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人保護事業在當代中國社會的前景
翟中東
關鍵詞: 出獄人保護/模式/前景
內容提要: 出獄人保護事業是中國社會中新的人文景觀,其不僅具有預防再犯罪的社會價值,而 且具有防止社會關系失衡的功效。中國社會出獄人保護事業已經啟動,正在進入維繼時 期。維繼的關鍵在于動力的尋求。本文認為,出獄人保護應當選擇“國家參與型模式” 或者“國家督導型模式”。 一 一般認為,出獄人保護工作源于1776年美國賓州的懷斯特(Richard Wister)所創辦的 “費城出獄人保護會”(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對出獄人 所實施的善舉。懷斯特基于救助出獄人的心理而創辦了出獄人保護組織。200多年后, 出獄人保護思想在宗教救贖的基礎上吸收、融入了犯罪預防、社會救助的觀念。從而使 出獄人保護觀念不僅體現人道主義、功利主義,而且反映了20世紀,特別是二戰后社會 福利主義的思想,因而,出獄人保護工作一直呈發展態勢,成為當代國際社會體現人道 主義、福利思想的重要社會景觀,成為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由于社會文化基礎不同, 出獄人保護的實踐有所不同。在個體主義文化影響較深的社會,非政府組織(NGOs)發揮 著重要作用。例如,在加拿大,不僅“犯罪人援助和釋放后關心協會”(After Care an d Prisoners Aid Societies)對出獄人進行救助工作,而且諸如“救世軍”(The Salva tion Army)、“加拿大約翰霍華德協會”(The John Howerd Society of Canada)等組 織也向出獄人提供尋找工作服務、居住服務等。在英國,諸如“罪犯關心與重新定居全 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Care and Resettlement Offenders)這樣的 非政府組織在出獄人保護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在群體主義文化影響較深的國家, 國家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德國,對出獄人的救助屬于社會福利救濟的范疇。在罪犯出獄 前,社會福利機構要向出獄人提供經濟幫助,以便其重新定居,過渡到正常生活。1977 年以來出獄人被納入國家失業救濟計劃范圍。(注:[德]凱澤著:《歐、美、日本監獄 制度比較》,劉瑞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在日本,出獄人 保護工作基本被納入“更生保護”制度中。根據緊急更生保護法,在出獄人得不到親友 援助情況下,或者對其的幫助不力時,國家有關機構應當對其實施救助。這就是更生保 護。這里的國家機構指保護觀察所與保護司。(注:參見[日]菊田幸一著:《犯罪學》 ,海沫等譯,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391頁。) 我國的出獄人保護工作在20世紀30年代前后曾出現過。當時的北京曾產生過“新民輔 導會”、“俄犯救濟會”等出獄人保護組織。(注:參見張甘妹著:《刑事政策》,臺 灣三民書局1979年版,第355頁。)出獄人保護組織的出現概源于兩個原因:其一,西法 東漸以來,出獄人保護思想隨之傳入并立足。1931年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甚至規定《出 獄人保護會組織大綱》以促進出獄人保護工作展開。其二,現代意義的社會工作思想與 教育制度在中國的產生。受西方社會學思想的影響,自20世紀20年代、30年代現代意義 的社會工作在中國萌生。在鄭振鐸、瞿秋白等人的推動下,1919年北京青年實進會創辦 的《新社會》雜志發表了一批關注社會問題、倡導社會工作的文章。1922年燕京大學社 會學系創立,其中一個重要學科方向就是應用社會學。但是,由于戰亂,出獄人保護缺 乏源于本土的動力資源,在相當意義上說中國出獄人保護的出現是對西方文化與制度模 仿,因而,舊中國的出獄人保護工作基本停留在思想層面,沒有融入司法制度中、進入 社會實踐層面。 從將出獄人納入社會控制范圍的角度說,新中國的出獄人保護工作在建國伊始即已開 始實行。1954年8月政務院曾頒布《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 ,但是,從將出獄人納入社會有機組成部分的角度以及將出獄人回歸與市場經濟社會聯 系起來說,出獄人保護的主張與實踐始于改革開放后。改革開放后,中國社會在改革中 遇到了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如日益突出的犯罪問題,這些問題需要解決。通過創新以 尋求問題的解決方法固然是解決問題的重要路徑,但是,借鑒國外的方法與模式顯然是 開放思維所應有的內容,是解決問題的明智選擇。中國重新匯入國際間互動的洪流使得 中國人在與國外的文化、法律、政治、經濟等的交往中了解到國外的所作所為,這樣, 國外制度又一次成為中國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的從思想吸收到方法借鑒的重要源流。