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對審計環境的影響與應對
佚名
一、審計環境概述
(一)審計環境研究的意義
審計環境是審計實踐活動和審計研究必須面臨的共同課題,從審計實踐活動角度看,認清審計實踐活動所處的與已相關的外部環境存在何種程度的適應性與磨擦性,從而調整自己的工作姿態和執法方式,達到提高工作和諧與工作效率的目的,或將不適應所產生的工作磨擦矛盾提交最高決策層解決;而從審計理論研究角度講,審計環境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擴展研究的視野,從單元的審計研究向多元的審計研究方向,另一方面也為今后審計實踐活動提供可依據和參照的路徑和方向指南。從而豐富審計理論庫的知識資源,使審計工作更加自覺地參與外部環境變革的良性互動。
1. 認清外部環境的目的在于了解、掌握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若干重要環境參數,包括制度安排、規則的地方化理解、隸屬關系、知識結構、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等等,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有效率地執行監督提供依據或背景性資料。
2. 梳理環境利弊在揭示審計工作、在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時,有利的條件是什么,又存在哪些障礙與阻力。梳理環境利弊的目的是使審計組織,特別是政府審計首長作出鞏固、發展和推動有利環境因素的優化,而對不利的環境因素采取相應的對策方案予以化解,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如果沒有審計自身努力工作的成績,怎么會使某些掌控重要經濟權力和經濟資源的部門經歷了對審計工作從輕視到尊重的轉變呢?當然,有些不利的環境因素審計本身是無法通過自身的努力去克服的,這需要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加以改善。
3.把握審計,在動態地認識環境狀況現狀和演變趨勢以及用分析的眼光審視利弊的基礎上,人們就會對外部環境的走向有一個多元化的動態認識,這種認識在特定的條件下,會為審計提供規律性的變化趨勢。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就會更具理性,并用
(二)審計環境研究的視角
環境作為審計活動賴以存在的外部因素,與審計關系是與結點的關系—蛛網效應。
1.在審計活動與環境的關系中,環境包括審計組織以外的一切要素。這些要素通過各自的力和管理權限對審計活動標準、執行和結果這三大要素的構成,施加或滲透其制約因子。由于審計活動的外部環境是一種可分類觀察的多元存在,這就決定了審計環境研究的視角必定是多元的或多角度的。
2.對審計活動直接施加約束力的外部環境包括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間接施加影響力的外部環境有環境和文化環境。這五種可觀察的分類環境因素就構成了審計環境研究的視角。
3.由于正處于轉型期,外部環境本身都在發生著變化,都會有各自的變化軌跡和變化方向,只是有些環境因素變化的快一些而另一些環境因素變動有所遲緩而已。審計活動作為一種因變量,除了隨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還包括審計活動本身主動適應環境的成份。所以研究視角的焦距也要隨之收放。
4.審計環境的研究不僅僅著眼于過去和現在的既定存在狀態,還應以較長的鏡頭去預測和探討未來。從整體觀察,中國二十多年的改革存在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征和明顯的“試錯—糾正”這一改革姿態修正特征,這就決定了審計活動的因變過程更加曲折,任何線性思維都會導致研究過程中的盲目樂觀和研究思路的偏頗與出位。因此,冷靜客觀的觀察與縝密細致地分析不可或缺。
(三)審計環境研究的
1.實證研究
實證研究是通過收集具體審計環境的影響證據,分析這些證據對審計行為的影響度和誘導值。實證研究的成熟路徑是將一個真實的個案放大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其真實故事的基本輪廓,在一個特定環境條件下,就其故事背景、事件過程、參與人物對真實個案分析和研究,然后根據個案實證研究的結論,雖然不一定能夠證實和(或)證偽某種現象,但卻可以有所發現或亦有所啟發。 [1]
2.對比研究
對比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為分析問題提出一個參照坐標,通過這個參照坐標,反觀中國審計組織的工作模式存在何種缺陷和不足,并為改進工作模式尋找更優的制度參照。
