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獨立董事的博弈淺析
孫巧珍
當經營者選擇合作時,其收益Uj1=(R1-YC)×P-YC×(1-P);當經營者選擇不合作時,其收益Uj2=(R2-NC)×P+0×(1-P)=(R2-NC)×P。同樣有:Uj1﹤Uj2時,P﹤YC/(R1-R2+NC);Uj1﹥Uj2時,P﹥YC/(R1-R2+NC);Uj1=Uj2時,P=YC/(R1-R2+NC)。 綜合以上分析,如果經營者合作的概率小于(C-R2)/(R1-R2),獨立董事積極作為的期望收益小于消極作為的期望收益,這將導致獨立董事消極作為;如果經營者合作的概率大于(C-R2)/(R1-R2),則獨立董事積極作為的期望收益大于消極作為的期望收益,這將導致獨立董事積極作為;如果經營者合作的概率等于(C-R2)/(R1-R2),獨立董事積極作為的期望收益等于消極作為的期望收益,此時,獨立董事在選擇積極作為或消極作為是無偏好的。 如果獨立董事積極作為的概率小于YC/(R1-R2+NC),經營者合作的期望收益小于不合作的期望收益,經營者將選擇不合作;如果獨立董事積極作為的概率大于YC/(R1-R2+NC),經營者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期望收益,經營者將選擇合作;如果獨立董事充分發揮效用的概率等于YC/(R1-R2+NC),經營者合作的期望收益等于不合作的期望收益,此時,經營者在選擇合作或不合作上是無偏好的。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結論 通過分析,得出兩個結論:一是在現有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下,由上市公司選聘獨立董事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獨立董事未能有效地監督和制約上市公司的行為。二是獨立董事與大股東合謀問題,在現有監督體制下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通過對獨立董事與經營者的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發現此博弈的納什均衡與獨立董事積極作為的成本C,合作及不合作條件下預期收益(R1或R2),以及經營者選擇合作或不合作的策略成本(YC或NC)有關。換言之,博弈的結果能否達到預期目標不但取決于獨立董事、經營者各自的支付成本,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合作、不合作)條件下兩種預期收益的差額(R1-R2)。因此,在進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構建時,對于上述因素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創造實現納什均衡的條件,以使制度的效用充分發揮。 (二)政策建議 首先,必須改變獨立董事的聘任方法。將獨立董事的聘用決定權交給證監會,其行為將與上市公司無關,有效行使監督職責是證監會聘用獨立董事的唯一標準。從獨立董事的角度看,盡責行為付出的成本小于回報,會最大限度地履行職責,以期得到證監會的信任和繼續得到聘用。 其次,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刺激獨立董事積極履行職責,多做貢獻。一是聲譽激勵。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動力來源于其維持自身聲譽的努力,在上市公司中表現出應有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無形中將極大地保護和提升他們的聲譽,并由此產生相應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之間的“合謀”。二是薪酬激勵。采取給予報酬和持股計劃以促使獨立董事更加積極認真地投入工作,獨立董事在其從事的領域乃至社會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必須有相對固定的薪酬以其心理上得到平衡。三是權利激勵。授予獨立董事必要的控制權,如提名、審計、監督、評價等。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監督權、審核權、否決權。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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