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與社會發展
李明德
一、傳統中國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 智慧財產權,又稱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著作權)、專利(技術發明)、商標和商業秘密等等。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權,或者說人們就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據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而智慧財產權法律則是對這類智力勞動成果提供保護的法律。 中國雖然是造紙術和印刷術的故鄉,中國雖然有火藥和指南針的發明,但是中國古代沒有發展出智慧財產權制度。傳統中國對于智力勞動成果的態度,大體可以從以下兩句話中反映出來。 一是“竊書不算偷”,或者“偷書不算偷”(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這是針對作品或著作的。推而廣之,不僅是偷別人的書來閱讀不算偷(有形物),而且盜版也不算偷(以無形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 二是“傳媳不傳女”,這是針對技術發明的。在有專利制度的社會中,發明人在做出了有關的發明以后,可以申請專利,然后在有限的期間內壟斷該項技術,專有其利。在沒有專利制度的情況下,為了防止有關的技術發明在公開之后為他人無償使用,并且有損于自己的利益,發明人只能采取保密的方式。“傳媳不傳女”所反映的仍然是,有關的技術發明一旦公開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抄襲和使用,發明人得不到任何補償。 大體說來,近代中國自西方引進版權制度、專利制度和商標制度,就是在這樣一個基礎上進行的。 我們先看專利制度。近代中國第一個將西方專利制度介紹到中國的,是太平天國的洪仁玕,他在《資政新篇》中提到,如有制作火輪、器械者,準許他們在一定的期間之內專有制造的權利。清朝末年修訂法律,制定了一個《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對于有工藝方面的發明者不僅給予專有其利的期間,而且還規定可以給予不同品級的頂戴。中華民國時期,不論是北京政府還是南京政府,都制定過獎勵發明的法規。1944年,南京政府通過《中華民國專利法》,預計在1949年1月起實施。 再來看著作權制度。清朝末年修訂法律的時候,從日本引進了著作權制度,頒布了《大清著作權律》,但沒有來得及實行。中華民國成立以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都頒布過著作權法。其中,南京政府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是1928年頒布實施。 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清朝末年曾經頒布過一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1923年,中華民國北京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商標法》,1930年南京政府又重新頒布了《中華民國商標法》,并經過了數次修訂。 隨著這些法律的頒布實施,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主要內容都已經具備了。但在事實上,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些法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二、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1949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發布了一個廢除六法全書的文告,宣布廢除國民政府的各種法律,當然也包括前述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就意味著,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重新起步。 在“文革”以前,大陸政府確實頒布了一些保護技術發明、版權和商標的法律。例如,在專利方面,1950年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63年頒布了《發明獎勵條例》。在著作權方面,1950年公布了《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1953年頒布了《關于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在商標權方面,1950年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1963年頒布了《商標管理條例》。但是大體說來,這些法律法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沒有達到鼓勵技術創性和繁榮文學藝術作品的目的。這也是由當時特定的歷史環境所決定的。而到了“文革”時期,就連這些非常有限的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蕩然無存了。 中國大陸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從1978年以后開始制定和發展的。中國大陸自70年代末開始奉行改革、開放的政策。所謂改革,就是要對內搞活,充分發揮各個層面的積極性。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之下,制定專利法以鼓勵技術創性,制定著作權法以鼓勵科學技術作品和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制定商標法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并且由此而促進中國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就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一種內在要求。 所謂開放,就是發展國際貿易,吸引外國的資金、技術和商品。在這一點上,制定高水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對知識產權提供有效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商品的輸出,尤其是高科技產品的輸出,總是伴隨著商標和專利的保護。否則,商品一旦輸出,進口國就可以仿造有關的產品,甚至使用有關的商標。如果進口國存在著強有力的對于專利商標的保護,出口商在出口產品以前,就可以先在進口國申請商標專利,一旦發生仿造或假冒,就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在沒有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這種伴隨著高科技的投資也不可能發生。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所吸引的外資,主要是在飯店、旅館和一些科技含量較低的行業,就說明了這一點。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初步立法階段、在中美知識產權爭端背景下的修訂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背景下的修訂。 1、初步立法階段 在文革之前,中國大陸雖然有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保護的法律或規定,但絕大多數人對此并不了解,當時也沒有知識產權或智慧財產權的概念。直到1973年,中國派代表權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全體會議,中國人才開始了解和熟悉“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將英文中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譯為“知識產權”,也是在這個時候。1979年1月,中美兩國簽訂了《高能物理協定》,其中提到了在這個特定的領域中相互保護專利和版權。1980年2月,中美兩國正式簽訂了《貿易關系協定》,其中也規定了版權、專利和商標的保護。這兩個條約的簽訂,從國際貿易的角度提醒中國,必須盡快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 中國大陸第一部頒布實施的知識產權法律是《商標法》。可以說,在當時的情況下,“文革”之前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仍然在實施。不過,這部法律,正如他的名稱一樣,是進行商標管理的法律,而非保護商標權益的法律。它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規定。自1979年開始,有關部門在原來的《商標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起草了《商標法》,于1982年8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83年3月開始實施。這部商標法的特點有兩個:一是仍然帶有很濃厚的產品質量管理的特征,一是僅僅保護商品商標。 第二部頒布實施的知識產權法律是《專利法》。專利法于1979年開始起草,1984年3月頒布,1985年4月開始實施。在起草專利法的過程中,就中國應不應該建立專利制度,發生了一場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第一個問題是,專利權是一種私有財產權權利,是資本主義的產物,作為社會主義的中國是否應該建立這樣一種制度。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比較簡單,因為當時的蘇聯、東歐等國家也有專利制度。爭論的第二個問題是,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科學技術落后,建立專利制度無可避免地會更多地保護他人的發明創造。