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的社會經濟形態:奴隸制還是封建制?
林甘泉
按照社會經濟形態的性質來劃分一個國家或民族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這是馬克思主義史學與非馬克思主義史學的一個重要區別。所謂社會經濟形態,即指各個歷史時代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總和。馬克思說:“各個人借以進行生產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生產關系總合起來就構成為所謂社會關系,構成為所謂社會,并且是構成為一個處于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特的特征的社會。”②闡述秦漢經濟的發展,必須研究那個時代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及與這種生產力的性質和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從而揭示秦漢社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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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7頁。
② 馬克思:《雇傭勞動與資本》,《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l卷第363頁.
從二、三十年代中國社會史論戰以來,關于中國歷史上有沒有奴隸社會、奴隸社會何時過渡到封建社會這些問題長期聚訟紛紜,史學界始終沒有取得共同認識。有些學者由此產生了一種厭倦的感覺,認為討論歷史分期問題是浪費時間。因而主張不用社會經濟形態的變動而用其他標準來劃分歷史發展階段;有的人甚至主張只以王朝斷代來講述歷史而不必劃分什么歷史階段。這些意見都可以作為一家之言來看待。但是應該指出的是,如果拋棄了社會經濟形態理論,也就丟掉了唯物史觀的一個重要基石。王朝斷代是歷史的客觀存在,講述歷史自然離不開新舊王朝的嬗代。然而歷史深層次的一些變動,常常是需要從比一個王朝更長的時段來加以考察,才能得到準確說明的。我們可以沿用以往一些史書所采用過的“遠古時代”、“上古時代”、“中古時代”和“近代”的概念來命名一個長時段,但對于每一個長時段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特征,仍然要有一定的理論概括。馬克思主義社會經濟形態理論之所以是科學,就因為它認為“每一歷史時代主要的經濟生產方式與交換方式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所賴以確立的基礎”①;認為“只有把社會關系歸結于生產關系,把生產關系歸結于生產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據把社會形態的發展看作自然歷史過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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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恩格斯:《<共產黨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l卷第237頁。
② 列寧:《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如何攻擊社會民主主義者?》,《列寧選集》第1卷第8頁.
關于秦漢社會經濟形態的性質,迄今為止,有的學者認為是封建社會,有的則認為是奴隸社會,還有的認為秦和西漢是奴隸社會,東漢才進入封建社會。其所以有這樣不同的認識,與秦漢時代在中國歷史上處于承上啟下的特殊地位有關。春秋戰國之際,中國古代社會發生了激烈變動。舊的生產方式瓦解了,新的生產方式開始形成。但是新舊生產方式的交替從來不可能一刀兩斷,涇渭分明,而是有一個比較長的消長過程,其間有時甚至還會有所反復。秦漢緊接戰國,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商周時代那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亞細亞財產形態”雖然已經解體,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通過秦朝“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最終得到了封建國家的確認,但是“亞細亞財產形態”的古老傳統并沒有完全消失,而是以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形式延續下來。至于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也呈現出十分復雜的情況。秦漢的農業勞動生產者,既有授田制農民和非授田的自耕農,也有國家和私家的佃農;既有人身依附關系相當松弛或非常嚴格的庸客,也有完全喪失人身自由的農奴和奴隸。在官私手工業中,勞動者的身份也各種各樣,從自由人身份的個體工匠和征發來的農民,到流浪漢、刑徒和奴隸。正是由于這多種生產關系并存的局面,才使得學者們在判斷秦漢社會性質時不容易取得共同的認識。
但是上述這些并存的生產關系,在秦漢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一樣的。馬克思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影響,因而它的關系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系的地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隱沒其中,它使它們的特點變了樣”。①要確定秦漢的社會性質,關鍵就要從各種生產關系中,找出“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主導的生產關系。與此同時,還要把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結合起來考慮,才能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本書認為,秦漢時代封建社會已經確立,它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與此后二千年的中國傳統社會基本上一脈相傳,并沒有本質的區別。以下就幾個主要的問題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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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09頁.
