土地占20%,農民只占土地的10%。(注:《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宣言及決議案》(1930年3月25日),見《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第220頁。)蘇區革命前的長汀,商業資本家的土地占20%,地主占30%,公田占33%,農民占15%。(注:《中共閩西黨第二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80頁。)1929年以前,上杭縣白沙鄉的情況是,“地主土地占60%;龍巖縣的租佃土地,宗族土地約占總耕地面積30—40%,該縣的適中鎮,“縱徑最多不過20里,但宗族祠堂至少在200個以上;在業權中,宗族田地占十分之七,私人地主占十分之三”,“在族田中祭產多者達一千擔,少者亦在十擔以上。”(注:章振乾:《閩西農村調查日記》(1945年月26日),見《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151、177頁。)顯然,閩西地區的地富階級土地占有的比率比贛南地區高,但公田所占的比率則差不多,大致也在30—40%之間。上述公共土地和地富階級所占土地合計為70—80%之數,與章有義先生關于中國農村地主階級土地占到50—60%的估計也高出許多,尤其在閩西農村更是如此。(注:章有義:《本世紀三十年代地權分配的再估計》,《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

根據文獻資料和我們的反復調查,在贛南閩西地區,占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無一例是作公共經營耕種的,全部以收取地租的形式,分散租佃給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戶耕種;在地主富農所占有的40—50%左右的土地中,大中地主的土地基本上均采用租佃經營方式,小地主除自耕土地外,多數也出租部分土地,但富農占有的16—20%的土地,則大多數是自己耕種;減去小地主和富農自耕的土地,這40—50%的土地中,有1/2左右也是以租佃方式出租經營,數量可達到總土地的20—25%左右。另據近年贛南、閩西地區農村多次的調查訪問材料反映,各地都有些自耕農根據自己耕地的遠近肥瘦和對自身生產經營提供的利弊關系(即經濟學中的所謂的“機會成本”),利用了租佃制提供的靈活性來調節配置家庭生產資源,把一些對自己生產經營不利的遠田、瘦地租出去,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種的居住地附近或與自有耕地可連片耕作的地方租進適量田地,以便在同樣投入的情況下獲取更大的收益;同時,各地農村中,都有一些因疾病或災禍而家中無勞力的農民尤其是貧苦農戶,自己無力耕作而把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的情況(注:尋烏縣的溫俊才,當年家里有7個人,父親教書,自己在政府做事,其余為婦女、孩子。他家原有2畝田,租給田地附近的農民耕作,行定租;同時,為解決家里婦女、孩子等勞力的利用問題,又在村旁附近租種了3畝多土地,也行“見面分割”的分成租;趙月星老人回憶說:他家有11個人,自有20畝田左右;因為有約3畝的土地離家遠,以定額租制出租,同時又在與自己多數田連片一起的地方,租進公堂田約3畝,也是定租制(見2001年11月17日對溫俊才、趙星月老人的采訪材料)。)。因此,在當年的贛閩邊地區農村,出租經營的土地還不純粹或遠不止是公地與地富階級的土地,也有其它農民的部分土地。如果扣除小地主和富農自己耕種的那部分土地(以20—25%計),將全部出租的公田(30—40%)、地主出租的土地(20—25%)和其它農民因耕種困難而租出或佃進的土地(以5%%計)相加,租佃土地的數量會在55—65%左右。而在當時商道繁榮與商業比較利益的刺激下,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土地資源加速流轉的情況下,尤其是在商業資本進入農村較多的閩西地區,租佃土地的比率則可能還要大于65%。因此,贛閩邊地區農村土地租佃比率之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就地租量即租佃土地生產物的分配比率而言,清末民初的閩西贛南也大致相同。在閩西地區,具體繳納比率則“以田畝好壞為標準”,從2成至7、8成不等,“上等田能出產一石谷子之田地(如秧地)須納谷8斗,較次者每擔6斗,普通4斗,下等田2斗。倘以金錢代納,則須照原價貴一二升”;在上杭縣,1929年前租率依田地肥瘠而不同,“良田上冬谷子為地主,下冬甘薯均為農民;瘠田因所費之勞力多,故地主僅得收成的一半或40%”不等。(注:章振乾:《閩西農村調查日記》(1945.4—7),見《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178、156頁。)在長汀縣,上等田也有高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注:《中共閩西黨第二代表大會日刊》(1930的月8日—20日),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87頁。)但大多是“一半還地租”。(注:《福建新農民》(周刊),1927年第6期。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案》說:在閩西,“田租各縣最低百分之六十,長汀百分之七十,連城南鄉高至百分之八十“(見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6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各地土地好歹差別很大,中共閩西一大的敘述顯然不如上述幾個資料準確。)贛南尋烏縣的地租是2—6成,其中有一種叫“早六番四”的分成比卒,即因為早子(早稻)價較貴,收獲量更多,交租6成才不便宜了佃農,番子(中晚稻)價較賤,收獲也較少,故交四成。表面上看,早六番四兩檔扯平,還是五成,實則不然。因為早子收獲量多,每10擔中地主現已得去6擔,農民只剩了4擔子,番子收獲量每10擔中往往要比早子少2擔,只有8擔,交去4擔租,自己只得4擔,合起早子的4擔共得8擔,地主卻共得10擔。成為5.6:4.4之比。(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36頁。)據當地農村的反復訪問調查,這種地租一般也是肥田。至于瘠之田、山田(主要是公田,尤其是一些基金會的社會公田),就只要繳納2成收獲,甚至因無人愿耕而象征性地繳納少量地租。(注:見尋烏縣檔案館:《中華民國檔案》全宗號1,尋烏縣立中學基金會管理委員會賃耕字契1—6號。)不論是當年留下的文獻資料還是訪問調查,都清楚地說明,邊區農村的地租平均都在正產50%以內。基本上都是土地收獲量的1/2。

