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臺灣的中國經濟史研究概況(三)
佚名
二、史回顧
(一)人口、移民、勞動力供給
人口方面,先前的研究有劉克智、陳紹馨、陳寬政、葉天鋒等人。(注:劉克智,《臺灣人口成長與經濟》,臺北: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79年:劉克智,《臺灣人口及經濟結構演變與就業關系之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7年;陳紹馨,《臺灣的人口變遷與變遷》,臺北: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79年;陳寬政、葉天鋒, 《日據以來臺灣地區人口年齡組成之變遷:1905 -1979》,《人口學刊》6(1983):99-114。)以陳紹馨的研究為基礎,李國祁《百年來臺澎地區人口的變遷》,概述1893-1992年間,臺灣如何由一個移墾社會的人口型態,轉變為工商業的人口型態。李氏所用日本占領時期的人口資料,主要取自陳紹馨所著《臺灣省通志稿》卷二《人民志?人口篇》,以及陳永山、陳碧笙編的《人口?臺灣分冊》(所輯數據系來自臺灣省行政長官分署統計室編的《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據他所述,日本占領時期臺澎地區的人口增長速度相當快,幾乎是增加所致,此種增加與環境衛生、醫藥及經濟的改善有關。人口密度增長最快的是高雄州、臺中州、花蓮廳,與地區經濟發展有關。而且性比例和戶均人口數都逐漸降低,顯示社會的移墾型態漸為減弱。為此,兩性的初婚平均年齡均有延后趨勢。年齡組合方面,1905年、1930年的0-14歲學齡兒童人口比例分別是34%、40%, 表示自1930年起"增進型人口"。若以就學兒童人口占學齡兒童人口比例代表識字率的話,1942年已達71.3%,充分反映臺灣的普及。職業比例中,農業人口占大宗,比例卻有微幅降低的現象,而工商業人口則有所增加,顯示日本占領期雖有若干化,然殖民政府的"農業臺灣,工業日本"政策始終支配著,職業分布未有結構性的變遷。(注:《國立臺灣師范大學學報》23(1995.6):203-262。)
自1893年以后,臺灣擁的接近現代人口調查所得的人口數據,因此探討日本占領時期的人口變遷,數據的可靠性不成。但是對于日本占領以前的人口變遷,能利用的極為有限,所載人口數字多只涵蓋部份地理范圍,有的數據甚至只是賦役人丁數,無法利用。盡管無法掌握某一時期臺灣的全部人口數,但對特定地區人口數的復原和推估,學者仍有些許的努力。例如,江樹生《荷據時期臺灣的漢人人口變廷》,即是利用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長官向公司報告的記錄。1640年起荷蘭人對其轄下的中國人征收人頭稅,并當時在臺南佳里、大員(安平)一帶的中國人總數。據江樹生統計,荷據末期這個地區的中國人約有3萬人。 (注:《媽祖信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云林系北港鎮: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董事會,1997年),頁11-29。)至于原住民,康培德《南勢阿美聚落、人口初探--十七到十九世紀》,同樣運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資料,綜合其他文獻,重建花東縱谷北段花蓮港一帶南勢阿美族的人口變遷。根據他的推估,17世紀以來南勢阿美人口增加之勢,在1875年開山撫番政策進行之前,人口約有7 000余人,至1895 年降為6 000人。人口減少的主要原因為:1878年清廷軍隊的打擊、 漢人的打擊、漢人與阿美婦女通婚。(注:《臺灣史研究》4.1(1997.6 ):5 -48。有關荷蘭時代臺灣的原住民人口,以中村孝志的研究較早。據他統計,17世紀50年代臺灣原住民至少為3.1萬余人, 可其《荷蘭時代的臺灣番社戶口表》、《從村落戶口調查看荷蘭的臺灣原住民統治》,見《臺灣風物》44.1(1994.3):197-234、《臺灣文獻》47.1(1996. 3):143-153。)此外, 李玉芬《綠島的人口成長與變遷》,探究綠島自十九世紀初期漢人入墾以后迄今的人口變遷。19世紀后半期該島土地已墾殆盡,日治初期人口約五、六百人,戰前人口以自然增加為主,呈封閉性人口成長特性。戰后人口持續外流,外移人口集中于臺東平原及新港。(注:《東臺灣研究》2(1997.12):99-130。)