一、秦漢的刑徒并非都是奴隸
秦漢時代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婢,這是大多數研究秦漢史的學者都承認的。但是奴婢的數量究竟有多大,奴隸勞動在社會生產中占多大的比重,大家的認識則頗有出入。如有的學者認為秦漢的刑徒都是奴隸,果真如此,奴隸的數量自然就很龐大了。由于主張漢代是奴隸社會的學者都把刑徒當作奴隸,而秦漢刑徒的身份地位又確實比較復雜,我們對這個問題不能不先作一些辨析。
先秦時代奴隸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罪人及其家屬充當奴隸。《周禮·秋官·司隸》“掌五隸之法”,所謂“五隸”,即“蠻隸”、“閩隸”、“夷隸”、“貉隸”這四種外族奴隸再加上本族的“罪隸”。《周禮·秋官·司厲》云:“其奴,男子人于罪隸,女子入于舂稿”。鄭眾注:“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於罪隸、舂人、稿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不僅罪犯本人被充當奴隸,他們的家屬往往也因從坐而被沒為官奴婢。《呂氏春秋·精通》載:“鐘子期夜聞擊磬者而悲,使人召而問之曰:‘子何擊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子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臣之身得生,而為公家擊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為舍氏睹臣之母,量所以贖之則無有,而身固公家之財也。是故悲也。”這個擊磬者和他的母親一起淪為官奴婢,就因為其父殺人犯罪。鄭玄在前引《周禮·秋官·司厲》鄭眾注之后加注說:“奴,從坐而沒人縣官者,男女同名”。他的補充是正確的。這種以罪人及其家屬充當奴隸的古老傳統,在秦代尚未完全廢除。云夢秦簡中的“隸臣妾”,就是一種具有官奴婢身份的刑徒。①但是秦簡的有關材料表明,有的隸臣之妻仍是自由人,還要供給隸臣衣服,據此可見秦代并非所有刑徒的妻子都沒為官奴婢。而且秦代也不是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隸身份。秦始皇役使刑徒70萬人分作阿房宮和驪山墓,驪山徒英布“與其徒長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為盜”②。像英布和驪山徒中的“徒長豪桀”,就很難說具有奴隸身份。到了漢代,刑徒和官奴婢已經有比較嚴格的區別。《漢書·刑法志》載:“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這種隸臣妾和其他刑徒一樣,都已不再具有奴隸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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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看高恒:《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探討》,《文物》1977年第7期。又林甘泉主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l編第3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② 《史記》卷91《黥布列傳》.
《史記·淮陰侯列傳》說,韓信“謀與家臣夜詐詔赦諸官徒奴,欲發以襲呂后、太子”。《漢書·食貨志》說,漢武帝時“官益雜置多,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這里所說的“徒奴”、“徒奴婢”,即指刑徒與奴婢,二者聯名,說明其身份雖相近而有區別。漢代刑徒與官奴婢有時雖然從事同樣的工作,但是刑徒有服刑期限,而官奴婢未經放免則終身處于被奴役地位。《漢書·平帝紀》:“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注引如淳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人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這種女徒顯然不能說是官奴婢。官奴婢可以用來賞賜或買賣,如漢武帝賜其姊奴婢三百人,宣帝賜霍光奴婢百七十人;哀帝時,傅太后“使謁者買諸官婢,賤取之”①。刑徒則未見有賞賜或買賣的。前引《周禮·秋官·司厲》鄭眾注:“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又應劭《風俗通義》說:“古制本無奴婢,奴婢皆是犯事者。”[2]他們之所以強調古制以罪人為奴婢,正因為他們生活的東漢時代,刑徒和官奴婢的身份已經有了比較嚴格的區別。漢代有的官吏犯罪,罰為刑徒,但旋復起用的大有人在。蔡邕以髡鉗徒徙朔方,因思前在東觀與盧植等撰補《后漢紀》,乃上書自陳,愿續先前所作,后來果被靈帝召還。③奴隸就不可能有如此際遇。這些都說明,漢代的刑徒不能和官奴婢混為一談。
