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增設未成年犯社區服務刑的探討
張桂霞
【論文摘要】社區服務刑融教育刑思想與賠償理論于一體,符合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的趨勢。對未成年犯適用社區服務刑,既能體現刑罰的懲罰功能,又能達到刑罰教育預防的目的。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犯;社區服務刑;立法建議
社區服務刑,是由法庭判決犯罪人到社區中從事一定時間無償勞動服務的一種非監禁刑措施作為現代刑罰制度的社區服務,一般被認為肇始于英國1972年的《刑事司法法》,該法規定,法官可以判令17歲以下的被告人進行無償的社區工作.彌補因其罪行給社會和個人造成的損失。社區服務刑是目前不少國家非監禁刑的重要刑種或重要措施。社區服務刑的設立.使得社區矯正和行刑社會化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的實現途經,特別是針對青少年罪犯這個特殊的犯罪群體的預防和改造。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處遇模式。目前,如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增設社區服務刑。也已成為我國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社區服務刑的價值分析
(一)符合刑法的謙抑思想和刑罰經濟原則
刑罰的謙抑性.是指在眾多對付犯罪的社會控制方法中。刑罰具有一種“最后的”意義,即對于已經被確定為犯罪的行為和犯罪人,如果用非刑罰的方法即可以有效預防和控制的話,就不要用刑罰的方法,刑罰是作為一種具有補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發揮作用并體現其價值的。在刑罰謙抑性思想的推動下,人們逐漸認識到刑罰尤其是監禁刑固有的弊端.對刑罰的啟動持更為審慎的立場.將其作為保護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補充性措施。《北京規則》第19條規定:“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同時,以社區矯正替代監禁手段改造罪犯,更能有效地促進對罪犯的改造,同時減輕國家在刑罰運作上的投入和負擔,更符合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原則。
(二)體現了我國刑罰輕刑化的趨勢
20世紀下半葉以來。在廣泛的國際范圍內,犯罪非刑罰化和刑罰非監禁化是一個明顯的傾向。適應這種趨勢,西方國家除了刑罰結構趨輕外。同時在刑罰品質方面也發生了變化.這主要表現在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法國等國家出現的新刑種:社區服務、公益勞動。傳統的刑罰是一種消極的剝奪。無論監禁、罰金,都是剝奪;而社區服務不僅是一種消極的剝奪,而且是一種積極的補償,可以緩和犯罪者與受害人、國家之間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解社會怨恨和對抗情緒。社區服務刑不僅體現了我國刑罰輕刑化的趨勢,也符合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對未成年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精神。
(三)有利于促進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在傳統意義上。監獄行刑的宗旨是使犯罪人與社會隔離,以消極的方式使犯罪人無法危害社會。行刑具有強烈的封閉性。但是,監禁刑的執行勢必影響犯罪人的社會化。社區服務是一種社會化的刑罰方法,它的適用有利于促進犯罪人的再社會化:第一,犯罪人的再社會化由于其與社會接觸的不中斷而得以順利進行;第二,由于犯罪人不被收監執行,其就業、上學機會不致失去,不脫離家庭生活,有利于培養和增強家庭和社會責任感.從而有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會化進程。第三.矯正工作者可以根據具體未成年犯的自身特點、生活背景、習慣、家庭狀況進行有針對性地幫教和挽救.這無疑會促使對未成年犯的關心、教育、改造更為充分,使得未成年犯的悔過自新也更易于實現。第四.當未成年犯從事社區服務的具體工作事項時。會發現通過自己的努力切實能為社會做出貢獻,從而有助于其認識自身存在的社會價值和人生意義,這無疑對未成年犯樹立自重、自尊的心態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們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氣。
二、增設社區服務刑種的必要性
