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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的“調”

楊際平

提 要:兩漢財政調度向魏晉戶調的演變,應由兩漢財政收入在實物形態上及各地區財政收支不平衡的狀況溯源。漢代常稅以錢、谷二色為主,政府實物形態的消費以谷、帛為大宗。其中的矛盾必須通過政府的財政調度來解決。正常財政調度下的調絹帛,與橫調、橫賦斂下的調絹帛,無論是對征調主體,還是對納調主體來說,意義都是完全不同的。吳簡所見的“調布”,仍屬正常財政調度范疇,與戶品也無關。“調皮”的情形有所不同。對于納“調皮”吏民來說,既不是常稅,也不是“苛捐雜稅”。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錢,至少有一部分來自對諸鄉吏民的加征,因而屬于橫調、橫賦斂范疇。

關鍵詞:財政調度 戶調制 吳簡 調布 調皮

■代表“”。

◇代表“”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屢見“調”字,既有調布,又有調鹿皮、麂皮、羊皮、機皮、牯牛等。此種“調”的性質,學者認識不一,分歧很大。王素等先生徑將吳簡中所見的調稱為“戶調”,認為“吳國戶調也分‘九品’”,進而推測:“西晉戶調‘九品相通’,其中戶分九品”,是否也“含有吳國的戶調內容”。①高敏先生認為:“既然孫權時期明確地實行了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那么作為取代口錢、算賦制度的‘戶調’制就不可能實行。因為二者是同一種稅,區別在于一按人口數量與年齡的不同征收現金,一按戶征收絹、綿等實物而已”。高敏先生進而指出:王素等先生所引用的那些“簡文中的‘調’幾乎無一例外屬于動詞,是調發、征調、調運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詞的戶調之調”;“魏晉南北朝時期實行戶調制的同時,除固定內容與數量的‘戶調’之外,還經常出現各種‘橫調’與‘雜調’……《新收獲》一文所引簡文,正屬于這種‘橫調’與‘雜調’,而非正常的戶調”。②于振波先生認為:“走馬樓吳簡中的‘調’應該屬于苛捐雜稅性質的橫調,而不是制度化的戶調”。③筆者以為,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的“調”,既不是作為常稅與主體稅種的“戶調”,也不全是財政上的調發、調運,或苛捐雜稅。要確認吳簡所見“調”的性質,必須弄清:1.兩漢的“調”怎樣從財政調度向橫調、雜賦斂、常稅演變;2.孫吳時期的各種“調”各有什么特點,它是怎么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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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文物》1999年第5期,第35—36頁。后來王素先生在與高敏先生的論辯中,又重申“吳簡所見‘調’應是‘戶調’”的觀點。參見王素:《吳簡所見“調”應是“戶調”》,《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7—168頁。

②高敏:《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之一》,《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第95—97頁。

③于振波:《走馬樓吳簡中的“調”》,《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42—147頁。

一 兩漢財政調度向魏晉戶調制的演變

唐長孺先生在研究戶調制的起源時曾指出:“關于‘調’的這個名詞,我們在漢代可以找到其淵源”。“西漢時已用調字,其意為調度調發”,“曹魏的戶調綿絹乃是沿襲兩漢的名稱與征納方法,加上東漢賦錢折變之制,而將其固定化與普遍化”。①

說魏晉的戶調制由兩漢的財政調度演變而來,無疑是正確的。但兩漢的財政調度是怎樣演變為魏晉的戶調綿絹,卻須作更細致的研究。研究兩漢的財政調度向魏晉戶調的演變,必須從兩漢政府的財政收入與國家消費的內容在實物形態上的不平衡與各地區財政收支狀況的不平衡說起。我們知道,西漢的常稅主要有田租、芻藁、口賦、算賦等,其中以田租、口賦為主體稅種。田租收谷,為實物稅,芻藁稅收芻藁實物,也是實物稅,但可折錢谷;口賦、算賦收錢,為貨幣稅。從實物形態上講,錢與谷是漢代常稅最主要的兩色。②西漢賈捐之說:“至孝武皇帝元狩六年,太倉之粟紅腐而不可食,都內之錢貫朽而不可校”,③正反映了漢代常稅以錢、谷二色為主的實際情況。漢代政府財政支出的項目很多,最主要的應是官俸、軍費、皇室消費等。漢代官俸包括俸糧與俸錢兩種,有時也直接以布帛為俸,軍費開支最主要的就是供給士兵的糧與衣,皇室消費最基本的也是衣與食。顯而易見,政府實物形態的消費以供給衣食的谷與布帛為最主要的兩大宗。政府收入的主要是錢與谷,而其消費則主要是谷與帛,這其中的矛盾即使在國家財政收支總量上富有盈余時也是顯見的。這種矛盾就必須通過政府的財政調度來解決。

