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代史上的幫會興衰看中國市民社會為何難產?
佚名
[關鍵詞] 市民社會; 幫會; 興衰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一個舶來詞,進入20 世紀90 年代以后 ,市民社會開始成為我國學界的熱門話題。很多學者試圖用“市民社會”這個概念來解釋中國近代以來國家——社會結構的變化。然而把西方語境中形成的公民社會觀援引到中國, 可能會出現根本不適用的情況。一方面, 歐洲的公民階層經由羅馬法、啟蒙運動和法國大革命等形成; 另一方面, 公民社會以家族或家庭利益向社會利益轉化以及學習過程為前提, 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責任心并形成共同責任([德]托馬斯·海貝勒諾拉·紹斯米卡特,《西方公民社會觀適合中國嗎?》,《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第64頁)。考察東西近三百年的歷史,在民間組織方面,西方主要體現為市民社會的興起,而中國則體現為幫會的興衰。中國的幫會具有非常鮮明的特點。作為最早出現的中國的民間組織之一,幫會的興衰絲毫沒有市民社會的成色,它與市民社會的區別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在與政府的關系方面是依附于政府還是獨立于政府;在人身關系方面是傳統的宗法依附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在對外關系方面是公開的還是封閉的。弄清以上幾點,就可以從某個側面揭示中國市民社會難產的原因。
(一)從幫會的興衰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用錢穆先生的話來說,中國常務于“情”的融合。這個“情”就是中國社會的傳統,就是家國合一,即國家與社會的融合,而不是學界很多學者信奉的國家—社會兩分法。對中國的傳統社會而言,社會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中國的家庭不僅僅是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單位,而且也是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單位。由家庭組成族群,由族群組成社會。家庭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也是民間組織形成過程中難以擺脫的路徑依賴。從中國幫會興衰的歷史來看,這種特點是很明顯的。中國的幫會,是在封建社會瀕臨解體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游民結社,在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以后空前發展起來的。這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是密不可分的。清朝鼎定北京以后人口激增,一百一十年間,人口增長了三倍以上(孫毓棠、張寄謙,《清代的墾田與丁口紀錄》,《清史論叢》第一輯。轉引自周育民 邵雍著,《中國幫會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7頁)。清朝中葉以后,土地兼并加劇,自然災害頻繁,隨著列強的入侵和太平天國運動的興起,戰爭接連不斷,外國商品紛紛涌入中國市場,導致農民的破產和失業。失去土地的農民不得不流落他鄉,尋找新的出路。依靠傳統的宗法關系拉幫結社成了小農抵御風險的自然訴求。在中國的傳統社會里,國家與社會的界限是模糊的。隨著國家實力的強弱變化,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具有很大的彈性。國家強大的時候就會吞噬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國家衰弱時對社會控制能力松動,就給社會自身的分化以更大的空間。清朝幫會的勃興就是在傳統社會走向解體的過程中產生的。到鴉片戰爭以后,清王朝幾乎完全喪失了對社會的控制能力。加上官匪勾結,沆瀣一氣,社會治安更是江河日下。中國的幫會產生以后,由于始終沒有強大的國家政權的制約,再加上各種政治勢力發現其有利用價值,遂迅速蔓延開來。直到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共產黨對幫會的教頭進行鎮壓,對其成員進行改造教育,大張旗鼓地禁煙禁毒禁賭禁娼,改造游民和妓女,救濟和安置失業人員,在城鄉進行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從而徹底鏟除了幫會滋生的土壤。由此可見,中國的幫會興盛于傳統社會解體,新的社會尚未形成的間歇時期。