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媒介業界侵權與媒介文化生態
于德山
關鍵詞: 媒介侵權 媒介生態
[摘要]: 近些年來,新聞侵權問題逐漸成為中國新聞業界的熱點問題。有關新聞侵權的特點、對象與責任避規、法規制訂等問題都得到較為詳盡的探討。然而,有關新聞侵權的討論主要集中在“隱私權”與“名譽權”等方面,而新聞業界之間的侵權問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與研究,隨著我國大眾傳媒的進一步市場化與激烈競爭,媒介間侵權行為也將愈發突顯,成為影響媒介文化生態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 媒介間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
所謂媒介間侵權,主要指不同媒介組織之間在信息制作與傳播過程中發生的利益侵害與利益沖突,與一般的新聞侵權不同,媒介間侵權更為復雜,涉及的方面也更為廣泛。
一、傳播信息的不正規“轉用”。傳播信息的“轉用”是信息傳播中的一種常見現象,一般情況下,正是這種二次傳播與多次傳播行為擴大了原始傳播信息的范圍與影響。目前,中國當代報刊之中的信息“轉用”做得較為規范,尤其是學術論文的轉載都標明出處并給原作者支付稿酬。但是,從整體上看,中國當代大眾傳播之中信息轉用十分混亂,隨著近幾年各級媒介的擴版與播出時間的增長,各種信息的轉用越來越頻繁,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常見,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1)是雖然在轉用時標明(說出)了出處,但是并未向原傳播媒介或作者支付稿酬。據了解,這種信息的轉用最為常見,其中存在著某些媒介間的默契,即信息的無償或互惠利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原始作者的合法權益一般受到侵害,尤其是這些原始作者為非職業化的自由撰稿人和專家等人時;(2)信息轉用之中被有意抹去原出處,且媒介間不存在“協作”關系。這種信息轉用方式主要存在于網絡、都市報與地方電視頻道的傳播之中,是一種非常嚴重而普遍的媒介間侵權行為。近幾年來,不少地方電視頻道加大了新聞節目的播出規模,然而,除了交換新聞與購買新聞之外,這些地方電視頻道在轉用中央電視臺或其他電視臺的新聞時,常常刻意抹去其原臺標,也不在播報時說明其出處;對于一些娛樂信息,這種媒介間侵權行為更為嚴重,例如中央電視臺歷年“春節聯歡晚會”、《同一首歌》等節目播出的“小品”和“歌曲”等就經常被地方電視臺的一些廣告類節目轉用,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3)媒介間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攻擊。本來,媒介間的相互辯論與信息交流是建立當代媒介公共領域必不可少的條件,然而,目前中國媒介間的沖突一般并不集中于政治意識形態與社會問題的相互探討方面,而是主要體現在由競爭引發的經濟利益的爭奪方面,其中最為明顯地表現對廣告商的明爭暗奪方面。由于商家的廣告投放有一定的選擇,因此,有時未被廣告投入的媒介就會伺機對這些商家甚至其傳播媒介進行“揭短”,由此常常引發媒介間的相互攻殲。目前,這種媒介間侵權行為還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其中蘊含著的利益沖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對傳播環境與媒介文化的破壞作用卻是不能小覷。
二、對轉用信息的非正規運用。從大的方面看,信息轉用本身就是某種改變,因為在這一過程中,信息原有的上下語境等方面都發生了變化;從小的角度分析,信息的文本形態與傳播形式發生了變化。例如,地方電視新聞節目運用中央電視臺的某些新聞時,常常是借用其畫面,有意“抹去”其原臺標,對其“剪輯”加工后,再次配音使用,這種運用方式雖然一般屬于新聞信息的“合理使用”,但是原新聞信息的文本形態就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也侵害了原新聞信息傳播者的“署名權”。對于娛樂信息,地方電視頻道之中的廣告類節目更是“肆無忌憚”地在其中疊加字幕和插播廣告,一則“小品”或歌曲常常被分成兩三段,對原信息的內容影響最大,這是純粹出于商業目的的信息二次播出,是一種典型的媒介間侵權行為,侵害了版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同時,新聞信息的這種多次非正常“轉用”,常常會造成信息的失真與傳播混亂,新聞信息變得意義不確定,信息本身的真實性很難核實,從而造成極大地破壞媒介文化的傳播生態。
