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摸女人的胸视频,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黄色视频性爱免费看,黄瓜视频在线观看,国产小视频国产精品,成人福利国产一区二区,国产高清精品自拍91亚洲,国产91一区二区

加急見刊

經濟與文化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以專利和版權為例

佚名

提要:在制度體系中,知識產權制度與和文化有著特殊的聯系。它是近代技術與商品經濟的產物,又反過來推動著與經濟的發展。本文試以專利和版權制度為例,通過比較中外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程,闡述經濟、文化與知識產權制度的相互作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經濟;文化;專利;版權

在19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Malthus)在其《人口原理》中寫道:“……人口的增殖力無限大于土地為人類生產生活資料的能力?!?[1]也就是說,土地及其它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但是,比起馬爾薩斯的,現在的人口總量增加了好幾倍,而人民的生活水平卻大大提高了。馬爾薩斯的人口論并不錯,但他低估了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的增長率,以及它對人民生產生活的貢獻。因為與土地等有形的資產相比,知識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而會源源不斷的增長,甚至是成幾何比率的增長。

在人類上,保護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遙遠的年代。向來有“學的言必稱希臘,學民商法的言必稱羅馬”之說,傳統民商法中的所有權、他物權、債權及繼承權制度都可以從古代羅馬法中找到其雛型,而知識產權制度只是近三四百年才出現的,如某些學者所說,“知識產權制度則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頁”。[2]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知識產權制度也不例外,它是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創造財富,但它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法律規定)去促進和保障財富的增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是通過對特定的知識產品擁有者的專有權的確認和保護來鼓勵知識的生產、傳播和利用,從而刺激經濟增長的。可以說,知識產權法是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助燃劑和調節器。

一、經濟、文化與制度的互動: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

美國著名生物學家斯蒂芬·杰·古爾德在其著作《熊貓的拇指——自然史沉思錄》中指出,在解剖學上,熊貓的拇指并不是手指,而是由于進食的需要,由熊貓的腕骨進化而來,[3] 知識產權制度的性質與其極為相似。[4]生物的進化過程大部分是由已存在的物質發生作用,制度的進化也是如此,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是與經濟、文化相互作用的結果。

一般認為,英國于1623年制定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1709年制定第一部版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權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國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標法(《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具有近代意義的知識產權制度的開端。這與當時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緊密相連。自17、18世紀以來,資產階段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一個保障知識產品私有權的法律。智力創造是權利產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則是權利取得的“根據”(origin)[5]。資產階級要求制定相關的法律來確認對知識產品的私人占有權, 使知識產品同一般客體物 (有形產品) 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他們尋求不同于以往財產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為獲取財產權利的新方式:在與商品生產直接有關的科學技術發明領域出現了專利權,在作品以商品形式進入市場的過程中出現了版權,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地稱為知識產權。由此可知,近代的知識產權制度根植于當時的物質生活關系。

吳漢東教授把知識財產制度的出現歸結為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科學技術廣泛于社會生產;第二,科技成果成為自由交換的商品;第三,知識產品納入新型財產權利的保護范圍;第四,以知識產權名義實現權利制度的體系化。由此可以歸納出這樣的一條線索:社會生產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識商品的產權化——權利制度的體系化。從推動社會進步的角度說來,這一基本線路就是科技發展——經濟增長——法制進步的歷史進程。[6]

科學技術與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促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也極大的推動了科技與經濟的發展。著名制度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他認為:“付給科學家報酬和獎金是刺激出成果的人為辦法,然而一項專為發明創造的知識所有權而制定的法律則是一種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更有效更直接刺激發明創造。沒有這種知識的所有權,便沒有人會為社會利益而拿私人財產冒險?!盵7]

總而言之,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賦予一定的人的某種權利或法律地位,保護權利人的權利,鼓勵生產知識資產,促進科技、文化和藝術等事業的進步?!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也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笨梢妰煞ň源龠M文化、科學進步、社會經濟發展為目的。

在微觀上,法律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提供了一種制度基礎,使權利人的智力勞動能得到經濟利益的回報,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新活動,生產更多的知識資產并將它們提供給社會的積極性,使社會也同時受益,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機制。在宏觀上,也就是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經濟增長取決于知識的增長,科技和文化的進步將會提高一個國家的生產率,促進一個國家生產的總量和人均值的增長,從而也就促進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

