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澳門刑事責任年齡
任利凌
刑事責任年齡,又稱責任年齡、歸責年齡,是指刑法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人是一切犯罪的主體,除了人之外,任何物品、動物、尸體都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但不是代表任何人實施犯罪都須負刑事責任。
犯罪是一種有意識和有意志的行為,但這種辨別是非和善惡,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與人的年齡有關,受到人的年齡約束,必須通過對客觀世界的認識而慢慢形成,必須隨著參加社會活動、接受教育而逐漸增加。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博士(Dr. Franz V. Liszt)亦認為“個人的行為能力需要一個漫長的智力和道德的發展過程,由於各人的心理素質不同,有些人基本的社會能力可能早些,而有些人則晚些……”,只有當人到達一定的年齡,具有識別善惡是非,自覺地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力時,才能要求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未滿一定年齡的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各國刑法都包括的一項刑事責任原則。
二、 世界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在刑事立法方面,各國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及傳統文化等情況,有不同的劃分:
1. 四分法:即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無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如中國、菲律賓等;
2. 三分法,學說上又分為兩種:
(1) 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無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如意大利、加拿大等;
(2) 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如瑞士、南斯拉夫等;
3. 二分法,學說上又分為兩種:
(1) 絕對二分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兩個階段,如聯邦德國、南朝鮮等;
(2) 相對二分法,沒有明確規定出刑事責任年齡的歲數,由法官根據行為人的情況來確定,如法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等。
三、 澳門1886年>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澳門在1974年前作為葡國一個海外省,葡國1886年>和其他刑事法律原則都適用於澳門,1974年4 月,葡國發生革命推翻了獨裁政權,建立了民主政制,并承認澳門是葡國管治下中國領土。根據>第72條之規定,葡國主權機關通過的法律只有明確規定適用於澳門并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后,才能在澳門施行,但為了促使澳門的立法自治,葡國於1982年制定的新>,并沒有適用於澳門,因此,澳門一直沿用1886年>,直到1996年澳門新 >施行為止。
澳門1886年>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采用四分法,根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S??o circunst??ncia atenuantes da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 do agente: ……3.?? Ser menor de catorze(sendo punível), dezoito ou vinte e um anos, ou maior de setenta anos”,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N??o s??o susceptíveis de imputa????o: 1.?? Os menores de10 anos”,第四十三條第一款“N??o tem imputa????o: 1.?? Os menores que, tendo mais de dez anos e menos de catorze tiverem procedido sem discernimento”及第四十八條“Os menores que, praticando o facto, forem isentos de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 por n??o terem dez anos, ou por terem obrado sem discernimento sendo maiores de dez e menores de catorze anos……”,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四個階段:
1. 不滿十歲絕對無刑事責任;
2. 滿十歲不滿十四歲相對負刑事責任;
3. 滿十四歲不滿二十一歲及滿七十歲減輕刑事責任;
4. 滿二十一歲絕對負刑事責任。
四、 澳門現行>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澳門現行>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則改為採用三分法,根據第十八條“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可歸責。”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除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及第二款“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尤須考慮下列情節:……f)行為人在作出事實時未滿十八歲。”,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1. 絕對無刑事責任,即未滿十六歲的行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認為犯罪;
2. 減輕刑事責任,即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行為人實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時必須考慮該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給予減輕處罰;
3. 絕對負刑事責任,即年滿十八歲的行為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都須負刑事責任。
雖然澳門現行>并沒有明文規定上述劃分,但從第十八條和第六十六條是可以體現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