三、節目形態的模仿也是一種媒介間的侵權行為。近些年來,大眾傳媒之間尤其是電視傳播盛行“克隆風”,常常是海外某種電視節目大受歡迎,境內很快就會有類似節目面市;國內某一電視節目收視率驚人,馬上就會有一批類似節目參與競爭。近幾年流行的“談話類節目”、“知識博彩類節目”、“綜藝節目”等等都存在這一問題。這些“克隆”節目不僅內容相同、形式相似,而且不少名號也十分相似。本來,在如今媒介飽和時代,節目的創新十分困難,一個新節目的成功常常需要巨大的智力與財力投入。然而,媒介間的簡單“克隆”只需要較少的資金投入,就可以快速制造出類似節目,這實際上就構成了一種特殊的媒介間侵權行為。這種媒介間侵權的危害十分突出,其結果往往是使這類節目迅速趨于飽和與老化,從而大大縮短了其生命周期,浪費大量人力物力。
總的看來,目前我國媒介間侵權主要集中在信息的非正常使用方面,實際上,信息尤其是新聞信息早已成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同樣遵循著商品經濟規律,這種特殊商品的采制與傳播需要大量的人力與物力的投入,以自己獨特的內容與傳播形式擁有商品價值、品牌與信譽度,因此,媒介間侵權不僅會損害信息的內容與傳播形式,而且還會極大地破壞媒介經濟秩序,影響媒介傳播的公信度與媒介文化生態。
(二) 產生媒介間侵權行為的諸種原因
從媒介經濟的角度分析,信息的內容與形態都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特征,然而,為什么媒介間存在著如此普遍的侵權問題呢?
首先,信息尤其是新聞信息具有時效特征,一般情況下,一旦信息傳播出去,對于受眾來講,該信息的價值就會大量遞減,甚至完全喪失。但是,從傳播者的角度分析,隨著近些年來綜合報道與深度報道等傳播形式的增多,以往有關信息可以作為背景或對比資料進入新信息的報道之中,信息的附加值因此得到增加。然而,目前我國傳媒界還是主要看重信息的一次傳播的時效性,一些被侵權方即使知道自己的信息被非法使用,他們一般也不會花費精力真正去討個說法,這就為媒介間侵權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另一方面,我國目前仍然在實行著多級傳播模式,各級傳播媒介之間的行政級別、媒介實力、采訪權、媒介影響力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別,但是其間卻沒有明確的行政與經營關系。這就可能造成信息自上而下的非正常的轉用狀態。出于特殊的“行政命令”和榮譽,各個地方傳媒一般都以向中央級傳媒傳送地方新聞為己任,地方報紙以新聞能上《人民日報》為榮,地方電視臺則以能夠被央視《新聞聯播》節目采用為巨大榮譽;同時,央視的《新聞聯播》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各個地方電視臺的綜合頻道轉播,這些作法之中新聞信息的使用與傳播基本上都是“免費”的,長久以來,這種做法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實際上,《新聞聯播》類節目的新聞信息的整體轉用擴大了新聞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在相當程度上抹殺了新聞信息的商品屬性,有違媒介經濟,反過來看,《新聞聯播》類節目的新聞信息的整體轉用也會損害地方電視臺黃金時段的經濟利益。這種現象較為突出地體現了我國新聞信息傳播過程中的一個矛盾。
其次,信息的產權不明晰。文學與繪畫等文化形式的創作主體主要是個體,如果這些文化形式成為文化產品,其產權歸屬一般十分清晰。相比較而言,媒介信息的傳播主體具有明顯的集體特征,雖然媒介信息可以歸結于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名下,但是一則信息從選題、采制、定稿到傳播,卻是一個集體化的傳播過程,嚴格遵循著媒介傳播機制。因此,媒介信息的產權具有一定的二重特征:一方面,媒介組織擁有信息產權,因為這些組織把信息采制與傳播行為職業化,為信息的制作與傳播進行了大量投入,擁有信息傳播的公信度與影響力的無形資本,賦予記者“采訪權”并向記者支付工資,記者為媒介組織采制信息成為份內之事,媒介信息也就屬于著作權中規定的“職務作品”;另一方面,雖然每一條媒介信息的采制與傳播都要遵循模式化的傳播機制,但是,媒介信息又可以突出地體現某一個(某些)人的才智和風格,因此,記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媒介信息的所有權。為此,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同時,該條款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和合同規定的職務作品,其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由此分析,新聞信息是一種典型的職務作品,其作者——記者一般只擁有署名權,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則由新聞法人(組織)享有。再來看媒介娛樂信息,對于電視節目中播出的小品和歌曲,其創作者與表演者無疑擁有信息著作權;同時,這些媒介娛樂信息通常又是通過獨具特色的欄目來傳播的,有些甚至是專門為某些欄目創作表演的,因此,媒介組織也可能不同程度地擁有娛樂信息的信息著作權和媒介鄰接權。這樣看來,媒介信息一般具有雙重產權,這種雙重產權有時會造成其歸屬混亂,使媒介間侵權行為有機可乘。
