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文化自然遺產管理評價的指標體系初探
佚名
【內容提要】文化和自然遺產管理的研究引起學術界重視。目前文獻集中于研究轉型期遺產管理的 組織結構的調整,但缺少在管理機制的設計和操作層面上開展研究。本文試圖從遺產管 理績效評估入手開始對遺產管理激勵機制的探索。初步構建了以遺產保護為基本目標和 以社區發展、游客管理和經營開發為貢獻目標的遺產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并對評價的原 則和關鍵指標確定等進行思考。 【關 鍵 詞】自然文化遺產/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正 文】 1引言 進入新世紀,大量的研究文獻顯示管理學、經濟學、環境科學、旅游學、地理學、城 市規劃和文物考古等研究領域的中國學者對“自然和文化遺產”或“世界遺產”研究的 關注,徐嵩齡[1]還提出了建立“遺產科學的理論體系”和發展“自然和文化遺產科學 ”的設想。其中,中國的世界遺產申報熱和管理相對滯后兩種現象的對比反差引起學術 界對自然和文化遺產“管理”研究的重視。現有的文獻多集中于探討遺產資源的宏觀管 理系統(System)和體制[2—7],缺乏對遺產資源管理系統的運行機制(Mechanism)的思 考。前者為制度、組織、權屬關系層面上的研究,著重考慮系統的靜態結構。它涵蓋了 管理的組織和指揮兩個要素;而后者原指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是針對機構之間、不 同層級的機構之間、機構內部之間如何相互作用的運作方式,著重考慮系統結構基礎上 的動態關聯和運作。它涵蓋了管理的控制、協調、決策三要素。由于自然文化遺產資源 的脆弱性和不可逆性,在轉型期現狀體制下如何通過完善管理機制以有效保持遺產資源 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已是當務之急。 完善的遺產資源管理系統包括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協調溝通機制、決策機制和經營 管理機制五個子系統,本文就是在此框架內,從績效評估體系的角度,試圖對遺產管理 的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初步探索。 2主要概念的界定 2.1激勵控制機制 委托—代理關系普遍存在于經濟社會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 時,雙方存在著目標上的差異。由于擁有信息上的優勢,代理人往往會產生侵蝕委托人 利益的動機,如果委托人不能對代理人建立起有效的控制(激勵和約束)機制,則這種動 機就可能完全轉化為現實的行為,因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設計一 套有效的激勵機制,設法使代理人只有為委托人的利益盡力時其自身的利益才能達到最 大[8]。所謂激勵機制就是在組織管理系統中,激勵主體與激勵客體之間通過激勵因素 相互作用的方式[9]。 2.2遺產管理的激勵機制 作為公共資源的自然文化遺產,在中國由國家作為委托方將資源通過政府組織機構逐 層交給基本管理單位,由遺產基本單位以代理人的身份實施管理和利用。當前不斷發生 的破壞遺產現象和對遺產保護的輕視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家(委托人)在遺產管理體 制內未能建立有效的對代理人(遺產管理機構和單位)的激勵控制機制。即通過激勵機制 誘導遺產管理者將工作重心轉移到保護上來并適度利用從而實現遺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遺產管理的激勵機制的內容包括:遺產管理激勵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由誰實施激 勵?激勵誰?激勵有權威性嗎?)、激勵的保護目標和責任(遺產的基本使命)、顯性激勵和 隱性激勵(拿什么來激勵?)和績效評估。 2.3績效評估(Performance Appraisal) 激勵控制系統的核心內容有兩部分,一是管理業績的測量系統,即績效評估系統;二 是激勵機制的要素,即激勵方式的安排。其中績效評估是建立激勵機制的基礎,是管理 領域的核心問題之一。績效評估從其評估的對象與范圍來看,可分為兩類:①管理評價 ,即對組織整體的管理績效進行評估。②個體評估,即對組織內個體(主管、管理者、 員工)的業績進行評估。本文側重于遺產管理評價即遺產管理的整體績效評估。 3自然和文化遺產管理評價的思考 3.1遺產管理評價的目的和意義 遺產管理評價的目的就是通過對遺產保護管理及其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系統的考核, 揭示遺產地保護業績和經營管理水平,為遺產資源主管部門的宏觀調控、監督和激勵提 供依據。 遺產管理評價的意義表現在: 強化遺產的管理目標。通過評價激勵遺產地管理者更加保護遺產并實現遺產的可持續 利用; 清楚責任。遺產績效管理目標的細化使遺產管理基層單位管理人員知道責任,知道怎 樣管理和從哪幾個方面提高管理水平; 認可貢獻,溝通糾偏。管理評價是認可遺產地管理成效或匯報交流的平臺,也是發現 管理錯誤,糾正失誤的重要手段; 監督依據。管理評價為輿論、媒體和上一級政府機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提供依據; 推進協調。遺產管理需要協調、交流和合作,管理評價為此提供了基礎平臺; 總之,為使遺產資源管理實現良性循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績效評估體系是完全必 要的。通過評估發現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從而達到加強遺產保護和維護,不斷提高 經營管理水平,形成良性的管理激勵機制。 3.2中國自然和文化遺產管理的誤區和偏差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遺產管理現狀存在的問題除了宏觀管理體制和法制建設 等問題以外,在微觀“點”的管理上還突出存在以下的誤區和偏差: 一是目標扭曲。在對遺產的認識上,地方領導和遺產管理者總是將遺產這種不可再生 的公共資源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經濟資源,將遺產作為地方的金字招牌和搖錢樹,進行市 場化炒作和商業化經營[10,11]。因此在處理遺產的保護和利用關系上偏重利用,輕視 了保護遺產的首要目標,造成目標上的扭曲。 二是輕視周邊環境和社區發展的因素。保護遺產不僅要保護遺產的核心,還要保護遺 產地賴以生存的周邊環境。目前在遺產地周圍過度建設、商業化和城市化現象嚴重、不 合理開發如開山炸石、工廠污染、古舊建筑過度拆遷等層出不窮。社區與遺產地的關系 如同土壤和大樹相互依賴,遺產地的發展離不開社區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三是沒有完整細致的針對遺產管理的操作規范。遺產微觀經營管理在游覽區管理和服 務質量上與國外管理水平有較大差距。沒有嚴格執行分類、分級、分區管理和通過旅游 者行為分析、游客教育、參觀者定位、門票價格等措施以“疏導和引導”的理念來實施 保護管理。 3.3遺產管理評價的實施者 評價實施者代表評價的權威性,而權威性正是評價能否得到評價參與者和被評價者的 響應以及激勵存在的前提。從理論上分析,遺產管理評估的實施者有以下幾種可以選擇 : 自我評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于遺產資源是公共資源,它屬于全國人民(其中的具有世界意義 的“世界遺產”甚至屬于全人類),所以可考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國家和世界遺 產管理工作委員會”作為授權、監督和評估遺產管理績效的主體; 由國務院成立“文化和自然遺產管理委員會”或“文化和自然遺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由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的常設辦公室實施評估工作; 由建設部、文化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等職能部門聯合實施評估;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委員會(設在教育部)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中國委 員會(設在國家文物局); 外部專家; 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