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國電子商務立法
哈伯先
電子商務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絡開展的商務活動,具有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不同的特點,所以現有的調整商貿活動的法律規范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全球化的商業活動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規范與之相適應。自從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訂頒布《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簽名示范法》、《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后,電子商務立法和法學的研究就成為全世界法學領域的一個熱點。迄今為止,已經有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頒布了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但在對電子商務法的范疇與研究對象的認識上尚未形成統一認識,其立法活動也遇到各種困難。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互聯網在我國迅速發展,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總人數達到2.1億,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2位。同時電子商務在我國蓬勃興起,其普及與應用不斷帶來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政策性的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尚未出臺,有效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建設滯后,妨礙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化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吸收借鑒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快相關立法工作。
一、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共同認識和做法
1.電子商務法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
眾多國家與國際組織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就是期望趕上信息技術發展的浪潮,以確立先發優勢。不僅美國、歐盟如是,馬來西亞、阿根廷等發展中國家也不甘落后。它們的電子商務立法往往是與其信息化建設目標緊密相連。例如,美國在開展“信息高速公路”項目時,首先廢除于20世紀30年代制定的電信管理法案。無獨有偶,馬來西亞作為制定電子商務基本立法的第一個亞洲國家,也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迫切要求實現貿易規則(也就是國際商法)的統一,如果國際商法要實現統一,那么電子商務法將首當其沖,因為經濟全球化是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基礎上的。這表明電子商務法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
2.電子商務立法可以邊制訂邊完善
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且仍在高速發展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絡交易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使這個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因而目前要使國際的或本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一步到位是不現實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并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和修改。典型的例子是聯合國貿法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是一個“開口”法律,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總則”;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目前只制訂了“第一章貨物運輸”,該部分其余章節則有待內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該法于1996年通過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內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了補充。
3.電子商務立法中全球化與民族性的關系
電子商務天然具有跨國界交易的特點,任何國家或地區單獨制訂的國內法都難以直接適用于這種跨國界的電子商務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立法從開始就是通過先行開展國際立法實現的。由于發達國家具有資金、人才與技術優勢,其電子商務發展程度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因此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各種新思路新想法也大多是由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和部分歐盟成員國)提出來的。而發展中國家則處于被動地位。
經濟全球化是當代國際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經濟增長要素在世界范圍內更為自由地流動的結果,必將帶來效益的最大化和相關法律的全球化。立法趨同化的結果是,在競爭的市場中,國際互聯網的使用普遍提高,進而提升了商家的電子商務水平和經濟效益,各種弱勢群體(市場份額低的商家及廣大消費者)也真正體驗到了經濟效益的種種益處,也即獲得了在封閉壟斷市場中所無法得到的公平和正義。但同時這種立法趨同化會導致一國法律的調控能力相應下降,陷入了可能喪失民族性的陷阱。電子商務法必須注意解決電子商務中全球化與民族性、公正與效益的矛盾。
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1.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與功能首先是保障交易、特別是網上交易的安全。具體說,電子商務立法旨在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一整套長期穩定、透明有效、權責分明、統一協調的行為規則,使電子商務參與者可以在公平、公正、公開、安全的“軟環境”條件下開展電子交易;其次,在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制定強制性規范的同時,也應當考慮當事人意思自治,或者鼓勵在電子商務領域行業自治和當事人自治,鼓勵商界探索新的規則,使限制性規定建立在維護交易安全與合理的基礎上。從上述指導思想出發,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接軌原則;媒體中立性原則;技術中立性原則;保障安全原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媒體中立性原則和技術中立性原則。
媒介中立性原則是指法律對于不論是采用紙質媒介進行的交易還是采用電子通行形式進行的交易都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根據這一原則,采用了電子形式的交易不應僅僅因為其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當然也不應因此享受法律上的優惠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勵經營者采取電子通訊的形式進行交易,但是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媒介。尤其對于消費者合同而言,如果經營者迫使消費者使用某種電子通訊形式,還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做法。
技術中立性原則是指法律應當對交易使用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應把對某一特定技術的理解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而歧視其他形式的技術。因此,不論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采用何種電子通訊的技術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響。從保護和促進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技術中立性原則在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中都有所體現,但是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將這一原則貫徹得更為徹底,使之有關電子簽名的規定顯得與眾不同。由于有關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與技術手段有密切的聯系,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為了保持技術上的中立性,在對電子簽名作出規定時只能采取“最簡化”的方法,不對電子簽名及安全認證技術作任何具體的規定,只在法律上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對電子簽名采取的這種“最簡化”的做法能否保障交易安全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這也說明技術中立性雖然是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但是對這一原則的把握也要適度。
2.電子商務立法模式
從立法學理論及立法實踐出發,電子商務立法有兩條途徑:
第一先行訂立“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再對電子商務產業鏈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單獨立法。沿用這條思路的好處:一是可以做到“超前立法”,使電子商務立法反映并服務于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并指導與規范電子商務實踐;二是有利于宏觀把握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掌握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三是可以從立法實踐中得出明晰的思路與統一的目標,指引其它單獨立法工作,并解決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矛盾與問題。但是在立法過程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不要限制電子商務發展;二要根據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及時修正法律條文。
第二先行分別立法,即針對電子商務產業鏈的各個環節(信息流、商務流、資金流和物流)分別立法建制,研究制訂諸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電子提單、電子商務稅收、網絡廣告、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反垃圾郵件等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一俟時機成熟,再行制訂“電子商務基本法”。這個思路的優點一是能夠有的放矢地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實際問題;二是能夠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提出比較切合實際的綜合立法思路。這種方法也有不足一是缺乏全局觀念,使得各單行法規很難配套與協調;二是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部門、地方歸屬立法的弊端,割裂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從實際做法來看,我國采取了第二種立法思路,從電子商務應用的關鍵問題著手,首先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而規范了電子認證服務。目前正針對電子合同、稅收、網絡廣告規范、網上商業數據保護等問題逐步開展相關立法建制工作。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采用綜合立法的模式,盡快建立起較為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這樣,不僅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法體系的統一,杜絕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取利棄責,條塊分割,制造新的權利沖突,但應突出重點,對一些非重點問題可在其他相關部門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進行配套立法即可,無需在電子商務法中面面俱到,區別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3.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核心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因特網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臺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大致有以下幾種:
(1)數據電訊問題。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范等,這個問題,我國通過的電子簽名法中已有所規定,但是很不完善,還需進一步的細化。
(2)電子簽名效力問題。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我國目前已通過了電子簽名法,對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仍需進一步的健全。
(3)電子商務的認證問題。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范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4)電子合同問題。電子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其內容包括:
①確證和認可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規則和范式,規定約束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定義構成有效電子書寫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條件,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認可和接收正式的電子合同、公證文件等。
②規定為法律和商業目的而作出的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勵國內和國際規則的協調一致,支持電子簽名和其它身份認證手續的可接受性。這一點,我國目前的立法已經確認。
③推動建立其它形式的、適當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糾紛調解機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過程中使用計算機證據。
(5)電子支付問題。電子支付是金融電子化的必然趨勢,美國現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為了適應電子支付發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詳細規定了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接受銀行對發送方支付命令的執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的承擔等。
(6)電子證據問題。電子證據問題,是各電子商務問題效力的關鍵所在。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電子證據形式、效力及提取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
參考文獻:
《第2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