移民方面,日本統治時期的日本移民活動頗受注意。舊作如鐘淑敏《日據的官營移民--以吉野村為例》、郭中端《日據時代日本移民都市之研究--日本人農業移民之探討》,僅點狀式或概括性敘述。(注:鐘淑敏一文見《史聯雜志》8(1989.6):74-85, 郭中端文章見《建筑學刊》8(1988)。 )近年來有張素玢《中部移民村之研究,1932-1945》及蘇榮芳《臺灣總督府的移民事業》繼續這個課題。張素玢以1932年以后的日本官私移民為主,此期土地來源為配合治水、灌溉系統及造林防砂工程而產生的河川浮復地和保安林地,官營移民村農作采多角化經營,顧及作物與糧食作物的均衡種植,私營移民則偏重經濟作物。著者認為,此期中部移民的成效整體而言雖然失敗,但是就經濟而言,移民對熱帶作物的栽培技術已累積相當經驗,且移民村設立第四年后移民經濟已越穩固,長期來看亦有成功的可能。(注:張素玢,《臺灣中部移民村之研究,1932-1945》一文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6輯,頁429-498。 有關日本占領時期日本農業移民的研究, 更完整的著作見張氏《臺灣的日本農業移民(1909-1945)--以官營移民為中心》, 為國立大學研究所1998年博士論文。)蘇榮芳概述總督府官營移民(1911-1917、1932 -1938)的過程及評價, 認為官營移民的效果并未達到總督府所宣稱的四項政策方針,即:統治臺灣的必要性、對南洋熱帶區域的發展、抒解日本內地人口過剩及殖民地農業人口過少的弊害、國防與同化的必要性。其中,第三項唯抒解日本內地人口過剩的作用較明顯,第二項只在后期官營移民略有具體作為,其余項目效果微乎其微。此外,官營移民村的建立,對臺灣東部荒野、西部河川新整地的墾殖也有一定的貢獻。(注:《史穗》,創刊號(1997.10):19-47。)
日本移民由于人數過少,對漢人不大,但是漢人移墾活動長時期推展的結果,卻對原住民的遷移影響頗大。洪麗完《二林地區漢人拓墾過程與平埔族群移居活動之探討》,以中部二林社和大突社二個平埔族部落的移民個案為例,探討造成平埔族遷徙的原因。她認為土著部落由于游耕及狩獵之故,原本即有遷徙習性,不過18世紀漢人拓墾活動的擴展,既是促使土著遷徙的原因,也是限制土著移民的因素(受漢式定耕的影響,放棄遷村舊習)。但19世紀中末期平埔族有計劃有組織的遷入埔里盆地,則與個別部落的經濟能力有關。二林社因資金具足得以廢社遠離,大突社經濟情況不佳,仍多駐足故地。(注:《臺灣史研究》4.1(1997.6):49-96。對平埔族的遷徙, 洪麗完另有"從日治時期大社莊之地權移轉看岸里大社的遷徙活動"研究計劃,以大社莊(今臺中系神岡鄉境內)的拍宰族(Pazeh, 岸里社群的主力族)為其研究核心。見《臺灣史學通訊》6(1998.3):63-66的簡介。)
勞動力研究方面,劉鶯釧《日治時期臺灣勞動力試析:1905 -1944》以及劉氏與謝嘉雯合著的《女性勞動參與的決定因素:1905 -1940年的臺灣實證》二文,利用日治時期九次的戶口普查資料(尤以1930年的資料為主),探討年齡結構和就業結構兩層面的勞動參與率,以及驗證當時女性勞動參與的決定因素與勞動供給是否一致。基于勞動力就業的現代定義,是指包括就業人口及失業人口的全部經濟入口而言,著者重行修正普查資料中的"本業人口",將其中"無本業的副業人口"納入,以計總就業人口。并假定失業人口有限的情況下,以粗就業率為指標,觀察勞動參與狀況。年齡結構方面,男性的分齡勞動參與型態為"高穩倒U型",即男性的20-60 歲間一直維持高而穩定的勞動參與,參與比率都在90%以上。女性的分齡勞動參與型態,前期近似"高穩倒U型",1930年近似M型(其生命循環歷程中出現第二次勞動參與高峰),后期近似"單峰削肩型"(參與率在20歲以前呈高峰,之后減少)。就業結構方面,以產業言,農林漁牧業比重占最高,但比率逐年漸下降,工商業的比重則逐年增升。以性別言,男性就業的產業別與此趨勢相似,女性無一定變動趨勢。從業身分的結構有顯著的種族差異,臺灣人以基層受雇者居多,日本人則以高階層受雇者較多。此外,女性勞動參與的決定因素方面,纏足和幼子女的負擔對婦女就業有負面影響,程度提高則有利婦女進入職場。劉、謝二人的真實研究結果,印證了現代勞動經濟理論中有關女性勞動供給決定因素的論述。(注:《經濟論文叢刊》23.3(1995):317-355、25.2(1997):183-205。)
