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淺探當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金融約束及思考
佚名
摘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當前信貸資金投入不足和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是制約農業產業化發展最主要的因素。本文在詳細分析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制約的基礎上,以現代金融理論為指導,提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 金融約束 制度安排
一、 當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金融約束分析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 ,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不到位 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雖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績 。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很不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其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農戶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期限、額度和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缺位,主要是為糧棉油收購和管理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其他政策性業務 ,如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的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 ,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乏力;目前已經掛牌成立的郵政儲蓄銀行,因受自身經營管理的限制,對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十分有限。 (二)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上的主力軍,農信社潛在的風險仍很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難以發揮有效的激勵約束作用。股東大會在農信社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事務中基本上沒有話語權,難以行使監督和決策職能。目前,農信社“三會”制度建設方面取得的進展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的完善,這種形式上到位和實質上缺位的潛在風險阻礙了農信社的發展。二是增資擴股并未觸及產權制度改革深層次問題,農信社內部人控制問題仍然突出。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農信社為了增資而增資,忽視了通過增資擴股改善股權結構,構建有效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出現了存款化股金、承諾保息、甚至貸款入股等違規行為,股本金穩定性較差。 (三)金融 中介組織不完善 ,使眾多農業產業化企業因資金制約發展緩慢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 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產業化企業,發展過程中有 86%以上的企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再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農業產業化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農業產業化企業在急需資金時,只能依靠 自身力量,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喪失了許多快速發展的機會,只能在緩慢發展中求生存,不能取得規模效益。 (四)國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調整.削弱 了對農業產業化的支持力度 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 ,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推行集約化經營,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斜,占縣域及農村信貸市場上的份額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的持續、快速發展。據統計,4家國有商業銀行從 1998年開始至今.共撤并 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五)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認定和支持,制約 了其對農村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高達 8000億元至 14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雙困境地。 (六)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 ,使農業產業化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擔保法》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產業化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產業化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二、域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一)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農業產業化發展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 ,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只有這樣 ,才能促進農村金融市場開展競爭、提高效率,增加農業信貸資金供應,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
(二)完善農信社的管理體制 ,夯實其為農業產業化服務的基礎 一是把法人治理制度落到實處,增強決策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杜絕管理風險。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足鼎立的分權與制衡治理機制,是農信社順利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在實際操作中,要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增強重大經營決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確保“三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推動農信社不斷發展壯大。二是擴大增資擴股的范圍,引入一定比例的民間資本或者外資入股,夯實基礎,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解決內部人自控的問題。三是對農信社的監管,要與其他商業銀行區別開來,在資本充足率、呆賬核銷、存貸款比等方面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為其發展創造一個寬松的監管環境。 (三)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為中小農業企業融資提供專門服務 國外實際經驗證明,農業產業化企業因受自身條件限制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規定的條件時。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務便是解決農業產業化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因此,應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為產品有訂單、訂單有效益的農業產業化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同時積極推動民營資本參與組建擔保公司,拓寬擔保公司資本金來源的渠道;發展信托業務,通過為農業產業化企業發行各種信托產品,籌集發展生產所需資金 ;大力興辦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為農業產業化企業發展壯大提供租賃服務。 (四)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將宅基地歸農民所有,擴大集體用地的使用權,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業企業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含抵押)在內的土地經營權;建立農地使用權登記管理制度,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農地的流轉,將農地使用權這種固定的財產價值變成流動性較高的價值,優化資源配置,擴充農地貸款資金來源。 (五)制定支持農村產業化發展的法律法規,為現代農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以法律的形式來支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比政策更具有連貫性。目前,應結合我國農村和農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盡快制定保護、支持和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法律法規,為我國早日實現農業現代化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