“分成租”、“定額租”和“錢租”三種都存在。在贛南閩西農村,租佃土地生產物的分配主要有鐵租與非鐵租、或叫“定租制”和“分租制”二種方式,外加一些叫“批頭、田信、田東飯”等形式的單方額外支付的物品,(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36、142頁;《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案》(1929年7月),《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98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與“分成租”、“定額租”基本相同。分成租在尋烏縣農村占到全縣地租形態的80%。一般水旱天災,面議減少;遇大災害收成大減時,有谷(“胖”,當地音胖,有谷,無米之谷)也要分一點去;收割時,主、佃雙方都到禾田,現場分配。定額租,它在賃字上也載明“半荒無減”,盡管在全縣地租形態中占到20%,但實際上農民實行得很少,“仍然是請了地主看過,精有照分(精谷就是好谷)”。(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42頁。)因此,在尋烏全縣農村中,“定租制”或“鐵租”真正實行的“極少”,分成式的“非鐵租”則非常流行,普遍是視年成好壞的具體情況而定,實際還是近似于“分成租”的地租形態。相鄰的廣東平遠實行主、佃對分”,也是“分成租”。(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36頁。)收租的另一種方式則叫“量租制”。地主收租與佃農交租的時間,農村有“大署(舊歷六月)割禾,立秋(舊歷七月)量租”的說法。到時,地主通知農民按“分成“或“定額”約定把租送來;不見送來時,地主親自跑到農民家里去催;再不送來,就派工去取;取又取不著,就調了他的田,甚至告農民的狀,捉農民坐班房。(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36—137頁。)以“見面分割”和“量租”兩種收取地租的方式比較看,“見面分割”因其簡便易行,同時“地主也怕佃農收割后不量租谷,佃農則怕調田與爭執吃官司”,雙方都“寧愿見面分割”,加上農村多行“分成”式的地租形態,因而“見面分割”方式也十分普遍。與此同時,由于天災戰禍,定額租風險太大,“分成租”也進一步增多。(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家漂調查文集》第136—137頁。)顯然,清末民初贛閩邊區農村的地租形態,不是史學界熟悉的

贛閩邊區廣泛的租佃制,是與當地社會經濟環境相聯系的。閩贛兩省交界的贛南閩西地區,其開發到清中期已經完成,形成并承傳了中國以農民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傳統農業社會。與其他地區不同的是,這里是一個以不斷進入的中原流民為主體,在晚近完成開發而形成的移民社會。(注:參見羅香林著:《客家源流考》(中國華僑出版公司1989年版)和黃鈺釗主編:《客從何來》(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等書。)通過長期的艱辛開拓,輾轉來到贛閩(粵)邊地區的中原移民的后裔,與當地土著人民融合而形成了獨特的客家民系。他們逐姓、逐群形成村落社區,散落在贛閩(粵)邊地區的山間河谷之中。進入清末民初,隨著人口的增長,贛閩邊區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進一步加劇。據有關資料顯示:清末百年中,人口增長進一步加速。以會昌、安遠、尋烏、瑞金、石城、興國等9縣為例,其總人口1820年為235萬人,1916年增長至306萬人,百年不到增加人口71萬多人,(注:江西省政府統計室編:《江西年鑒(1936)》。)年均人口增長率為2.76%。雖然不算高,但相對當時社會勞動生產率和科技發展水平下本來已經飽和的贛南地區來說,卻是一個沉重的壓力。土地是邊區人們最主要的生存資源,隨著人口的增長,人均耕地相對不足使得邊區人們的日常生活經常有欠食之虞。與贛南相比,閩西人地矛盾更為尖銳,汀州“山多田少,產谷不敷民食”;(注:卞寶弟:《閩嶠軒錄》卷2。)相鄰的粵東則“數百年來即有人滿之患,數百年來即有無地可耕之痛慟,數百年來即有米荒之襲擾”。(注:《正氣日報》,1943年8月23日。)故閩粵人口大量向贛南移民,進而加劇了贛南地區人地矛盾。至同治年間,贛南的許多地方也已是“朝夕果腹多包粟薯芋,或終歲不米炊,習以為常”。(注:同治《贛州府志》卷20《物產》。)贛閩邊地區人均耕地僅6擔左右谷田,在當時的勞動生產率和科技水平的制約下,農民是難以過上安穩生活的,更不要說進一步向市場換取其它必需生活資料。隨著北洋政府統治年間的戰亂頻發,邊區人們的實際生活水平更是次第下降。