二、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專利制度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科斯曾指出:“就結果而言,決定經濟效績的是制度?!盵8] 所謂制度是指某一社會全體成員應該遵守的行為及其相互交換的規則,這些規則往往通過法律加以確定和保障。也可以說制度主要是指明確界定人們權利、義務歸屬關系的法律系統。[9]制度與經濟的關系,主要也是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經濟基礎對法律而言起著基本的根源意義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經濟問題最集中、最具體、最全面的反映。

在上個世紀的最后五十年,一些新興產業的興起,尤其是九十年代開始信息產業帶動經濟持續高增長低通脹,人們逐漸意識到:技術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根源。因此,什么樣的制度才能激勵技術創新,這個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發展經濟學權威劉易斯(W. Arthur Lewis)認為:制度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具體表現為“制度對增長的促進取決于制度把努力與報酬聯系起來的程度,取決于制度為專業化和貿易所提供的范圍,以及制度允許尋求并抓住經濟機會的自由。……制度可能是沿著有利于增長的方向變化,但也可能是沿著限制增長的方向變化?!彼J為,人們應當哪些制度有利于增長,哪些制度不利于創新或投資,然后,再進入觀念的領域,提出什么原因使一個國家創立了有利于增長而不是制約增長的制度。[10]

從嚴格意義上講,歷史上最早的創新激勵制度,是已有四百年歷史的專利制度??v觀當今世界科技和經濟的發展,人們可以發現,當今那些經濟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等,無一不是老牌的專利大國,它們的專利擁有量和它們的科技與經濟的發達程度同樣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這不是歷史的巧合,兩者之間是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的。

英國是歐洲革命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實行專利制度最早的國家。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規》,它也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從法律上確定專利權這種無形資產的產權,極大地推動了技術創新活動,使英國成為當時世界上工商業最發達的國家。可以這樣說,18世紀六十年代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沒有專利制度是難以發生的。歐根?狄塞爾在評價這部《壟斷法規》時稱: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為,后來起到促進產業革命作用的很多發明因此而誕生,并得到了保護,“在古代文明的基礎上,極其迅速地建立起了一個技術世界?!?“如果沒有專利法,將不會產生象今天這樣復雜的難以用語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組織。”[11]

美國也是世界上專利制度建立較早的國家之一,它于1790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專利法》,這部專利法是世界上自有專利制度以來最系統、最全面的專利法。美國前總統林肯曾說過:“專利制度就是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林肯本人就是一個發明家,他曾經獲得過一些美國的專利權。林肯還在他的一個名為“發明和發現”的演講中指出:語言、文字和印刷技術是人類發展邁出的三大步,而且他認為,人類發展的第四步是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他認為,“在那之前(即在保護知識產權法律產生之前),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隨便利用其他人發明的東西,發明者從他字發明的東西不能獲得什么特別的好處,或是經濟效益?!盵12] 1790年專利法的實施,給發明創造之火添加了精神和物質的利益之油,是美國涌現了一批像愛迪生、愛因斯坦這樣的天才發明家,也使美國成為世界上的專利大國,它每年專利申請量約占世界總量的五分之一左右。正是由于美國成功地實施了專利制度,使一個僅有200多年歷史的年輕的國家發展成為當今世界擁有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

作為一個資源缺乏,面積小而人口多的國家,日本在不到50年的時間里就從二戰的廢墟之中崛起,建立起了高度發達的現代工業社會,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日本政府制定了正確的知識產權政策,政府部門和重視實施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日本于1885年建立了專利制度,1959年制定了現行的工業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在其專利制度的保護下,日本大量的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并在此基礎上積極開發國內技術。成功的專利發展戰略,使日本成為當今世界上專利擁有量最多的國家,每年專利申請量超過50萬件。[13]有數據顯示,1998年日本的發明、實用新型申請量占全世界的7.4%, 居世界首位;日本擁有的有效專利93.6萬件,居世界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994年至1998年日本的外觀設計年申請量平均為4萬件左右,占全世界的1/4。[14]正是由于日本成功地實行了專利制度,才使其后來居上,在世界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發展成為當今世界最具實力的經濟大國和技術大國之一。