再次,媒介組織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正如上文所述,媒介信息與媒介節目都可以成為一種商品,可以以自己獨特的內容、傳播形態與傳播風格形成品牌,進而形成具有商標作用的傳播品牌。近幾年來,中國一些強勢媒介在信息傳播與組建新節目時,已經有意識地在各方面樹立獨特的品牌,但是,我們卻很少聽說有哪一個品牌欄目進行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傳播內容與節目形態設立法律保護。這可能與近些年來傳媒改版頻繁、節目更新快有關,由此也就助長了媒介間的“克隆”之風。實際上,隨著當代傳媒競爭的加劇,雖然媒介節目的生命周期大大縮短,但是,其中的優秀節目仍然可以長盛不衰。因此,媒介組織要更多地利用有關法規保護自己,使信息傳播的品牌化成為其媒介經濟的一個重要部分。
最后,缺乏相關的媒介法規來監管。眾所周知,中國目前還沒有制定頒布新聞專業法規,有關新聞信息的版權等問題主要還是參照1991年6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雖然在2001年經過修訂,但是其中有關“新聞傳播”的條款基本上沒有什么變化。該法明確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它不適用著作權法,理由是這些“時事新聞”屬于需要大量使用、廣泛傳播的作品,出于公眾使用的目的及社會生活和科學發展的需要。有的論者據此具體分析了新聞作品的著作權,認為“消息”尤其是動態新聞屬于典型的時事新聞,不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之內。而“通訊”、“深度報道”、“連續報道”、“專題報道”與“新聞評論”等新聞報道形式則具有著作權。[2]有的論者則認為“時事新聞”是“不帶作者任何理性或感情成分的單純有事實所構成的消息,包括那些由有關部門統一發布的公告及新聞”。[3]我們認為,“時事新聞”主要是從內容上對新聞信息的一種界定,這樣,“時事新聞”實際就變成一個十分寬泛的范疇。正是對這一范疇的寬窄不同理解,使“合理使用”成為媒介間侵權行為的一個“擋箭牌”。[4]實際上,“時事新聞”作為媒介新聞傳播的主要組成部分,一般也是媒介新聞投入最大的一個部分,尤其是突發事件、災難性事件與國內外重大事件的動態性報道最能夠體現媒介的綜合實力與記者的綜合能力。即使是一般的“時事新聞”,實際上也需要媒介和記者的相當投入,尤其是對于電視新聞,一則“時事新聞”一般需要采訪車輛、記者組、采訪設備與編輯設備的先期投入,因此,在我國通稿式的會議新聞越來越減少與對獨家新聞越來越強調的狀態下,“時事新聞”的“含金量”也越來越高。近些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對新聞信息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越來越嚴格的限制,把無著作權的新聞信息限制到最小的范圍。例如,日本把純事實界定為“關于人事往來、訃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這一界定就比我國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的定義要具體得多。而美國、意大利等國家對無著作權的新聞信息也提供法律保護,以商業上的“不公平競爭”原則來解決有關糾紛;[5]另一方面,中國當代新聞體制的革新是漸進式的,從改革開放之前的“計劃經濟”,到自負盈虧的企業化管理與集團化經營,媒介新聞傳播開始“商業化”,新聞信息從無償使用的“公共品”越來越轉化為一種“商品”,所謂的媒介核心競爭力主要就是圍繞新聞信息的采制與傳播而展開。近幾年來,尤其是商業廣告的強力滲透與新聞節目廣告時段的競標拍賣行為,使新聞信息(節目)成為一種地地道道的“信息產品”,因此,新聞信息的媒介間的多次傳播,就不僅僅是“出于公眾使用的目的及社會生活和科學發展的需要”,而更是為了其傳播的商業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目前的新聞信息傳播已經與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文件和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公式等公益性的大眾傳播行為產生本質的區別。隨著不少大眾傳媒打出“不經許可,不準轉錄”的保護標識,越來越多的媒介開始有意識地利用著作“權利的限制”等有關規定保護自己的新聞信息,使新聞信息的“合理利用”轉化為“許可使用”。
(三) 對策與未來
進入新世紀,由于各種條件的成熟,中國當代傳媒業的資源整合步伐加快,媒介集團也將由做大到做強轉變,在這種情況下,品牌化經營戰略將成為媒介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在當代全球傳播格局中,“依靠廣告支持的傳統大眾,媒體的削弱和信息發布的新形式的出現將導致媒體預定成本相對于創造性成本的降低。最重要的一個影響是具有個性或者品牌價值的現有傳播、娛樂品牌或資源在實力上會不斷增強,而不具有強烈身份特征的競爭者則增長緩慢”。[6]根據上文所述,我們認為所謂的媒介品牌化經營除了建構獨特的傳播內容與傳播形態之外,還要更加有意識地把媒介品牌產品化與商品化,在細化與量化方面保護自己的媒介品牌,這實際上已經成為進行差異傳播與創建傳播品牌的重要問題之一。