王莽代漢后,禁止民間私鑄錢,“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人為官奴婢”④。這種把罪人乃至鄰伍又沒為官奴婢的作法,與王莽喜歡復古有關,是一種違反歷史潮流的倒退行為,并非漢代常制。以罪人家屬充當官奴婢的制度在漢代也有所變化。《三國志·魏志·毛玠傳》載,毛玠“出見黥面反者,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蓋此也’。”曹操大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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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77《毋將隆傳》。
② 《意林》引《風俗通義》佚文,《初學記》卷19引作:“古制本無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見吳樹平:《風俗通義校釋》,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
③ 《后漢書》卷60《蔡邕列傳》。
④ 《漢書》卷99《王莽傳》。
收玠付獄。鐘繇審訊毛蚧時說:“司寇之職,男子人于罪隸,女子人于舂稿。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漢法所行黥墨之刑,存於古典”①。有的學者據此認為終漢之世一直實行罪人妻子沒為奴婢的法律。但鐘繇所說的“存於古典”的漢律,實際上是有變化的。《漢書·刑法志》載,文帝二年(前178年)詔:“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說明文帝時已廢除罪人家屬相坐法。此后不久,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其少女緹縈上書文帝,表示“愿沒人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②文帝為之感動,下令廢除肉刑。緹縈愿意自身為官婢以贖父刑,恰恰證明她并沒有因為父親犯罪而被沒為官奴婢。《毛玠傳》所載罪人妻子沒為奴婢一事,只能理解為對一部分重罪犯人家屬的處理,而不是一般罪人家屬都如此處理。
如上所說,秦朝刑法繁苛,尚未完全廢除以罪犯充當奴隸的古老傳統,因此秦代官奴婢的數量相當龐大。但在秦朝,也并非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隸身份。到了漢代,刑徒與官奴婢已有明顯區別,而且并非所有罪人的家屬都沒為官奴婢,因此在估計漢代官奴婢的數量時,不應把刑徒及其家屬與官奴婢混為一談。漢初懲惡亡秦弊政,減輕刑罰。文帝后元四年(前160年)下令“免官奴婢為庶人”③,官奴婢的數量大大減少。到了漢武帝治緡錢時,因為沒收了大批商人的私家奴婢,官奴婢數量一度有所增加。哀帝即位后,在限制貴族豪富畜養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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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國志》卷12《魏志·毛玠傳》。
② 《漢書》卷23《刑法志》。
③ 《漢書》卷4《文帝紀》。
婢數量的同時,令“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①,官奴婢數量又有所下降。王莽改制禁止私人買賣奴婢,可是他把大批私鑄錢者及其家屬乃至不告發的鄰伍都沒為官奴婢,結果使官奴婢的數量再度激增。《漢書·王莽傳》說,“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瑯當其頸,傳詣鐘官,以十萬數”。這是漢代官奴婢數量最多的時期。劉秀建立東漢政權后,把放免官私奴婢作為一項重要措施。建武六年(30年)“詔王莽時吏人沒人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②。到了安帝永初四年(110年),又詔令自章帝建初以來,“其沒人官為奴婢者,免為庶人”③。從總的趨勢來看,自秦經西漢到東漢,除了漢武帝和王莽時期的特殊情況外,官奴婢的數量是在不斷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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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11《哀帝紀》。
② 《后漢書》卷1《光武帝紀》。
③ 《后漢書》卷5《安帝紀》。 二、秦漢奴隸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情況
睡虎地秦簡的材料表明,秦朝的隸臣妾既用于手工業生產,也用于農業生產。秦簡“封診式”記載“某里士伍甲”的“告臣爰書”,要求把“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的“臣丙”賣給官府,說明私家奴隸也從事生產勞動。
