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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醫學詔令及其對宋代醫學的影響

韓毅

【摘要】 醫學詔令是中國古代皇帝發布的關于醫學政策和醫學活動的最高命令與行遣文書,具有最高權威性、命令性和強制執行性的特點。由于醫學一直被古代中國當作“仁政”來看待,所以醫學的興衰與皇帝和政府對醫學的關注與重視緊密相關。宋代,醫學詔令出現了重大的變化:一是數量眾多;二是內容豐富且發生顯著變化;三是部分詔令成為國家補充的法律。從這些詔令中可以看到:與國家統治關系密切的醫學,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

【關鍵詞】 宋代 皇帝 詔令 醫學

醫學詔令是中國古代皇帝發布的關于醫學政策和醫學活動的最高命令與行遣文書,具有最高權威性、命令性和強制執行性的特點。由于醫學一直被古代中國當作“仁政”來看待,所以醫學的興衰與皇帝和政府對醫學的關注與重視緊密相關。宋代醫學詔令不僅是體現宋代政府“仁政”思想和權威統治的命令與行遣文書,也具有強力執行、越級指揮和實行人治的特點,是研究宋代國家與醫學關系的有效途徑。宋代醫學詔令,不論是其性質、運作與影響,還是它所反映的醫學問題,均值得重新加以研究和評價。

學術界很早就注意到宋代醫學詔令的研究。唐志炯《唐宋的醫事律令》(1958年)一文,最早對唐宋兩朝政府頒布的法律進行了探討,他提出了“詔令有的也就成為補充的法律”[1]的觀點。李經緯《北宋皇帝與醫學》(1989年)一文,首次對北宋時期的醫學詔令進行了統計,認為北宋皇帝共發布了248次詔令,并從十個方面分析了北宋皇帝詔令中所反映的醫學問題,認為“在歷代皇帝中,重視發展醫藥衛生并主要發揮積極影響者,當以宋代為最,而宋代又以北宋諸帝最為突出。”[2]廖育群等《中國科學技術史·醫學卷》(1998年)認為:“在中國醫學發展史上,要說對醫學關注最多的王朝,當數北宋時期。”[3]郭志松(Asaf Goldschmidt)《健康圣訓:北宋時期的醫學理論、實踐與政策》(2006年)一文,對北宋時期的醫學理論、醫學實踐及其同政府政策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4]。

以上工作均以正史記錄為主要資料來源,給后人留下珍貴資料,但其所錄缺漏甚多,不能全面深入地反映宋代醫學詔令所蘊含的內容及問題。筆者利用宋代正史、實錄、《宋會要輯稿》、《續資治通鑒長編》、地方志、文集、筆記、墓志銘、《大藏經》、《道藏》和明清時期的歷史文獻,對宋代政府發布的醫學詔令進行了重新統計與疏理。據筆者調查,自宋太祖建隆元年至宋末帝祥興二年(960~1279年),宋代皇帝和政府發布的醫學詔令就有830次之多,其中北宋時期有535條,南宋時期有302條,超過了宋以前任何一個朝代,也為此后的元明清政府所無法比擬。

宋代醫學詔令的種類

自秦代至清代,皇帝的下行文書通稱為詔敕、諭旨,后世通稱為詔令。凡不經正式機構程序,而由皇帝以個人名義直接下發的命令,唐代稱墨敕或手敕,宋代稱手詔、御札,明清時期稱諭旨。皇帝所下墨敕,因用墨筆書寫,未經正式議定,系個人意見,三省也可以不執行。但一般來說,詔敕、諭旨具有同等的效力,接受者不得不奉行。宋代,皇帝發布最多的是詔敕,詔敕成為皇帝常用的一種詔令文書,這和明清時期諭旨成為常用的詔令文書有很大的不同,說明了政府詔令是以皇帝和政府的名義聯合下達的,有一定嚴格的起草、頒行和執行程序。

宋代,與醫學方面有關的命令與行遣文書,依據《宋大詔令集》的劃分主要有以下幾類:圣旨、御札、德音、赦、批答、口宣、詔、誡詔、手詔、表、赦制、榜、敕榜等,通稱為詔令。此外,宋代文獻中還有一些常見的政府命令方式,如令、賜、頒、除、遷、黜等,這些內容都是詔令文書的不同表達方式。在宋代醫學文獻中,最常見的有詔、手詔、敕等。詔,文書名,屬命令體文書。凡舉行朝廷內外大事,賜待制(侍從官)、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等五品官以上,頒獎諭、誡諭、撫諭等,用詔書。其文體或用四六句、或用散文,由學士院翰林學士草擬。其中皇帝所下寬恤詔稱德音。如開寶四年(971年)□月戊子,為了扭轉宋初醫學人才缺乏的局面,宋太祖發布《訪醫術優長者詔》。《宋大詔令集》卷二百一十九載:“《周禮》有疾醫掌萬民之病,又漢置本草待詔以方藥侍醫。朕每于行事,必法前王,思得巫咸之術,以實太醫之署。其令郡國,求訪醫術優長者,咸籍其名,仍量賜裝錢,所在廚傳給食,速遣詣闕。”[5]這條詔令反映了宋初官方機構太醫署中醫學人才匱乏的局面,表達了宋政府對醫學人才錄用的態度以及獎懲措施。