各地區的財政收支情況也不平衡,如屯有重兵的邊地,雖也有田租、口賦、算賦的收入,但由于邊地人口稀少,耕地較少,田租、口賦、算賦的收入有限,常常不足以應付兵食、兵衣所需,這也需要通過大司農的財政調度來解決。還有地區間的豐歉不常,也常要大司農調有余以補不足。

兩漢史籍有關大司農調有余以補不足的記載很多。如元鼎二年(前115)關東大水,餓死者以千數,武帝便詔“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④初元元年(前48年)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或人相食,轉旁郡錢谷以相救”;⑤鴻嘉四年(前17年),黃河決于館陶及東郡金堤,泛溢兗、豫,入平原、千乘、濟南,凡灌四郡三十二縣,“遣大司農非調調均錢谷河決所灌之郡”;⑥永初元年(107),因黃淮下游水災,詔“調揚州五郡租米,贍給東郡、濟陰、陳留、梁國、下邳、山陽”,永初七年“九月,調零陵、桂陽、丹陽、豫章、會稽租米,賑給南陽、廣陵、下邳、彭城、山陽、廬江、九江饑民。又調濱水縣谷輸敖倉”。⑦這種財政調度實際上只是政府調撥某一地區或某一部門的庫藏以供給國用,反映的是國家在地區和部門間平衡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的一種財政關系,而不涉及郡國與編戶齊民之間的賦稅關系,與賦稅制度本身并無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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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長孺:《魏晉戶調制及其演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三聯書店,1955年,第59—84頁。

②常稅之外的更賦,也是收錢。少府主管的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征錢。

③《漢書》卷64下《賈捐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832頁。

④《漢書》卷6《武帝紀》,第182頁。

⑤《漢書》卷9《元帝紀》,第280頁,以上二例雖未用“調”字,但無疑亦屬財政調度范疇。

⑥《漢書》卷29《溝洫志》,第1689頁。

⑦《后漢書》卷5《安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208、220頁。

這種財政調度兩漢以前即已存在,《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即記:秦二世元年(前209)“復作阿房宮。外撫四夷,如始皇計。盡征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衛咸陽,令教射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這里就明確以“調”字來表述中央朝廷與郡縣之間的財政調度關系。①終兩漢之世,這種財政調度一直存在。《后漢書》卷10《和熹鄧皇后傳》即載:和帝去世,和熹鄧太后臨朝,“舊太官湯官經用歲且二萬萬,太后敕止,曰殺省珍費,自是裁數千萬。及郡國所貢,皆減其過半。悉斥賣上林鷹犬。其蜀、漢知器九帶佩刀,并不復調”。和熹鄧皇后為示節儉,省去對蜀、廣漢工官制品的調度,而在此前后,對蜀、漢工官制品的調度一直在進行。又,《后漢書》卷65《段颎傳》載:“建寧元年(168)春,潁將兵萬余人,赍十五日糧,從彭陽直指高平,與先零諸種戰于逢義山……時竇太后臨朝,……敕中藏府調金錢彩物,增助軍費”。《后漢書》卷73《劉虞傳》載:“初平元年(190),復征代袁隗為太傅。道路隔塞,王命竟不得達。舊幽部應接荒外,資費甚廣,歲常割青、冀賦調二億有余,以給足之”。《三國志》卷8《陶謙傳》注引《吳書》載陶謙上書:“臣前調谷百萬斛,已在水次,輒敕兵衛送。”上引諸例,都屬于正常的財政調度范疇。