如前所說,漢代的隸臣妾作為一種刑徒,已不再具有奴隸的身份。文獻記載表明漢代的官奴婢主要用于畜牧業和手工業生產,以及宮殿苑囿和諸官府署的雜役。有的學者認為,漢武帝治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①,這些沒收的土地,就是由沒收的奴婢來耕種的。但據《漢書·食貨志》所載:“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人田田之。其沒人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可見沒人的官奴婢,主要被分到封建國家的諸苑飼養狗馬禽獸,以及在京師各官署從事雜役。《漢舊儀》載:“太仆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分養馬三十萬頭”。長安附近的皇家苑囿,從事養狗馬禽獸的官奴婢,數量當也不少。由于京師和三輔有大量官奴婢而又不從事農業生產,所以漢政府不得不從關東漕運大量糧食以資供應。《漢書·食貨志》在上引沒人奴婢分配給諸苑及諸官之后接著說:“官益雜置多,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武帝末年,趙過奉命在三輔推廣代田法,先是“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其后又“令命家田三輔公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②,未見有遣官奴婢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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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漢書》卷24《食貨志》。
漢代官奴婢基本上不從事農業生產,從封建國家屯田的情況也可以得到證實。文帝時,晁錯建議募民實邊:“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晁錯建議募罪人、免徒復作、私奴婢和貧民徙塞下定居屯田,而根本沒有提到官奴婢,這說明官奴婢并不用於農業生產。漢武帝時,在邊郡實行屯田。元鼎六年(前111年)置張掖、敦煌郡后,“上郡、朔方、西河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①。這時正值楊可告緡、漢政府沒人“奴婢以千萬數”之后,如果官奴婢用于農業生產,照理可以把官奴婢分配到邊郡屯田,但漢政府并沒有這樣做。居延漢簡和敦煌漢簡表明,從漢武帝后期至東漢后期,這兩地屯田的主要勞動生產者都是戍卒。宣帝時,趙充國建議在臨羌至浩亹實行大規模屯田,所用勞力一萬多人,其中有步兵、“吏士私從者”和“弛刑應募”,唯獨沒有官奴婢。東漢初年,光武帝在邊郡“建立三營,屯田殖谷,弛刑謫徒以充實之”②。此后,詔募刑徒赴邊塞屯田,赦免其罪犯身份,一直是東漢政府的一項重要政策,但始終也未見有詔募官奴婢徙邊屯田并免其奴隸身份的。
漢代的官奴婢有一部分從事官手工業的勞動,如趙過在三輔推廣代田法,“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③。大約在冶鐵、鑄錢、紡織等官手工業中,都使用一定數量的奴隸勞動。但史料表明,官手工業的主要勞動力是卒徒工匠,而不是官奴婢。《鹽鐵論·復古》載大夫說:“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給用甚眾,無妨於民”。又同書《水旱》說:“卒徒工匠以縣官日作公事,財用饒,器用備。”卒是征發來的農民,徒是刑徒,工匠是專業手工業者,他們都不是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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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續漢書·郡國志》注引應劭《漢宮儀》。
③ 《漢書》卷24《食貨志》。
漢代的私家奴隸除了從事家內勞動之外,也用于農業、手工業生產和商業活動。《史記·季布列傳》載,濮陽周氏為藏匿季布免遭漢高祖緝捕,“乃髡鉗季布,衣褐衣,置廣柳車中,并與其家僮數十人,之魯朱家所賣之。朱家心知是季布,乃買而置之田。誡其子曰:‘田事聽此奴,必與同食’。”同書《貨殖列傳》說,刀閂使“桀黠奴”“逐漁鹽商賈之利,或連車騎,交守相,然愈益任之”。又《漢書·張安世傳》:“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內治產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這些史料都說明秦漢時代的私家奴隸在社會生產和流通領域中擔負一定的任務。