手詔,皇帝直下文書名,用黃紙寫,不常用,文字系散文,不套用四六句制詞的公式。如宰相、親王、樞密使由陳請事,則降手詔。此外,皇帝有特別屬意之事,或降手詔。如熙寧十年(1077)夏,廣南東路(今廣東)和廣南西路(今廣西、海南)一帶瘴疫盛行,官吏將校多有感染。六月丁酉,宋神宗發布《選差醫學三人赴桂州手詔》,對廣南軍隊中流行的瘴疫給予特別重視。《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八十三載:“〔熙寧十年六月丁酉〕手詔:今歲嶺外大熱,病瘴者多,方屯兵未解,官吏、將校在彼者眾,深慮難于醫藥,枉致死傷。醫官院選差醫學三人,賜絹五十匹,遣赴桂州,委趙咼分掣差使,候及一年差替,經略司具所愈人數,保明聞奏。”[6]宋神宗的手詔說明了政府對廣南路軍隊中發生的瘴疫極為關注,讓翰林醫官院派遣翰林醫學3人前往廣南西路桂州(今廣西桂林)治療,并賜絹50匹作為治療費用。

北宋前期,“敕”是經由中書門下的命令,元豐改官制后,由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審駁、尚書省實行。凡“敕”,須宰相押字。如政和三年(1113年)閏四月九日,宋徽宗“敕建學之初,務欲廣得儒醫”[7]。

兩宋時期,政府設立專門的編敕局,對歷代皇帝詔令的匯集極為重視,并刻板印刷,頒行諸路,與法律并行流通。北宋咸平元年(998年)詔修的《敕書德音》,太平興國八年(983)詔修的《時政記》,神宗以后詔修的《神宗御批》、《元詔旨》、《元符庚辰以來詔旨》、《玉堂制草》,政和五年編輯的《金耀門制詔》,大觀元年(1107年)編輯的《大觀詔令》,元符、政和年間兩次修訂的《制書》等,包含了大量醫學方面的詔令,但大多已散佚。南宋紹興年間詔修的《宋大詔令集》,是現存北宋九朝皇帝詔令的重要匯編。此外,《宋史》、《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要輯稿》、《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宋史全文》和宋元時期的史書、筆記、文集、墓志銘、醫學著作中,也保留了部分醫學方面的詔令。

宋代醫學詔令的內容與特點

1.醫學詔令的內容

兩宋時期,政府共頒布了830多條與醫學有關的詔令,其主要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見表1)。表1:宋代醫學詔令內容與類別

序號詔令內容與類別 北宋時期南宋時期 合計 次數%次數%次數%1醫學文獻校正、編修與刊行6712.562 738.72不同社會階層疾病的救治 1713216554.633339.73醫學教育、醫療機構、臨時醫111 20.766〖〗21.9 17721.1院、慈善機構的設置及管理4 不同醫學人才的選拔、任用、考核與獎懲10018.753〖〗17.515318.35改革風俗,決獄,控制和改造巫醫17〖〗3.37224 2.96頒布五運六氣和月令6512.1657.87對海外藥材的管理40.75291.58合計535100302100837100

從此表可以看出宋朝皇帝對醫學關注的重點及其制定政策的依據,并可以比較他們在發展醫藥衛生方面的政績。其中北宋太祖發布24次,宋太宗41次,宋真宗60次,宋仁宗110次,宋英宗7次,宋神宗94次,宋哲宗28次,宋徽宗171次,宋欽宗不詳。南宋高宗106次,宋孝宗86次,宋光宗9次,宋寧宗79次,宋理宗15次,宋度宗5次,宋恭宗2次,宋端宗不詳,宋末帝1次。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對不同階層疫病的救治是宋代醫學詔令關注的重點。但政府對疾病的救治又是分層次和等級的,醫學詔令首先關注的是宮廷醫療,其次是軍隊,再次是普通民眾,最后是牲畜疫病的防治。從疫病救治地區來看,醫學詔令關注最多的是京城及其附近駐軍之地,其次是經濟發達地區,再次是南方瘴疫流行地區。在疫病救治中,政府除采用傳統的賑濟和醫學救治措施外,首次將新醫學知識引入疫病救治。南宋時期,有關疫病應對的詔令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封神、祭祀活動的內容大為增加。