這種財政調度有嚴格的制度,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門提出申請,西漢呂后《二年律令·置吏律》就規定:“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稟及求財用年輸,郡關其守,中關內史”。②《漢書》卷66《楊敞傳附弟惲傳》載:“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乃得出,名曰‘山郎’……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所反映的也就是政府部門向大司農申請財用的情況。各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上述申請,須經財政主管部門(如大司農)審核,然后以詔書竹符下達。《后漢書志》卷26《百官志》即載:“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諸錢谷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后漢書志》劉昭注引王隆《小學·漢官篇》曰:“調均報度,輸漕委輸。”胡廣則注曰:“邊郡諸官請調者,皆為調均報給之也。以水通輸曰漕。委,積也。郡國所積聚金帛貨賄,隨時輸送諸司農,曰委輸,以供國用。”胡廣為東漢時人,其注文基本反映了當時制度。居延漢簡的下引簡文,表明這一程序在當時被嚴格執行:

丞相方進、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詔哀安元=。臣方進、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無大雼,不利宿麥,恐民■

調有余結(給)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問計長吏守丞,起■

臣光奉職無狀,頓=首=死=罪。臣方進、臣光前對問上計弘農太守丞立■

郡國九谷最少,可豫稍為調給。立輔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

制可。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74E·J·F16:1—16)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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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9頁。這種財政調度關系其來久遠,應該是從有國家財政時即已存在,只是此前未見用“調”字來表示而已。

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1頁。

③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新簡釋粹》,薛英群、何雙全、李永良注,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02—103頁。此為《永始三年詔書》簡中的一部分。《永始三年詔書》計16枚,下端經火燒殘,出士時簡文已散亂。

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慶前以請詔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以東至西河郡十一農都尉官,二調物錢谷漕轉糴,為民困乏,愿調有余給不■(214·33A)①

■月祿,調給有書,今調如牒,書到付受,相與校計。(EPT65·50A)②

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張掖■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當食者先得三月食,調給,有書為調,如牒。書到,付受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如律令。掾陽守屬恭、書佐參。(EPF22·462A、EPF22·462B)③

通常情況下,地方政府無權擅自調度。不經上述程序,擅自調度的自然也有,如《后漢書》卷96《南蠻傳·序》載:武帝元鼎五年,滅南越王,分其地置九郡,交恥刺史領焉,“武帝末,珠崖太守會稽孫幸調廣幅布獻之,蠻不堪役,遂攻郡殺幸”。《漢書》卷66《陳萬年傳附子咸傳》:陳咸其治仿嚴延年,其廉不如,“所居調發屬縣所出食物以自奉養”。《后漢書》卷54《楊震傳》載:延光二年:時詔遣使者大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豐及侍中周廣、謝惲等更相扇動,傾搖朝廷。震復上疏切諫不從,“豐、惲等見震連切諫不從,無所顧忌,遂詐作詔書,調發司農錢谷、大匠見徒材木,各起家舍、園池、廬觀,役費無數”。《后漢書》卷54《楊震傳附子秉傳》又載:“南陽太守張彪與帝微時有舊恩,以車駕當至,因傍發調,多以入私”。然此類的調發都是非法的,不能由此推論漢代地方政府可以隨時隨地任意征發人民的財產,包括一切物品。④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也可能授權地方政府或領兵將領自行調度,如王莽在鎮壓赤眉起義時,曾允許廉丹“眾郡駿馬倉谷帑藏皆得自調”,⑤然此只是特例,并非常規。

“調”的對象物,可以是調錢糧,也可以是調鹽鐵、⑥調役、⑦調丁夫⑧等等。但最多、最經常的,除了常稅收入的錢糧外就是布帛。《史記》卷30《平準書》載:“元封元年,h式貶秩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管天下鹽鐵……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余谷,諸物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數年之間,均輸帛達500萬匹,可見調布帛數量之巨。⑨

盛產絹帛的地方,每年都有調絹帛的定額。東漢質帝年間,侍御史朱穆即言:“河內一郡,嘗調縑素綺觳才八萬余匹,今乃十五萬匹”。⑩說明河內郡此前常年要調絹八萬匹左右。河內郡如此,其他盛產絹帛、麻布之郡每年應該也有征調紡織品的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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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7頁。