但是奴隸制在秦漢時代并不是一種正在上升和發展的生產關系,而是正在衰落和萎縮的生產關系。如前所述,秦代國有土地還使用“隸臣妾”從事生產,到了漢代,國有土地已經基本上不使用奴隸生產。漢代一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雖然使用奴隸勞動,由于奴隸的生產效率不高,它終究不得不被日益發展的封建租佃關系所代替。像《史記·貨殖列傳》所說的“帶郭千畝畝鐘之田”,由于土地肥沃,產量高,使用奴隸勞動是有利可圖的。可是這種肥沃而又集中的近郊土地畢竟很有限。晁錯說:“百畝之收,不過百石”①。《淮南子·主術訓》說:“中田之獲,卒歲之收,不過畝四石。”仲長統《昌言·損益》說:“今通肥磽之率,計稼穡之人”,“畝收三斛(石)”。看來漢代一般耕地通肥磽之率,一大畝平均年產3石左右,是比較可信的數據。按照這樣的收獲量測算,大土地所有者如果采取“見稅什五”的租佃制經營,肯定要比使用奴隸勞動經濟效益高。因為租佃制經營只需購買土地而無需其他的生產投入,而使用奴隸勞動的大土地所有者除了購買土地之外,還需要購買奴隸以及其他生產資料。如果再考慮到奴隸的人身不自由,勞動積極性不高,奴隸制經營方式在經濟上的不合算就更顯而易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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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漢代使用家內奴隸之風相當盛行。但這種風氣并不限于漢代,中國歷代封建社會都有不少家內奴隸。就漢代來說,這種奴隸制關系同后代一樣也不是社會生產的主流。居延漢簡所載邊塞候長禮忠的資產,有田五頃,牛車二輛,服牛二,軺車一乘,馬五匹,宅一區,小奴二人,大婢一人。①禮忠有土地500畝,即便是粗放式耕種,也決非2個小奴和1個大婢的能力所能承擔的,何況這2個小奴和1個大婢還要擔負大量的家務勞動。在這種情況下,認為禮忠的土地系采取租佃制經營,可以說是合理的推測。
由于漢代大多數奴婢并沒有從事農業生產,所以當時一些有識之士一直把畜奴看作是社會的贅疣而加以抨擊。賈誼在《治安策》中指責“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內之閑中”②。貢禹向元帝奏言:“諸官奴婢十萬余人戲游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鉅萬,宜免為庶人,廩食,令代關東戍卒,乘北邊亭塞候望”③。東漢濟南安王劉康有奴婢一千四百人,其國傅何敞說:“輿馬臺隸,應為科品,而今奴婢廄馬皆有千余,增無用之口,以自蠶食”。④貢禹、何敞之所以說奴婢“戲游亡事”,是“無用之口”,正因為許多奴婢只是單純用來為封建統治階級的生活消費提供服務,或者只是為了顯示主人闊綽的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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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漢簡甲乙編》釋文,簡號37.35,中華書局1980年出版。
② 《漢書》卷48《賈誼傳》。
③ 《漢書》卷72《貢禹傳》。
④ 《后漢書》卷42《濟南安王康列傳》.
西漢末年,在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同時,大量農民破產,奴婢數量也有很大增加。如果說奴隸制是一種有利可圖的、正在發展的生產方式,這正是大土地所有者擴大奴隸勞動以增加收入的有利時機。但實際情況恰恰相反,由于奴隸制生產關系已經成為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而土地兼并劇烈和奴婢數量激增反而是引發了一場嚴重的社會危機。王莽正是利用這場社會危機并以一些蠱惑人心的所謂“改制”來奪取政權的。值得注意的是,王莽一方面把許多因私鑄錢而犯法的人沒為官奴婢,另一方面卻又禁止民間買賣奴婢,更名奴婢曰“私屬”。“私屬”一詞見於《左傳》等先秦文獻。《左傳》宣公十七年,卻克“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杜預注:“私屬,家眾也。”他們與家主之間,結有牢固的人身依附關系,但與奴隸身份有別。王莽把私家奴婢都改名為私屬,并不簡單是更換名稱的問題,實際上是要把奴隸制關系改變為封建制的關系。這也說明,奴隸制在當時確實是很不得人心的。 三、封建生產方式主導地位的確立
戰國時代,封建生產方式開始形成。那時侯,一些新興貴族和平民中的大土地所有者對直接生產者所采取的剝削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一種是依靠政治特權強制貧苦農民在自己土地上耕作,如《商君書·境內》所說:“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這是一種帶有農奴制徭役勞動性質的役使方式。另一種是雇用貧民耕作,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所說:“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盡巧而正畦陌畦時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這種衣食仰給于主人且可獲得一定報酬的庸客,也就是后代所謂的雇工。再有一種就是把土地出租收取地租。《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說,商鞅變法之后,“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董仲舒對戰國時代土地兼并的現象有所夸大,但戰國時代已經出現出租土地的地主和租種土地的佃農當是事實。以上三種剝削方式都是帶有封建制性質的生產關系。役使庶子的方式由于帶有較多舊的剝削制度的痕跡,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戰國后期就逐漸消失了。至于租佃制和庸客制,則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秦漢時代主要的剝削方式。