(二)土地開發、水利、地權分配、租佃制度
早期為接受大陸移民的凈移入區,平地的開發由南向北延伸,山區的開發也漸進隨行。臺灣官方對山區開發轉趨積極,始自沈葆楨開山撫番武裝拓墾,并由劉銘傳繼續此策,但改以官紳合作拓墾的型式進行。黃富三《板橋林本源家與清代臺北山區的》,即是以沈、劉實行撫番政策為背景,探討板橋林家的投資擴張。官紳合作開墾時期,板橋林家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出任撫墾幫辦,實際執行撫墾工作。籍此,林家得以開發臺北、桃園、宜蘭、新竹一帶山區的樟腦、茶產等富源,其與官方關系密切的商紳性格明顯。(注:《臺灣史》2.1 (1995.6):5-49。關于板橋林家的商紳性格,另見黃富三《試論臺灣兩大家庭之性格與族運--板橋林家與霧嶠林家》,《臺灣風物》45. 4 (1995. 12):151-171。而霧峰林家,黃富三近年續有專書:《霧峰林家的中挫(一八六一-一八九五)》, 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2年。)由北部山區的開墾起家成為地方有勢家庭,還有新竹北埔姜家的例子。姜家的拓墾,以19世紀前半期在新竹東南山區金廣福大隘的開發最具重要角色。據連瑞枝、壯英章合著的《從帳簿資料看日據北臺灣鄉紳家庭的生活:以北埔姜家為例》,姜家至日本統治時期的主要收入來源在土地經營方面(地租、借貸利息),其在木材、釀酒、制鹽、電力等產業,以及臺灣銀行、北埔信用組合等業的投資,多是響應殖民政府的政策而為,為姜家財務支出的一大負擔。(注:"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借處,1996年12月14-15日。)
相對于大家族的研究,劉素芬《十九世紀龍井林家的土地經營》則以中部地區的小租戶為觀察對象。透過林家的族譜及帳簿資料的研究,她認為龍井林家累積土地迅速,與其從事農商兼營的多元化經營(販運米谷與投資農墾)、"亦兵亦農"的生產組織、以及與佃戶維持良好的租佃關系有關。(注:劉素芬所謂"亦兵亦農"的生產組織,指林家以私人的自衛武裝人力投入農業生產,見《臺灣史研究》 2. 2 (1995.12):53-86。)無論大小租戶,以土地為資本, 透過租佃產生復雜的地權結構,加上與官方維持正面關系,幾乎是臺灣地主階層的形成及其轉型為豪族的共通模式。陳秋坤《從地主到豪族--土地資本、租佃制度與臺灣地主精英階層的形成》,舉臺北平原張家、平埔族岸里社潘家及霧峰林家的興起,分別代表:十八世紀來臺拓墾致富的家型地主、由平埔族部落轉化的大型租佃業主、以及18世紀中葉至19世紀前半期轉成的豪強家庭三種典型。(注:"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許雪姬《日治時期霧峰林家的產業經營初探》也指出,降至日本統治時期,霧峰林家仍以收租、土地買賣及開辟為其財富累積的主要來源,鮮少涉足商工會組織或海外投資,未與日本勢力發生太深的關系。 (注: "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
在水利方面,清代遷入臺灣的移民以農墾為主,土地開墾要在灌溉系統建立之后才告完備,因此水利設施是否完善,關系農業生產力的提升。清代臺灣埤圳多為私人斥資興筑,與興建規模和數量都遠甚于明鄭時期。據劉育嘉《清代臺北盆地的水利開發》所論,雍乾時期臺北盆地興起水田化運動,糧食生產增加,人口也快速增加。臺灣北部開發較晚,但水利灌溉系統的興筑卻較南部快速完成。其間的大型埤圳,以瑠公圳、大坪林圳和內湖陂最重要,灌溉水田2 000多甲。 而埤圳的開鑿以業佃合作及合股經營最多,領導水利開發的業戶多為墾首。(注:此文見《臺灣》47.3(1996.9):193-214,又可其碩士論文《清代臺灣水利開發研究》(臺中:中興大學研究所,1997年)。)埤圳完成之后,佃戶使用需向業主繳納水租谷或現銀,擁有資金者亦可向業主承典或收買埤圳,或為埤圳主。王世慶《林本源的農田水利事業》,即描述板橋林家從水利事業的投資經營為擴大其財富累積。板橋林家經營水圳,以收買者多,很少自行開鑿。據著者估計,清末林本源財富號稱26萬石租,水租收入約占三十一分之一。(注:《臺灣風物》46.2(1996.6):65-94。)