②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上),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186、224頁。

③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上),第224頁。

④《二年律令·雜律》規定:“擅賦斂者,罰金四兩,責所賦斂償主”。《二年律令·徭律》也規定:“興□□□□□為□□□□及發繇(徭)戍不以次,若擅興車牛,及繇(徭)不當繇(徭)使者,罰金各四兩”。《漢書》卷15《王子侯表》記:初元五年,祚陽侯劉仁“坐擅興徭賦,削爵一級,為關內侯”。這些都表明地方政府官員并無擅自調發之權。

⑤《漢書》卷99下《王莽傳下》,第4178頁。

⑥如《史記》卷30《平準書》載:“漢連兵三歲,誅羌,滅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賦稅……而初郡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余人,費皆仰給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贍之。”

⑦如《后漢書》卷1《光武帝紀》記:“時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書調役,務從簡寡,至乃十存一焉”。

⑧如《史記》卷30《平準書》記:“天子為伐胡,盛養馬,馬之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卒牽掌者關中不足,乃調旁近郡。”《三國志》卷11《胡昭附傳》記:“建安二十三年,陸渾長張固被書調丁夫,當給漢中。百姓惡憚遠役,并懷擾擾”。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

⑨均輸系統買賣貨物的行為,不稱為“調”。將均輸系統所得的絹帛等物,按大司農的財政計劃,輸往需要絹帛的地方,屬財政調度范疇。

⑩ 袁宏:《后漢紀》卷20《質帝紀》。《兩漢紀》下冊,張烈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388頁。

因為漢代的賦稅收入本無布帛一色,所以大司農調布帛之前,就必須先經過以賦錢市買布帛這一環節。①西漢政府正是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大量賦錢,通過賦錢市物這一中間環節來實現政府收入與政府消費在實物形態上的相對平衡。

漢武置均輸官以前與東漢廢均輸以后,市買的工作主要由郡國行政系統進行,漢武置均輸以后至西漢末,市買的工作主要由大司農的財政系統進行。②有時也可以調撥賦錢到需要布帛的地方,由地方當局就地市買。居延漢簡中就有這樣的簡文:

■錢十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六 其十一萬四百卅四調錢 二百九十庫所買直 二千八百六十二趙丹所買帛六匹直(168·13)③

郡國行政系統或均輸系統市布帛(或其他實物)以應調,與地方政府以租谷、賦錢應調一樣所反映的都只是國家在地區和部門間平衡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的一種財政關系,而不是政府與編戶齊民之間的賦稅關系,只不過它是以郡國庫藏中編戶齊民所納的賦稅錢谷為基礎而已。正是因為郡縣行政系統或大司農財政系統的這種市物應調,與賦稅制度無關,所以《史記·平準書》才說:“諸物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郡縣行政系統或大司農財政系統以賦錢市物是一種政府采購的商業行為,④當時這種市買行為雖然尚未如后世那樣稱為“和買”,但也不稱為“調”。⑤

郡縣行政系統或大司農財政系統的市物應調,是以國家財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為前提的。但國家的財政并非總是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當政府財政因戰爭或其他原因而人不敷出,被調地區或部門無物可調,又無賦錢可買時,大司農的調度就無法做到以實際的財政收入為依據,而往往不得不超出這個范圍,向郡國橫責調物。這么一來,單純財政意義的“調”便逐步向帶有賦稅意義的橫調演變。⑥

當朝廷下達調發任務,而地方政府既無物可調又無賦錢市買調物時,解決辦法通常有三:(一)保留市買形式而貰貸于民。如西漢元狩年間,因數與匈奴爭戰,馬匹捐耗很大,適“匈奴渾邪王率眾來降,漢發車二萬乘。縣官無錢,從民貰馬”。⑦說明此次調馬,官府采用的是“從民貰馬”方式。東漢安帝永初四年,龐參亦上疏:“比年羌寇特困隴右,供徭賦役為損日滋,官負人責數十億萬。今復募發百姓,調取谷帛,街賣什物,以應吏求。外傷羌虜,內困征賦……縣官不足,輒貸于民。民已窮矣,將從誰求?名救金城,而實困三輔”。⑧說明其時的“調取谷帛”已是“輒貸于民”。