一、增強媒介信息的協作式傳播。媒介信息的協作式傳播是防止媒介間侵權的重要手段,其實質是信息從不盡合理的“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向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使用轉變,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各個地區的媒介之間相互合作,共同制作某一強勢媒介品牌,這一強勢品牌不僅保證了受眾數量和傳播者的權利,而且還可以做到媒介信息最大化的有效傳播。例如,全國三十多家廣播電臺共同制作的《中國音樂排行榜》節目,強調信息資源的橫向整合與傳播的一體化效果,就是一個比較成功范例;二是由某一媒介組織制作品牌化的媒介節目,然后以媒介商品的形式向各家媒介機構出售,由于媒介之間事先簽訂了詳細的合同,因此,這種傳播形式也比較好地保證了媒介信息的正常傳播。目前,這種媒介信息協作式傳播方式比較流行,并已經形成《星網傳播》、《中國娛樂報道》、《歡樂總動員》、《中國警務報道》、《波導娛樂現場》、《娛樂縱天下》等眾多媒介品牌節目;三是媒介集團利用自身優勢,統籌媒介信息的采制與傳播,實施媒介信息的多級、多質的有效傳播與開發,從而充分發揮媒介集團資源整合的各種優勢,挖掘媒介信息的各種價值,保證媒介信息的最大化的利用。近些年來,在歐美等國,“多重新聞業(Multiple-journalism)”概念悄然興起,新聞業界更加有意識地對素材做再思考和再組織,使得一則內容以數種形式加以表現。[7]這種現象的出現與某種媒介自身的整合特征有關,也與媒介集團化發展之后資源的集約利用有關。可以預測的是,“多重新聞業”將成為世界信息傳播的一個主要潮流。目前,我國媒介集團在媒介信息的共同制作和綜合利用方面還有待提高,這主要表現在媒介信息和節目的制作一般還是各自為政,尤其是在不同質的媒介間協作更是欠缺,媒介信息資源浪費嚴重。因此,基于媒介信息深層次的革新將成為中國當代媒介集團進一步發展的重要課題。
二、完善有關的媒介法規。根據上文所述,隨著近些年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之中有關新聞著作權的條款已經明顯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8]像“時事新聞”、“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等范疇都需要重新細化和界定。因此,有關部門應該適當修訂著作權法之中的有關條款,給信息的媒介間傳播制訂出一個更加詳細的規則。
信息正常而有序地傳播有利于信息的大眾接受,決定著中國當代媒介市場的平衡發展,也有力地影響著中國當代媒介文化的傳播生態,從深層次分析,這一問題涉及到傳播觀念的變革、新聞信息開發、媒介資源整合與媒介經營、跨國媒介文化交流等眾多問題,關系到中國傳播的未來,有待中國當代新聞業界更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彭國華主編:《新聞出版版權法制:理論與實務》,第732頁,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張詩蒂:《新聞市場的規范與法治》,第147-156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
[3]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第376頁,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
[4]顧理平:《新聞法學》,第190頁,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9年版。
[5]周慶山:《信息法教程》,第164-165頁,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唐納德?M?吉爾摩等:《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539-540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考林?霍斯金斯等:《全球電視和電影:產業經濟學導論》,第197頁,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
[7]張欣:《電視讀報現象透視》,《媒介》,2004年。
[8]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第367頁,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