清代漢人的移墾,不只是政府政策轉向積極與大家族投資土地所致,清朝的軍工匠制度也引起漢人向"生番"所在的深山地區進一步開發。1725年設廠建造及修理水師戰船,船身桅座等連接部分及零件皆以樟木、相思木和雜木制造,這些木料全由本地供給,因而在近山處設置軍工匠寮采制木料。程士毅《軍工匠人與臺灣中部的開發》,即以曾設軍工匠寮的岸里社(今臺中東勢一帶)為范圍,認為伴隨此制發生的問題,不但是岸里社民與軍工匠的沖突,還造成私采私墾盛行、漢人與岸里社人競爭對內山泰雅族人的貿易,以及岸里社人因土地地權漸轉移至漢人手中而遷移埔里。(注:程士毅以漢人侵墾岸里社,千萬該社族人大舉遷徙進入埔里盆地的說法,與上文洪麗完的看法有出入,見《臺灣風物》44.3(1994.9):13-49。)漢人移墾不只造成原住民遷移,土著的土地地權亦透過《番產漢佃》的演變而逐漸喪失,這在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里社人的土地變遷》一書中有深入的討論。(注: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里社人的土地變遷》,臺灣"中央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不過,漢人熟悉的土地所有權概念并非原住民本有,原住民土地地權的確立實與政府的土地清丈整理事業有關。例如,林玉茹《由魚鱗圖冊看清末后山的清賦事業地權分配形態》,及李文良《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之成立形態(1910-1925)》,分別討論到劉銘傳在后山(臺東直隸州,花蓮和臺東一帶)的清賦丈量,以及日本統治時期總督府對東臺灣的地籍整理,對原住民土地利權的。劉銘傳的清賦事業為了要確立小租戶為土地業主,使原有的大租戶(番社)喪失利權,上番社不能集體名義納賦及控制土地買賣,而是以個人名義取得土地所有權。對原住民而言,土地所有從集體轉變為個人的過程,經過日本官方的土地調查及登記之后再次被強化。東臺灣林野整理的進行,除了清查土地私有情況之外,原住民共有地被分割。個人土地所有權確立,而官有地則放領給內地資本家及作為官用移民土地。(注:劉銘傳時期東臺灣土地清丈之后續圓為《臺東直隸州丈量八筐冊》(1889年),現藏于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臺灣資料室。林、李文章依序見《東臺灣研究》2(1997.12):131-168、169-196。)
租佃制度方面,研究多以日本統治時期為主。早期的研究多偏向論述該制度的不良影響面,如口頭租約易引發糾紛、租期太短減弱佃農提升生產力意愿、地租過高降低佃農所得等。近年葉淑貞所著《臺灣日治租佃制度的運行》及《日治時代臺灣租佃契約的選擇行為》二文,利用總督府完成的數次租佃慣行調查資料,重新檢討早期某些研究論點。她認為若以租佃糾紛的多寡為判準,日本統治時期的租佃制度運行還算順利。這與四種力量的結合運作有關。租佃契約、租佃習慣的規范力量、保證人及押租金等保證措施、民間及半官方的各種租佃糾紛仲裁制度。1930年代,租佃契約的結構漸由口頭契約走向以書面契約為主,而書面契約的使用,又以業佃會(租佃糾紛仲裁組織)的書式租約漸占優勢。據著者,這種業佃契約選擇的改變,是以利潤為指標的行為,符合理性選擇行為。1930年代初期以前,業佃糾紛少,一般以口頭契約為主,只有涉及少數的新墾地、公業地、茶園果園地、會社等特殊土地性質,或業佃互信程度低時,才選擇書面契約以避免糾紛。1930年代起,書面契約的訂約成本雖然高于口頭契約,但其糾紛機率、連約機率和執行成本都低于口頭契約,預期報酬高于口頭契約,因而書面契約的選擇漸多。(注:葉淑貞:《臺灣日治時代租佃制度的運行》,見《臺灣史研究》2.2(1995.12):87-135、 《日治時代臺灣租佃契約的選擇行為》,見《論文最刊》24.4(1996):435-477。葉氏另有《日治時代臺灣之租佃制度與農場經營》,發表于《臺灣百年經濟變遷》研討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19953月4日。)