對于贛閩邊區農民來說,身處“人多地少”、地權集中而流轉迅速的經濟環境中,既是生存挑戰,也是社會生產發展的動力。從社會發展來說,如果贛閩邊區農民僅從人均有限的6擔谷田土地求生存,如實行人人平均一份,就很難推動農民的外向尋求發展和拓展新的產業,不僅農民需要從市場獲取的生活資料難有來源,而且農民的經濟生產與生活就會一潭死水,失去活力和靈性。在當時勞動生產率和科技發展水平下,人多田少的贛閩邊山區農民,如果不通過展拓副業和外向兼業勞動,逐漸實行分流,那只有共同貧窮一條路。然而,贛閩邊區尤其是長汀、上杭、武平、尋烏、會昌、瑞金等縣,由貢江、汀江、梅江水系將三省連為一體,地處贛閩粵三省邊際商貿要沖,是清末民初東南沿海商品經濟連接東南腹地的主要商道。與因近代商路改道而全面衰落的贛江動脈商道相比,贛閩粵三省邊際古商道不僅沒有走向衰落,相反則隨著汕頭、潮州等沿海城市的開埠,更加繁榮。因此,以農業生產為基礎,同時發展農村以經濟作物為主的副業和向外發展兼業性勞動,融入省際經濟交流的商潮,實現勞動生產力的多元流動,實行亦農兼業(亦工)的經營模式,是人多田少的贛閩邊區農民適應商品經濟發展,擺脫單純從有限土地上求生存的理性選擇。

前述贛閩邊地區農村租佃制廣泛發展,除了受到上述經濟環境特征的影響,同時還與當地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業生產的特點緊密相聯。在當時的贛南農村,每一農戶能耕種土地在50—60擔谷田左右,每一勞力年耕種土地在30擔谷田左右。(注:毛澤東:《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33、143—144、170頁。)在長汀、上杭、龍巖、永定、連城五縣,農村每一個勞動力一年“至多能耕二三十擔田地”,平均為22.9擔,農忙時還要雇工。如每戶以1.5—2個勞力計算,每戶可耕農田也在50—60擔谷田左右。在閩西,耕作每擔谷田所需人工平均為5—9個勞動日之間。(注:《中共閩西黨第二次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檔案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302頁。)如以每一勞動力年耕作30擔谷田、每一擔谷田平均需人工7天計,那么,每個勞力就只需60%以內的時間用于農田勞動,每個農戶還應有40%以上的時間用以擴大農田經營規模。但是,眾所周知,農業生產活動是一種生命適應生命的活動,勞動季節性、時效性強,即便是每一勞力耕種30擔谷田的現有規模,農戶一般都要在農忙時節或多或少雇用短工,而自己在農忙以外的其它40%的勞動力卻無法有效投入到農業生產中。與此同時,農忙以外,農戶田間勞動交由家中婦女小孩等輔助勞力,主要勞力則外向發展副業與挑擔經商等兼業勞動,據當年的估算,農民副業與兼業性勞動,其收入則遠遠高于農田勞動,(注:江西興國農民外出挑擔,做販買販賣的生意,來回一趟梅州,前后一個月,可賺小洋35.3元,當時每石谷價1.5—3元左右,每天收入如以稻谷計在一石左右。因此,挑擔雖艱苦勞累,但農民還是樂于前往,甚至敢冒生命危險。毛澤東:《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209—211頁。)農戶另外2/5的勞力不僅沒有閑置,且發揮了更高的效益。顯然,邊區這種農戶經營規模是由當時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生產的特點所決定的,也受拓展副業和工商兼業效益較佳的影響。