《史記·平準書》說,漢武帝時“網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兼并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這些“兼并豪黨之徒”,有許多就是實行租佃制剝削的地主。如酷吏寧成因犯法抵罪髡鉗,他“詐刻傳出關歸家”,“乃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數年之間,“致產數千金”。這個實行租佃制經營的豪強地主“出從數十騎,其使民威重於郡守”。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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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記》卷122《酷吏列傳》。
引《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在抨擊秦朝“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之后,接著說:“漢興,循而未改”。董仲舒在敘述農民的悲慘生活時,著重提出了“見稅什伍”的封建租佃制給農民所帶來的沉重負擔,可見這種經濟關系在當時已經成為地主對農民主要的剝削方式。由于租佃制有利可圖,不少權勢豪富都想方設法擴大地產,以便有更多的土地用來出租。除了兼并農民土地之外,他們還從國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轉手出租給無地少地的農民。《鹽鐵論·園池》說:“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漢武帝通過告緡令所沒收的大批商人土地,許多都假給權勢之家再轉假給農民,實行租佃制經營。王莽曾經把這種公田轉假作為西漢王朝的一項弊政加以指責。他說:“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①東漢的荀悅也指出,西漢皇帝減輕田租(土地稅),其實只對地主有利,因為租種地主土地的農民仍然要負擔高額的地租。“官收百一之稅,民輸大半之賦,……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耳”。②如果“見稅什五”的封建租佃制不是西漢地主豪強剝削農民的主要方式,王莽和荀悅是不會這樣提出問題的。
從西漢后期到東漢,封建租佃制得到廣泛發展。成帝時,陳湯上書奏請繼續推行遷徙關東豪富於關中諸陵的政策,其理由是:“關東富人益眾,多規良田,役使貧民。可徙初陵,以強京師,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貧富。”③這些“多規良田,役使貧民”的富人,顯然就是采取封建租佃制經營的地主。西漢末,馬援在金城、天水交界處田牧,“與田戶中分以自給”④,也是采取封建租佃制的經營方式。東漢一些出身貧窮農家的儒生,都曾租種地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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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荀悅:《前漢紀》卷8。
③ 《漢書》卷70《陳湯傳》。
④ 《水經注》卷2《河水》條。
如安帝時官居太尉的楊震,“少孤貧,獨與母居,假地種殖,以給供養”①;著名經師鄭玄也曾“客耕東萊”,“假田播殖”②。以耕讀為業的儒生尚且如此,比他們更窮困的無地少地農民,租種地主土地的為數自然更多。仲長統《昌言·理亂》說:“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焉。”③崔宜在《政論》中,對地主和農民之間的關系作了深刻的揭露:“上家累鉅億之資,戶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戶踦嶇,無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④