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雖然沒有關于社區服務刑罰的規定,但從司法實踐看,我國許多地區已經在進行著這方面的嘗試。早在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莊長安區出臺了《關于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社會服務令制度的規定。從我國實踐探索來看,社區服務令有三種方向:一是檢察院簽發的社區服務令:是作為暫緩起訴的一種方式,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適用對象是犯罪情節輕微、不宜交付審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法院簽發的社區服務令:是一種非刑罰化的矯治措施,適用于判決階段,適用對象僅限未成年犯罪分子.包括試行暫緩判決的、判處管制的、單處罰金的、判處免刑的、宣告緩刑的;三是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公益勞動:是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一項矯正內容。適用于刑罰執行階段,適用對象是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人員。
從試行情況來看,社區服務刑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降低改造成本,并且符合國際社會輕刑化趨勢,是優越性很強的一種制度,但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一是目前我國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法律依據,司法機關的適用顯得很尷尬。其適用究竟是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還是違反法律,仍存在爭議:二是社區服務令的適用主體不統一,有的地方是檢察機關作為不起訴的考察條件適用,有的地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三是社區服務的具體內容不統一、不規范,服務場所、服務時間各地不一,勞動強度也無區分;四是缺乏對違反社區服務令的懲罰措施,使得這項制度不完整。鑒于已經有部分地區試行社區服務令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們有必要在已經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社區服務令。
三、社區服務刑種的增設構想
(一)社區服務刑的性質
在國外刑法中。社區服務既有作為獨立的刑種的立法例.也有作為緩刑的執行內容的立法規定。考慮到我國刑罰體系的歷史和現狀,筆者認為,我國宜將社區服務設為一個獨立的刑種,規定在附加刑中。這樣,既可獨立適用,也可附加適用,以提高其適用的靈活性。同時,完善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內容,把從事一定時數的社區服務作為罪犯在管制、緩刑、假釋期間的應盡義務。-
(二)社區服務刑的適用對象
根據國際慣例,社區服務刑的適用對象一般都是罪刑較輕或者年齡較小的罪犯。我國社區服務的司法探索也是基本遵循這一理念,適用對象都是未成年犯罪人。有學者提出,其適用對象應限定為未成年犯、輕罪犯、過失犯。鑒于我國的社會公眾在目前乃至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都難以改變“刑即監禁或死刑”的觀念,因此,改革應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如若讓社區服務承載過高的期望值反而會阻礙其發展。筆者認為,對社區服務令的適用范圍應該嚴格把握,即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決應當是依據刑法規定和犯罪情節作出的最后的量刑結果,然后由法官綜合考慮罪犯的實際情況,最后決定是否以社區服務刑代替原有的監禁判決。 (三)社區服務刑的適用條件
社區服務刑的適用應當具備四個條件:第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低,這是一個先決條件。人身危險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能夠適用社區服務刑的犯罪人,留在社會上應不至于再危害社會。對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建立系統的人身危險性考評標準,適用社區服務刑的犯罪人必須通過考評。第二,犯罪人有一定的悔過表現。一般而言,犯罪人應當是承認控罪,接受審判,認罪態度較好,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悔改。方可適用社區服務刑。第三,犯罪人有勞動能力。過于年幼的未成年犯罪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犯罪人,因疾病或身體殘疾、智力缺陷沒有勞動能力的犯罪人,不能判處社區服務刑。第四,犯罪人原則上同意服社區服務刑。依據我國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8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除非在那些在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于此項刑罰而執行的苦役。因此,適用社區服務刑原則上應當征得犯罪人的同意,這樣也可以減少服刑期間的危險性。之所以是原則上的條件,是因為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強制犯罪人履行社會服務義務。