改 革開放后,中國社會的犯罪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出獄人實施的犯罪,無論在犯罪 數量上,還是犯罪的危害程度上都有一定發展。導致出獄人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 是行為人出獄后人身危險性仍然很大,出獄后重蹈舊路,有的是出獄人出獄后不適應社 會生活而重新犯罪,有的出獄人是因為生活沒有著落而重新犯罪。如何面對中國社會的 再犯罪問題?對出獄人再犯罪的對應措施可以選擇加重懲戒以威懾之,也可以從更廣的 視域考慮對其再犯罪預防。而對出獄人重新犯罪的明智政策選擇只能是預防,而不是威 懾,威懾只有被納入預防才是正當的。中國社會存在一種實施出獄人保護的需要,并且 隨著出獄人犯罪態勢的發展,這種要求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支持。此外,隨著人道主義 思想在中國社會的傳播與泛化,強調保護弱勢群體的福利主義思想在中國的出現,推動 出獄人保護再度在中國社會萌生與發展。而今中國社會不僅具有了豐富的出獄人保護社 會實踐,有的工作是由熱心幫教出獄人的公民個人實施的,有的是群眾團體實施的,如 工會;有的是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的,有的是由國家機關實施的,如公安、法院、監獄實 施的幫助;有的是向出獄人提供精神幫助,有的是向出獄人提供住房幫助,有的是向出 獄人提供就業幫助,等等;而且出現了正向社會不同層面發展的出獄人幫教的專門組織 “中國監獄學會回歸社會專業委員會”。上述原因使出獄人保護工作成為中國社會吸納 西方文化源于轉型需要的新景觀。 出獄人保護工作在中國的出現具有社會發展的合理性,其對于犯罪預防、平衡社會關 系都有重要意義。 就再犯罪可能而言,出獄人出獄初期是再犯罪可能最大的時期。出獄人在服刑期間, 其工作(勞動)關系、家庭關系、社會關系因為服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而,出獄人 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生活、工作問題,有的出獄人出獄后不僅不適應社會,而且衣食無著 、工作住房無落。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經監獄的改造,罪犯已悔過自新,在一定外因刺 激下,也可能犯罪。有人將剛出獄的犯罪人比做大病初愈的病人。因而,在出獄人出獄 后實施必要的幫助、教育,對出獄人從生活到精神上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可以使出 獄人度過出獄后的生活艱難時期,避免出獄人再犯罪。出獄人保護工作這一功能是促進 出獄人保護工作出現與發展的重要動因。 市場經濟社會是倡導機會平等的社會。機會平等主義的貫徹,一方面促進了社會實質 公正,促進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使得人有所用,勞有所報,另一方面造成社會的分層 現象,使得社會產生一定的階級或階層對立。社會既要發展,也要穩定團結。基于社會 穩定團結的需要,國家與社會在堅持機會平等主義、維護適當的社會分層的同時,必須 關注弱勢群體。關注弱勢群體在本質上也是在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出獄人是個很特殊 的社會群體,是個弱勢群體。保護出獄人就是扶助弱勢群體。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 免社會發展的失衡,維護社會的團結,平衡社會關系。應當說,這是促進社會整體進步 的組成部分。 由于出獄人保護具有上述意義,中國,無論國家,還是民間社會,都應當努力促進出 獄人保護事業。 二 由于促進出獄人保護工作發展在一定范圍成為一種共識,因而,改革開放后,特別是 新世紀前后,出獄人保護工作發展非常快。 讓我們先看看當今中國社會正在推行的出獄人保護實踐。 蓬萊的實踐:1998年山東省蓬萊市成立由綜合治理辦公室、司法局、公安局、勞動和 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財政局、婦聯、團委、總工會10個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 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協調小組”。在鎮、街建立了安置、幫教工作辦公 室。然后在刑釋人員所屬村居、單位成立幫教小組。幫教小組由單位一位領導負責,黨 支部、村(居)委會、綜治辦、保衛處、民兵組織、青年組織各出一名成員。安置幫教組 織系統通過簽訂目標責任狀的機制運作。就業安置的渠道依次為原單位、社會其他單位 、自謀職業。(注:參見山東蓬萊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刑 釋人員安置幫教的特點、途徑和成效”,載中國監獄學會回歸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編:《 回歸社會學研究文集》(六)。) 