①租谷與賦錢本來就是兩漢常稅的征收內容,所以錢谷的征調通常都是以財計部門的庫藏為基礎,調有余以補不足,以滿足各地區、各部門的需求。

②《鹽鐵論·本議》:“文學曰:‘……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阿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奸賣平,農民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所反映的正是均輸系統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市買布帛的情況。

③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熠:《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269頁。整理者“按”:“‘八十六’之‘六’,2、 K、T作‘七’”。

④東漢朱暉就說過“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見《后漢書》卷43《朱暉傳》,第1460頁。

⑤朝廷向地方政府征調絹帛之屬的行為稱為“調”,地方政府市物以應調的行為不稱為“調”。

⑥ 這里所說的“賦稅”指的是雖非正式賦稅但又帶有某些賦稅特點的“橫調”、“橫賦斂”。

⑦《史記》卷120《汲黯傳》,第3109頁。

⑧《后漢書》卷51《龐參傳》,第1088頁。

貰貸民物以應調,如果貸而有還,那么,它基本上仍屬正常的財政調度范疇;如果貸而不還,實際上就變成了以市買為名,行橫賦斂之實。從上引龐參的上疏看,其時的調谷帛,不僅常用“輒貸于民”方式,而且多數貸而不還,以致積欠民債達“數十億萬”。①

(二)中央政府下令加征賦稅或由地方政府征民錢以應調。如王莽天鳳三年(公元16年)十月,“平蠻將軍馮茂擊句町,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賦斂民財什取五,益州虛耗而不克,征還下獄死……莽征丹、熊,丹、熊愿益調度,必克乃還。復大賦斂,就都大尹馮英不肯給,上言:‘自越嶲遂久仇牛、同亭邪豆之屬反畔以來,積且十年,郡縣距擊不已。續用馮茂,茍施一切之政。焚道以南,山險高深,茂多敺眾遠居,費以億計,吏士離毒氣死者什七。今丹、熊懼于自詭期會,調發諸郡兵谷,復訾民取其十四,空破梁州,功終不遂。宜罷兵屯田,明設購賞’”。②翌年,又“一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錢三千六百”。③王莽此時的調發,多采用“賦斂”于民的辦法,由中央政府下令,或“賦斂民財什取五”,或“訾民取其十四”,或據民人擁有奴婢之數而征錢。王莽此舉大概是一次性的,不可能年年按此比例(或數額)征收。《后漢書》卷25《魯恭傳》載:東漢和帝初立時,議遣車騎將軍竇憲與征西將軍耿秉擊匈奴,魯恭上疏諫曰:“數年以來,秋稼不熟,人食不足,倉庫空虛,國無畜積……今始征發,而大司農調度不足,使者在道,分部督趣,上下相迫,民間之急亦已甚矣”。同書同卷《馬棱傳》又載:永元二年(公元90年)馬棱任桂陽太守,“大將軍竇憲西屯武威,棱多奉軍費,侵賦百姓”。可見東漢和帝此時的調度,也是“侵賦百姓”,但不知其具體的賦斂方法。

袁宏《后漢紀》卷20《質帝紀》亦記:漢桓帝和平元年(150),侍御史朱穆諫梁冀日:“今宦官俱用,水螽為害,而京師之費,十倍于前。河內一郡,嘗調縑素綺觳才八萬余匹,今乃十五萬匹。官無見錢,皆出于民;民多流亡,皆虛張戶口;戶口既少,而無貲者多,當復割剝,公賦重斂。二千石長吏遇民如虜,或賣用田宅,或絕命捶楚,大小無聊,朝不保暮”。④說明桓帝在位時的調絹帛等,雖仍保留市買的形式,所以有官府無現錢之說,但實際上是“重斂”民戶以應調。《后漢書》卷62《荀爽附傳》載:漢桓帝延熹九年(166),荀爽對策陳便宜曰:“臣竊聞后宮采女五六千人,從官侍使復在其外。冬夏衣服,朝夕稟糧,耗費縑帛,空竭府藏,征調增倍,十而稅一,空賦不辜之民,以供無用之女,百姓窮困于外,陰陽隔塞于內”。說明漢桓帝晚年的征調仍是賦斂于民。但荀爽未明言此時的征調是否仍保留市買形式。