(四)社區服務刑的數量和完成期限
作為監禁刑的替代,社區服務刑也是具有可分性、期限性的。因此,在社區服務刑的判決中,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寫明犯罪人必須完成的社區服務的數量。各國一般在立法中規定社區服務刑的幅度.即規定社區服務數量的上限和下限,同時社區服務刑的判決必須規定社區服務須在判決生效后一定期限內完成,而不能無限制的拖延。否則,不僅有損刑罰的權威性,而且對犯罪人也起不到任何威懾和矯正作用。通觀國外立法實踐,社區服務的數量一般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完成期限一般以月為計算單位。如英國規定社區服務的數量為40小時至240小時。在12個月內完成;法國為40小時至240小時,在18個月內完成。既然我國社會服務刑的規定分為獨立適用的社會眼務刑和附加的社會服務刑的社會服務刑.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l0小時計,服刑時間為1個月至1年.因此,獨立服社會服務刑的期間應為40小時至540小時。附加社會服務刑的,應根據主刑的期限確定服社會服務刑的期間,保持與主刑的執行期限相吻合。這樣的期限設計,保證了服刑人在社會服刑的整個期間,均有可供執行的內容,使社區矯正制度不至于空泛也不會出現對服刑人放任自流的現象。
(五)社區服務刑的執行機構
未成年罪在社區服務期間的考察和幫教可參照刑法中關于緩刑的規定,由幫教點的基層公安機關負責考察,但有關矯正教育工作可主要依托幫教場所的社會團體、居委會、村委會、學校、家庭及青年志愿者來開展,集合全社會的綜合優勢對失足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行刑過程中,幫教人員可通過談話溝通、思想工作、正反典型教育、共同從事社區服務、心理分析等形式。幫助未成年犯認識自己所犯的錯誤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邀請教師、法律工作者、心理醫生對其進行基礎知識、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專項輔導,以期實現對未成年罪犯的完全矯正。
(六)社區服務刑的勞動場所和勞動項目
社區服務刑的實踐操作問題是各國在引入時遇到的主要障礙。是否有充足的可供服刑的勞動場所與勞動項目,這直接關系到社區服務刑運作的成功與否。是否有適合犯罪人的勞動場所,提供的勞動項目是否符合刑罰的目的,都是規定社區服務刑的先決條件。由于社區服務的勞動應當在犯罪人的正常工作之外。并且不得與其他有償工作產生競爭,所以社區服務刑的勞動場所一般都是非贏利性單位。所提供的勞動項目也必須具備無償性和公益性。我國在選擇社區服務刑的勞動場所時也應當考慮這些因素。目前,我國社區服務刑的相關實踐,一般是依托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敬老院、街道公療站、學校等非贏利性或者社會福利單位建立社區服務刑的勞動考察基地.所提供的勞動項目一般是街道保潔、社區清潔、搬運、為老人提供幫助服務等無償公益勞動。鑒此。在我國有關社區服務刑的立法中。應當把這一做法進一步發展完善.由社區服務刑的基層執行機構與當地適合的非贏利性單位進行協商合作,共同建立社區服務刑勞動考察基地,在考察基地建立幫教組織和反饋機制,由考察基地提供適合犯罪人的勞動項目,并且逐步建立社區服務刑勞動場所和勞動項目的評估機制。以促進犯罪人的自我悔過、補償社會為出發點。不斷完善社區服務刑的勞動內容。
(七)不完成社區服務刑的處理
由于社區服務刑是在不剝奪自由的狀態下進行.其社區服務的完成情況完全取決于罪犯的自覺。如果罪犯在中途拒絕繼續完成社區服務,則意味著罪犯抗拒國家施加給他的懲罰,也意味著改造過程的中斷。因此,必須對不完成社區服務的罪犯規定一定的補充制裁措施,這也是國家刑罰權實現過程中的補救措施。綜觀各國的立法規定,大致有以下兩種做法:把未完成的社區服務刑變更為監禁執行,這是大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有的國家把不完成社區服務刑的行為單獨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法國刑法典把逃避社區服務刑的行為定罪為“妨害刑事司法權威罪”.在葡萄牙被規定為“藐視法庭罪”。
在我國,對于在社區服務刑執行過程中,不能按照判決確定的時間和期限。到指定場所完成指定的社會公益勞動的犯罪人。或惡意逃避社區服務刑的犯罪人.應當規定相應的處置措施。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仍然不按規定履行社會服務義務的,給予延長社會服務時間和期限;情節嚴重的,可以加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依我國刑法第3l3條規定,以拒不_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刑,對原判的社區服務刑,通過構建刑罰易科制度,可以把社區服務刑易科為監禁刑,這樣,刑罰執行的過程將變得更加高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