(三)島內商業活動、航運、港口及對外貿易
島內商業方面,以往產業偏重茶葉、米糧,近年張家銘、葉秋玲合著的《大稻埕布業經濟之》,探討布業在各階段的發展因素。布業的興起,與來臺漢人需依賴江浙閩粵等地的布帛輸入有關。1880年代起,大稻埕取代艋舺成為北最大的貨物輸出入集散地,布業經銷中心亦移于此。除了布品之外,開港后復有英國洋布輸入。但至日本統治時期日方策略先是排擠洋布,再以京都、大阪輸入日布壟斷臺灣市場。清領及日本殖民前期,臺灣布業幾全仰賴進口,本地紡織業無從發展,與戰后轉成出口導向特征不同,著者稱為"古典依賴時期"及"殖民依賴時期"。(注:"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
商人、商業部分,據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商業資本》、《一個傳統地區性市場圈的構成:以清代竹塹地區為例》的個案研究,竹塹地區存在以竹塹城、竹塹港為中心的市場圈,其形成是隨著墾地、商貿及市街的興起而完成,不但透過淡水港與猛舺轉口商品而從屬于淡水區域性市場圈,也透過直接與華南通航而對華南市場產生依存。此區的出口商品以來、糖為主,油、樟腦及雜貨為次。輸入的商品則以華貨居首,以手制品(絲綢、布及其他紡織品)和金屬制品(農具、鍋、生鐵)最為重要。至于此區的商業資本,著者認為起先為大陸資本居多,其后以在地資本呈優勢。此外,由土地、傭工及高利貸等形式的資本轉換的商業資本也逐漸崛起。(注:著者就港口的階層體系,區分以港口為中心的市場圈為"區域性"、"地區性"及"地方性"三層。淡水、艋舺、鹿港等各港腹地是她所謂的"區域性"市場圈,竹塹港及其腹地則屬"地區性"市場圈。此二文見"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 12月14-15日、《臺灣》49.1(1998.3 ):145-202,為林氏博士論文《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1997年)的一部分。)
航運與港口研究方面,蔡采秀《海運發展與臺灣傳統港都的形成--以清代的鹿港為例》,強調鹿港港口即使海運衰落,也還具有海防和地理上位于米、樟腦盛產區的重要性。(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 7輯,臺灣"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研究所,1999.3。)四周環海的臺灣,港口的發展對經濟繁榮的尤大,這些港口及其腹地之間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在林玉茹《清代臺灣港口的互動與系統之形成》、《清初與中葉臺灣港口系統的演變:擴張期與穩定期(1683-1860)》、《清末臺灣港口系統的演變:巔峰期的轉型(一八六一一九五)》三文中,將清代臺灣先后產生的港口按行政、軍事及商業貿易上的聯結,分劃出各種階層的港口系統。她認為,從清初至1730年,全臺港口形成一個以鹿耳門為主其下聯結數個次級港口的系統,為唯一對渡大陸的正口此后至開港以前,"一府二鹿二艋舺"形成,北中南各有三個功能完整的區域主系統;自開通商口岸到割臺之際,演變成南北各以兩個港口為核心的主系統,即淡水與基隆,打狗與安平。同時沿岸分布了幾個重要的戎克船貿易港。(注:此三文依序見《臺灣風物》44.191994.3):81-125,《臺灣文獻》45.3(1994.9):31-79、46.1(1995.3):95-127, 皆為其碩士論文《清代臺灣港口的空間結構》(臺灣:知書房,1996年)的部分章節。)