正是受當時勞動生產率發展水平和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及商品經濟規律等等因素的影響,邊區租佃制便得以廣泛發展。作為地富階級,他們將大量土地集中于自己手中,本可以雇工進行規模性經營,然而他除受制于農業勞動的季節性、時效性強制約外,還受到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業勞動自律性強和勞動的監督管理、勞動好歹的衡量等難度大的制約,如雇傭勞力進行規模性農業生產經營,其管理成本奇高,效益不佳。在中國,傳統的尤其是官商壟斷的工商業一直相對發達,早已驗證了“農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經濟規律,在近代工商業經濟大潮的沖擊面前,農業的弱勢產業地位,即所謂的:“剪刀差”現象更加突出,(注:《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案》(1929年7月27日)和《中共閩西特委通告(第43號)》(1929年11月),見《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98、99、131等頁。)只要有可能在農工商務業中進行選擇,擁有眾多土地資源而又有能力選擇工商經營的地富階級,其出租土地坐得地租而轉向工商經營就必定是經濟規律使然;即便當時還無力從事工商業,因受到經營規模比較效益的制約,除留下自己耕種的土地外,其余土地也自然會取坐收地租這一效益最大化的選擇。例如,尋烏縣潘明征等120多戶大中地主,他們普遍是根據自己家庭各生產要素的情況,以租佃雙方契約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土地分散出租給無地少地的半自耕農或佃農耕種,實現土地生產要素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相對分離,從而收取高額地租;它既可免卻自己雇工經營農田時的奇高管理成本,又能盡量將精力用于工商業及其它有利項目的經營;或可為工商發展增進原始資本積累,或能既以農守本,又可以未致富,實現其生產力資源效益的最大化。雖然,他們大都留下十幾畝肥田自己耕,雇有一、二個長工,卻絕非學術界所謂的資本主義規模經營,如此經營的目的有二,一是不使家中糞肥等資源浪費,二是為了不讓因為家中種菜、收租和干其它家中雜事而雇請的“長工閑著”。(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調查第124頁。)就雇請的這種個別長工而言,其實也是地主家的雜工,其動機仍然是地富家庭經營最佳機會成本的選擇。

再從贛閩邊區廣大農民的選擇來看,他們則視家中勞動力等生產資源的情況,少數能耕種自己的土地,大多數無地或少地的農戶,則以雙方契約方式,通過交納比率適時的分成租或定額租,獲取與家庭生產經營能力適量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家庭農場式經營,邊際收入的1/2(分成租)或全部(自耕農或定額租)都歸己,其勞動工作意愿強或較強,生產積極性大,既能及時適應農作物的生長規律,又能在農忙以外的季節中,充分利用家庭其它勞動力資源完成農田輔助勞動,實現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多種兼業性生產選擇,以獲取更高的比較效益和家庭必需的現金收入,因此,農戶適量土地(50—60擔左右)的家庭經營,在保證一般穩定農業一頭的同時,實現了亦農兼業(亦工)外向性發展,其實也得了家庭生產資源的效益最大化。因農忙季節趕農時而雇用臨時短工或進行換工,不僅地主富農很多,自耕農和一般貧農也是常見的現象;這同樣與農戶追求家庭生產資源效益最大化不矛盾。但如果進一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其效益則會相反。所以,在贛南農村,農民“就是有了土地,但不愿多耕,而有勞力多的寧肯挑鹽、挑油、挑其他貨品買賣。(注:《江西蘇區中共省委工作總結報告》(1932年5月),江西省檔案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447頁。)眾所周知,外出挑擔打工,十分辛苦,然而刺激來自收入較豐和生活相對豐富多彩。調查中農民普遍反映,每到農忙末期,強勞力的農民們便紛紛盡早結束農田勞動,趕著外出打工挑擔,發展兼業性勞動;一些當年經歷過的農民老人反復說到,有家庭的農民是不愿意去打長工,因為如果能租佃土地耕種,既能利用家勞動力穩定農業收獲,又能從事其它兼業勞動或商業經營性勞動;既能照顧家庭,又有更大勞動選擇的自由;但作為單身農民,做長工包吃包住,業主又很難實現對農業勞動的監督,倒是愿意做長工的。當時家業不大的地主富農,卻寧愿雇短工而不去雇用長工。贛閩邊區農業生產雇用長工,其比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計(尋烏縣為0.3%),也是由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和亦農兼業(亦工)的特點所決定的。

以上可見,邊區農村通行的土地租佃制,是租佃雙方即地富與佃農在這種長期的生存競爭和經濟博弈中,各自在優化配置生產要素時共同接受并作出的經濟選擇。它作為優化配置農村生產力資源的運行方式,與當時邊區商品經濟發展和農業生產的特殊性相聯系,與邊區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是相適應的。

