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研究及啟示
萬曉文 鞏春麗
[摘 要]在當前市場經濟高速發展與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的大環境下,社會要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呼聲越來越高漲。 國外學者對于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已頗有建樹,而我國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還相對滯后。因此在對西方學者關于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與投資者關系管理、資本成本、信息不對稱、公司業績等之間相關關系的研究成果進行評述的基礎上,提出了有益于我國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建議。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資本成本;信息不對稱;公司業績;CSR;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作為公司至關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投資者希望及時掌握公司信息,以便盡快做出科學決策,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訴求,因此公司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已經成為展現公司價值、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最核心的工作。 近幾十年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投資者基本素質的提高,投資者對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斷發生變化,他們不再僅僅關注公司的財務信息,而是更加看重公司的非財務信息,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履行情況的信息就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并且已經成為公司與投資者建立良好關系的重要橋梁。 公司社會責任最早可見于美國學者 Oliver Sheldon的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他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類人群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包含道德因素[1]。 后來,學者們將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不斷擴大,現代的公司社會責任觀認為,公司社會責任體現在公司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等方面的責任,尤其是在當前環境污染、雇員權益、消費者保護等社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公司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水平已成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提升的標志和投資者關系管理創新的源泉。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國外學者對于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漸趨于成熟,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實踐活動也開展得有聲有色。 我國開展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活動不過短短數年,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雖然已日益成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評價指標,但我國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還少有建樹,因此有必要對國外近幾年來基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研究進行綜述,從而總結出有益于我國的經驗和啟示,以便更好地指導我國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實踐活動。 一、西方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發展概述 西方學者早在 18世紀就提出了社會責任理論,該理論指出企業不僅具有實現利潤增長的經濟責任,也應當承擔起對社會的責任。 美國是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起源地,這源于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后企業規模擴大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從而使得人們開始思考企業與社會的關系。 此后,學術界經歷了公司社會責任必要性論戰、社會責任概念界定、理論基礎構建、實證研究等幾個階段,逐漸形成了現在較為完善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研究體系。 目前,公司社會責任披露最為成熟、對企業社會責任認知較高的是歐洲,歐盟委員會就推動公司社會責任發布了一系列相關文件,要求企業將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納入其戰略管理。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國外學者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漸趨于成熟,從最初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驅動因素進行分析,到后來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進行研究,這個階段被稱為動因研究階段。 隨著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實踐的發展,學者們又以逆向思維研究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對企業效益的影響,這個階段被稱為經濟后果研究階段。 近年來,作為一種貫徹人權、勞動、環境準則的模式,公司社會責任已得到國際機構和利益集團等各類非政府組織的積極推動。 各個國家也順應形勢的發展,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對現有法律進行改革,這一趨勢的明顯體現就是各個國家對于公司法內容的調整。 Sjafjell指出,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現行法律法規僅僅是基于公司持續發展的視角進行定位考慮的,尚未從社會視角對公司社會責任予以充分定位,在環境法、公司法中缺乏將諸如氣候變化等問題作為公司強制性社會責任的內容,這使得一些公司管理者過于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自愿性[2]。 即使一些國家(如日本)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了公司社會責任,但也只是強調了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并未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既然如此,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就會更多地由公司管理層自由裁決,但 Denozza和 Stabilini的研究證明,公司管理者的自由裁決質量無法得到保證[3],這也許是眾多國家將強制性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納入政府規范企業行為的法律法規中來的原因。 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就是強制性的,印度也逐漸向強制性這一方向過渡。 歐洲國家雖然傾向于公司自愿性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但有些國家逐步進行了改革,采取了向強制化方向發展的措施,如丹麥通過對財務報表法案和一項法律修正案進行改革,增加了要求大型私營企業及國有企業、機構投資者提供強制性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丹麥政府有強制公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行動先兆[4]。 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涵蓋范圍,理論界已經從公司直接利益群體擴展到社會、環境、勞資關系等方面,這也帶來了公司社會責任披露標準的演進。 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機構有全球報告倡導組織(GRI)、聯合國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社會責任國際(SAI)、經合組織(OECD)、全球非營利組織(Accountability)、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由于各個國際組織的使命各不相同,因而各個組織的信息披露標準側重點也有所差別,但從各國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報告來看,大部分是以全球報告倡導組織的披露框架為依據的,而且實踐證明,全球報告倡導組織披露框架的適用性較強,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 二、西方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 (一) 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與投資者關系管理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最關鍵的因素,公司向投資者披露充分完整的公司信息可以展示自身的價值,從而能夠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隨著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不斷出現,投資者也開始重視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相關信息,并將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納入到其投資決策中來,因而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已成為公司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一,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Rende指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不僅是要建立和維持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好關系,而且應該重視公司社會責任和社會聲譽的形成[5]。 