對比研究的另一個目的是要分清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第一要明確中國審計組織的工作模式的缺陷,哪些是由環境因素造成的,如中國審計組織獨立執法意識的匱乏從根本上講是源于中國社會的等級制度和依附的歷史文化包袱,因此,這類工作模式的缺陷是審計組織本身無法修復的,完全有賴于社會環境的優化和市場經濟的發育成熟;第二則是要甄別工作模式的缺陷中審計組織本身的問題,如審計技術手段的落后,審計現場工作方案的誤用以及對審計風險預期不足等等這些問題可以通過或引入有專長的人才得以解決。
3.歷史邏輯推演
歷史邏輯推演的方法旨在對中國審計在加入WTO之后可能發生的變化以及審計環境的調整做出盡可能正確的預見,并以此規劃審計未來的工作標準和工作要求。同時,這種方法對于審計環境的五大要素的未來走向給予合乎邏輯的估計,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二、加入WTO之后對中國審計環境的若干影響
(一)對審計思想觀念的沖擊—對“依附”傳統精神的沖擊
中國加入WTO的未來形勢,總體判斷可以概括為充滿不確定性。對于中國政府所言稱的“雙贏”結局這一樂觀的判斷,不應成為我們放松迎接挑戰精神準備的理由。
審計監督的要義是獨立、客觀,而獨立不僅僅指形式上的組織、經濟、工作計劃等方面獨立隸屬,其真正含義是精神或思想獨立,只有保持這種精神層面的獨立性,才會產生公正、客觀的審計結果。而中國傳統文化中,組織依附、人身依附和由此導致的思想依附則與這一審計要義是絕對沖突的。因此WTO規則特別強調公正、透明和經得起司法審查。這對政府審計而言的公正和透明,其逆推就是對獨立性的要求。就中國目前的組織設立而言,政府審計組織不僅僅在行政體制上隸屬于各級政府,而且在經費來源、干部配置、以及審計執法的方向方面,都無不與地方行政首長存在這樣那樣根深蒂固的聯系。這種從組織、經濟和人員的配置都依附于政府的國家審計隊伍,怎么能保持審計起碼的獨立性呢?
陜西省審計學會主編的審計科研動態2002年第八期刊出了江蘇省審計廳、江蘇審計學會對“加入WTO對中國審計環境影響”的調查情況提出的大膽假設,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將受到沖擊,但西方文化不可能取代中國文化”,但這一假設并未區分中國的官場文化與中國民間文化,而我們從WTO——多哈文本的中可以發現,絕大部分都是針對政府行為的,換言之是針對官場文化而言的,如果不破除官場文化中的依賴心理、黑箱作業、長官意志等等弊端,那么WTO規則對中國政府審計而言就不可能徹底履行承諾;反之,倘若我們履行承諾,這些官方文化的消極成份就會逐步減少和萎縮。因此上述命題應有約束條件。
(二)對長官意志的沖擊
“長官意志”是“官本位”這一中國權力觀的具體體現。中國審計體制中的三位一體的組織結構,隸屬關系、經濟關系、人事關系、工作關系等諸多方面都存在于權力社會之中,并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權力社會中長官意志的影響。
WTO的規則要求政府的行為必須經得起司法的審查,強調行政行為和司法審查都應遵循正當程序的觀念,其含義是指所有的行政決定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出具理由。這就決定了政府審計的任何工作行為都必須靠擾和遵循法定主義,而不是向具體的領導者負責。
(長官意志在文中是中性概念,在這里特指任何長官都存在有限理性和知識不完備的特征)。
(三)對政府審計執法理念的沖擊
中國政府審計的執法理念可以概括為在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審計,這也是依法治國在審計領域中的具體體現。但在人們的思想意識方面,在依法審計的過程中,權利不對等、執法不文明和執行中的身份不平等是一種普遍的心理潛意識支配下表現出來的執法現象。
政府審計人員并沒有樹立納稅人利益至上的觀念,執法的思想狀態保留牢固的“國家至上”的遺傳密碼,因此在審計執法中稟公的含義就褪色不少,而“強制”的色彩卻加重了許多。
WTO規則要求行政執法的公正和公平,當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內容和結論存有不同意見時,既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要求高一級的審計相關予以裁決,又可以按WTO的規則要求以獨立的程序、在獨立的法庭、獨立的地點進行司法判決。這給定了被審計單位原本缺乏的申訴權利和防干擾措施。那么,政府審計的行為就會在公平執法、權利對等的框架下受到應有的約束和制衡。在這方面,政府審計將面臨考驗。
(四)對職業道德的重新促進
