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佚名
近年來,伴隨著全球的增長,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惡化已成為各國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同時,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傳統的關稅壁壘等一些原有貿易保護措施的作用日益削弱。于是,在國際貿易中,各國以保護環境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的綠色貿易壁壘逐漸興起并日漸加強。我國在加入WTO后,在對外貿易中將不可避免的遭遇綠色貿易壁壘,這就要求我們全面客觀地看待綠色貿易壁壘,適應綠色貿易壁壘,并學會利用綠色貿易壁壘,以在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形式及其特點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 綠色貿易壁壘常被簡稱為綠色壁壘,在國際中被稱為“環境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有幾種定義,在本文中采用這樣一種:綠色貿易壁壘指國際中為保護人類動植物及生態環境的健康和安全或本國貿易的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或間接限制甚至禁止某些貨物進出口貿易的、法規和政策措施,從而對自由貿易形成障礙的一種非關稅貿易保護措施。其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90年代開始興起,最典型的案例是1991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各個國家采取的態度不同,發達國家由于其經濟、技術上的優勢,通常采取積極歡迎的態度,而發展家則往往采取消極抵制的態度。實際上,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在本質上具有二重性,即保護環境的合理性與變相貿易保護的不合理性。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之間既有矛盾的一面也存在其統一的一面,但強調自由貿易不顧環境保護與合理利用資源就會導致生態惡化,資源枯竭,危害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與生存。然而,以環境保護為幌子,運用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本國貿易又是不合理的。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雖表面上水火不容,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保護全球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因而這對矛盾實際上是可調和的,我們應充分認識到綠色貿易壁壘的二重性,不可妄加肯定與排斥。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形式及特點 1、綠色貿易壁壘的形式 形式多且不斷翻新,隨著貿易透明度的增加,以保護環境為名的新形式綠色貿易壁壘不斷出現。主要有以下幾種:(1)綠色關稅制度 這種形式是綠色壁壘的初期表現。對達不到本國標準的進口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克以罰款、甚至禁止進口。(2)綠色技術標準和環境標志 要求進口產品達到ISO9000和ISO14000等系列標準,對合格品貼綠色標志,頒發綠色許可證、配額。(3)綠色補貼 為了公平競爭,對以任何借口或受到政府“環境補貼”的產品都要嚴加限制。(4)綠色包裝制度 要求包裝材料節約能源,減少廢棄物,利于回收,否則嚴加限制。(5)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2、綠色貿易制度的特點 (1)名義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 綠色貿易壁壘以保護環境為名又迎合了綠色消費的需要,且是以一系列國際國內公開的立法為依據和基礎,使之具有這一特點。(2)的廣泛性和隱蔽行 綠色貿易壁壘涉及內容廣泛又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中。(3)歧視性和不公正性 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常使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利益成為犧牲品,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時又沒有考慮發達國家的環保的欠帳,因而不公平也不公正。 二、與綠色貿易壁壘相關的國際國內法律規定 (一)WTO法律框架下與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律規定 在WTO法律框架下,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條款主要散見于《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技術貿易壁壘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農產品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有關規則中。在《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WTO沒有規定那些綠色貿易補貼合法,哪些綠色補貼不合法,這導致進出口各國間貿易沖突的發生。《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中的“預防條款”允許進口國在找不到檢疫的“依據”時,可以臨時性的采取更嚴格的衛生檢疫措施,為一些國家設立更為復雜的綠色檢疫壁壘打開方便之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第二條允許成員方采取以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術措施可以與國際標準不一致。為此,各國可以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的高技術標準。GATT1994第20條規定了“環保例外權”但不明確,這是導致綠色貿易壁壘在WTO體制內泛濫的總根源。 總之,WTO法律框架下,對綠色貿易壁壘的規定是分散的、不確定的、不完善的,這對國際貿易極為不利,會使各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得以出現、蔓延。 (二)國際環保公約與環境保護標準 在這方面主要有1973年2月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92年6月簽訂得《生物多樣性公約》及2000年1月28日達成得《生物安全議定書》。此外,還有與保護臭氧層有關得國際環保公約,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在國際環境保護標準方面主要是ISO14000國際環保標準管理體系。 (三)我國與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在綠色貿易壁壘方面尚未形成體系,可以構成綠色壁壘得法律類型主要有:外貿類,如剛剛修改完成并頒布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環境保護類,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自然資源保護法類,包括《煤炭法》、《放水治沙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法》等。此外,我國也制定了一些環境保護標準。 三、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 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新的貿易保護措施,具有復雜性、多變性。對其對我國對外貿易得影響不能簡單得予以定論。實際上綠色貿易壁壘是一柄“雙刃劍”,不僅給我國得對外貿易發展帶來重重困難和嚴峻的挑戰,也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改善自我和進一步發展的機遇。 (一)從近期和靜態角度看,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主要為負面影響 近期,由于技術落后,環境保護標準較低,我國是綠色壁壘的受害國之一。僅僅1997年至1999年,我國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受阻出口的產品的價值就高達200多億美元。 1、對出口市場準入方面的影響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資料,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主要出口市場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化國家和地區。2000年,位于我國外貿出口前5位的主要貿易伙伴依次為美國、香港、日本、歐盟和東盟,我們針對上述貿易伙伴的出口占我國對外貿易出口總額的77%。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數為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水平較高,在環境保護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設立了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標準。如歐盟就啟動了ISO14000環境保護標準管理系統,使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因 達不到這一標準而被拒之門外。發達國家環保標準是協調一致的,并相互承認,這對我國出口市場準入將形成極大的危險。而且,發達國家環保行動起步早,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強,環保技術先進,有條件的設置綠色貿易壁壘,使綠色保護主義日趨強化。近些年來,這些發達國家實行的綠色標志制度對我國外貿出口形成一道綠色壁壘屏障,將會影響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他們實行的綠色包裝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產品的出口。我國越來越多的產品被排斥在國際市場外,出口市場不但難以擴大,而且面臨縮小的境地。 2、對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影響 綠色貿易壁壘要求將環境科學和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的、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在此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標準,不得不增加投資,履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認證、技術鑒定等繁雜手續,并且在包裝裝潢、衛生檢疫等方面,也必須做出更多的適應性調整,勢必增加產品的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增大產品的出口成本,削弱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最終導致出口產品的經濟效益下滑。 由于我國環境基礎設施落后,環保產業不發達,社會整體技術水平不高,環保技術普及率低,再加上許多本身缺乏經驗和技術人員,要獲得相應技術使出口產品達到相關國家的進口要求,取得綠色認證或標志,必將導致產品原成本大幅增加,削弱出口產品得競爭力。這不僅使我國產品在歐洲市場受挫,在亞洲市場和美洲市場都受到沉重打擊。
結語 上述文章對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進行了簡要地論述,我國加入WTO后對外貿易必將面對越來越多的綠色貿易壁壘問題。希望本文能加深人們對綠色貿易壁壘的認識,并能夠正確地對之進行處理,從而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健康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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