Hockert和 Moir認為,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并將公司與投資者溝通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方面的信息作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發展的一個新階段[6]。 Beardsell將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活動提升到了公司戰略的高度,他認為企業不斷在戰略、戰術和操作三個層面上來尋找發展途徑以滿足社會需求,這與經濟環境下實現企業經濟利益的目標是相結合的,如何披露和履行社會責任需要企業和利益相關者的努力探索,這是公司創造價值的必需部分[7]。第二,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可以改善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Gelb和 Strawser指出,公司有動機通過承擔社會責任活動來參與股東管理,從而主動提供大量的信息披露[8]。 Finch認為,公司試圖與股票持有者交流在實現公司長遠利益過程中的管理業績,從而會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進行持續性的披露。 這種大量的、持續的信息披露帶來的將是對投資者信息需求的滿足和更加緊密的投資者關系,從而使得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更加有效率[9]。 Fieseler指出,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公司社會責任問題日益成為主流投資分析的一部分,投資者關系管理構架與主流投資分析一致的責任策略方法不僅滿足了主流投資分析的需求,而且可以與投資者建立起更加信任的關系,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促進公司的持續發展[10]。
(一) 關注西方公司社會責任最新發展動態,完善我國理論研究 從國際背景來看,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已經成為一項國際化活動,國外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系統化的程度已經達到較高水平,而我國開展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研究的時間相對較短,理論思想還不夠成熟,研究思路還比較狹窄,且很多研究是在借鑒國外研究的基礎上來開展的,缺乏獨創性和必要的適宜性。 因此,在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理論界要轉變研究思想,在適當借鑒外國研究的基礎上,應更多地結合我國公司和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研究課題;要放寬研究視角,多研究一些別人涉足較少的重要問題,而不是亦步亦趨地仿效前人研究。 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理論體系得到充實,并真正起到指導實踐的作用。 (二)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意識,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的發展完善關鍵要靠公司實踐,即將可用的理論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并在不斷的實踐中檢驗理論的適用性,促進理論的持續發展。 為此,公司要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公司要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觀念。 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當前一些公司的經營依然是粗放型的,公司與社會、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近幾年來公司的道德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按道理講,公司在享受利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必要的責任,以實現公司與環境、社會的和諧共生,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的長遠持續發展。 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公司讓外界了解其社會責任履行程度的工具,這不僅便于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對其信息進行搜尋,而且有利于提高利益相關者對公司形象、產品或服務、經營效益、資本市場價值等的認同,從而能夠給公司帶來更多利益。公司需要切實認識到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帶來的利益將遠高于所付出的成本,樹立長遠意識,并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提升到公司發展的戰略高度,以形成公司的獨特競爭優勢。 第二,公司應建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戰略管理體系。 一方面,公司應建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與組織體系,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起點,消除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部障礙,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增強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的橋梁作用。 建立獨立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明確公司內部各管理層的職責權限,尤其要保障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管理部門的獨立性,賦予其自由開展管理活動的權利。 另一方面,公司應制定明確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程序。 一是明確信息披露內容。 社會責任信息管理部門要全面識別其主要信息需求者,了解需求者關注的社會責任重點,并結合內部管理保密的要求,合理設計信息披露報告的內容。 二是采用多樣化的信息披露形式。 公司應當盡量采用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形式來詳細地展示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并且要保持社會責任報告的連續性,以年度報告為最大周期,形成穩定的信息供應系統。 三是保障信息披露質量。 公司應在基本社會責任信息基礎上增加自愿性披露的內容,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傳遞信息,保證社會責任信息的真實可靠,并作出其真實性的保證聲明,提高公眾的信任度。 第三,公司應完善監督和激勵機制。 公司要強化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相關人員的自我約束意識,加強對其日常工作的監控,并建立內部社會責任信息報告的審計監督機制,由專門的審計部門開展審查和復核工作,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減少因內部人員信息舞弊而導致的不良社會影響。 同時,公司應嚴格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管理的激勵懲罰機制,對日常監督檢查和審計復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處理,加大懲罰力度,強化內部制約。 (三) 完善公司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外部約束 目前,我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且比較分散,缺乏系統性法律法規的支持,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規多是原則性的規定,不能對公司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形成有效約束。 因此,我國的公司社會責任法律體系亟須建立健全。 具體來講,應在借鑒立法較為先進的西歐國家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相關制度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公司實際制定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原則性指導為切入點,逐步由指導性的制度過渡到強制性披露的制度,而且要規范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標準體系,強化法律責任約束,以切實保障社會責任信息利益相關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