臺灣的對外貿易方面,分時期而言,討論荷據以前、荷據時期及明鄭時期者較少,專研日治時期的文章最多,這與既存史料質量上的差異有關。例如,中央研究院經濟所的徐茂炫和黃登興,將1965年臺灣省政府主計處編的《臺灣貿易五十三年表》輸入電腦,并按"標準國際貿易貨品分類碼"(SITC revision Ⅱ)予以分類編碼, 并將其置于中央研究院經濟所的國際網路資料庫上。《臺灣貿易五十三年表》不是原始史料,是參酌不同來源的統計書類與貿易年月表匯編而成(包括最重要的《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對長期經貿課題的研究頗多助益。(注:徐茂炫、黃登興:《〈臺灣貿易五十三年表〉的編碼與整理》,《經濟論文最刊》25.1(1997):95-109。)
由于地理因素,近世以來即呈現作為國際貿易據點的角色。以宏觀視野而言,如曹永和《東亞貿易圈與臺灣》所述,討論臺商業史,應置于東亞海域貿易圈的更大范圍來看。(注:"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據翁佳音《近世初期北部臺灣的貿易原住民》,16、17世紀北臺灣沿海區的原住民就與日本人、漢人(主要是福州方面)、西班牙人等貿易,北臺灣早具國際貿易性格。(注:著者所謂的北臺灣,指自淡水河兩岸起,包括淡水河、新店溪及基隆河流域,含蓋今臺北縣三芝、石門鄉,至基隆、三貂、宜蘭、花蓮北部一帶。其所謂原住民,特指住在此地帶上的金包里、沙巴里而言。此文發表于"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
荷蘭統治時期的貿易,可參閱林偉盛《荷據時期臺灣的金銀貿易》,文中勾劃出17世紀前半期荷蘭占據臺灣大員(今臺南縣安平)以轉口貿易的情形。當時荷蘭在東亞的貨物和資金,都透過大員重行轉運分流而出。貴金屬的流通以金銀為主,黃金的流向是由到大員,再流到印度半島東部沿岸的科羅曼得爾(荷人的據點)。銀的流向則是從日本到大員,少數荷蘭銀元由巴連維亞城運來,再流至東南亞和印度半島。荷人利用日本銀和中國的黃金做資本,以連其在亞洲自給自足的貿易。亦即由日本運銀及貨物到大員,在大員卸銀換裝中國來的黃金及貨物,運到巴連維亞城,再由巴城運香料回大員,之后裝載中國的生絲、鹿皮等貨到日本換銀錠。(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7 輯。)
17世紀活躍于東亞海域的商船勢力,西歐諸國之外,中國沿海海商團體的勢力是不可忽視的。翁佳音《17世紀的福佬海商》,不從商業活動、商品變化來看東亞海域上的商人,也認為從籍貫(方言群)區分的觀點,可以清楚地掌握17世紀福佬(福建漳州與泉州二府)海商勢力的興替過程,即漳州商人勢力衰退,泉州二邑幫(鄭芝龍宗族)興起。(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7 輯。)
泉州三邑幫的興起是荷蘭發展東亞貿易最大的勁敵,荷蘭人雖然據有臺灣為基地,但是對大陸的來貨則受制于鄭芝龍的安排。及至鄭成功建立政權,鄭氏集團的"國姓爺船"在臺海兩岸、日本、菲律賓之間的貿易,荷蘭人勢力仍難以匹敵。對于明鄭時期的海上貿易,以前的較缺乏,近年有關英國東印度公司在臺灣與廈門商館的檔案已經匯輯出版,不但可以增加了解鄭氏據臺期間的商貿活動,同時也可據以研究西歐國家進入東亞海域的勢力交替情形。這批史料原件藏在英國大英圖書館, 臺大系與之合作,輯為 English Factory in Taiwan,1670-1685,于1995年由臺大歷史系出版。楊佳瑜《從英國東印度公司史料看鄭氏來臺后國際貿易地位的變化(1670-1674)》一文,即是以此批史料為基礎,討論鄭經面臨的國際貿易困境。著者從英方資料所見,鄭經時期臺灣的貿易范圍較前萎縮,其原因包括大陸沿海實行遷界貨源減少、荷蘭人的海上阻撓、以及未開發本地新商品等項。(注:楊佳瑜文章見《臺灣風物》48.4(1998.12):19-50, 為據楊氏另文《以英國東印度公司史料看鄭經對大陸用兵以前的對外貿易及其困境(1670-1674)》增修而成,見《臺灣歷史學會通訊》6(1998.3): 14-22。另外,還可曹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與臺灣鄭氏政權》,收于《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6輯,頁389-405。)