審計人員的從業道德的形成有兩個原因,一是在市場經濟中,為追求個人利益而采取的一種取悅于社會的心理定式,即競爭因素,二是源于審計人員職業的忠誠或追求職業精神的張揚,即精神因素。WTO規則是針對競爭游戲而制訂的,它的宗旨是在公平、公正的制度平臺上從事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的波及范圍將會包括審計工作在內的各個有關主體組織。
社會審計組織在市場中的商業競爭是在制度缺損和競爭失序的狀態下開展的,具體地說,由于被審對象(以上市公司為例)股權結構中“一股獨大”現象普遍存在,國家股份的委托人變成了事實上的管理者。在上市公司審計這一特殊的交易合約安排中出現了一種奇特的現象,即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重疊,而審計人又與代理人之間存在子契約。因為上市公司與審計人存在著包括聘用、續聘以及審計收費等內容的子契約,這樣,上市公司成了他們的“衣食父母”,審計的獨立性必然蕩然無存。1審計人員在與同業競爭中為保住業務收入就不得以犧牲職業尊嚴而遷就上市公司,而收買政策則是上市公司選擇審計組織的重要原因,這種“逼出來”的暗箱勾結從而導致職業道德的塌陷也就不足為怪了。
加入WTO之后,由于新的游戲規則增加了一些境外的競爭對手,這些競爭對手擁有資金、經驗、聲譽以及先進審計理念和技術,必將對中國的審計中介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職業道德的競爭是其必然的內容。
由于審計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且在信息高度不對稱環境下進行的,一般投資者由于缺乏相關知識,因此對品牌非常敏感,投資者相信名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意見,就是相信這一品牌的商業內涵。一旦發生執業質量問題,不但可以令事務所聲譽和財產受損,甚至可能令事務所破產,也會使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入獄。在市場總體需要真實審計報告的環境下,國外品牌會計師事務所的本土化加入,無疑會在這一苛刻的約束條件下形成對國內事務所的壓力和動力,促使會計師事務所全行業在競爭中重新樹立職業道德這一市場觀點。
(五)對審計指導思想的影響
WTO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和公開這三大要義。這三大要義具體到政府審計方面,就定位于公正執法和執法的透明度等審計行為上;除此之外,政府審計的依據——法律本身也存在一個明確定位的問題,按依法治國的邏輯要求,政府審計首先要服從憲法,在此基礎上,依據專業法進行審計,任何專業法與國家憲法不一致的分歧均應按憲法思想為準,而不能只考慮專業法的規定性。正因為如此,我國在加入WTO做出承諾之后,就開始了大范圍的修法工作,廢除和修改了許多與WTO規則相違背的法規文件。因此,政府審計在依法做出的指導思想中,也應依法考慮具體的定位問題。
另一方面,政府審計的執法領域主要涉及經濟領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由于制度建設的缺陷以及體制運行過程中的弊端,大量的腐敗事件被揭露出來,政府審計在揭露舞弊和打擊腐敗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貢獻;體現了政府審計“與時俱進”的工作態度。但有效地防范腐敗行為,清除產生腐敗的土壤還必須從制度創新著手,加強政府內部的監督與控制機制也應成為政府審計的工作內容之一。
(六)對審計教育的影響
WTO的規則是國際化的,未來的中國經濟運行也會愈來愈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中國經濟的國際化趨勢對審計專業教育、審計職業教育和審計繼續教育的內容方式乃至教育模式將會提出許多新問題、新要求。
首先國際化要求交流語言的國際化,而又是國際交流的主要語言形式,具體到審計方面,除基礎英語教育之外,審計專業英語也必須作為教育內容并使之強化。其次,由于機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使得越來越多的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資料制作和數據處理均采用了計算機工作模式,因此相應的審計技術手段也應隨之提高。再次,審計教育的關鍵在師資隊伍的建設,沒有一支合格的師資隊伍,沒有一支對WTO規則有充分把握的教師隊伍,審計教育內容的更新、審計教育質量的提高以及審計教育手段的升級就無從談起,相應的培養出來的學生就無法適應WTO影響下的工作環境。最后,未來的審計教育導向應是適應型導向而非應試型導向。應試型教育導向培養的審計人員其知識不是集約結構而是一袋馬鈴薯結構,這對于審計這類性極強的工作而言,應試型人才將其應試的知識向應用方向轉化的過程中存在再學習的工作成本,因此可以說,這種應試教育方式是不經濟的,從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角度分析,這種應試教育的導向應有所轉變。