第二,對醫學文獻的整理和編修是宋代醫學詔令關注的核心。為了扭轉宋初醫書的短缺和版本的不一,弘揚政府“仁政之急務”和正統權威,宋政府在醫學文獻的整理方面采取了訪求醫書、置局設官、任用不同人員參編等措施,并首次將先進的印刷術引入醫學書籍刊刻。宋代官修醫學著作,對兩宋時期醫學的發展及其轉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促進了宋代本草學、方劑學、傷寒學、運氣學、溫病學、脈學等醫學理論、教育和實踐的發展,也影響了官僚士大夫、醫家和文人對醫學的態度。然而,北宋中期以后官修醫書的局限性,背離了醫學著作實用性的特點,引起了南宋醫學的轉型——“簡約”風氣的盛行和局方醫學成為官方醫學的主流。

第三,政府機構的參與和配合是宋代醫學詔令運作的制度保證。宋代的醫學機構主要有隸屬于入內內侍省的翰林醫官院、御藥院、殿中省尚藥局,隸屬于政府機構的尚書省禮部祠部司、太醫局和國子監醫學,隸屬于政府機構門下省編修院所屬的校正醫書局,隸屬于尚書省太府寺的熟藥所、和劑局和惠民局等,它們各自負責行政、藥政、教育、校書、制藥和賣藥等。南宋時期,由于皇帝對醫學的認識發生了變化,太醫局被多次裁撤。

第四,改革和普及醫學教育,提高醫學和醫師的地位,是“慶歷新政”、“王安石變法”和北宋徽宗時期宋代教育和科舉改革的內容之一,也是宋代政府選拔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五,對不同階層人才的選拔是宋代醫學詔令關注的重點。然而由于受政治改革的影響,兩宋時期醫學人才的選拔變化較大。北宋初年,政府主要通過地方推薦選拔醫學人才。王安石變法期間,科舉考試和太學“三舍法”成為政府選拔醫學人才的重要方式。北宋后期,政府制定醫學技術官階,吸收不同層面的醫學人員到政府為官。南宋時期,由于太醫局設置的反復,科舉制選拔的人才數量減少,從民間選拔“草澤醫”的詔令增多。

第六,控制和改造巫術。控制和改造巫術醫學是宋代政府發展醫學和規范社會秩序的重要保證。宋代,巫術開始從漢唐時期的上層社會轉向民間,其內容和組織形式發生較大變化。巫術流行對儒家倫理和社會統治秩序帶來嚴重挑戰,引起宋政府的關注與重視。在對待巫術方面,宋政府采取了限制、打擊和改造的措施,強制巫醫或從事巫術研究的知識分子改學官方醫學或農學。從而使國家力量和漢文化影響較弱的地區逐漸確立了官方醫學知識和權威統治。然而,由于官僚制度的弊病與巫術醫學自身的發展空間,政府政策只能控制和改造巫術醫學的發展規模,但卻不能根除它。

2.醫學詔令的特點

筆者在分析了宋代醫學詔令的內容和發布背景后,認為這些詔令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詔敕成為宋代皇帝常用的一種詔令文書,這和明清時期諭旨成為常用的詔令文書有很大的不同。說明了在宋代,與醫學相關的詔令是以皇帝和政府的名義聯合下達的,有一定嚴格的起草、頒行和執行程序,但有時也不必經過宰相簽署。宋代十八位皇帝,盡管在位年限不盡相同,但曾多次發布詔令,對醫藥衛生事業給予政策指導和行為規范。

第二,皇帝的詔旨就是法律,有權修正或收回已頒布的命令,詔令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權威性和命令性,也具有強制執行、越級指揮和實行人治的特點,其效力跟政府頒布的法律如《宋刑統》、《淳熙條法事類》、《慶元條法事類》等具有同等的地位,中央各部和地方機構必須貫徹執行。咸平元年(998年)十二月丙午,宋真宗發布《頒編敕赦書德音詔》,強調皇帝詔敕與政府法律具有相同的地位。《宋大詔令集》卷一百五十載:“國家開創以來,詔令所下,年祀久,科條實繁。爰命有司,重定厥要,去其重復,分以部門,著為定規,允協中典。宜下頒諸路,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8]可以看出,由于詔令具有可變性和實效性的特點,它更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宋代初年頒布的法典——《宋刑統》,其法律條文大多源自《唐律疏義》,有關醫學方面的法律條文難以適應宋代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因此,宋代的醫學政策和醫學活動,大多是通過詔令來實現的。

第三,詔令是宋政府在醫學領域內弘揚 “仁政”治國思想和“正統”統治的工具,如宋太宗、宋徽宗等直接將醫學稱之為“仁術”、 “仁心”,將發展醫學稱之為“仁政之急務”等。

