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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環境問題原因探究

徐平

摘要:中國農村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危及農民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約著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并且通過“米袋子”、“菜籃子”影響到城市的發展。中國農村環境問題的形成既有農民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響,也有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不健全的影響,還有政府環境管理行為不當與農村的環境保護設施和投入嚴重不足影響。 關鍵詞:農村;環境問題;現狀;背景;原因 在城市工業化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城市污染問題,隨著越來越多的城市污染流向農村,農村一邊自身產生的污染無法處理,一邊卻要接受城市的污染。可以說農村環境的惡化已經影響到農村人口的生存,影響到新農村的建設,已成為社會和諧建設的一大障礙。如不妥善解決農村環境問題,將會動搖三農的基礎,也會阻礙發展的步伐,甚至影響中華民族生存的根基[1]。在這種背景下,對中國農村環境問題原因的探析就顯得十分必要。總的說來,產生農村環境問題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業生產、生活方式落后 1.農業生產方式落后。生產方式是人們為了維持生存和發展而謀取所必需的物質資料的方式,目前農村生產主要有農業生產和鄉鎮企業生產。(1)農村鄉鎮企業生產方式落后。鄉鎮企業在為農村和國家經濟的發展作出巨大的貢獻的同時,也使農村污染變得非常突出。中國農村鄉鎮企業的生產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以自然資源作為生產投入要素,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型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造成對環境資源的肆意掠奪和破壞;另一種是有一定技術和資金投入的農村非農業生產方式,但是由于規模小,無力建立相應的污染處理設施。(2)集約化養殖場造成的污染。隨著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菜籃子工程的建設,發展畜牧業、養殖場是農民致富的主要途徑。規模化養雞場、養鴨棚、養豬場、養牛場等迅猛發展起來,產生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也造成了環境的污染。“畜禽養殖的污染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開設養殖場,對飲用水源水質造成較大影響;二是個別地區畜禽養殖過于集中,大量養殖污染物排入同一水體,嚴重超出水體環境容量,致使水質惡化;三是個別養殖場選址不當,惡臭污染擾民現象突出,污染糾紛頻繁”[2]。(3)中國農村農業生產方式落后。中國農業生產的特征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的、原始的生產經營和傳統的養殖與無節制地使用化肥、農藥相結合的方式。由于中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的開發已接近極限,化肥、農藥的施用成為提高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途徑。大量的農藥、化肥投入到農田生產中,導致了土壤板結和土地生產力的下降,而農藥化肥流失又造成水體污染和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造成對人體的危害,以致農民不敢吃自己種的糧、養的魚。溫室大棚和地膜保溫對農作物生長有促進作用,但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殘膜卻會阻礙農作物生長,并對土壤產生破壞作用。 2.農業生活方式落后。農民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習慣受傳統生活方式影響較深,在日常生活中較少考慮到對環境和資源的保護。(1)由于千百年來的習慣和農民自身對環境問題的漠視,形成了多數農民守土戀家,居住分散,布局混亂,缺乏整體規劃狀況。不僅浪費了土地資源,破壞了自然環境,而且不利于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完善。(2)個別村戶生活垃圾到處露天堆放,任其腐爛、發臭,蚊子、蒼蠅到處飛,廁所隨意搭建,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江河里,嚴重影響、破壞了農村的生態環境。(3)靠山砍山,平原燒秸稈的“就地取材”的傳統能源利用方式,造成水土流失的同時,造成二氧化碳濃度急劇升高,空氣污染嚴重,極大地影響了人的健康,同時也威脅著交通以及輸電線路的安全。(4)人畜混雜,一些農村現在仍然是人畜共處一院甚至是一室,大量的畜禽糞便在道路兩側、庭院一角隨意堆放或隨污水就近排進溝渠河道,對空氣、水體造成嚴重污染。(5)“破家值萬貫”的持家理念以及“夠了就行”的農民消費觀使農民生活節儉,什么都不舍得扔,破爛亂堆、亂放,不僅有礙觀瞻而且也污染到農村的生態環境[3]。 二、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不健全 1.相關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中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一個以1989年12月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4],但中國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仍不健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憲法中的立法空白。中國憲法立法過于抽象,原則性太強而執行性差,如憲法第26條中“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認為作為社會中的人,有獲得良好環境的權利,但沒有確切的通過法律對農民的環境權利加以確認。(2)《環境保護法》在制定過程中針對的主要是城市的環境保護,沒有對農村的環保進行規范。《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5]。這些法律規定在條文上過于抽象,實踐中難于操作,缺乏調整和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3)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雖然都涉及農業環境保護,并對農村環保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出現各個法律規范之間有相互重疊,權責不明,效力沖突的現象,法律的協調性差。各行政部門之間缺乏權力上的銜接與配合,導致農村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執行效率低下或者執行結果“無功而返”[4]。 2.農村環境執法力度不夠。農村環境執法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各個部門,目前農村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建設項目管理力度不大,審批權得不到很好的落實,新的污染源不斷產生;排污收費力度不大,存在人情收費、協議收費、隨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執法的嚴肅性不夠等現象;一些限期治理企業遲遲完不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成了“無期”治理。

參考文獻: [1]戴京.淺談當前農村環境存在的主要污染問題和解決方法[J].環境保護,2006,(7):55-57.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小城鎮環境問題及對策[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150. [3]賈風姿,楊馭越.中國農村環境問題成因透析[J].遼寧大學學報,2010,(3). [4]高曉露.論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J].當代法學,2005,(23):26-27.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0條[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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