,已經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專利制度,這說明實行專利制度已成為一種世界潮流,當今世界的專利申請量已突破100萬件,它在各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專利制度起步較晚,而發展很快,1985年頒布施行的《專利法》經過1992年和2000年兩次修改,已基本符合TIRPS協議的要求。但是,應該說,我國對于專利權的保護仍然處于一種“弱保護”的狀態,即制度安排在先而意識形態滯后,[15]這也是我國較為低下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我們應該盡快打破這種“弱保護”狀態,使先進的制度能應用于實踐,促進我國的經濟增長。

三、喚起文化的創造力:版權制度

在西方的思想啟蒙時期,像知識和這樣的概念被廣泛的理解為文化,它包括文學及一些美好的。1871年英國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Edward Tyler)指出: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而言,乃是這樣一個復雜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風俗以及所有其他作為一員的人習得的能力和習慣。[16]隨著法律人類學的進步,格爾茨更清晰地指出文化在法律生成、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腳色:法律是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和場合,由不同的人群根據不同的想法創造出來的。人在創造他自己的法律的時候,命定地在其中灌注了他的想象、信仰、好惡、情感和偏見,表達了特定的文化選擇和意向,它從總體上限制著法律(進而社會)的成長,規定著法律發展的方向。[17]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版權制度與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如鄭成思教授所說:“如果說專利法促進著技術的發展,那么版權法則一直被技術的發展著。當然,從版權法促進文化傳播的角度來看,它最終也反過來影響著技術的發展?!盵18]而與版權制度聯系最為密切的技術應該是傳播或者說是傳媒技術。

如果以1710年《安娜法》和1886年《伯爾尼公約》這兩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來劃分版權法的,我們可以將它劃分為三個階段:前版權制度,傳統版權制度和全球化的版權制度。[19]

在前版權制度時期的早期,文化多是口頭相傳,因此,在控制口頭文化傳播的開放結構中的法律制度無法與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相提并論。造紙術發明了之后,幾大文明古國在公元第一個千年的中葉相繼完成了從口頭文化到讀寫文化的轉變,古羅馬和開始出現了版權貿易,同時,盜版者也開始出現。在第一個千年末,中國發明了印刷術。印刷術的出現引起了圖書貿易的萌芽,反過來,圖書貿易又推動了印刷術的發展和傳播。十五世紀,印刷術傳到了歐洲,促使歐洲建立了重商主義的印刷制度。在這一時期,版權制度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和出版商同業公會的壟斷,而作者很少被授權對他們自己的作品的印刷、銷售進行控制。在十七、十八世紀,重商主義制度逐步讓位于對市場實行放任主義的觀點。圖書開始在大規模的市場上流通,王室和同業公會的壟斷特權受到了挑戰,各國的法律開始賦予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特權。在文化素質較高的城邦國家,如威尼斯,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有些作家就已獲得出版自己作品的特權,而且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獲得了巨大的利益。版權開始由公權轉化為私權。十九世紀,革命使傳媒技術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文化商品可以被更快更廣泛的復制并傳播,“搭便車”的行為變的更為便宜,而且其成本與創作作品的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作者的權利受到很大的威脅。因此,這個時期作者紛紛開始關注對其私人利益的侵害。國際間的盜版行為日益猖獗,各國均希望達成一個國際間的版權協議。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即是這種情況的產物,它形成了一個全球性的論壇。在二十世紀,《伯爾尼公約》逐漸包含了一系列能夠涵蓋日益多樣化的作品的最基本的權利?!禩RIPS協議》訂立以后,有關版權和相關權的最基本的權利的移植已經全球化了。

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也是最先發明印刷術的國家,但是在印刷術發明后長達幾百年的時間里,我國都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版權法,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究其原因,除了商品經濟不發達之外,我國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也限制了版權法的發展。

