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遷移工人養老保險設計對參保者生計的影響
朱玲
[摘要]在農村遷移工人與城市戶籍職工的社會經濟狀況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對二者做無差別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導致了不公平的結果。女工在同等繳費工資水平上,模擬的養老金水平僅相當于男性的55%-57%。因此,在制定全國性的遷移工人養老保險政策時,需要考慮促進就業、減少老年貧困和養老收入分配中的性別不平等的因素。 [關鍵詞]農村遷移工人; 養老保險; 政策 一、農村遷移勞動者養老保險項目 迄今覆蓋遷移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均為地方性的項目,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單設項目,二是將這一群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前者的保險費率低于城鎮職工的繳費標準,這在政策實施過程中,有助于減輕來自企業和遷移工人的阻力。不過,也排除了養老收入在不同戶籍的就業群體之間實行再分配的可能性。后者的優勢在于。一是有助于避免制度碎片化:二是有助于減少對農村遷移人口的身份歧視;三是能夠取得管理上的規模效益。問題是,同樣的制度,對于戶籍身份不同的勞動者會造成不同的結果。 直到目前,農村遷移勞動者能否在某一城市落腳以及居住多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城市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潘毅、黎婉薇編,2006:《失語者的呼聲中國打工妹口述》,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據2007年的一項企業用工調查,將近60%的崗位要求雇員年齡在18~25歲之間。將近30%的崗位的年齡要求在26-35歲之間。而且,大多數崗位需要至少受過初級職業訓練的人。(參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7:《關于當前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的分析報告》(6月13日)。www.molas.gov.cn/gb/news/2007-06/13/content_182044.htm,2009年7月27日下載)這意味著,當前城市企業需要的,只是農村優質勞動力的生命周期中勞動效率最高的階段。度過了這一階段,這些勞動力就有可能失去城市正規就業崗位。從而也就失去與此相聯系的養老保險待遇。圖1顯示的2006年城市正規勞動力市場上的就業者年齡分布,與企業對農村遷移工人的年齡要求恰好大致相似。在加歲以上的年齡段上,城鎮戶籍的男女雇員分別占各自性別組的63.7%和51.1%:而男性和女性遷移工人僅占各自性別組的12.1%和4.3%。
可以說,缺少與城市戶籍人口分享同等福利的機會,是遷移勞動者在城鄉之間和在不同城市之間頻繁挪動的原因之一。可是根據這些城市的現行政策,養老保險資格不能隨遷移勞動者跨地區轉移,但允許他們退保。而且,退保者只能得到個人繳納的基金,企業為其代繳的部分卻全部被留在原地,成為對當地社保基金的凈貢獻。這種做法無異于侵占遷移工人和企業的利益,損害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既沒有顧及遷移勞動者的就業特點,也未包含性別視角,那么這一群體尤其是其中的女性就未見得必然會從參保中受益。 二、繳費安排對遷移工人可支配收入的影響 近20年來,農村遷移勞動力已經發生了顯著的分化。首先,這一群體原本就有正規和非正規就業狀態之分。其次,在受教育程度、職業特征和收入水平等方面,群體內部的差距都在拉大。不過,即使是進入管理層的遷移勞動者,其平均工資水平也低于所在城市的社會平均工資(參見表1和表2)。這一點。對于遷移工人參加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或者說有預算約束(支付能力)的需要,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本報告關注的重點人群,是遷移勞動者當中的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其中的女性。 正規就業的遷移勞動者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就業城市的制度設計和企業的決策。按規定,雇員應繳的保險費,由企業從個人工資中扣除代繳,雇員的選擇余地事實上十分狹窄。(在現有的研究特別是針對女性參加保險的研究中。都有相同的發現。參見劉澄,2008:《流動女性社會保險困境分析》,蘇州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1期。第43—47頁)從表1可見,在受訪的遷移工人當中,有90%左右的人愿意參加養老保險,但實際參保率卻遠低于這一水平。在2006年和2009年的樣本總體中,參保率分別為22%和57%。數字背后的事實首先在于。在調查時段,某些抽樣城市尚未強力推行遷移工人養老保險項目。例如,大連市的項目僅限于開發區。其次,在高費率政策下,用工單位盡可能地采取了避費行為。例如,通過在非項目區注冊的勞務派遣公司,把雇員的正規就業狀態變為非正規。再次,保險項目的制度設計不適合遷移工人的就業特點和繳費能力。對此。遷移工人的回應只能是退保。例如,2007年,深圳市有將近440萬遷移工人參加養老保險,但退保人數高達83萬(新華網,2008:《深圳農民工退保引發的沉重思考》(2月28日),ha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02/28/eontent_7682948.htm);2008年,退保人數大約為87.7萬;2009年春節前后,深圳又出現一個退保高潮(吳紅纓等,2009:《深圳出現大量外省農民工退保現象引發關注》(3月30日),http://www.ahsp.org.cn)。筆者在蘇州和大連也了解到類似的情況。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解決了養老保險權益的可攜帶問題,高于遷移工人支付能力的繳費規定,還會產生強制低收入者過度儲蓄的后果。如果沒有針對低收入群體的繳費和待遇安排,非但難以保證他們在未來受益。反而會減少其自身及家庭當前的消費,甚至影響他們的生存,或者說危及正常的勞動力再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參保率除了說明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程度以外,沒有任何意義。在我們的調研城市當中,蘇州市、大連市和深圳市都是把遷移工人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市。其中,只有深圳市針對遷移工人平均工資低于繳費下限的情況,制定了特殊規定。在蘇州市和大連市開發區。個人