司馬彪《續漢書》卷1又載,中平二年(185),“收天下田,畝十錢,以治宮殿。發太原、河東諸道材木,黃門常侍斷截州郡送材才、召掌主史譴呼不中,退賣之,貴戚因緣賤買,十倍入官,其貴戚所人者,然后得中。宮室連年不成,州郡因增加調發,刺史、二千石遷除,皆責助治宮錢,大郡至二千萬。”⑤《后漢書》卷31《陸康傳》又載:中平三年三月,“靈帝欲為鑄作銅人,而國用不足,乃詔調民田,畝斂十錢”。《三國志》卷8《公孫瓚傳》注引《魏書》則記:“靈帝時,南宮災,吏遷補州郡者,皆責助治宮錢,或一千萬,或二千萬,富者以私財辦,或發民錢以備之,貧而清慎者,無以充調,或至自殺”。由此可知,東漢靈帝時修南宮,“收天下田,畝十錢”。這次收錢雖未稱作“調”,但其性質乃至數額,與為鑄作銅人而調取民田畝十錢一樣。而且,為修南宮而向官吏征收的“助治宮錢”,也明確稱作“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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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符《潛夫論·實邊》亦載:“前羌始叛,草創新起,器械未備……而將帥皆怯劣軟弱,不敢討擊,但坐調文書,以欺朝廷……又放散錢谷,殫盡府庫,乃復從民假貸,強奪財貨。千萬之家,削身無余,萬民匱竭”。

②《漢書》卷99中《王莽傳》,第4145頁。

③《漢書》卷99下《王莽傳》,第4150頁。

④《后漢書》卷43《朱穆傳》作朱穆諫梁冀曰:“頃者,官人俱匱,加以水蟲為害,京師諸官費用增多,詔書發調或至十倍。各言官無見財,皆當出民,搒掠割剝,強令充足。公賦既重,私斂又深。牧守長吏,多非德選,貪聚無厭,遇人如虜,或絕命于簍楚之下,或自賊于迫切之求。又掠奪百姓,皆托之尊府。遂令將軍結怨天下,吏人酸毒,道路嘆嗟”。

⑤汪文臺輯:《七家后漢書》,周天游校,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85頁。

上述這些征斂雖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但仍只是臨時性的,而不具有固定性,有的甚至在形式上仍保留市買形式,所以也都還不具有正式賦稅的基本特征,①而屬于橫賦斂。

(三)直接向民戶攤派調物。直接向民戶攤派調物的做法始見于王莽時期。《漢書》卷99中《王莽傳》即載:始建國四年(公元12年)下半年,王莽“復下書曰:‘……其以此年(按指始建國五年)二月建寅之節東巡狩,具禮儀調度。’群公奏請募吏民人馬布帛綿,又請內郡國十二買馬,發帛四十五萬匹,輸常安,前后毋相須。”王莽此度所調的布帛就是攤派吏民承擔的。

東漢末,這種情況更常見。《后漢書》卷103《五行志》即記:“桓帝之初,天下童謠曰:‘小麥青青大麥枯,誰當獲者婦與姑。丈人何在西擊胡,吏買馬,君具車,請為諸君鼓嚨胡。’……‘吏買馬,君具車’者,言調發重及有秩者也。”說明桓帝在位時的調物至少有一部分(如車、馬)是直接向吏民征實的。袁宏《后漢紀》卷26載:獻帝中平元年(184)以后,蓋勛為漢陽太守。“民饑相食,勛調谷廩之,諸富室或匿不肯出。勛曰:‘吾知罪矣。’乃自出家谷以率之。郡中聞之,不督而送冀倉者二千余斛,賴勛以得存者千余人”。蓋勛此次的調谷,主要也是直接攤派富戶承擔。②建安五年(200)前后,曹操在他所控制的地域也直接向民戶征調綿絹。而此又成為建安九年曹操整頓賦稅制度的先聲。