三、加入WTO后我國審計的應對策略
(一)厘清改革路徑,更新思想觀念
加入WTO只是對融入世界過程的一種承認,而這種承認要求中國按國際慣例辦事。對于所有開始面對或將要面對挑戰的政府機構和組織,這實際上已為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厘清路徑,而真正的困難莫過于思想觀念的轉變,特別是在政府職能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情況下的中國政府審計。中國政府審計在沒有競爭壓力和缺乏制度創新的環境下,舊制度就會每日每時的通過舊觀念復制著自身,而舊制度也使舊觀念得以強化和鞏固。1而WTO的文本更多地是對政府行為提出了要求,因此,政府審計必須具備前瞻意識,主動地實現觀念的更新,以便適應未來的規則挑戰。
政府審計的思想觀念應該包括:(1)廉政觀念。各級政府審計首先要樹立廉政觀,因為WTO的游戲規劃要求政府應該首先是廉政的,那么作為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自己的廉政行為必然體現政府的廉政形象。國家審計署提出的“八不準”要求實質上是實踐著自己的廉政觀;(2)獨立觀念。獨立觀念要求各級審計組織在整個工作過程中,堅持獨立依法審計,獨立監督、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等,如果沒有獨立性思想觀念,那么審計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的職業特征就無法顯現出來;(3)公正觀念。依法審計最重要的是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只有實現了政府審計依法執行的公正性,被審單位才會尊重和服從法律。一次不公正的審計活動比十次違法違紀行為對造成的損害更大;(4)敬業觀念。敬業觀念包括忠于職守、一絲不茍和遵守職業道德等方面,體現在工作中就是嚴謹的工作態度、稱職的技術能力和認真的工作行為。這體現著政府審計人員的精神風貌;(5)觀念。改革本身就是一個學習的過程,WTO則是改革路途中一個新的學習課目,政府審計只有在不斷的學習中(包括學習新規則、新、新、新知識、新思想等),才能不斷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才能不斷適應變化中的工作環境。
(二)以WTO規則為坐標—修法與立廢
1.本位法的修法與立廢:本位法指對審計主體行為的法律規定,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注冊師法》等。首先,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審計檢查和審計處理、處罰權限等的規定,與當前形勢的發展已不相適應。經濟責任審計至今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可供指導。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調查取證權時對不履行提供有關情況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缺乏相關的強制措施;投資審計中關于工程造價審計存在與其它立法的矛盾沖突等等;其次,涉及財政、財務收支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審計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在審計本位法律中明確加入有關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條款;同時,為保證審計執法效率和準確性,有關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條款應盡量具體和細化,以增強其可操作性,減少主觀因素1;第三,應在法律中對審計監督的權力給予完整性補允,即包括檢查權、處理權、處罰權與信息披露權的完整統一;第四,可借鑒國外判例法的經驗,探索成文法與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體系,以為審計人員的工作創新和審計的法律創新提供必要的空間。
2.非本位法的修改與立廢:我國法律環境的最大是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其中原因和背景可以用部門利益膨脹與相應的立法腐敗一言而蔽之。加入WTO之后,中國政府為遵守所作的承諾,我國的修法工作正在積極地進行當中。按照WTO游戲規則的要求,其規則效力高于國內法,這就解決了非本位法修改和立廢的部門壁壘和利益沖突,為審計執法創造了一個明快的法律環境。政府審計需要的是及時了解這些法律與法規依據的變化,以便在審計中正確的運用。