從清領臺灣至通商口岸開港以前,臺灣原有的國際貿易角色漸轉為以兩岸貿易為主。清代臺灣與大陸沿海都開放特定的對渡港口,臺灣依大陸市場需要,出口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這個時期臺灣商品的產量和出口量都沒有直接而有效的統計數字可用,散見的數字多為時人的觀察的推斷。因此在陳國棟《清代中葉(約1780-1860)臺灣與大陸之間的帆船貿易--以船舶為中心的數量估計》文中,嘗試以船舶承載量來估計,籍以了解整個貿易的動向。據他估計,1780年代后期鹿耳門、鹿港及八里坌三口并開時,臺灣出口商品總重量約為190萬至225萬石之間,商品之中又以米、糖為多。由估計的承載量看,自乾隆末到鴉片戰爭前夕,鹿耳門、鹿港(含海豐港)的帆船貿易長期處于衰退中,淡水港(八里坌或滬尾)則仍維持相當程度的繁榮。(注:《臺灣史研究》1. 1(1994.6):55-96。)
1858-1860年開港,西洋商貿勢力正式來臺,先是英商怡和洋行和甸特洋行齊名,其后以前者勢力最大。至于怡和洋行拓展對臺貿易的方式,黃富三《臺灣開港前后怡和洋行對臺貿易體制的演變》提到,開港前怡和洋行已經來臺扣關,但因不能上岸貿易,采"船長總監制"(supercargo captain,清人稱"依商貿易"),由船長總攬銷售船及購買臺灣商品,其方式為與臺灣大商家訂約買賣。開港以后改采駐臺商務代理人制(business agent),由船長駐臺兼行船。 這種制度效率不佳、 管理復雜, 1865年后該行的經營方式改為代理洋行制(agency,以美利士洋行全權代理),其后又易為分公司制(pision house)。(注:"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
日本統治時期臺灣貿易又一轉變,此時兩岸貿易漸行萎縮,清末進入臺灣的西洋貿易勢力至1930年代完全式微,與日本的貿易則蓬勃興起。這種轉變實與殖民政府的政策導向和規范有關。朱德蘭于《日據時期臺灣與長崎之間的貿易--以海產品雜貨貿易為例》、《日據時期臺灣的中藥材貿易》中提到,殖民政府有效執行"日臺一體化"政策,在島內建設近代化的事業、獎助日臺航線、統一日臺之間的通貨及設立近代銀行等措施,都是臺日貿易躍居優勢的有利因素。當時對大陸貨品的需求雖無法正式貿易,卻可假借臺日之間的優勢商貿管道,透過在日華商報關轉運來臺。(注:收于賴澤涵、于子橋主編,《臺灣與四鄰論文集》(桃園縣中壢市:"國立"中央大學所,1998年),頁17-30;"臺灣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前述臺日貿易的有利因素中,日本政府獎助日臺航線部分,尤以補助大阪商船行駛"命令航路"為主。從劉素芬《日治前期的臺灣航運與貿易》的研究可知,總督府海運補助政策對臺灣航運與貿易的極大,不但使臺灣港口體系重組,發展了以基隆港為主的對日貿易,傳統帆船在輪船航運引入后漸漸衰落,舊有對大陸貿易所開的特別港亦告衰落,或轉以輪船對日貿易。(注:《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7輯。)
臺灣貿易形態因殖民關系而變化,其貿易特征據黃登興、徐茂炫《殖民關系與貿易形態--日據時期的驗證》所做的實證研究顯示,殖民地的貿易特征諸如:對象集中于殖民宗主國,出口品種類趨于少樣且多集中于原料、天然資源或經濟作物、與殖民宗主國之間的進出口品異質性較高等項,臺灣也都具有。西洋勢力(尤其英國)在日治初期仍有影響,至1910年以后日資已取代洋行資本,使臺灣附屬于日本經濟圈之內。此外,著者亦發現,臺灣自西洋進口的比重急速下降之際,然而"文化專屬性"(cultural-specific )的進口需求(自大陸進口的比重)并未隨之降低。(注:《經濟論文叢刊》25.3(1997):369-399。)