由于中國的國家與社會沒有明顯的界限,中國幫會的興衰與國家對社會控制能力的強弱相關。當中央政府衰弱時,對地方的控制能力削減,無力抑制地方的土地兼并和加強地方治理,導致地方的失序和小農的破產。而小農缺乏組織或者以一種低級的方式組織起來(例如幫會),就不可能成為一種建設性的力量。顯而易見,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相生相依。無論是什么“市民會社”,還是什么先進的政治體制,都不可能改變中國國家與社會的這種關系(潘維,《農民與市場——中國基層政權與鄉鎮企業》,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30頁)。中國這種國家與社會的融合關系,就決定了中國在政權萎縮,社會失序的情況下更有可能產生幫會這樣的組織,而不是所謂的市民社會。而幫會的生存與發展也離不開其社會土壤,尤其是離不開政府或是在中央政府衰弱以后各種相當于影子政府的各種政治勢力的支持。中國共產黨正是依據中國國家與社會這種密不可分的關系,喚醒中國人民的情感,進行廣泛的社會動員,把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從而建立了強大的中央政權,消滅了封建會道門等社會毒瘤,實現了社會的重組與穩定。
(二)幫會的人身依附關系
幫會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是依附于各種政治勢力的,很少取得獨立地位。而幫會內部的成員也沒有獨立的地位,而是以傳統的宗法依附關系為組織路徑,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幫規戒律,以民間的宗教巫術江湖暗語為活動儀式。幫會這種宗法依附關系主要體現在它的組織結構是模仿封建家族制建立起來的,“幫”是以師徒宗法關系(其本身也是封建家法的延伸)為紐帶,是封建行會的變異形態:“會”是以兄弟結義關系為紐帶,是血緣家族的變異形態(周育民 邵雍著,《中國幫會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前言第1頁)。幫會具有森嚴的等級制度。如青幫的輩分是按“清靜道德、文成佛法、仁倫智慧、本來自信、元明興禮、大通覺悟”24字排輩。教主或者幫主就是最高主宰,相當于大家族的族長,他通過制定各種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內涵的幫規,建立森嚴的等級制度,通過各種神秘而令人恐懼的入會儀式來建立自己的絕對權威,從而實現對會員的身體上和思想上的控制。幫會這種組織形式,毫無權利義務可言。相比而言,西方的市民社會是建立在羅馬法、啟蒙運動、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等西方社會文化傳統之上的一種契約關系。黑格爾認為,所謂的市民社會,就是指單個獨立社會成員的聯合體,它是通過成員的相互需要,通過保障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通過維護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與政治國家相區分的獨立領域(李鋼,《市民社會理論及其現代意義》,載于《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第36—37頁)。由此可見,雖然幫會是中國的民間力量自發產生,自發組織的一種新的行為體,但是從中國的傳統社會生長出來的幫會組織不可能擺脫傳統社會宗法依附關系的束縛。在中國的土地上撒下任何種子,都長不出西方語境下的市民社會的苗子。
(三)幫會的封閉性
提到市民社會,不得不談哈貝馬斯的貢獻。哈貝馬斯對市民社會的討論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前期主要是從歷史與邏輯的角度分析市民社會,特別是公共領域的發展演變及其后果;后期主要是從“交往行為”和“生活世界”這個規范的角度規約市民社會,從而強調對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構(李鋼,《市民社會理論及其現代意義》,載于《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第37頁)。是市民社會最重要的特點是公開性、開放性,它沒有特定的血緣、地緣、族群分野,具有較強的普適性。而中國民間土壤上生長出來的幫會則不然,具有很強的家族性、地緣性、封閉性。目前我們在清代檔案中已經發現的這類秘密結社組織,從康熙至宣統共有一百五十六種名目。這些名目基本上屬于兩大派系:一是白蓮教系統,如羅教、無為教、大乘教、三乘教、老官齋教、龍華會、榮華會、燃燈教、清茶門如意教、清凈門等等。另一系統是屬天地會的派系,主要有五盤教、三點會、三合會、棒棒會等等(劉子揚朱金甫李鵬年,《故宮明清檔案概論》,藏學研究網,作者最后一次瀏覽此網站的時間:2007年6月16日1時12分)可見,中國民間的幫會種類是多么繁多,支派是多么復雜。