(三)制訂公開、透明的執法程序和執法紀律
WTO規則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要求政府行為公開、透明并經得起司法審查。審計工作行為作為政府行為的一部分當然要符合這一規則的要求。那么政府審計就必須適應、熟悉和遵循這一要求。具體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執法程序的透明、公開:政府審計在執行法定審計時,應當向被審單位公開執法程序,包括審計目標的確定、工作步驟的安排、審計證據的收集與鑒別、審計依據的運用以及審計報告形成過程和審計結論的根據等等具體方面。特別針對國家權力部門和執法部門的審計,還應向全社會公開審計操作程序、審計過程和審計事實等執法信息。
2.執法審計人員的資料公開:政府審計應該光明磊落,在法定審計中,既然審計人員需要了解被審單位的背景、性質、領導人等情況,從公平執法的角度看,參與法定審計的政府審計人員的資料也應向被審單位公開,起碼包括參審人員的姓名、技術職稱、審計經歷和學歷以及收入情況等。如果條件成熟,以后政府審計在執行法定審計時,其執法審計人員的資料可以在公開傳媒中刊登。
3.審計紀律的公開與細化:根據WTO規則的要求和我國廉政建設的需要,政府審計的執法紀律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審計組織在執法中,應將審計紀律連同執法程序一并公開。而且為了便于審計人員遵守和評價,審計紀律應盡可能地詳盡,同時紀律的內容也應和審計環境和審計內容密切聯系。公開審計紀律的意義在于變業內監督為社會監督,使審計紀律具備硬約束特征。
(四)全員職業后續制度化
為了保證審計知識和專業技術能夠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的需要、法律環境的變化和經濟市場的復雜化以及廉政建設中的新情況,所有參加各類審計工作的從業人員都必須接受規定的后續教育課目。從政府審計面臨WTO下中國環境的改變和跨國公司進入的事實,政府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也顯得格外重要。
政府審計人員接受后續教育必須實行全員化,特別是各級政府審計組織的官員也必須接受教育。通過全員性、制度化的后續教育,提高政府審計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提高執法審計效率。
為了保證職業教育的質量和效果,政府審計部門可以與大學或民間教育單位聯合舉辦后續教育課程班,整個教育過程包括考勤、作業、、檔案應按法定教育規定辦理,都必須符合教育的要求??紤]到政府審計部門所處的空間和現實條件、職業后續教育也可采用多種教學手段,如崗位培訓、在線培訓、課堂教育等形式,但質量的認證在教育部門而不應在政府審計部門。
職業后續教育的課程設置應滿足審計實務的需要,因此,課程設置應該是、合理的。所謂科學是指課程的設置應體現基本原理的內容,所謂合理是指課程內容??捎脕斫鉀Q審計實際操作問題。借鑒國外審計職業化教育的成功經驗,整個后續教育的課程設置應以市場和實踐為導向,切實扭轉審計教育內容與審計實踐活動相脫節的現象。
職業后續教育是制度化的教育模式,必須建立一整套職業后續教育的規章制度?,F在許多高校都成立了職業技術學院,而且原有的職業技術學院在職業教育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成熟的教育方式和有效的管理模式,所以,審計組織全員職業后續教育無須從頭搞起,完全可以和社會教育單位聯合,實現社會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
(五)建立審計公告制度和特別報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國外政府審計部門的規定之一,也是政府審計部門向納稅人負責和提供信息服務的通用方式。我國審計法第36條也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審計法頒布8年以來,這一條規定始終沒有執行。其原因是政府行為不透明、黑箱操作的習慣以及權力本位主義作祟。按照WTO的游戲規則,中國承諾要提高政府透明度,承諾出版一系列政府刊物,那么政府審計部門作為政府的組成部分,也應該提升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和向納稅人負責的精神。
1.建立審計公告制度