總體上看,正常的財政調度向橫調、橫賦斂演變與財政危機密切相關。兩漢曾出現過三次嚴重的財政危機。第一次是漢武帝因廣事四夷而出現財政危機。當時漢武帝主要是通過增加口錢、鹽鐵官營、入粟拜爵、入粟補官、算緡告緡以及其他雜賦斂的方法來增加財政收入。因為增加了財政收入,所以其均輸系統基本上能維持賦錢市物的辦法,而較少出現橫調度和直接向民戶攤派調物的情況。

王莽時期,再度出現嚴重的財政危機。此時,在邊郡戰事告急,軍費無著的情況下,羲和或納言的財政調度根本不問郡國庫藏是否豐贍,是否有物可調,或有足夠的賦錢市買調物,而只是根據需要下達調度令,這種超出正常財政調度范圍的橫調度,最終只能由百姓來承擔。這么一來,“調”一詞,便從財政范疇的概念,逐漸向賦稅范疇的概念演變,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單純的財政調撥關系,演變為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調撥關系與地方政府一郡國編戶齊民之間的賦斂關系的雙重關系。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它只是例行應調,③但對編戶齊民來說,無疑是新增加的負擔。橫調、橫賦斂不僅變成民戶的經常性負擔,而且常常是民戶比常稅更重的負擔。但在形式上,它還不是正式的賦稅,還沒有固定的稅額或稅率,還沒有通行于全國的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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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據財政學理論,與其他財政收入方式相比,稅收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有確定的稅則、確定的征稅對象,以及統一的稅額或稅率)。“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征的,就是稅收;否則,就不是”。參見鄧子基、邱華炳主編:《財政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84頁。

②東漢時常向王侯公卿與富戶征調,與東漢時財積私門有關。

③地方官吏借此中飽私囊之事在吏治不肅之時,自然也是常見之事。

東漢后期,因政治原因與戰爭原因引起的財政困難與財政危機持續的時間更長,也更嚴重,橫調(不以庫藏豐贍為前提的“調”)、橫賦斂(常稅之外的各種征斂)越來越多。即如時人所說“特選橫調,紛紛不絕”、①“調廣民困,費多獻少”。②橫調與橫賦斂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⑧雖然有時仍保留用錢市買調物的形式,但實際上多不給值,而是斂及百姓,或征錢以市調物,或直接向百姓攤派調物。東漢時期,由于橫調越來越經常,橫調與橫賦斂的結合越來越緊密,所以時人常將“調”與“租”或“賦”并稱。以至于臨時性的免“調”,與免“租”、“賦”一樣,反倒成為一種施惠于民的一種德政。如《后漢書》卷2《顯宗孝明帝紀》:中元二年(公元57年):“秋九月,燒當羌寇隴西,敗郡兵于允街。赦隴西,囚徒減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調。又所發天水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又如《后漢書》卷7《孝桓帝紀》:延熹九年正月詔:“比歲不登,民多饑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盜賊征發,南州尤甚。災異日食,譴告累至。政亂在予,仍獲咎征。其令大司農絕今歲調度征求,及前年所調未畢者,勿復收責。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租,余郡悉半入”。④東漢靈帝時,諫議大夫劉陶見“天下日危”,“憂致崩亂”,也以“急絕諸郡賦調”為言。

東漢末黃巾起義后的軍閥混戰,導致經濟崩潰,正如《三國志》卷1《武帝紀》引《魏書》所言:“自遭荒亂,率乏糧谷。諸軍并起,無終歲之計,饑則寇略,飽則棄余,瓦解流離,無敵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之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贏。民人相食,州里蕭條”。為了穩住自己的根基,曹操除了在自己控制的地盤實行屯田外,又開始整頓賦稅制度。不遲于建安五年,曹操在自己控制的兗、豫地區實行按戶征收綿絹。《三國志》卷23《趙儼傳》載:“建安二年,年二十七,遂扶持老弱詣太祖,太祖以儼為朗陵長……袁紹舉兵南侵,遣使招誘豫州諸郡,諸郡多受其命。惟陽安郡不動,而都尉李通急錄戶調。儼見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諸郡并叛,懷附者復收其綿絹,小人樂亂,能無遺恨。且遠近多虞,不可不詳也。’通曰:‘紹與大將軍相持甚急,左右郡縣背叛乃爾。若綿絹不調送,觀聽者必謂我顧望,有所須待也。’儼曰:‘誠亦如君慮,然當權其輕重,小緩調,當為君釋此患。’乃書與荀彧曰:‘今陽安郡當送綿絹,道路艱阻,必致寇害。百姓困窮,鄰城并叛,易用傾蕩,乃一方安危之機也。且此郡人執守忠節,在險不貳。微善必賞,則為義者勸。善為國者,藏之于民。以為國家宜垂慰撫,所斂綿絹,皆俾還之。’或報曰:‘輒白曹公,公文下郡,綿絹悉以還民。’上下歡喜,郡內遂安”。兩漢時期,“戶調”一詞,始見于此,亦僅此一見。曹操平冀州后,“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⑤將按戶收綿絹的辦法推廣到冀州。⑥此時之“稅綿絹”,似乎已經開始取代過去的口算和包括橫調在內的各種橫賦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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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漢書》卷61《左雄傳》載左雄語,第2017頁。