土地租佃制作為農村配置農業生產要素的一種方式,在清末民國前期適應贛閩邊區生產力發展的要求,這在整個20世紀邊區農村經濟發展進程中反復沿續也可以得到說明。如前所述,清末民初贛閩邊農村,土地的租佃制十分普遍,地租則大致都在正產收獲的1/2左右,并在雙方契約之下進行運作;在30年代中央蘇區普遍開展土地革命并將土地按人口分配之后,贛南閩西農村出現許多農戶(占當時農戶的20%左右)分到土地而無力耕作,同時,紅軍公田也因雇工經營效益不佳而無法進行公共經營,于是革命后“新租田制”重新復活。地租也是20—60%之間。(注:毛澤東:《分青與出租問題》(1930年11月15日),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280—281頁。)經過30年代土地革命之后的上杭白沙鄉,至1945年已經歷多次分配土地,然而白沙農民“凡分到甲乙兩等的田地均留著自耕;丙、丁、戊三等田地則多轉佃與人,生產物之分配,亦視等級而異。丙等田,耕地所有者得60%,承佃人得40%;丁等田,多為各半均分;戊等田多系所有權者得40%,承佃人得60%。”(注:章振乾:《閩西農調查日記》(1945年月26日),見《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151頁。)集體化運動曾將土地租佃現象徹底清除,但在20世紀末實行農村經濟改革之后,因大量農村勞力奔向城市和沿海打工經商,邊區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租佃、轉讓現象再次重新出現;為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目前政府已經提倡農民將承包地出租轉讓。無疑,各階段的租佃制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土地使用權出讓價值各地也有天壤之別,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要素市場的成熟,土地租佃制作為農村配置生產要素的有效方式,似乎還有揮之難去之感。 以學術界的主流觀點看,歷史上的租佃制是隨著地主階級的發展而壯大的,由雇工經營轉向租佃經營是地主階級進一步腐朽的產物。然而,如果按照制度學派的說法:地主制,也就是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土地租佃關系,是市場經濟的范疇之一,是市場發展后的產物。(注:趙岡:《從制度學派的角度看租佃制》,《中國農史》1997年第16期。)經君健認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是以商品交換關系為條件的。商品經濟在地主經濟的運轉中不是附加,不是外生的,地主制經濟和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聯系。(注:經君健:《論地主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見《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也可以說,沒有市場原則的作用就沒有租佃制發生與發展!許多中國區域經濟史研究個案證明,市場的存在是租佃經營的前提,市場的發展也促進了租佃制的發展;在近代以來的中國農村,近代商品經濟越發展或受其沖擊越大,農業經營因其生產的特殊性和所處的弱勢產業地位,并沒有導致所謂大規模的資本主義農場經營的出現或發展,倒是農戶家庭經營式的土地租佃制反而越發展。贛閩邊區是這樣,民國時期的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蘇南農村也是這樣。(注:曹幸穗:《舊中國蘇南農家經濟研究》,第224—226頁,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版。)據有的學者研究,這種發展趨勢早在中國明末就已現端倪。(注:趙岡:《歷史上農地經營方式的選擇》,可參見《沈氏農書》。《中國經濟史研究》2000年第2期。)

如前所述,在清末民初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沖擊下,贛閩邊農村傳統社會經濟逐步解體,近代工商業相對農業的比較效益更加明顯,這是人多地少、資源有限與土地高度集中的贛閩邊地區農民所面臨的新的生存挑戰。然而,當地農民跟隨商品經濟發展的腳步,受商品市場通行的原則制約,以土地租佃制和傳統的農戶家庭經營相結合,靈活配置社會生產要素,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傳統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轉型。