至于臺灣與日本以外地區的經貿關系,整個日本統治時期臺商在華南的投資,比在東南亞、滿洲國或其他地區為多。這種情形,林滿紅的《"大中華經濟圈"概念之一省思--日治時期臺商之島外經貿經驗》認為,臺商對華南移民和投資較為熟絡,與文化關系的影響最為相關。(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9(1998.6):51-101。)臺灣與大陸東北(滿洲國)的貿易,據林滿紅《臺灣與東北間的貿易(1932-1941)》、《中日關系之一糾結:1932至1941年間臺灣與東北貿易加強的意涵》、許賢瑤《臺灣茶的東北輸出(1932-1942)》等文所述,臺灣與東北的貿易關系在日本政府的積極推動之下愈越加強。滿洲國建立,加上日本政府在東北設立臺灣銀行分行、開辟兩地直接航線等基礎建設,有利于臺灣的茶(包種茶)、糖、蔬菜、水果(鳳梨、香蕉、柑橘)遠銷東北。其中,臺灣包種茶正失去南洋市場,東北市場的打開適時為茶商提供另一生機。不過,臺灣對東北貿易卻是入超居多,這是因為東北的豆餅、琉安(肥田之用)輸入臺灣所致。(注:林滿紅文章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4(1995.6):655-696、《第三屆近百年中日關系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下冊,頁485-526。許賢瑤文章發表于"臺灣商業傳統國際學術研討會",1996年12月14-15日。)
(四)
能供應輸出的商品,主要是米、糖、茶、樟腦及其他農產品。工業部門中,制糖業自荷據時期以來一直居于重要的地位。雖然如此,蔗作技術的改善、品種改良及新式制糖廠的興設,都在日治時期才有突破性的進步。舊式制糖先在糖廍以人力或牛力熬榨糖汁,蔗農與出資者可取得制糖的若干利潤。日本據臺后設法淘汰舊糖廍,鼓勵中小資本家投資以小型機器設備為主的改良糖廍。至1900年第一個新式糖廠--臺灣制糖株式會社成立,是以三井財閥為中心的資本所投資。臺灣糖業有利可圖,日本資本家紛紛來臺創業。其后形成新式糖廠以日本人為主,舊式糖廍及改良糖廍則多為臺灣人資本,前者興盛而后者漸越沒落。在植蔗與制糖的關系方面,蔗農不能與出資者分享制糖利潤,純粹成為糖廠的原料供應者。跟著新式糖廠的設立,相應的規劃措施還包括會社自擁蔗田和運輸鐵道的鋪設。有關制糖業的沿革,見林崇仁、楊三和《臺灣糖業的與演變》及何鳳嬌《日據時期臺灣糖業的發展》的敘述。(注:林、楊文章見《臺灣》48.2(1997.6):39-62,何鳳嬌一文見《國史館館刊》復刊20(1996.6):71-94。)
對于舊式糖廍及改良糖廍代表臺灣人資本卻漸趨沒落的現象,一般認為是因為糖廍的生產受限于資金及技術,無法與新式糖廠相抗衡。但是黃紹恒認為,這種單純面的因素,尚不足以說明糖業投資中臺灣人資本未有成長的現象。在他《從對糖業之投資看日俄戰爭前后臺灣人資本的動向》文中,強調"六三法體制"對臺灣人資本的限制,正是形成臺灣人對機械制糖投資意愿消極的主要因素。(注:黃紹恒文章見《臺灣季刊》23(1996.7):83-146。)
有關糖業生產的另一個是"米糖相克",意即日本統治時期由于總督府獎勵糖業和新式糖廠的銳意經營,使蔗作面積短期間增加。糖業興盛使蔗價提高,農民在機會成本選擇之下,不少稻田轉為蔗作。稻作與蔗作的可代替性使糖廠訂定收購甘蔗價格時,必須考慮農民植蔗的機會成本。因此,若米業興盛,稻價抬高,而蔗價不跟著升漲時,糖廠將收不到足量的甘蔗。這兩種產業彼此牽制,形成"米糖相克"。(注:"米糖相克"的現象,日本學者已經提及,臺灣方面的研究可柯志明的二篇著作,即《殖民經濟發展與階級支配結構--日據臺灣米糖相克體制的危機重構(1925-1942)》,《臺灣社會研究季刊》13(1992.11):195-258;《"米糖相克"問題與臺灣農民》,收于《臺灣經驗-經濟篇》(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一),頁235-250。)近年古慧雯、吳聰敏《論"米糖相克"》從甘蔗原料市場均衡的角度,重新理解這個現象。他們強調臺灣蔗價實受日本糖價,而日本糖價與美國糖價的變動有高相關,顯示國際糖市景氣影響日本糖價。據此,筆者推論國際糖價的波動牽動臺灣蔗價,進而影響蔗農的種植意愿。(注:《經濟論文叢刊》24.2(1996):17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