西安市碑林區的實踐:1999年西安市碑林區成立“刑釋人員幫教安置協調領導小組” 。辦公室設在司法局。然后在一些街道辦事處設相應機構,并建立幫教小組。安置幫教 工作的運作是司法局與司法所簽訂目標責任書,將安置幫教工作分解到人。(注:參見 朱秀珍:“市場經濟條件下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的規律、途徑和成效初探”,載中國監獄 學會回歸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編:《回歸社會學研究文集》(六)。) 上海市曹楊新村的實踐:上海市曹楊新村根據“政府主導、社會關注、志愿者參與” 的方針,首先,明確街道綜治委、派出所、居委會為幫教主體,成立19個幫教小組,并 吸收166名志愿人員參與幫教工作;其次,建立個別化幫教制度,根據個人情況予以幫 教;最后,通過采用3種措施幫助刑釋解教人員。這3種措施是建立過渡性的安置就業基 地,如從事陪護服務、清掃服務等;建立臨時性幫助服務基地;建立維護刑釋解教人員 的合法權益的基地。(注:參見上海市曹楊新村街道辦事處:“實行刑釋人員幫教社會 化、安置市場化的探索和思考”,載中國監獄學會回歸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編:《回歸社 會學研究文集》(六)。) 湖南瀏陽市的實踐:湖南瀏陽市于1997年成立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小組” ,同時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領導小組;司法局成立刑釋解教人員工作管理 科、各司法所成立刑釋解教人員工作管理站;村委會成立幫教委員會,村民小組成立幫 教小組。在此基礎上,推行6級幫教責任制,并簽訂全市統一的幫教責任書。這6級是市 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司法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村民小組。根據幫 教責任制,市委書記、市長等有關領導都有1個以上的刑釋人員幫教對象。(注:參見江 福貴:“試論對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社會化的途徑和成效”,載中國監獄學會回歸社會學 專業委員會編:《回歸社會學研究文集》(六)。) 蓬萊、西安、上海、瀏陽的實踐在中國的許多地方正在進行。 中國當今的出獄人保護實踐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第一,權威機構主導。中國當今的出獄人保護工作不僅由國家推動,而且發展動力主 要源于國家重要權力機構。落后地區如此,發達地區也一樣。以廣東汕頭市為例。廣東 汕頭市委于1997年6月下發了成立汕頭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及其 辦公室的文件。隨后,全市各地根據市里的統一部署,先后以黨委、政府名義成立了相 應機構,明確指定一名黨委或政府領導擔任協調小組組長,成員包括綜治辦、公安、司 法、勞動、民政、工商、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在市委推動下,出獄人保護工作在全市 很快開展起來。(注:參見汕頭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辦公室:“‘四管’ 齊下,努力做好新形勢下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載中國監獄學會回歸社會學專 業委員會編:《回歸社會學研究文集》(六)。) 第二,動員了一定規模的國家資源。雖然“安置幫教協調領導小組”動員了社會組織 資源,如婦聯、工會、共青團,有的地方還動員了志愿者參與出獄人保護工作,但是其 更動員了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管理、財政等國家機構。 由于中國的出獄人保護工作近些年受到了國家一定的重視,因而在國家推動下出獄人 保護工作在我國發展的非常快,無論東部,還是西部,無論發達地區,還是落后地區, 都出現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組織。與20世紀80年代的出獄人保護工作相比,應當說 我國的出獄人保護工作,特別是近些年的出獄人保護工作,發展速度是讓人吃驚的。 三 我國現在的出獄人保護實踐與世界上的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且不說受個體主義文化 影響較深的國家,即使是在受群體文化影響較深的國家,出獄人保護工作也僅是國家的 專門機構參與并主導,而非大范圍動員國家機構。例如日本、韓國。日本、韓國的出獄 人保護工作由保護觀察機構完成,而保護觀察機構是法務部領導下的一類組織。(注: 參見1995年1月5日制定的《韓國保護觀察法》。)