秦漢地主的自營田莊,雖有使用奴隸勞動的,但更多的則是使用庸客,即長工或短工。史書中有關傭耕的記載很多。如“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⑤;兒寬“時行賃作,帶經而鋤,休息輒讀誦”⑥;第五訪“少孤貧,常傭耕以養兄嫂”⑦;孟嘗“隱處窮澤,身自耕傭”⑧。《風俗通義·怪神》載;東漢桂陽太守張叔高去官后,“家居,買田。田中有大樹十余圍,扶疏蓋數畝地,播不生谷,遣客伐之。”張叔高所差遣的客,即是他家雇傭的長工。又《英雄記》說,曹純“承父業,富於財,僮仆人客以百數,純綱紀督御,不失其理,鄉里咸以為能”⑨。曹純從其父繼承的“人客”,也是他家長年的雇工。不論長工或短工,他們的雇傭勞動都帶有封建制剝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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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漢書》卷54《楊震列傳》注引《續漢書》。
② 《后漢書》卷35《鄭玄列傳》。
③ 《后漢書》卷49《仲長統列傳》。
④ 見嚴可均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后漢文》卷46。
⑤ 《史記》卷48《陳涉世家》。
⑥ 《漢書》卷S8《兒寬傳》。
⑦ 《后漢書》卷76《第五訪列傳》。
⑧ 《后漢書》卷76《孟嘗列傳》。
⑨ 《三國志》卷9《魏志·諸夏侯曹傳》裴松之注引。
如上所述,以租佃制和庸客制為主要形式的封建生產方式,在漢代得到了廣泛的發展。仲長統說:“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①。所謂“徒附”,即指耕種大土地所有者土地的庸客和租佃農民。他們的人數遠遠超過奴隸。和日益衰落的奴隸制生產方式比較起來,封建制生產方式顯然是漢代的“一種普照的光”,是支配其他一切關系的主導的生產方式。
在分析秦漢的社會性質時,不能不涉及廣大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的身份地位。有的學者把秦漢的自耕農比作古代希臘羅馬的自由民,這種比擬是值得商榷的。希臘羅馬的自由民既是自己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全權公民,所以馬克思說他們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②。秦漢的自耕農在文獻上稱為“編戶齊民”,事實上編戶民在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上并不“齊”。《史記·貨殖列傳》說:“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編戶民中存在著財產的巨大差別和階級對立。史料表明,秦漢時代的自耕農土地不足百畝的家庭很多。有些缺少耕地的自耕農,不得不從封建國家那里再“假”(租賃)部分公田耕種,或者租種地主的少量土地。有些自耕農即使沒有租種地主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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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仲長統:《昌言·理亂》。
② 馬克思:《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6頁。
地,為了尋求庇護,往往也要投靠豪強地主,成為他們的依附農民。就編戶民和封建國家的關系來說,盡管他們當中有些人可以通過察舉、納貲和上書言事等途徑上升到官僚隊伍中去,但作為平民,他們不但享受不到希臘羅馬城邦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而且連自己的人身也不能不受專制主義皇權的嚴格支配。秦朝的“頭會箕斂”,漢朝的算賦和口賦,即是這種人身支配關系在經濟上的表現。漢代的貴族食封制度“以戶邑為制,不以里數為限”①,對農民剩余勞動生產物再分配的這種形式,同樣也是建立在專制主義皇權對農民人身支配的基礎上的。馬克思在分析歐洲中世紀的階級關系時指出:“物質生產的社會關系以及建立在這種生產的基礎上的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但是正因為人身依附關系構成該社會的基礎,勞動和產品也就用不著采取與它們的實際存在不同的虛幻形式。它們作為勞役和實物貢賦而進入社會機構之中。”②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農民不僅對地主存在著人身依附關系,而且還要受到封建國家嚴格的人身支配。農民的勞動和產品“作為勞役和實物貢賦而進入社會機構之中”,是地主階級及其國家對農民進行封建剝削的重要形式。而專制主義皇權基於人身支配對廣大自耕農的這種剝削,就是從秦漢時代開始的。在判斷秦漢社會經濟形態的性質時,對于廣大自耕農受封建國家和地主階級的封建剝削和壓迫,應該給予足夠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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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漢書》卷61《黃瓊列傳》。
②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頁.