而且這些門類支派都是以血緣、地緣因素來劃分的。由于清政府對幫會實行嚴厲鎮壓的政策,為了在嚴酷的政治環境生存下去,幫會內部則存在著森嚴的等級制度、嚴密的組織制度和秘密的聯絡暗號系統。這就使得幫會的封閉性大大增強。綜上所述,幫會產生于傳統社會行將瓦解的時期,產生于破產失業的流民中。必然帶有小農的自私性和封閉性。為了維持幫會的生存和發展,他們在內部實行一套嚴格的等級制度、拜會制度、傳帖制度、暗語系統,以保護幫會逃避政府鎮壓。為了維持內部的團結,他們主要是利用傳統的家族關系、師徒關系、地域聯系組織起來,并在內部推行一套以儒家倫理為基礎的幫規戒律。但是在執行幫規的時候卻出現內外分別,雙重標準。對幫會內的兄弟互助互愛,對幫會外的人燒殺劫掠并不會受到幫規的懲罰。由此可見,幫會是一種缺乏目標理性和道義高度的低級組織,它最終難以擺脫傳統的封建宗法關系和小農的劣根性和局限性的束縛,更沒有任何開放性可言了。
(四)中國市民社會的缺失及其替代
從以上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社會缺乏產生所謂市民社會的土壤。從中國的近三百年民間社會的嬗變來看,幫會興衰無疑是社會分化的一種重要現象。然而在幫會演進歷史過程中,我們看到的仍然是生長于中國鄉土社會的傳統宗法關系維系的幫會,仍然是封閉的,帶有很強的地域性和局限性的幫會,仍然是依附于各種政治勢力的,寄生于社會之中的幫會。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還是錢穆先生那句話,中國社會,于整塊中為團聚,為相協,故常務于‘情’的融合,而專為中心之翕。也就是說中國的國家與社會是緊密相連的。國家與社會沒有明顯的界限。當國民被高度組織起來,國家與社會融合為一體的時候,各種政治力量就能團聚,相協。就表現為國泰民安,長治久安。當國家削弱,社會動蕩時,中國社會民間力量并不可能有序地自發組織起來,反而是民間組織的自我墮落,即向低級的會道門組織淪落。由于這些組織缺乏生存的合法經濟手段和合理的政治目標,往往成為經濟上寄生,政治上墮落的社會團體。它們不可能獨立于各種政治勢力,不可能成為建構新社會的積極力量。可見中國建構市民社會的困難:首先在于,中國歷史上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獨立的社會力量之發展通常受到大一統集權的鉗制與扼殺。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國家缺乏現代性質,有些曾經出現的獨立力量也無從形成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其次,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疆界在實踐過程中怎樣合理的界定,不易把握。再次,當人們倡導建構市民社會時,很可能自覺不自覺地較多注意到它的合理性、它的優點和它的功能,而相對忽視市民社會內部可能出現的問題(鄧正來著,《國家與社會——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四川出版社,1997年,第20—21頁)。
既然中國市民社會難產,那么有沒有替代的方案呢?當然,立足于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特例,即中國共產黨成功地實現了對幫會的改造,實現國家與社會的融合。中國共產黨成功的經驗,歸結起來有兩條:一是充分認識到中國社會需要“情”的融合,成功地實現了國家對社會的整合,也就是社會國家化。二是中國共產黨把傳統的儒家和思想與共產主義理論結合起來,形成相對中立的精英集團,成功地處理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社會內部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關系。當今,在改革開放三十年之際,中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又發生了新的變化。表現為民間力量的覺醒和自我組織的沖動。但中國民間社會的這種變化決不會向西方式的市民社會方向發展,而仍然會走一條中國式的道路。政府如何發揮社會組織的能力,協調好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逐漸地把國家權力下放到社會,實現國家社會化,是中國現代化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在這里,我們仍然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時,鼓勵依法治國,通過建立法治國家實現國家權力的下放,即國家的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