首先,通過土地租佃制配置農村生產要素,促進了地富階層轉向工商業和加速原始積累。

在清末民初時期,贛閩邊農村租佃經營已成了鄉村農業經營中配置生產要素的支配形式,而雇傭長、短工經營只是輔助或補充形式而已。個中原因是前述的以長汀、上杭、武平、尋烏、會昌、瑞金為中心的贛閩邊地區地處三省商貿要沖區位,在清末沿海開埠之后形成了連結東南沿海近代商品經濟和三省商貿物流的大小繁華市鎮。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邊區農村的地富階級也逐漸轉向逐利工商業。在贛西南各地城鄉,自清末民初的“幾十年來”,“封建經濟組織剛走上商業資本的道路,而農村的豪紳中多半是城市的店主,股東……,城市的店主,多半又是豪紳地主”;(注:江虞:《西南工農群眾的斗爭》,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14—215頁。)隨著“洋貨侵入”,到處“都有很新的洋貨店”,各縣城鄉圩場“都有洋貨”;雖也有部分“賺了錢,又到鄉村來置田買業的”,但主流則是“地主經濟向城市集中(即地主脫化到資本家的一種形勢),許多地主把他的金錢拿到城市來開商店,甚至賣掉田到城市來經商”。他們經營農產品,因掌握了“農產物大半”,“積谷居奇,賤進貴出”,從事長途販買販賣,價格相差高一倍”;(注:劉士奇:《贛西南蘇維埃區域經濟狀況及經濟政策》(1930年10月),《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冊)第555—556頁。)同時又經營洋貨工業品,獲利甚巨。在閩西,雖因洋貨入侵后,商品流通渠道轉向,本地的資本霞與外地資本競爭,但龍巖等縣“一般有錢人,多把錢投資商業”。(注:《中共閩西黨第二次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檔案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79頁。)據毛澤東在尋烏縣農村的調查,所列全縣20個大地主中,兼營工商業者3家,占15%;58名有姓名和經濟狀況的中等地主中,有20家從事工商經營,有3家從事醫療行業,占總數近40%;全縣小地主1900多戶,一是“做小生意的多,約1/10”;二是“特別表現小地主商業化的”狀況。尋烏縣最大的地主潘明征,在清末民初就從農田辛勞中解放了出來。潘明征家在項山堡,田租可收一萬石左右,連田地、房屋、山林、牲畜及他在吉潭圩上的藥店、雜貨店,共計價值30萬元。(注:毛澤東:《尋烏調查》,《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01—103、113—127。)潘家因受前述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管理費用奇高而效益不佳的制約,他除留下數十擔肥田供自己與長工經營耕種外,其余全部分散出租給佃農耕種;同時以農業積累商業資本,騰出精力經營商業;在商業方面,早在民國初年就在吉潭辦有藥店、雜貨鋪,追逐商業利潤,積累經營資金;因廣東“梅縣一帶很缺乏米,價比尋烏貴一倍”,又從事長途販運,逐利于廣東米糧市場;后來還在30年代中期,“從外省請進技術人員,在小杭村設廠,生產毛邊紙和各種色紙”。(注:尋烏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尋烏縣志》,新華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頁。)此外,潘氏還創辦“私立知恥學校”(后來又捐資興建項山中學),發展新式教育,形成了農、工、商三業互動的發展格局,在傳統市場社會中發展多元化規模經營,遂使潘家成為尋烏縣最大的地主或首富。在閩西,蘇區革命的著名領導者之一傅伯翠家,也是典型中的一例。傅的祖父傅清洪靠8斗谷田產起家,省吃儉用積錢購置田產漸漸富裕。傅的父親善于聚財,他在經營前輩積累土地的基礎上,逐步向工商產業拓展;到蘇區革命前,他除經營了冶鐵、造紙、釀酒等手工作坊外,還開設了一間酒店,每圩出賣的家釀米酒有五六擔,成為上杭蛟洋區屈指可數的富戶。(注:陳賽文、黃寧、傅柒生:《傅伯翠》,中國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地主經營工商業的相近情況,還可參見毛澤東的《興國調查》地主一節。)上述潘氏和傅氏家庭,都是清末民初邊區傳統農村社會中,地富階級由傳統單一經營向工商業多元化經營轉變的范例;同時表明,地富階級通過土地租佃制的制度安排,優化配置生產要素,逐利工商產業,在傳統農村的商品流通、組織、經營等方面和社會轉型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其次,土地租佃制的運作,促進了農村眾多公田的有效經營,進而有利于傳統社區公共事業的維持。

如前所述,贛閩邊區農村普遍存在大量公共土地,數量高達30—40%。它主要用以傳統農村的社會教育(私塾、賓興、考棚、學租一類),河道、溝渠疏通,路、橋修建與維護,生態保護和天災人禍、貧病孤寡、家族內的互助救濟以及各種社區文化活動等公共事業,其中用于教育方面占一半以上。在贛閩邊地區,“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別多”,地主雖然也利用眾多的公共土地剝削壓榨貧苦農民,但也將“少量的收獲分給同族的貧人,以公堂祠堂的公款來補助同族子弟讀書”。(注:《江西蘇區中共省委工作總結報告》(1932年5月),江西省檔案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445頁。)在閩西上杭縣的白沙鄉,農村宗族田產占到農村耕地的60%,“收入多充栽培子弟求學之用。當時受過田產栽培的讀書人占30%”,(注:章振乾:《閩西農村調查日記》(1945年月26日),見《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151頁。)他們中有一大部分是20世紀前期走出山村、走向全國與海外的知識分子。20世紀前期的革命者中,青少年時代能讀書者大多數都多少得到社區公田收入的資助。眾多地方志記載,各地的路、橋維修,河道溝渠疏通,絕大多數靠社區公田收入的支撐。在當時條件下,如果這數量巨大的公田不是通過租佃制方式出租經營,而是采取眾人共耕管理,則將使這些公田的效益大打折扣,許多公共事業也將難以維持。據史料所載和采訪調查核實,這些公田均無一例實行雇工經營者,而是將公田出租,使公共土地和佃戶的勞動力要素結合,佃戶多勞多得,有獲得1/2的邊際收獲的刺激;同時,公共事業費用獲得定額地租收入的保證。這樣,贛閩邊區農村數量巨大的“公田”經營省卻了費時低效的高額管理成本,獲取了盡量大的經濟效益,從而在當時政府對傳統農村社區公共事業管理缺或的情況下,有力支撐了鄉村社區公共事業的巨額費用,有利于傳統農村社會持續與穩定的發展。