第四,宋代皇帝和政府極為重視通過詔令對醫學政策的宣傳,重視政令是否能順利地貫徹至各基層。為此,宋代皇帝屢次發布詔令,改革中央和地方文書收發程序,并將詔令的執行與否作為考核官吏的政績。在所有的信息渠道中,由于軍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對軍隊文書收發機構的管理和規范極為重視。淳化四年(993年)八月二十一日,宋太宗發布《諭銀臺司詔》,詳細地規定了樞密院所屬機構銀臺司上奏文書的程序。《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三十七載:“太宗淳化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詔:銀臺司承受奏狀,批鑒事宜,發赴中書、樞密院、三司外,仍逐日具所承領奏都數一本進。內所發逐處奏狀系急速事,限五日;常事,限半月。仍令逐處行遣訖,旋具事宜關報銀臺司點檢勾鑒,有稽滯者,依條舉奏。”[9]同年九月,宋太宗又發布《進奏院日差進奏官一人承領敕文詔》,對地方駐京機構——奏事院的職責給予了詳細的規范。《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四十五載:“進奏院日差進奏官一人承領敕文,于監院使臣當面拆封,點數入遞。應奏狀日具都目納銀臺司。”[10]景德三年(1006年)八月十三日,宋真宗 “詔群臣上殿奏事,日不得過五班,如事干急速者詣崇政殿。尋又詔門候以上任西北緣邊、川峽、廣南監軍者聽上殿,自余有公事,令實封以聞。”[11]令中央巡查官員在出巡西北、川峽和兩廣時,嚴密關注當地疾病的流行情況,并將收集到的情況上報中央,為中央發布詔令提供準確的情報。這也是宋代政府在軍隊疫病應對方面取得成效的關鍵。

如皇四年(1052年)冬十月,全國諸路疫病流行,但地方官吏的奏章卻很少。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引起了宋仁宗的警覺,冬十月丁亥宋仁宗發布詔令,詢問政令傳達和執行的情況。《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七十三載:“〔皇四年冬十月〕丁亥,詔曰:“比諸路饑疫相仍,朕念徭賦科調之煩,百姓未獲休息,廬巷疾苦,或不得聞,轉運、提點刑獄親民之官,其思所以救治之術,條列以聞。’庚寅,上謂輔臣曰:‘比日上封言政事得失者少,豈非言路壅塞所致乎?其下門、通進、銀臺司、登聞理檢院、進奏院,自今州縣奏請及臣僚表疏,毋得輒有阻留。’”[12]

從這道詔令中可以看出,宋仁宗嚴令地方官及時準確地上報疫病流行和地方政府救治的情況,“令轉運使、提點刑獄、親民官條陳救恤之術以聞。”[13]春正月庚寅,宋仁宗又擔心文書收發不暢,他對輔臣說:“比日上封言政事得失者少,豈非言路壅塞所致乎?”于是改革文書收發程序,令“門、通進、銀臺司、登聞理檢院、進奏院,自今州縣奏請及臣僚表疏,毋得輒有阻留。”上述機構掌管中央和地方奏事的通進,但隸屬于不同的中央機構。如東、西門司先后隸屬于門下省、臺察、中書省,通進司先后隸屬于樞密院、中書門下、門下省,銀臺司隸屬樞密院,登聞理檢院先后隸屬于諫議大夫和諫院,進奏院是地方在京設立的奏事機構。宋政府通過規范它們的職責,保證中央和地方政令的順利暢達。

【參考文獻】 1 唐志炯.唐宋的醫事律令[J].醫學史與保健組織,1958,(4):305. 2 李經緯.北宋皇帝與醫學[J].中國科技史料,1989,(3):3~20. 3 廖育群,傅 芳,鄭金生.中國科學技術史·醫學卷[M].北京:科學出版社,1998.296. 4 Asaf Goldschmidt.Mandate of Health:Medical theories,Prac tices,and Politicsin the Northern Song[M].In:Sun Xiaochun. Collected Papers of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Song Stateand Science[C].Beijing: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 logy Press, 2007.101~143. 5 宋·宋太祖.訪醫術優長者詔·卷二百一十九[A].宋大詔令集[Z].北京:中華書局,1997.842. 6 宋·李 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八十三[M].北京:中華書局,2004.6926~6927. 7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第3冊·崇儒三之十四[Z].北京:中華書局,1957.2214. 8 宋·宋真宗.頒編敕赦書德音詔[A].宋大詔令集·卷一百五十[Z].北京:中華書局,1997.556. 9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第3冊·職官二之三十七[Z].北京:中華書局,1957.2390. 10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第3冊·職官二之四十五[Z].北京:中華書局,1957.2394. 11 宋·李 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十三[M].北京:中華書局,2004.1401. 12 宋·李 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七十三[M].北京:中華書局,2004.4176. 13 元·脫 脫.宋史·卷十二·仁宗本紀四[M].北京:中華書局, 197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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