而受個體主義文化影響深的國家,出 獄人保護的推動主要源于非政府組織(NGOs)與非專門的國家機構。在英國,一些非政府 組織,如“罪犯關心與重新定居全國協會”(NACRO)不僅通過不同途徑,如散發信息資 料、通過因特網設立信息庫(注:Opening the Doonthe resettlement of prisoners i n the communtiy,NACRO,London 1993。)向罪犯或其親屬提供就業、住房、訓練、救濟 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從而使出獄人能夠利用國家、社會所提供的福利、慈善資源,而且 直接向出獄人提供一些服務,如緊急住房服務。在英國,非政府組織在向出獄人提供幫 助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以向出獄人提供住房幫助為例,除了NACRO,還有StonhamHousing Association、Langley House Trust、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Volu ntary Hostels等機構。(注:Housing,NACRO,London 1996。) 雖然出獄人保護工作發端于市民社會,但是由于其不僅符合市民社會的利益,而且符 合國家利益,因而,國家不僅肯定了出獄人保護工作的合法性,而且在可能范圍內予以 最大支持。以芬蘭為例,在芬蘭,國家不僅派出官員參與承擔著為剛出獄的人提供住房 、就業等幫助任務的非政府組織“緩刑與假釋協會”(Probation and Parole Associat ion)的工作,而且根據“公共法”(The Public Law)對該協會資助。(注:參見[芬]喬 森、拉蒂著:《芬蘭刑事司法制度》,王大偉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 版。)鑒于國家參與出獄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1960年8月聯合國在倫敦召開的預防犯罪 與犯罪人處遇大會上明確指出:“更生保護是國家的基本責任”。從國家干預的角度說 ,中國各級國家機構積極促進出獄人保護工作符合現代國家職能發展要求,和國際社會 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出獄人保護實踐基本上是由國家核心權力 推動或啟動的,我們不能不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在國家核心權力推動、啟動了出獄人保 護工作后,啟動后的出獄人保護工作如何繼續?這個問題在當前中國出獄人保護工作發 展中是個關鍵問題,其解決的好壞甚至關系到啟動后的中國出獄人保護工作的存亡命運 。 之所以我們考慮到這個問題是基于以下原因:根據中國的出獄人保護實踐產生的邏輯 推理,中國的出獄人保護實踐應當由啟動者繼續。按照事物發展的邏輯,出獄人保護工 作只有由啟動者繼續才符合自然,才有最大的生命力。然而,由于中國的出獄人保護的 催生動力源于國家的核心權力,這與國外出獄人保護發展軌跡不同,國外的出獄人保護 工作基本是從“草根”發展起來的。而當今中國社會不僅面臨知識經濟社會的挑戰,而 且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中國的各級核心權力必須面對發展經濟、促進就業、促進社會 整合問題,這樣便產生這樣的問題:出獄人保護工作的啟動者能否有精力與時間繼續其 的發展?雖然出獄人保護工作很重要,但是,其不可能無條件地在任何時間成為國家核 心權力關注的問題,國家核心權力所關注的問題是全社會的問題,不僅要關注出獄人問 題,而且要關注其他預防犯罪措施,不僅要關注預防犯罪問題,而且更要關注社會發展 問題,關心經濟問題、教育問題、文化問題等,因而,出獄人保護問題不可能成為國家 核心權力恒久關注的問題。知識經濟的挑戰將迫使中國社會調整產業結構,注重發展知 識、技術含量高的產品,社會轉型則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是“經濟人”。由于中國的 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存在人浮于事問題,同時由于勞動力素質低,不能滿足技術含 量高的企業的用人要求,因而中國社會正逐步進入高失業社會發展階段。(注:參見胡 鞍鋼:“跨入新世紀的最大挑戰:中國進入高失業階段”,《社會學》2000年第4期。) 國家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向公民提供就業崗位。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國家核心權力機構 優先考慮出獄人的就業問題無疑要使自身承受非常大的社會壓力。顯而易見,以核心權 力作為出獄人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合理的。正因為如此,從 現實與可能出發,中國的出獄人保護工作在啟動后,需要尋求維繼其發展的除國家核心 權力外的動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