主張漢代是奴隸社會的學者,有時還把廣大自耕農因破產而賣身為奴和嫁妻鬻子作為奴隸制在漢代占主導地位的一個重要根據。但眾所周知,秦漢以降,歷代貧苦農民因天災人禍而賣身為奴和嫁妻鬻子的現象史不絕書。就秦漢時代來說,破產農民的出路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賣身為奴和嫁妻鬻子,一是離鄉背井成為流民,一是投靠豪強地主成為他們的勞動人手。漢代流民的數量,動輒數十萬、數百萬。董仲舒說,“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①。貢禹說,“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窮則起為盜賊”②。漢武帝晚年各地的農民起義,西漢末年的赤眉綠林起義,東漢末年的黃巾起義,基本隊伍都是流離失所的破產農民。當時一些豪強地主所擁有的大量徒附,許多都是為求得庇護而前來投靠的破產農民。對于漢代破產農民淪為奴隸的數量,似不應估計過高。 四、從政權性質和社會觀念看秦漢社會
唯物史觀認為,“每一歷史時代的經濟生產以及必然由此產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的基礎”③。要判斷秦漢的社會性質,除了需要從多種生產關系中找出支配其他關系的主導的生產關系之外,還需要考察當時“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從政權的性質和社會思想的價值取向來驗證我們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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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漢書》卷72《貢禹傳》。
③ 恩格斯:《<共產黨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32頁。
奴隸社會的國家,不論是采取君主專制或是貴族民主共和制的政體,都是代表奴隸主階級的國家。秦漢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能不能說是代表奴隸主階級的國家呢?恐怕很難這樣說。秦漢有許多官奴婢,但這不足以說明當時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是奴隸主政權。因為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官奴婢都是存在的。這是古代東方社會奴隸制的一種孑遺。如本節前面所說,從秦經西漢到東漢,官奴婢的數量雖然在不同時期有所起伏,但總的趨勢是在不斷下降的。秦朝的隸臣妾到了西漢已經不再具有奴隸的身份。文帝、哀帝、光武帝和安帝先后都下詔免官奴婢為庶人。特別需要提出的是光武帝,不僅把王莽時“不應舊法”而被沒人的大批官奴婢免為庶人,而且多次下令放免私家奴婢。如建武二年(26年)詔:“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建武七年“詔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者,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建武十一年詔:“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又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人。”建武十二年“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人”。建武十三年“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人;或依托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建武十四年“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人,賣者無還直”。①光武帝這一系列放免私家奴婢的詔令,可以說是沿襲王莽改奴婢為“私屬”而未能完成的重大舉措的繼續。光武帝對於王莽的“王田”制和其他一些政策都未曾采用,唯獨在放免私家奴婢這個問題上繼續推行王莽的措施,這只能說明奴隸制這種生產方式已經喪失了它的歷史正當性。要緩和西漢末年以來的社會危機,爭取人心,恢復和發展社會生產,必須把釋放奴婢作為當務之急。而這樣的政權,要說是代表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政權,顯然是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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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漢書》卷l《光武帝紀》。
《史記·田儋列傳》說,田儋縛奴見狄縣令,“欲謁殺奴”,可見秦時殺奴已須報官,得到批準。奴隸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隨意買賣,但不能隨意虐殺。殺奴需要報官,并不足以說明當時就不是奴隸社會。但是在漢代的社會觀念和法律規定中,我們看到,奴隸已經被承認也是人,而不是牲畜。作為人,就應該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乃至尊重。董仲舒在向漢武帝建議“限民名田”的同時,還主張“去奴婢,除專殺之威”①。王莽之子獲殺奴,“莽切責獲,令自殺”②。始建國元年(9年),王莽在詔令中譴責奴隸制的殘酷:“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臣,顓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繆於‘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③光武帝除了放免奴婢為庶人之外,還下令:“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④。《后漢書·劉寬列傳》載:劉寬靈帝時為太尉,“嘗坐客,遣蒼頭市酒,迂久,大醉而還。客不堪之,罵曰:‘畜產’!寬須臾遣人視奴,疑必自殺。顧左右曰:‘此人也,罵言畜產,辱孰甚焉!故吾懼其死也。”像以上這些例子反映出來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要說它們還是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筑,恐怕也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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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② 《漢書》卷99《王莽傳》。
③ 《漢書》卷99《王莽傳》。
④ 《后漢書》卷1《光武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