我國從漢朝開始就注意對未經授權復制經典的作法予以禁止;唐朝文宗直接以敕令的形式禁止人們未經許可復制歷法、歷書及相關;在印刷技術大大提高的宋朝,要求私人印刷者把他們要出版的著作呈交地方官署作出版前的審查并登記;直到明清,照樣是對官方文獻及含有異端邪說的著作的印刷、出版嚴加審查和控制。這些作法的目的是一樣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鞏固統治地位。盡管宋朝出版前審查制度下曾帶來反對私自翻印的聲明,但法律并沒有明確對盜印行為的具體處罰,所以,在此基礎上沒有發展出現代意義的版權制度,確切地說只是一種嚴密的思想控制。[20]

此外,我國古代一直以儒家為社會價值取向,儒家的人生價值理論及義利理論也抑制了把版權作為私權的可能性。當時道德的主流,“義”指道德理想,“利”指物質利益,孔子主張“義以為上”(論語·陽貨),即道德理想高于物質益,也就是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藝術的創作往往被視為道德的表達和升華,宋代的米芾曾說:“書之事,勿論價值,君子不為錢財所役?!盵21]由此可見一斑。再加上商品經濟一直未能在我國得到發展,大規模的傳媒市場難以形成,種種原因,使得最先發明印刷術的中國一直沒有形成現代意義的版權法,這也體現了文化對制度的限制。

注釋:

[1] W?馬爾薩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7頁。

[2] 段瑞春:《關于知識產權的幾點認識》,《求是》1993年第4期。

[3] 斯蒂芬·杰·古爾德:《熊貓的拇指——史沉思錄》,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4頁。

[4] [美]Paul A. David,谷彥芳譯:《知識產權制度和熊貓的拇指:經濟理論和歷史中的專利、版權與商業秘密》,載于《與法律》1998年第4期。

[5]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轉引自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頁。

[6] 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頁。

[7] 程宗璋:《論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載于《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2期。

[8] 羅伯特·科斯:《我的“新制度經濟學”觀》,載于《經濟消息報》1998年10月30日。

[9] 李京文:《迎接知識經濟新時代》,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頁。

[10] W·阿瑟·劉易斯著,梁小民譯:《經濟增長理論》,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日]吉藤幸朔著,宋慶林譯:《專利法概論》,專利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

[12] 李平:《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發展》,載于《求是學刊》,2002年第2期。

[13] 陳美章:《專利制度在我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頁。

[14] 麻劍輝、柯冬英:《知識經濟下的日本知識產權保護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載于《現代日本經濟》2002年第2期。

[15] 劉茂林:《知識產權法的經濟》,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頁。

[16]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6頁。

[17] 同注[16],第54頁。

[18] 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19] 保羅??愛德華?蓋勒著,李祖明譯:《版權的歷史與未來:文化與版權的關系》,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20] 崔立紅:《先秦儒家文化與知識產權法律》,載于《煙臺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21] 安守廉:《知識產權還是思想控制:對中國古代法的文化透視》,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49頁。

文獻:

[1] W?馬爾薩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

[2] 段瑞春:《關于知識產權的幾點認識》,《求是》1993年第4期。

[3] 斯蒂芬·杰·古爾德:《熊貓的拇指——自然史沉思錄》,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

[4] [美]Paul A. David,谷彥芳譯:《知識產權制度和熊貓的拇指:經濟理論和歷史中的專利、版權與商業秘密》,載于《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

[5]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轉引自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程宗璋:《論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載于《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2期。

[8]羅伯特·科斯:《我的“新制度經濟學”觀》,載于《經濟消息報》。

[9] 李京文:《迎接知識經濟新時代》,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版。

[10] W·阿瑟·劉易斯著,梁小民譯:《經濟增長理論》,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日]吉藤幸朔著,宋慶林譯:《專利法概論》,專利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

[12] 李平:《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發展》,載于《求是學刊》,2002年第2期。

[13] 陳美章:《專利制度在我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14] 麻劍輝、柯冬英:《知識經濟下的日本知識產權保護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載于《現代日本經濟》2002年第2期。

[15] 劉茂林:《知識產權法的經濟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6]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

[17] 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8] 保羅??愛德華?蓋勒著,李祖明譯:《版權的歷史與未來:文化與版權的關系》,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9] 崔立紅:《先秦儒家文化與知識產權法律》,載于《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20] 安守廉:《知識產權還是思想控制:對中國古代法的文化透視》,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