同時,由于公田在租佃制的運作下得到有效的經營或耕作,發揮了維持社區公共事業的效能,進而又刺激了富裕階層樂于捐助和從事社區教育等公益事業積極性。尋烏縣潘氏家族在民國初年以300多石田祖為校產,騰私宅一幢為校舍,創辦“私立知恥學校”,遠近聞名,連廣東梅縣、福建武平等縣學子紛紛來此求學,并在1916年受到教育部題贈的“蒙養攸資”的牌匾。(注:尋烏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尋烏縣志》新華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頁。)富裕階層為社區公共事業尤其是教育捐獻土地錢財的記載,在許多農村家譜中更是累見不鮮。尋烏劉氏族譜所載,“翰元公,聰敏勤讀苦心經營商貿于吉潭圩、竹江圩,財源發達,置田數百畝,捐谷十石建吉項中心學校”;“隆慶公:且農且商,勤勞善謀而成豐隆,例授國子監,民國十四年創辦村小學,樂于捐款修路,建一茶亭,功德無量”。(注:尋烏劍溪劉氏譜局:《彭城堂——劍溪劉氏族譜》,1995年二修譜,第22頁。另可參見尋烏《司城劉氏族譜》(三修)卷四的“騰霖公傳”、“云翥庚兄行述”等傳記和《汀州賴氏族譜(聯修)》(199年)、《興寧劉氏族譜(總譜)》(1997年)、《尋烏潘氏族譜》(1995年六修)等族譜的有關人物傳。)公共土地經營的好壞影響著社會對公共公益事業盡力的程度。因此,也可以說,祖佃制使“公田”的有效運作,對社區的公共建設和維護鄉村社會秩序又起了重要性的推動作用。

再次,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在經濟規律的作用下實現緩慢的轉移。

土地的租佃方式較好地配置了農村生產要素,不僅解決了前述邊區農村耕地高度集中和廣大貧苦農民無地少地的尖銳矛盾,使農戶實現了適度規模的家庭經營,而且還為農民發展兼業勞動和多元化經營提供了一定的空間與靈活性,進而也為農村勞動力在經濟規律下逐步實現轉移提供了條件。其實,邊區農民在勤奮自勵的生存競爭中,最為閃光的經濟亮點則是向傳統農業以外發展,拓展新的產業,創新就業渠道。在閩西農村,“真正的自耕農只占少數,而以農業為副業者占多數”;“農民最感興趣之事為增加生產,即農業之外應增加副業生產”;上杭自沙鄉錦華保,“山多竹茂,過去以紙為主要副業,平均10家中有1家造紙”;(注:章振乾:《閩農村調查日記》(1945年4月—7月)《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19、26—27頁。)“農民除耕種之外,還經營手工業。閩西的出產以紙、煙為大宗,其次為茶葉等”;20年代以前,“產紙的數量,即拿連城一縣來計算,每年產額有一百多萬”,閩西廣大農民就是依靠了“這些土產工業,來交換食鹽、煤油、布料及日用工業品等”。(注:《中共閩西黨第二次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檔案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78—279頁。)清末民初的興國,“鄉村中以農為主,商為輔的(八成靠農、二成靠商)很多,約占全部人家的百分之四十(百家中四十家)”;“貧農兼做鹽生意的頗多”。(注:毛澤東:《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228頁。) 通過租佃制配置農村生產要素,邊區農民獲得打工挑擔、做手工業、放竹木排,甚至出洋謀生等選擇,成為向外發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上杭白沙鄉錦華保,“全保平均糧食一年不足2—3個月,人民以挑擔勞動所得,從大蚊等處購進補足”。各地墟場、碼頭,許多農民,經常參與“趕墟,列隊待雇”,竟相從事兼業勞動。(注:章振乾:《閩農村調查日記》(1945年4月—7月)《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26—28頁。)清末,“閩西的布匹、藥材來自江西,“龍巖到長汀的挑擔夫,最少亦有一萬人”以上,同時沿途的商店、客店、小販等“所影響沿途靠著擔夫旅客吃皈的最少也有三萬人”。(注:《中共閩西黨第二次代表大會日刊》(1930年7月),江西省檔案館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冊),第278—279頁。)在贛南的尋烏等地農村,一般農民則有1/3之的時間投入挑擔、經營小商業、做幫工、短工、苦力、做小手藝等副業勞動,其中貧苦農民自耕或租佃地主土地從事農田勞動外,做米果賣、砍柴火賣、挑腳,就是他們添補生活的辦法。以通過尋烏商道的挑腳計,從石城、瑞金方向來的每日400—500挑夫,自安遠經尋烏至梅縣的挑夫100—300擔。(注: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33、170,62頁。)地處山區的興國縣永豐區,“百家貧農中,有十家兼去挑腳”。(注:毛澤東:《興國調查(1930.10)》,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208頁。)在尋烏縣的羅塘到武平縣的下壩之間,挑運之夫“如同螞蟻牽線,絡繹于途;”下壩商業的鼎盛時期,平日里本地船工及往來于此地的挑夫,不下一二千人;(注:《武平文史資料》,總第5輯,第2—3、7頁。)在閩西長汀,據記載,每日由贛東南和閩北肩挑至長汀的農副產品達2000擔,(注:《長汀縣志》,1993年版,第287頁。)可見,每天進出長汀的挑腳夫也在數千。清末民國時期,貢水水系、汀韓和梅韓水運一直是贛閩粵邊區的主要進出口通道,沿河的村民往往是以水謀生的排夫船工。他們農忙時務農種田,農閑是撐船放排;有貨時行船,無貨時耕種。排夫船工的數量,據記載,武平北部的店下,約有三百多人;(注:《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0輯,第45頁。)閩西汀江上,航運業鼎盛的二三十年代,船工達萬余人。(注:《上杭縣志》,1993年版,第278頁。)在贛南閩西調查訪間的所有老人中(地主出身和讀書人除外),幾乎沒有人沒有挑過擔,小部分還是專業的挑夫(幫人家挑),大部分是自己從事小額米鹽貿易或油鹽貿易。據受訪老人估計,清末民國,平均幾乎每個農家都有一個勞力兼營挑腳。在兼業的過程中,有些農民把挑腳和排夫船工變成謀生的主業,(注:如原籍篁鄉(現晨光鎮)、現年50多歲的尋烏馬蹄崗博物館職工古偉富回憶說:他家4兄弟,6姐妹,家中租種地主兩畝田,完全不夠吃,全靠他父親挑擔養活全家。挑米下龍川,挑鹽回來,3天一個來回,正好趕上公平圩日,賣鹽買谷礱米,又開始下一個行程(據1999年尋烏縣實地調查)。)而上杭縣的丘上培,1899年下南洋,民國初年7次回家鄉,則前后攜帶親友及鄉鄰17人出國謀生。(注:上杭縣志編纂委員會:《上杭縣志》,1993年版,第661頁。)