作為一項制度安排,公告制度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對國家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社?;饘徲嫿Y果、系統等重點領域的審計結果。而且公告必須詳實、充分、完全地披露審計對象采用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發現的問題以及原因所在,提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意見等等,通過審計公告形式,向社會公眾和納稅人披露政府部門如何分配、使用納稅人的稅賦以及使用稅賦的結果。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可以根據審計公告所披露的事實和結果,對有關政府部門和領導人提出不信任案決議,從制度上根本扭轉政府對納稅人責任輕視的局面。
審計公告制度還必須對公告的形式、內容、方法及其格式給予科學、合理的設計,為保證審計公告制度的有效性,其制度設計應由全國人大組織各類專家集思廣益,充分挖掘民間智慧和利用民間智慧,防止閉門造車。其次,審計公告內容應盡量充分詳實,并對內容給予定性和定量兩方面的要求;而審計公告的形式可以通過公告文本、政府網站和電視媒介,使社會公眾可以從不同的方面獲知審計公告的內容。再次,審計公告制度要設立必要的信息反饋渠道。通過網站、政府熱線以及信訪等形式收集社會公眾對審計公告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匯總和上報,使審計部門與社會公眾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最后,提請全國人大對審計法中有關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這一規定修改為“審計機關必須向社會公眾和全體納稅人公布有關的審計過程和審計結果”,這一修改可以有效地配合我國廉政建設工作。
2.審計特別報告制度
審計特別報告制度也屬于審計公告的性質,但它的不定期特點、專屬性特點使其又有別于正常的審計公告制度。
審計特別報告制度是針對執法部門收支兩條線,省、部級以及省部級以下各級干部的離任審計以及社會所關注壟斷行業的經營方面所提出的報告制度。審計特別報告制度應披露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審計問題和審計結果等信息,不僅對被審事實,而且要涉及有關責任人和應負責的領導者。從理論上講,外部的監督優于內部監督,外地監督優于本地監督。因此,在執行對審計特別報告制度所涉及的部門和單位,一般宜采用交叉審計方式進行,特別報告也應由外地審計機關提出。
特別報告應比審計公告的內容更加詳盡,審計過程的描述應更加細致,審計證據、審計量化結論應充分、嚴謹、規范。一份特別審計報告應成為一部案例,而一份完整的案例必須包括場景、故事情節、人物以及背景資料等。審計特別報告的意義在于它可成為一種成文法的補充,既判例的法律形式。這不僅僅是一種有效地審計制度安排,更能為我國的法律創新和法治建設提供有益的幫助。
(六)建立獨立的審計工作體制
審計工作的靈魂性標準就是獨立性,這既是職業的需要,也是審計客觀和公信力的基礎。從政府或國家審計來講,目前國外有兩種主要的、能夠體現審計工作獨立性的體制形式,一種是英美式立法審計體制,另一種是法德等國的司法審計體制。這是兩種代表世界主色調的審計體制,也是最能體現審計獨立性的制度安排。
獨立審計體制的立法歸屬模式雖然很誘人,而且從我國政府隸屬關系的轉制成本上,是一種比較經濟的轉制方式。但從審計執法的角色看,仍不能有效率地解決審計執行、審計處理和審計懲罰這三位一體的工作環節的統一性。另外,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效率目前無法得到根本的改善。所以,立法模式的審計體制仍不能滿足審計整體監督功能的發揮。
獨立審計體制的另一種模式是司法模式,相對而言,政府隸屬關系的轉制成本較大(比如,修憲成本、修法成本、制度設計成本、協調成本、運行成本等)。但從審計執法角度看,它能夠保證執法程序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從審計制度創新和制度進步的方面觀察,不失為一種高轉制成本、低運行成本的方式。具體設想是在檢察院系統中增加平行設置的審計院,原政府審計人員和行政經費同時劃撥。審計院按司法組織設立規則,分設財政分院、行政分院、金融分院、貿易分院、教育分院、外交分院等分支機構。從權力制衡原理出發,審計院擁有司法權但必須受到法院審判權的約束。審計院每季向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報告審計工作并接受質詢和聽證。
司法型的獨立審計體制一方面可以體現審計的本質性特征,另一方面能夠發揮審計在經濟領域的監督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配合我國經濟的轉型,遏制轉型期高發的國有資產流失與弊端,遏制各種腐敗行為,為建立廉政高效的政府有所作為,而且符合WTO規則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