②《后漢書》卷78《宦者傳》載呂強語,第2532頁。

③“橫調”與“橫賦斂”是互相交叉,但不一定完全重疊的兩個概念。不以“調”的名義出現的賦斂可以稱為“橫賦斂”,但不稱為“橫調”。如王莽天風元年(公元14年)平蠻將軍馮茂擊句町,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賦斂民財什取五”(《漢書》卷99中《王莽傳》,第4145頁);天鳳六年(公元19年)王莽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以為銳卒,“一切稅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地皇元年(公元20年),王莽“乘傳使者經歷郡國,日且十輩,倉無見谷以給,傳車馬不能足,賦取道中車馬,取辦于民”(《漢書》卷99下《王莽傳》,第4155、4158頁)等等都是橫賦斂,因當時這些賦斂不稱作“調”,所以也不稱之為“橫調”。

④這里所免之“調”顯然不是指正常的財政調度,而是指帶有賦稅性質的橫調。正常的財政調度不構成民戶的賦稅負擔,因而不存在蠲免的問題。

⑤《三國志》卷12《何夔傳》,第380頁。

⑥唐長孺先生的《魏晉戶調制及其演變》一文根據以上兩則資料與建安五年二月袁紹舉兵南侵的事實考定,早在建安五年(200)已實行按戶征收綿絹,先行于兗、豫而后推行于冀州,所言極是。

等,而成為與“田租”并列的主體稅種,但尚未明令將包括“橫調”在內的各種“橫賦斂”都歸并于“稅綿絹”之中。至建安九年九月,曹操敗袁紹,得其地盤,為爭取民心,曹操下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①完成了對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田租由比例稅率改為定額稅;原先的口賦、算賦和包括橫調在內的各種的橫賦斂都歸并為“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規定不得再有橫調、橫賦斂。于是,“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與“田租畝四升”一起取代兩漢田租、口賦之制成為新的常稅與主體稅種。②由于常稅與主體稅種的這一變化,國家財政收入與國家消費的內容終于在實物形態上取得相對的平衡。

建安九年九月曹操整頓賦稅制度時所規定的“戶出絹二匹、綿二斤”,當時并未正式稱為“戶調”③。只是因為西晉平吳之后的“戶調之式”也規定按戶輸絹綿,而西晉此制又明顯源于建安九年九月曹操整頓賦稅制度時所規定的“戶出絹二匹、綿二斤”,所以今人也將建安九月曹操規定的按戶出綿絹稱為“戶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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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國志》卷1《武帝紀》注引《魏書》,第26頁。

②本節關于漢代財政調度源于兩漢政府財政收入與國家消費的內容在實物形態上的不平衡與各地區財政收支狀況的不平衡,“調”經歷了從反映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單純的財政調撥關系到反映政府與編戶齊民之間的賦稅關系的變化,正常的財政調度有嚴格的制度,作為橫賦斂的調與后來成為常稅的調各有不同特點等觀點,均吸收了廈門大學1988年楊小甦碩士論文《戶調探源》的研究成果(該文未刊,藏廈門大學圖書館),特此聲明,庶免掠美。

③《三國志》卷1《武帝紀》仍稱“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為“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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