在兼業的過程中,有些農民逐漸從農業中脫離出來,專事工商業。1917年出生的劉步權,原籍尋烏篁鄉,其祖父原在篁鄉司城耕田,后遷到尋烏城租田種,兼開伙店。父親很早就去世了。19歲小學畢業后,他開始幫助家里經營伙店,并開始跟別人合伙做販牛生意,一直做到新中國成立,均以此二業為生,不再租地種;經過三代人的努力,劉步權才最終得以脫離農業。(注:據1999年尋烏實地調查。)相形之下,尋烏城的張均益則較為幸運,他做了幾年奔波于尋烏與梅縣之間的挑夫后,便穩穩當當在尋烏城做起水貨店的老板。(注: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77頁。)再如上杭縣城的有名老店——大通源商店的創始人之一林在福,他原是永定縣高陂鎮西陂村村民;20年代初,他與同鄉林春臺、陳熾林湊股集資來杭城合伙開設大通源商店;商店主營五金百貨,兼營針紡織品,批另兼售,一直經營到50年代初。(注:林建元:《大通源商店史話》,見《上杭文史資料》,第23期。)武平縣萬安鄉下鎮村民謝秉瓊(1899年生)的祖父謝春華是一個種田兼殺豬、牛的屠戶,積累了一些財富;到他父親謝玉珍一代,其父與廣東商人合伙開辦了一個“廣福隆”雜貨店,轉營商業。(注:《中共武平黨史通訊》,第5輯,第47頁。)在贛南的于都縣,從事手工業打鐵更是當年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重要渠道,僅此一項,就有“鐵工一萬三千左右。他們打鐵在江西,而且打到福建、廣東;打到南洋去的也有”。(注:《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91頁。)

在農民向農業以外不斷拓展與創新的產業中,不管是挑腳夫還是船夫或放排工,也不管是傳統副業或手工業的延伸,還是從事工商業或其它服務勞動,都是傳統農村勞動力緩慢從傳統農業轉移出來的表現。

第四,租佃制的運作與市場經濟相伴生,促進了社會的激烈競爭,同時也進一步導致了社會的貧富分化;特別是邊區農村高額的地租(普遍是正產收獲量的50%)使農民遭受沉重的經濟剝削,為社會的貧富兩極分化推波助瀾。這種社會的分化,在農村傳統的簡單商品經濟競爭中不致太激烈的情況下,依靠傳統政府少量的救濟和社區或宗族間的簡單互助,也大致能維持社會的穩定;但在近代商品經濟的沖擊,尤其是西方列強赤裸裸的經濟掠奪下,不平等經濟競爭和農民所受的剝削進一步加劇,從而在加速傳統農業的破產的同時,也加速了廣大農民的貧困化程度,惡化了分期農民的生存環境。于是,傳統農村社會的轉型則將伴隨貧苦農民的巨大痛苦,如果出現戰亂和大自然災害,則必將導致社會的巨大震蕩。因此,在近代化進程中,經濟相對落后的國家和地區,政府已經面臨著全新的挑戰與選擇:即政府能否借助宏觀調控政策,在發展工商業經濟、加強工商稅收征管、保護民族工商業和引導農村勞力轉移的同時,關注與保護農民弱勢群體,適時貫徹“減租減息”與“耕者有其田”政策,在努力推動傳統農村經濟向現代的轉型中避免出現巨大的社會動亂。這是社會對近代政府的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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