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外國人來中國申請專利,有利于我們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也有利于創造一個良好的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環境。第三個問題是,建立專利制度后就不能再仿制外國的產品了,是否不利于我們自己的發展。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也很簡單,即已經在中國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的,當然不能再仿制,但對于那些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或者獲得專利權的產品,由于專利保護的地域性原則,我們仍然可以繼續仿制。 第三部頒布實施的知識產權法律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于1979年開始起草,數易其稿,直到1990年9月頒布,1991年6月開始實施。從起草到頒布,前后經過了11年之久。由于著作權法所涉及的主要是文化人的利益,其中又不涉及意識形態的問題,相關的討論比較充分,制定的時間也較長。此外,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通過雙重途徑解決,或者由行政機關解決,或者由法院解決,也反映了當時的知識分子不愿意對簿公堂的心理特點。 可以說,在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以后,中國大陸就有了最基本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中美知識產權協議背景之下的法律修訂 美國自1988年制定貿易法中的“特別301”條款以后,不斷指責中國大陸侵犯知識產權,尤其是侵犯版權的問題。1991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大陸列為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有重點問題的國家,發起了對中國的調查,并以貿易制裁相威脅。1992年1月,中美雙方簽訂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第一個諒解備忘錄,中方在專利、版權和商業秘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諾,并由此開始了對于專利法、商標法的修訂,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以及對于相關國際公約的加入。 在著作權方面,自1992年3月17日開始,中美雙方相互保護著作權。1992年10月15日,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作品也與以保護。在此之前,中國已經將計算機軟件納入了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1992年9月,中國大陸依據承諾修訂專利法,于1993年1月開始實施。主要是擴大專利的保護對象,開始保護藥品和化學品,規定了權利人的進口權,并延長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年。此外,還嚴格限定了專利的強制許可。 1993年2月,中國修訂商標法。雖然在中美知識產權保護諒解備忘錄中,沒有關于商標法修訂的內容,中國還是修訂商標法,擴大了商標保護的范圍,增加了對于服務商標的保護。這反映了當時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同時修訂的實施條例,還規定了對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馳名商標的保護。 1993年9月,中國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12月實施,主要是規定了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自此,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任務宣告出完成,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除此之外,1993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7月通過了《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這是以刑法補充規定的方式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和盜版的行為。1997年3月修訂刑法典,又將上述內容納入刑法典,同時還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經過這次修訂,刑法中有了專門的一節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三、制度與現實的差距 在前面兩個問題中,我一方面講了中國傳統的對于智力勞動成果的態度,如竊書不算偷、傳媳不傳女所反映出來的不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又講了自1980年代以來,中國經過不到二十年的時間,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是否意味著中國傳統的對于智力勞動成果的態度已經全然改變了呢?是否已經意味著這樣一套制度已經全然落實在了社會的經濟和文化的各個層面了呢?答案顯然是,制度與現實之間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首先,中國大陸經過二十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設,包括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努力,已經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當然,這樣一個投資環境的創立,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在中國大陸的外商,盡管仍然在抱怨商標、商號的假冒,仍然在抱怨專利產品的仿冒,仍然在抱怨盜版的現象,但是相關的法律保護制度畢竟已經建立了起來,有關的權利人可以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相關的行政執法隊伍和司法人員,對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侵權案件也非常重視,總是盡快秉公處理。在這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大批的典型判例。此外,針對一些侵權嚴重的問題和地區,還采取了一些行政打擊措施。比如,針對假冒現象在個別地區較為嚴重的情形,國務院在2000年底開始,在全國開展了強有力的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大規模行動。 這樣一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國大陸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規范了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例如,在2000年中國專利局曾經宣布,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已經突破100萬件大關,這標志著中國已經成為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的大國。又據國家商標局的統計,在最近幾年中,每年的商標申請量大體在20萬件左右,這也反映了商業活動的繁榮和發展。在著作權法規范之下的文學藝術創作呈現出繁榮景象,文化產業迅速發展,國家版權局甚至提出了研究中國的版權產業的課題。這一切都表明,這樣一套法律制度已經在社會的經濟、文化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其次,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等知識產權制度的事實方面,現實與法律的要求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例如買賣盜版的問題,假冒他人商標和商號的問題,制假售假的問題,還干擾者正常的經濟生活。此外,一些企業忽視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科研開發人員不重視對于專利的申請,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不能積極利用法律規定的手段有效維護自己的權利,也說明在知識產權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但是不管怎么說,隨著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隨著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法院司法的不斷發展,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正在深入社會的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傳統的“竊書不算偷”、“傳媳不傳女”所反映出來的漠視智力勞動成果的態度,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同時,這也意味著中國社會的經濟和文化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革。因為,這樣一套由西方引進的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生根、發芽和開花,傳統的漠視智力勞動成果態度的改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根本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